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公安局

金昌市公安局

金昌市公安局成立於1981年,下轄永昌縣公安局、金川公安分局和龍首公安分局。金昌市公安局黨委連續兩年被金昌市委評為思想政治工作暨精神文明建設先進單位。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昌市公安局
  • 成立時間:1981年
  • 隸屬:金昌市人民政府
  • 地址:新華東路16號
職責調整,主要職責,內設機構,派出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附則,

職責調整

取消已由國務院和省、市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決定、意見;起草與公安工作有關的規範性檔案;指導、監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對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案件的偵察、調查和情報信息工作;承辦相關案件的偵查工作。
(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刑事案件偵查工作;直接承辦重大疑難案件。
(四)負責治安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開展治安行政管理工作,查處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行為,配合地方黨委、政府處置重大治安事故和群體性事件的工作。
(五)負責出入境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出境、入境和外國人在我市境內居留、旅遊的有關管理工作。
(六)指導、監督全市防火、滅火和救災工作。
(七)依法保障全市道路交通安全,維護交通秩序;處理交通違法行為,偵破交通肇事案件;負責機動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工作。
(八)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路安全保衛、信息通信建設和管理工作。
(九)承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防範處置邪教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
(十)承擔組織、指導、協調全市公安機關對恐怖活動的防範、打擊工作。
(十一)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依法承擔的執行刑罰工作;指導、監督全市看守所、拘留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的基礎建設、安全管理和教育轉化工作。
(十二)承擔對黨和國家領導人、重要外賓、重要會議、重大集會活動的安全警(保)衛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刑事技術、技術偵察工作,承擔刑事技術檢驗鑑定和技術偵察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基建等警務保障工作。
(十五)負責全市公安法制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執法工作。
(十六)負責全市禁毒工作,組織、協調偵破毒品案件;規劃、指導全市無毒社區的創建、鞏固工作和預防毒品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及易製毒化學品管制工作。
(十七)指導全市公安隊伍建設工作;按規定許可權管理幹部;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督察、審計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民警的監督;查處或督辦公安隊伍中發生的違紀案件。
(十八)指導全市森林公安機關開展業務工作。
(十九)負責國務院和省、市政府取消調整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的有關工作。
(二十)承辦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廳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公安局設政治部和20個內設機構:
(一)政治部
負責組織、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的正規化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人民警察考錄和技術職稱評聘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做好所屬幹部的管理、考核、任免、調配、工資福利及協管幹部的推薦、考核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市公安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工作;承辦全市人民警察警銜評授、撫恤、表彰獎勵、身心健康及警員信息庫建設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民警的教育訓練、立功創模、宣傳文化、警體工作;指導全市公安隊伍績效考核工作;負責黨委日常工作和群團、退休職工、計畫生育等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政治部內設組織人事科和宣傳教育科。
(二)紀委(監察室與其合署)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紀檢監察工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查處民警違紀案件和涉及民警的控告、申訴案件;組織實施對黨員和民警的紀律作風教育、管理工作;按規定許可權實施對黨員和民警的監督。
(三)警務督察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實施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紀守法情況進行督察;受理、核查人民民眾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的檢舉、控告;組織、協調全市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法權益工作。
(四)指揮中心
負責局機關日常行政事務和局領導決定事項的協調辦理等工作,負責局領導政務活動的協調安排;掌握和研究全市公安工作和社會治安動態,起草、審核局機關重要文稿;負責文秘、檔案管理、業務統計、公安史志、保密等工作;負責建議、提案辦理和重大決策部署的督辦工作;負責110接處警指揮調度,組織、協調突發事件和緊急警務的應急處置;負責對重點單位、要害部門、道路卡口的實時監控;負責全市公安情報信息報送、通報,“大情報”系統信息研判、串併案件分析、智慧型軌跡分析、落地查控、實時調度等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指揮中心內設秘書科、指揮調度科、情報信息科。
(五)國內安全保衛支隊(反邪教偵察支隊與其合署)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國內安全保衛工作;蒐集、掌握、處理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的情報信息、偵察調查工作;負責重點單位、重點企業及特殊領域的國內安全保衛工作;指導並承擔全市公安機關對邪教犯罪的偵察工作;負責實施督導和協調縣(區)公安機關對“法輪功”等邪教和有害氣功組織的違法犯罪活動開展情報信息、防範控制和偵察打擊工作;協助有關部門開展反邪教警示教育。
根據上述職責,下設國內安全保衛大隊和反邪教偵察大隊。
(六)經濟犯罪偵查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辦全市經濟犯罪大要案件、跨區域案件和涉外經濟犯罪案件;掌握全市經濟犯罪的情報信息、動態,分析、研究經濟犯罪的特點和規律,制定相應的防範和打擊對策。
(七)治安警察支隊(掛金昌市流動人口管理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治安管理工作;研究、分析社會治安形勢,制定相應對策;指導特種行業、公共場所、槍枝彈藥、危險物品、戶口、居民身份證、流動暫住人口管理工作;指導巡警、防暴警建設和公安派出所業務工作,監督內保組織、保全服務組織及民眾性治安保衛組織工作;指導大型活動、集會遊行、單位內部、要害部位、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工作;負責組織、參與配合處置群體性、突發性、暴力性治安事件及重大責任事故;指導、參與治安案件的辦理和管轄刑事案件的偵辦工作。
