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華湖南商會

金華湖南商會

金華市湖南商會,於2007年7月正式成立,是在金華市民政局登記註冊具有社團法人資格,面向所有在金華湖南籍企業的民間商業團體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華湖南商會
  • 外文名: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nHua
  • 創立時間:2007年7月
  • 簡稱:HCCJ
商會簡介,章程條例,

商會簡介

商會英譯名稱為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nHua,縮寫為HCCJ。金華市湖南商會由義烏市維得娜飾品有限公司、瑞吉兒文化用品有限公司、鵬利飾品配件有限公司、貝爾飾品有限公司、旭恆飾品有限公司、小雁子飾品廠、藝煌工藝品有限公司、邵發焊錫合金有限公司、龍圖飾品有限公司、仁舜飾品有限公司、高威計算機有限公司11家企業發起籌建,由金華市國內經濟合作辦公室主管。商會的組建,順應了眾多湖南籍企業和湖南籍人士的共同期待,會員涉及飾品、飾品配件、工藝品、貿易、電腦等多個行業。現在共有會員企業20餘家,投資總額逾30億元 金華市湖南商會是會員企業與政府溝通協調的重要紐帶和橋樑;是會員企業溝通感情、互通信息、交流情報、分享商機、同建項目、互助共進的有效平台;是在會員企業在市場開發、對外拓展、融資合作等過程中的品牌依託;是促進浙江與湖南兩地經貿往來的助推器。
金華湖南商會

章程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金華市湖南商會(Hu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JinHua,縮寫為HCCJ)。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湖南在金華地區從事經營活動的各種經濟成分的企業自願組成的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並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
1.高舉鄧小平理論的偉大旗幟,堅持以“三個代表”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
2.堅決擁護以公有制經濟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
3.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協調、自我約束、自我教育的活動方針;
4.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教育、引導、服務,堅持以會促商、以商養會原則,促進經濟建設健康發展,為金華和湖南各地市的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設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金華市政府國內經濟協作辦公室和金華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住所為浙江省義烏市戚繼光路13號陽光都市301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範圍:
(一)引導會員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二)做好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參與的推薦工作;
(三)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組織會員學習黨和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提高會員素質,引導會員從事合法經營,遵守職業道德,維護企業信譽;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及時匯集並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密切會員與政府部門的聯繫;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先富幫後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六)引導和組織會員之間的項目合作;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諮詢等服務;
(八)開展各類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務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經有關部門同意,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為金華與湖南各地市招商引資牽線搭橋;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係,協助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承辦政府有關部門委託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以團體會員為主,包括少量個人會員。
(一)凡在金華地區註冊登記,其法定代表人為湖南籍人士的各類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二)會員吸收的重點是私營企業和包含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的企業,以及在金華登記註冊設立辦事處、分公司的湖南企事業單位。
(三)與金華湖南商會工作有關係的經濟工作者、經濟理論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工商界知名人士和其他有關人士,可聘請為名譽會員、高級顧問、顧問。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相關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名譽會員以及高級顧問、顧問的聘請需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在本團體組織下,協助解決會員企業在生產、管理、技術、人才等方面的問題。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首屆2年,從第二屆起,每屆三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決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首屆任兩年。從第二屆起,每屆任期三年。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擔任,並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主管財務工作;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構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00七年八月一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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