鈾礦地質勘查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

《鈾礦地質勘查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是為適用於鈾礦地質的生產、科研和教育部門,從事含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其他地質部門也可參照執行而制定的標準。

2009年5月6日,《鈾礦地質勘查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鈾礦地質勘查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
  • 頒布時間:2009年5月6日
  • 實施時間:2010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檔案發布,內容摘要,

檔案發布

2009年5月6日,《鈾礦地質勘查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發布,並於2010年2月1日實施。

內容摘要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鈾礦地質勘查工作中輻射工作人員和公眾的劑量約束值、工作場所輻射防護、職業照射管理、環境保護和事故應急方面的要求。
本標準適用於鈾礦地質的生產、科研和教育部門,從事含天然放射性物質的其他地質部門也可參照執行。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GB11215 核輻射環境質量評價的一般規定
GB11806 放射性物質安全運輸規程GB16297 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
GB18871—2002 電離輻射防護與輻射源安全基本標準
3 術語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3.1鈾礦地質勘查 狌狉犪狀犻狌犿犵犲狅犾狅犵犻犮犪犾狆狉狅狊狆犲犮狋犻狀犵
為了尋找和查明鈾礦資源,而利用各種勘查手段了解地下的地質狀況,認識鈾成礦條件和環境,綜合評價鈾成礦遠景,確定有利地區,找到鈾礦帶,探明鈾礦規模,搞清含鈾層情況和產出能力的過程。
3.2鈾礦坑探 狌狉犪狀犻狌犿狋狌狀狀犲犾犻狀犵犲狓狆犾狅狉犪狋犻狅狀
為探查鈾礦地質資源而進行的井下探礦作業。
3.3副產礦石 犫狔狆狉狅犱狌犮狋狅狉犲
鈾礦地質勘查過程中產生的鈾含量在萬分之一以上的鈾礦石。
3.4鈾礦地質廢石(渣) 狌狉犪狀犻狌犿犵犲狅犾狅犵犻犮犪犾狑犪狊狋犲狅狉犲
鈾礦地質勘查過程中所產生的廢石(鈾品位小於萬分之一)和其他固體廢物的總稱。
3.5氡子體的暴露量 狉犪犱狅狀犲狓狆狅狊狌狉犲犮狅狀狋犲狀狋狅犳狉犪犱狅狀犱犪狌犵犺狋犲狉
氡子體在空氣中濃度的時間積分。依氡子體濃度所用單位的不同,暴露量單位的表示也不一樣。
當氡子體濃度以J/m為單位時,暴露量用J·h/m表示。
3.6
(氡子體和!子體)α潛能 α狆狅狋犲狀狋犻犪犾(狉犪犱狅狀犱犪狌犵犺狋犲狉)
氡(Rn)的子體完全衰變為Pb(但不包括Pb的衰變)和!(Rn)的子體完全衰變到穩定的
Pb時,所發射的α粒子能量的總和,單位為焦耳(J)。
3.7氡(!)子體α潛能濃度 α狆狅狋犲狀狋犻犪犾犮狅狀狋犲狀狋狅犳狉犪犱狅狀犱犪狌犵犺狋犲狉
單位體積空氣中存在的所有氡或!的短壽命衰變產物的任何混合物的全部子體原子按衰變鏈分別衰變到Pb(RaD)或Pb的過程中所發射的總α粒子能量,單位為焦耳每立方米(J/m)。
3.8空氣中長壽命α氣溶膠濃度 犾狅狀犵狋犲狉犿α犪犲狉狅狊狅犾犮狅狀狋犲狀狋犻狀狋犺犲犪犻狉
單位體積空氣中所含長壽命核素α放射性氣溶膠的總α活度,單位為貝可[勒爾]每立方米
(Bq/m)。通常在氡短壽命子體衰變完以後由分析單位體積中的總α活度而得到。
4 一般規定
4.1 輻射防護應遵守實踐的正當性、劑量限制和潛在照射危險限制、防護與安全的最最佳化、劑量約束和潛在照射危險約束的原則;環境保護應執行國家頒布的環境法規、標準,堅持“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