(八)刑事偵查支隊
組織、協調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刑事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直接承辦或參與重特大疑難案件、暴力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涉外案件及跨地區案件的偵查工作;收集、掌握、分析、研判全市刑事犯罪動態,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適時制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開展全市性的破案戰役和專項行動;指導全市刑偵部門運用刑事信息技術開展網上作戰和網上偵查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刑事科學技術工作及其信息化建設及套用工作,指導並參與刑事案件現場勘察工作,開展物證檢驗鑑定和刑事科學技術研究等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刑事警察支隊內設綜合大隊、重案偵查大隊、刑事科學技術研究所。
(九)出入境管理處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出入境管理工作;指導、承辦我市居民因私出國(境)證件的受理、審批、簽發、發放、證頁製作工作;指導、負責來金的境外人員管理和出入境證件受理、審批、簽發工作;指導、協助和參與偵辦涉外案(事)件;負責全市出入境管理數據、信息、情況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外事工作。
(十)網路安全保衛支隊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信息網路安全保衛工作;指導實施公共信息網路安全保護工作;實施網際網路違法信息監控和情報信息收集工作;實施信息網路違法犯罪案件的偵查查處工作;實施信息安全等級保護工作;負責全市網際網路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的行政審批和日常管理。
(十一)技術偵察支隊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技術偵察網路系統建設及維護工作;蒐集危害國家安全和影響社會政治穩定的重大案件線索及重要科技、經濟等情報信息;承辦地方黨委、政府、上級公安機關和檢察、軍隊及市、縣(區)公安偵查(察)部門交辦的重大案件;配合內偵部門開展對各類重特大刑事案件的偵控工作;參與預防處置重大突發事件和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技術偵察支隊內設偵察辦案大隊、技術保障大隊和綜合大隊。
(十二)監所管理支隊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監所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看守所、拘留所的管理教育、安全防範、等級評定、深挖犯罪等工作;規劃和指導監所設施、裝備和技術建設;參與查處監所安全事故、事件。
(十三)交通警察支隊(方案另附)
(十四)法制支隊(信訪科與其合署)
組織、指導、監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法制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負責市公安局規範性檔案的法律審核和備案報送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內部執法監督、執法質量考評工作;指導、承辦聽證、行政複議、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市公安局刑事、行政案件的法律審核工作;承辦全市少年收容教養案件和收容教育案件的審批工作;負責指導、承辦全市公安機關公安信訪工作。
(十五)禁毒警察支隊(掛金昌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牌子)
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禁毒工作;掌握全市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並擬訂預防、打擊對策;負責指導全市禁吸戒毒、禁毒預防宣傳教育和禁種鏟毒及“無毒縣區(單位)”創建鞏固工作;負責指導、協調、承辦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指導、協調、監督吸毒人員管控和強制隔離戒毒所及康復場所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安全管理及易製毒化學藥品管制工作;承辦市禁毒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機要通信處(信息中心與其合署)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機關機要通信、信息通信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通信基礎設施的規劃、建設、通信勤務保障以及公安信息二、三級網路運行維護管理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信息網路安全管理、信息化綜合套用建設管理工作;負責各種信息通信設備的配備和管理;負責市局機要設備的維護、密碼電報收發及密碼檔案管理。
(十七)警務保障處
指導管理全市公安機關裝備(被裝)、業務經費和基礎設施建設工作;管理監督全市公安機關裝備、經費及使用情況;承擔局機關警務保障任務;負責公安基建、固定資產、後勤保障、工資福利發放、公務接待及車輛管理等工作。
(十八)警衛處
負責全市公安機關警衛工作基礎建設,承擔對重要領導人、重要來賓、重大會議、重大集會活動的安全警(保)衛工作。
(十九)審計處
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審計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各類經費管理使用情況、執行國家財經法紀情況的審計監督和審計調查;負責組織開展全市公安機關涉案財物和各類行政性收費審計;負責全市公安機關重大經濟決策評審工作;負責全市公安機關經濟活動、警務活動的管理和績效情況審計工作;負責開展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市局機關基本建設工程審計和政府採購審計監督。
(二十)反恐怖支隊(掛金昌市反恐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牌子)
組織、指導、研究全市反恐防暴工作,向市反恐工作協調領導小組提出工作建議和意見;組織開展反恐防暴工作的基礎調研、情報信息的收集研判和恐怖暴力案件的處置工作;組織反恐防暴人員的集訓和演練;承擔市反恐怖工作協調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根據上述職責,反恐怖支隊內設綜合大隊和情報行動大隊。
(二十一)巡特警支隊
參與處置暴力恐怖犯罪、嚴重暴力性犯罪事件;處置暴亂、騷亂事件,以及大規模聚眾滋事等重大治安事件;擔負重大活動的安全保衛任務和特定的巡邏執勤任務;負責處置對抗性強的群體性事件;為危難民眾提供緊急救助服務;其他應當由公安特警擔負的特殊任務。
根據上述職責,巡特警支隊內設一大隊、二大隊和綜合大隊。

派出機構

(一)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方案另附。
(二)金昌市公安局經濟技術開發區分局。方案另附。
(三)金昌市公安局龍首分局。機構設定、人員編制、領導職數按原規定執行。

人員編制

金昌市公安局機關政法專項編制115名,其中:局長1名,黨委副書記1名,副局長4名(待人員消化後,副局長領導職數核定為3名),紀委書記1名,政治部主任1名,其他副縣級領導職數12名;科級領導職數44名。非領導職務職數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另核定工勤事業編制4名。

其他事項

消防機構按武警現役有關規定設定。

附則

本規定由金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金昌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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