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蘭契

亦稱“金蘭會”。舊時漢族婦女婚姻習俗及組織。流行於廣東廣州、順德、南海番禺等地。據史載,這些地區的少女,二人或多人結為異姓姐妹者,稱為結“金蘭契”。她們相互依戀,誓不肯嫁人,即使嫁人,亦必久居娘家而不落夫家。有的被迫在夫家暫住數日,但嚴密設防,百般抗拒,不與丈夫同寢處。甚至有欲加害於強迫成婚的丈夫,致其於死者。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蘭契
  • 別名:金蘭會
  • 釋義:舊時漢族婦女婚姻習俗及組織
  • 流行於:廣東廣州、順德、南海番禺等地
緣由,史記記載,

緣由

結契者,情同夫婦,誓不相負,也有富於積蓄,而擇“嗣女”以繼承其財產者。以後,其嗣女復結一金蘭契,如血統之關係。此俗以順德最盛,不僅具有同性戀之性質,且與“不落夫家”亦有直接關係。此種女子,稱為“自梳女”。這一風俗,是女性反抗封建包辦婚姻和夫權壓迫的畸形反映。其形成當在清以前,廣東地處南方,儒教影響薄弱,遂得寢以成俗。

史記記載

清梁紹壬《兩般秋雨盦隨筆》卷四:“廣州順德村落女子,多以拜盟結姊妹,名金蘭會。女出嫁後歸寧,恆不返夫家。若促之過甚,則眾姊妹相約自盡。此等弊習,雖賢有司弗能禁也。”胡樸安《中華全國風俗志.廣東》:“金蘭契俗名夸相知,又名識朋友,其俗不知始於何時......如雙方頗有意,其一方必先備花生糖、蜜棗等物為致敬品,以為意思之表示。若其他方既受納,好為承諾,否則為拒絕。至履行契約時,如有積蓄者,或遍請朋儕作長夜飲,而其朋儕,亦群往賀之。寫後坐臥起居,無不形影相隨,曾梁鴻、孟光不足比其樂也。契約既經成立,或有異志,即以為背約,必興娘子軍為問罪之師,常備毆辱,幾成一種習慣法。”又“金蘭契之風,以順德為最盛......女子嫁期有日,必召集一群女子,作秦庭七日之哭,如喪考妣,其金蘭友亦在焉。臨過門之夕,嫁者必被帶束縛,其狀若死屍之將入殮。復飽餵以白果等物,使小便非常收縮。及歸寧後,其蘭友必親自相驗,若其束縛之物,稍有移動,是為失節,群皆恥之,其女必受辱不堪。”又“以故,新婚之夕,新婦每因抗拒其夫之行使夫權,恆至用武,相視如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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