4.2 鈾礦地質勘查工程施工前應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4.3 鈾礦地質勘探工程中的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4.4 鈾礦地質勘查單位應設立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的管理機構,制定本單位輻射防護和環境保護的管理規定及應急預案,進行輻射防護監測。對從事鈾礦地質勘查人員進行輻射安全、防護和環境保護知識的培訓,並定期進行複審考核。
4.5 鈾礦地質勘查工作單位應制定防護與安全大綱,其內容應包括:
a) 確定實現防護與安全目標所需要的措施和資源,並保證正確地實施這些措施和提供這些資源;b) 保持對這些措施和資源的經常性審查,並定期核實防護與安全目標是否得以實現;
c) 鑑別防護與安全措施和資源的任何失效或缺陷,並採取步驟加以糾正和防止其再次發生;d) 根據防護與安全需要,做出便於在有關各方間進行諮詢和合作的各種安排;e) 保存履行責任的有關記錄。
5 劑量限制
5.1 遵守GB18871—2002附錄B的B.1中有關工作人員和公眾劑量約束值的規定。
5.2 從事鈾礦地質勘查職業工作人員年有效劑量約束值不高於15mSv。
5.3 孕婦、授乳婦不得從事鈾礦地質坑井探作業,從事鈾礦地質其他工作時年有效劑量約束值不高於
1mSv。
5.4 對於年齡小於18歲接受涉及輻射照射就業培訓的徒工和年齡小於18歲的學習過程中需要使用放射源的學生,應控制其職業照射年有效劑量不超過6mSv。
5.5 伴有輻射照射的實踐使公眾中有關關鍵人群組的成員所受到的劑量估計值不應超過下述限值:a) 年有效劑量,1mSv;
b) 特殊情況下,如果5個連續年的年平均劑量不超過1mSv,則某一單一年份的有效劑量可提高到5mSv。
5.6 鈾礦地質坑、井探使公眾中有關關鍵人群組的成員所受到的年有效劑量約束值不應超
過0.5mSv。
5.7 從事放射性工作人員既受到外照射又受到多种放射性核素內照射時,應同時滿足5.1和式(1)的規定:
犎犘 犐犼,ing 犐犼,inh …………………………(1)犇犔+犼 犐犼,ing,L+犼 犐犼,inh,L≤1
  式中:
———該年度貫穿輻射照射所致的個人劑量當量,單位為毫希[沃特](mSv);犇犔———相應的有效劑量的年劑量約束值,單位為毫希[沃特](mSv);
ing和犐inh———同一年內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犼的攝入量,單位為貝可[勒爾](Bq);
ing和犐inh———食入或吸入放射性核素犼的年攝入量約束值(犃犔犐),單位為貝可[勒爾](Bq)。
5.8 鈾礦地質勘查工作人員常見核素的年攝入量約束值見附錄A中的表A.1,其他核素的年攝入量約束值(犃犔犐)按附錄AA.2中式(A.1)計算得出。
5.9 對以Rn或Rn的短壽命子體為主要危害的工作場所,它們的短壽命子體α潛能年攝入量及照射量限值見附錄A表A.2。
6 工作場所的輻射防護
6.1 工作場所的主要防護要求
6.1.1 輻射工作場所的分區應按GB18871—2002中6.4的要求劃分,在實地劃分時應儘量按建構築物邊界劃定;鈾礦地質勘查坑道、探井、碎樣等放射性粉塵作業場所劃為控制區,其他非粉塵作業場所劃為監督區。
6.1.2 新建的輻射工作場所應選擇多個候選場址,進行綜合評價,擇優選定。
6.1.3 新建的輻射工作場所,應選擇人口密度較低、放射性廢氣稀釋擴散條件較好的地點,並應儘量集中在一個區內,按當地最小頻率的風向,布置在居民區或其他工作場所的上風側。
6.1.4 輻射工作場所與居民區和飲用水源應有一定的防護距離,其限制距離見表1。這個距離以內的區域劃定為限制區,應對該區內的放射性物質定期進行監測。
6.1.5 凡產生放射性粉塵、氣溶膠的工作場所,其地面、牆壁和天花板等均應採用不易被沾污的建築材料裝修,力求光滑;室內結構應簡單,減少積塵面並便於清洗。礦物分析室、碎樣間等應設定地漏通往污水處理池。
