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責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科室的職責、許可權、工作內容與要求、
監督與考核。
本標準適用於科室單位。
2 規範性引用檔案
下列檔案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隨後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於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定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檔案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檔案,其最新版本適用於本標準。
現任領導
局長:耿清瑞
機構設定
3.1 辦公室
3.1.1協助局領導組織協調黨委及機關日常工作;
3.1.2 負責文秘、信息、調研、宣傳、城建重點項目督查工作;
3.1.3 負責保密、協調、通知及會議的組織;
3.1.4 負責行政接待、後勤管理、機關治安等;
3.1.5 負責老幹部管理服務;負責檔案、建設檔案的收集、分類、歸檔、保存工作;
3.1.6 承辦人大、政協提案、縣長熱線辦理,並協助有關領導抓好工作的落實工作。
3.2政工科
3.2.1負責局機關、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信訪穩定、民眾來訪、矛盾隱患排查及領導批辦信件的辦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3.2.2抓好機關並指導所屬單位的思想政治、精神文明、計畫生育、黨風廉政建設、幹部人事、工資福利、社會保障、黨員活動教育、職工學習培訓以及黨務、群體、婦委會、共青團等工作
3.2.3組織系統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等具體
工作。
3.3 財審科
3.3.1負責機關並指導監督所屬單位的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行業統計及各項建設資金的管理工作;
3.3.2負責機關工資及離退休費的發放,日常費用的審核報銷,養老金、公積金、醫療保險金的繳納等工作;
3.3.3負責城建重點工程的招商引資、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資金預算的核算、審核,參與工程招投標及工程款項的審計支付等工作;
3.3.4抓好資金使用管理,查處工作事物中的索賄、受賄及行賄行為。
3.4政策法規科
3.4.1貫徹執行建設行業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負責綜合性政策的研究和規範檔案的合法性的起草、審核、報批工作;
3.4.2綜合管理建設的行政執法、監督、複議及應訴工作;
3.4.3負責規範執法文書和執法證件的管理;指導系統普法工作;
3.4.4承擔局機關政務公開及社會公開服務工作;
3.4.5參與重大質量及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5城市建設管理科(城市防汛辦公室)
3.5.1組織擬定城市市政設施、公用事業、園林綠化和城市重點基礎設施的中長期發展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3.5.2負責城市道路、橋樑、供排水、供熱、
燃氣、熱力、防汛設施、園林綠化的建設和管理及清潔能源的推廣和使用;
3.5.3負責城市供排水、雨水、污水管網施工及污水處理廠的正常運行、管理及規費的徵收等工作;
3.5.4組織城市防汛、市政公用建設工程施工企業的審核及全縣建設系統統計年報工作;
3.5.5承擔市政公用事業的應急管理工作。
3.6村鎮建設科
3.6.1負責村鎮建設綜合開發公司、農村個體工匠隊伍的資質管理及全縣村鎮建設統計工作;
3.6.2指導全縣村鎮建設、社區建設,搞好村鎮建設試點,做好村鎮建設檔案管理及監督小城鎮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3.6.3參與 村鎮建設工匠的管理和村鎮建設考核。
3.7基本建設科
3.7.1擬定建築市場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
3.7.2指導全縣建築活動,規範各方主體行為;
3.7.3負責全縣建築施工項目的招投標、資質審查、誠信備案、工程報建、勘察設計、初步設計、開工報告、質量安全、建設監理、標準定額、竣工驗收、裝飾裝修及勞保費的收繳、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建築新材料、新技術、新工藝的推廣使用等工作;
3.7.4承擔新型牆體材料發展規劃和計畫的制定;
3.7.5負責徵收、管理和監督使用發展新型牆體材料專項基金和處理違反牆體材料革新違規行為;
3.7.6承擔建築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建築製品和商品混凝土等企業的資質管理;
3.7.7參與監督實施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設施的建設工程抗震設計規劃;
3.7.8組織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3.7.9承擔全縣建築業經濟運行情況綜合分析、行業統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