銀川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銀川市扶助殘疾人規定》在2002.07.04由銀川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銀川市扶助殘疾人規定
  • 頒布單位:銀川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2002.07.04
  • 實施時間:2002.10.01
第一條 為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保障殘疾人平等地參與社會生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和《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辦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殘疾人包括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精神、多重殘疾和其他殘疾的人。
第三條 凡在銀川市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殘疾人事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計畫,統籌規劃,加強領導。
各級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負責綜合協調有關殘疾人事業方針、政策、規劃、計畫的制定與實施,協調解決殘疾人保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承擔政府委託的任務,協助政府開展殘疾人工作,發展殘疾人事業,並負責同級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協調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所屬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扶助殘疾人工作。
第五條 凡戶籍在本市範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殘疾人,可享受本規定待遇。
第六條 殘疾人應當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履行應盡的法定義務,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發揚樂觀進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強、自立。
第七條 符合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殘疾人及其家庭,民政部門應當確保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範圍。重度殘疾人本人的保障金,應當高於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八條 政府鼓勵社會各界興辦殘疾人福利企業,集中安置殘疾人就業。
殘疾人勞動服務企業,安置殘疾人數量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的,經確認後,享受福利企業的優惠政策。
第九條 政府鼓勵、支持殘疾人自謀職業。
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符合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應優先核發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並按國家有關規定適當減免工商管理費和稅收。
殘疾人申請攤位,應給予優惠照顧。
盲人持有按摩職業技能資格證書,開辦個體按摩診所的,有關部門應優先辦理有關手續,免收各種管理費。
第十條 對國家派遣的各類專業的殘疾人畢業生,有關單位應當接收。
殘疾人職工所在單位應當重視殘疾職工的勞動保護,合理安排工作崗位和勞動定額。在殘疾職工的轉正、晉級、職稱評定、勞動報酬、勞保福利和勞動保險等方面,不得歧視。
企業在撤銷或破產後,有關部門應當安排好殘疾職工的生活,並創造條件,使其儘快重新就業。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含外商、港澳台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和其它經濟組織,應按《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30號)的規定,以不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人數1.5%的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殘疾人安置數達不到規定比例的,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第十二條 對無勞動能力、無法定扶(撫)養人、無經濟來源的殘疾人,屬本市非農業戶口的,民政部門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生活救濟或者由社會福利院供養;屬農業戶口的,由鄉鎮、村興辦的敬老院集中供養,或者由鄉鎮政府、村民委員會、包養戶三方簽訂供養契約,實行分散供養。
第十三條 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對失去勞動能力的殘疾人和確有經濟困難的殘疾人家庭,在農業稅收和其他社會負擔方面,應按有關規定優先給予減免稅費的照顧。
第十四條 對適齡殘疾兒童應當實施義務教育,對特困殘疾人並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子女,在本轄區所屬學校上學的,免收下列費用:
(一)九年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
(二)高中階段的學雜費;
(三)職業學校的學雜費。
第十五條 對特困殘疾人並符合低保條件的殘疾人家庭子女考入國家正規大中專院校的,按照下列規定給予一次性補助:
(一)考入外省市中專院校的,給予2000元補助;
(二)考入自治區內中專院校的,給予1500元補助;
(三)考入外省市大專以上院校的,給予5000元補助;
(四)考入自治區內大專以上院校的,給予3000元補助。
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家庭,不得享受以上補助。
第十六條 各大中專院校應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不得因其殘疾而拒絕接收。
第十七條 從事特殊教育的教師和手語翻譯工作人員,經過上級業務部門手語培訓,並取得合格證後,可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推進特殊教育改革與發展的意見的通知》([2002]50號)的有關規定,從2002年9月1日起,將特殊教育學校教職工特殊教育津貼提高到25%。
調離現職的,不再享受特教津貼。
第十八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有計畫地創設特殊教育學校或在中國小校附設特殊教育班。從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師必須經過專業培訓。
特殊教育經費列入教育事業費支出,隨教育經費的增加逐年增加;教育費附加收入中,應當安排一定比例用於義務教育階段的特殊教育,確保特殊教育與普通教育同步發展。
第十九條 鼓勵動員殘疾人參加各種文化、體育等娛樂活動。
殘疾人比較集中的地方,應當建立殘疾人文化、體育活動場所,廣泛開展適合殘疾人特點的文化、體育等娛樂活動。
第二十條 政府和有關部門採取下列措施,豐富殘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一)新聞單位應當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反映殘疾人生活,宣傳殘疾人事業、開闢殘疾人專欄和專題節目,部分電視節目應增加字幕和手語解說;
(二)文化、教育等部門應當組織和提供盲文書籍、盲人有聲讀物、聾人讀物;
(三)圖書館應當有計畫地增加盲人讀物,方便盲人閱讀;
(四)文化、體育等部門適時組織、舉辦殘疾人文化、藝術、體育活動,並提供方便和優質服務。
第二十一條 市、縣(區)政府和社會各界應當積極為殘疾人創造良好的學習、工作和生活環境。城市的公共建築、道路和公共場所逐步在新建和改造工程中建立和完善方便殘疾人的無障礙設施,必須執行方便殘疾人的城市道路和建築物設計規範。
第二十二條 殘疾人憑《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可享受以下優待:
(一)農村二級以上殘疾人免交提留,不承擔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公益事業費和其他社會負擔;
(二)搭乘飛機、火車、公共汽車時,優先購票和搭乘,其隨身必備的輔助器具,免費攜帶;
(三)殘疾人乘坐的專用車、輪椅、腳踏車等交通工具,存車外免費看管;
(四)盲人讀物普通郵件免費寄遞;
(五)殘疾人就醫優先掛號、優先就診,雙下肢殘疾人、盲人、多重殘疾人免交掛號費;持縣(區)殘聯證明的貧困殘疾人就醫住院,一級以上醫院減半收取床位費、冬季採暖費。
(六)公園、名勝景點和對外服務的體育場館免收門票;“助殘日”期間,電影院、劇院等文化娛樂場所免收門票。
(七)盲人和一級殘疾人免費乘坐市內公共汽車;
(八)市內公共廁所免費使用。
第二十三條 低保戶中殘疾人無住房的,由市房管部門逐年安排一定數量的廉租房予以解決。
第二十四條 拆遷殘疾人房屋時,應本著就近、方便的原則,在安置住房地段、層次上適當照顧。拆遷者在發放安置、搬家等補助費時,對貧困殘疾人應適當給予優惠。
農村殘疾人戶建住房的,鄉、鎮人民政府可根據具體情況,免收建房占地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各縣(區)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對無力繳納採暖費、磁卡表安裝費及公共設施維修費的低保戶中的殘疾人,給予適當補貼或減免。
第二十六條 執法部門應當優先受理和執行殘疾人告訴、申訴和申請的案件。律師及事務所、公證處、法律服務機構,應當優先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對殘疾人交納法律服務費用確有困難的,應酌情給予減免。
第二十七條 對在社會主義建設中做出顯著成績的殘疾人和對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發展殘疾人事業以及為殘疾人服務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視情節輕重,由所在單位對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
(一)戲弄、歧視、侮辱、虐待殘疾人的;
(二)負有扶養、撫養、贍養殘疾人義務的公民,不盡扶養、撫養、贍養義務的。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對單位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責令限期改正:
(一)拒絕招收符合國家規定錄取標準的殘疾考生入學的;
(二)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殘疾畢業生的;
(三)無正當理由辭退、開除殘疾職工、學生的;
(四)無正當理由拒絕安置殘疾人就業或拒絕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
(五)挪用殘疾人教育經費或就業保障金尚未構成犯罪的。
第三十條 本規定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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