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金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金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金湖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掛縣林業局牌子。

金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貫徹落實中央關於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方針政策和省委、市委、縣委的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自然資源和規劃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湖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 辦公地址:金湖縣神華大道201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
(二)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組織實施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和合理開發利用工作。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執行考核標準。貫徹執行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研究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五)負責建立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落實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統籌銜接其他種類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貫徹落實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儲備管理和監督。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城鄉規划行業管理。承擔縣城鄉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六)負責項目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用地及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管理。負責建設項目工程設計方案的審定工作。負責對各類建設工程審批後的跟蹤管理、工程規劃竣工驗收工作。擬訂我縣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技術規範。參與大中型項目的可行性研究。
(七)負責全縣村鎮規劃和管理工作。承擔鎮國土空間規劃的論證、審查和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組織開展鄉村振興規劃戰略研究。
(八)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要工程。負責統籌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林業及其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牽頭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要備選項目。
(九)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牽頭擬訂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地質、礦產資源管理相關工作。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省、市、縣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監督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一)組織開展全縣植樹造林工作。分類開展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組織開展土地沙化動態監測與評價,開展沙化土地調查和沙化土地治理工作,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丘陵綜合開發。負責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二)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森林、濕地、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擬訂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的劃定和管理。負責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負責、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全縣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三)負責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工作。
(十四)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相關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擬定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定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承擔林權糾紛調處工作。組織全縣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五)負責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規劃等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
(十六)負責建設工程設計、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創新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建設工程設計、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七)負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城市設計、城市風貌規劃管理等工作。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歷史地段)保護規劃。承擔城市設計編制工作。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風貌區、歷史建築和縣級以上(包括縣級)歷史文物古蹟的規劃管理工作。負責城市風貌規劃管理審查工作,牽頭制定城市風貌管理技術規定。
(十八)根據上級行業主管部門和縣委、縣政府授權,對全縣落實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處理相關信訪事項。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
(十九)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負責編制全縣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地方防護標準並組織實施,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縣應急管理局,以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承擔法律法規、上級部門規定及縣委縣政府明確的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二)職能轉變。貫徹落實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制度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推進“多規合一”,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推進各類自然保護地的歸併整合和規範管理,構建統一規範高效的自然保護地保護體系。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審計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輿情應對、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化管理等工作。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要問題調查研究,組織開展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負責起草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負責綜合統計和局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教育培訓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划行業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工作。指導自然資源和規劃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並指導所屬事業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訂有關財務及資產管理規定。負責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監督管理國家、省級、市級和縣級林業財政投資、林業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負責管理基本建設及重要專項投資、重要裝備。承擔財政資金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與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承擔局機關及所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
(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測繪與地理信息管理科)。貫徹執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落實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定期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組織落實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承擔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縣政府確定的重點國有林區、縣政府批准項目用湖用島、無居民湖島以及縣政府批准的水域、灘涂漁業養殖等不動產專項登記發證工作。擬訂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要項目。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擬訂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全縣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地下管線信息系統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負責“多規合一”、政務服務網路和智慧城市地理信息平台的建設和管理等工作。
(三)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和開發利用科(政策法規科)。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和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落實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承擔自然資源交易市場規則擬訂和交易平台監管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和土地儲備政策。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綜合評價考核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落實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清理工作。統籌公平競爭審查和清理工作。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法治宣傳教育。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依法行政。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行政裁決等有關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測繪等行政審批事項的審批工作。承擔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局信用管理相關工作。擬訂礦業權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管理能源和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出讓及審批登記。承擔並指導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調處礦業權權屬糾紛。擬訂全縣的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管理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管理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要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四)自然資源監督管理科。擬訂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牽頭負責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相關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組織實施並指導開展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擬訂全縣林業發展中長期規劃並監督實施,指導各類生態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低產低效林改造和退化林修復工作。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等工作,承擔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沙化土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指導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防沙治沙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指導全縣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植物檢疫審批工作。負責林業種苗管理工作。牽頭負責林業統計工作。擬訂森林資源可持續發展的政策措施,編制全縣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承擔林地管理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編制全縣森林經營規劃和方案並組織實施。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木行業工作和林權糾紛調處。承擔縣級以上重點生態公益林的區劃界定、保護和管理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承擔森林防火、行業安全生產等相關工作。擬訂全縣自然保護地發展規劃和相關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自然保護地生態修復工作。按規定提出新建、調整自然保護地、風景名勝區等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指導世界自然遺產的申報與保護。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遺產的申報和保護。負責全縣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等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規定並指導實施。組織查處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違法案件,承擔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工作。承擔相關信訪事項處理工作。負責對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和法律法規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五)國土空間規劃科(城鎮規劃科)。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要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規劃編制單位資質管理、城鄉規划行業管理。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重大建設項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除外)規劃選址工作,參與重大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辦理的管理工作。提出土地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貫徹執行耕地、林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縣政府審批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貫徹執行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負責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等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村鎮規劃管理工作,參與編制縣國土空間規劃。承擔報省、市、縣政府審批的各鎮(街道)國土空間規劃、歷史文化名鎮(村)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和村莊規劃的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指導鎮村建設項目的規劃實施,參與縣域村鎮重大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縣村鎮重大建設項目方案。指導、督促各鎮(街道)做好鎮村布局規劃的編制,負責成果審查、報送備案工作。參與指導縣城總體規劃、指導各鎮村規劃的論證、審查和報批工作。負責綜合交通、市政基礎設施、市政地下綜合管網規劃等編制工作。統籌、研究市政各專項規劃的空間布局。配合區域大型交通、市政基礎設施的選址、選線及規劃方案研究、論證工作。負責組織重大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工作。制定市政交通規劃管理技術規定。指導所屬單位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相關工作。負責重大建設項目(歷史風貌區、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除外)建設工程規劃管理及綜合協調。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的管理工作。負責建設工程規劃管理政策研究和制度規範的制定。負責指導建設工程批後的跟蹤管理、工程規劃核實有關工作。負責指導建設工程設計、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管理等工作。擬訂建設工程設計管理規定、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規劃、計畫。執行有關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重大科技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體系建設及科技成果的管理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成果管理和科技人才培養工作。承擔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和合作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城市風貌規劃管理方面的政策規定,進行歷史文化風貌區和歷史建築的普查和認定。負責組織編制歷史文化名城、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地段)保護規劃。牽頭組織編制城市設計工作。負責歷史文化風貌區和保護建築建控範圍內建設項目規劃管理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對本縣歷史文化風貌區內建設項目實施引起的部分管控要素調整的數據進行維護和更新工作。負責城市雕塑和公共空間藝術規劃管理工作。

人員編制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機關行政編制12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3名,總規劃師1名;科長(主任)5名,副科長(副主任)1 名。

所獲榮譽

2021年10月,被評為2021年度自然資源報刊讀報用刊工作先進單位。
2022年1月,入選2019-2021年度江蘇省文明單位候選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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