6.1.6 鈾礦樣品應存放於專門的樣品庫內,並設專人管理。
6.1.7 鈾礦石加工室、熔礦室等應配備廢氣處理設施,使廢氣達到GB16297的要求後排放。
表1 鈾礦地質放射性工作場所的限制距離單位為米
其他場所
礦石標本和模型陳列室
碎樣室、熔礦室、礦石加工室
坑道排風口、廢渣堆放場、水冶車間
居民區
30
50
500
飲用水源
30
100
500
6.2 防塵降氡
6.2.1 井下作業場所,應採取“加強機械通風和濕式作業、密閉氡塵源、做好個人防護、加強防護設施管理和經常檢查”等綜合措施,使井下工作場所空氣中Rn222濃度不大於2.7kBq/m,Rn222子體α潛能濃度不宜大於5.4μJ/m,粉塵濃度不大於2mg/m。
6.2.2 凡產生放射性粉塵和有害氣體的地面作業場所,應有通風裝置,通風系統應防止污染物的回流。
6.2.3 井下通風要求
6.2.3.1 平巷和斜井深度超過20m、豎井或淺井超過10m、天井超過5m,均應採用機械通風。工作面應採用壓入式通風,壓入風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過10m,開支巷或巷道轉彎掘進,深度超過5m時,應有專門的通風。
6.2.3.2 進入坑道工作時,應先通風,使坑道內氡及其子體濃度滿足6.2.1的要求,且通風時間不得少於15min。坑內有人時均不得停止通風。
6.2.3.3 通風量的確定,應首先滿足使巷道內的氡及其子體降到限制濃度以下所需的風量。
6.2.3.4 坑道的排氣風口應位於進風口最小風頻的上風側,出風口與進風口之間應保持一定的距離。
6.2.4 井下密封降氡措施
6.2.4.1 已完工的巷道應及時封閉。封閉要嚴密牢固。如因工作需要進入封閉坑道,應經防護管理部門同意,戴好防毒呼吸器和個人劑量計,事後應立即重新封好。
6.2.4.2 主巷道的見礦和裂隙發育地段,應砌碹或噴塗防氡覆蓋層,以減少氡的析出。並儘可能減少礦石在未封閉巷道內的存留時間。
6.2.4.3 坑道排水溝應經常清理,保持水流暢通,對氡濃度高的井下水,應設專用管將水直接排入坑外廢水處理設施中。
6.2.4.4 沿脈坑道應儘量設計在礦脈外。施工中副產礦石和廢石應分開堆放。
6.2.5 坑道掘進中的廢石及副產礦石處理
6.2.5.1 坑道掘進中產生的廢石應集中堆放並在下方設定擋牆,防止廢石經雨水沖刷流失。
6.2.5.2 副產礦石和廢石應分開堆放,坑道掘進結束後將副產礦石及時回填到坑道內。
6.3 表面污染的控制
6.3.1 工作場所(但不包括井下工作場所)的工作檯、設備、牆壁、地面、屋面以及工作人員體表、工作服、內衣等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見附錄B表B.1。
工作場所設備、牆壁、地面、屋面採取適當的去污措施後,仍超過附錄B表B.1中所列數值時,可視為固定性污染。經審管部門或審管部門授權的部門檢查同意後,可以適當提高控制水平,但不得超過附錄B表B.1中所列數值的5倍。
6.3.2 工作場所的設備、用品經去污處理後,其污染水平降低到附錄B表B.1中所列數值的五十分之一以下時,經審管部門或審管部門授權的部門確認同意後,可當作普通物品使用。
6.4 放射源管理
6.4.1 應按照輻射安全許可證的規定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活動。禁止無許可證或不按照許可證規定的種類和範圍從事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使用活動。
6.4.2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與生產、進口放射源的單位簽訂廢舊放射源的返回契約。
6.4.3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按照廢舊放射源返回契約規定,在放射源閒置或者廢棄後3個月內將舊放射源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確實無法交回生產單位或者返回原出口方的,送交有相應資質的放射性廢物集中貯存單位貯存。
6.4.4 使用放射源的單位應當在廢舊放射源交回活動完成之日起20日內,向其所在地省級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6.4.5 輻射工作單位應按國家標準要求建立專用放射源暫存庫,放射源暫存庫應滿足相關規定要求,設專人管理,並定期檢查、監測。
6.4.6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源使用管理制度,內容包括:放射源的採購、儲存、轉移、領用、歸還、報廢等。
6.4.7 輻射工作單位應當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台賬,記載放射性同位素的核素名稱、出廠時
間和活度、標號、編碼、來源和去向,及射線裝置的名稱、型號、射線種類、類別、用途、來源和去向等事項。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台賬應當長期保存。
6.4.8 固體密封放射源應裝在鉛罐中,一起放入加鎖的牢固容器里,距容器表面5cm處任何一點的劑量當量率應不大於2.5μSv/h,並放置於安全可靠的源庫里。
6.4.9 應定期檢查放射源是否泄漏。
6.4.10 轉移放射源時,應把放射源裝在符合防護要求的容器中,並嚴禁隨身攜帶乘坐公共運輸工具。6.4.11 放射源如有丟失、破損,應立即啟動本單位事故應急方案,採取措施並及時向當地環保部門報告。
6.4.12 使用密封放射源時,應儘量縮短接觸時間和擴大操作距離,並採取禁止措施。
6.5 安全運輸
6.5.1 運送礦石、礦樣和岩礦心等,必須有防撒漏、防揚塵的措施。裝運礦石、礦樣和岩礦心的車輛,用後應仔細清洗除污。
6.5.2 鐵路運輸按GB11806相關規定執行。
6.5.3 工作人員在運輸中的劑量要求a) 一年中有效劑量不可能超過1mSv時,不必採用特殊的工作方式,也不必細緻監測、制定劑量評定計畫和保存個人記錄;
b) 一年中有效劑量預計可能處於1mSv~5mSv之間時,應通過工作場所監測或個人監測制定劑量評定計畫並保存相關記錄;
c) 一年中有效劑量預計可能超過5mSv時,應進行個人監測。在進行個人監測或工作場所監測時,應保存相關記錄。
7 職業照射管理
7.1 一般要求
7.1.1 鈾礦地質勘查單位應設定輻射安全管理部門和配備技術管理人員。
7.1.2 鈾礦地質勘查單位應當制定和實施用以控制和管理本單位職業照射的規章制度和程式,確保工作人員和其他人員的的防護與安全水平符合GB18871的要求。
7.1.3 應加強防護與安全培訓和安全文化素養的培植,提高工作人員和有關人員對所制定的規則、程式和防護與安全規定的理解和執行的自覺性。應將所有培訓記錄妥善存檔保管。
7.1.4 應建立監督制度和按照審管部門的要求聘任輻射防護負責人,對所有涉及職業照射的工作進行充分監督,並採取合理步驟,保證各種規則、程式、防護與安全規定等得到遵守。
7.1.5 應向所有工作人員提供:
a) 他們所受職業照射(包括正常照射和潛在照射)的情況及可能產生的健康影響;b) 適當的防護與安全培訓與指導;
c) 他們的行動對防護與安全的意義的信息。
7.1.6 應向可能進入控制區和監督區工作的女性工作人員提供下列信息:
a) 孕婦受到照射對胚胎和胎兒的危險;
b) 女性工作人員懷孕後儘快通知單位輻射管理部門的重要性;c) 嬰兒經哺乳食入放射性物質的危險。
7.2 個人防護和衛生設施
7.2.1 控制區應建立淋浴、更衣室和配備保健箱。
7.2.2 根據實際需要為工作人員提供適用、足夠和符合有關標準的個人防護用具,如各類防護服、防護圍裙、防護手套、防護面罩及呼吸防護用具等,並應使他們了解其所使用的防護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進入輻射工作場所,應穿戴好防護用品。
7.2.3 在輻射作業場所內不得進食、飲水、吸菸和存放食品;輻射作業人員飲食前應洗手、漱口。所用的防護用品,應經常清洗,不得帶回生活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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