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復生,男,撞人案罪犯。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工體連環撞人案”被告人金復生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12月金復生因與北京三里屯經濟管理中心產生糾紛,駕車故意撞向該中心司機,又撞向11名民眾,致3死8傷。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復生
- 事件:連環撞人
- 結果:被判死刑
- 罪行: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
央視新聞:【“工體連環撞人案”案犯被判死刑】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今天宣判,“工體連環撞人案”被告人金復生犯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故意殺人罪,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2014年12月金復生因與北京三里屯經濟管理中心產生糾紛,駕車故意撞向該中心司機,又撞向11名民眾,致紋殃紙3死8傷。(央視記者張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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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回放連撞十餘人又撞車
據市檢察院三分院指控,金復生與朝陽區三里屯經濟管理中心因民事糾紛產生矛盾,遂意圖通過駕駛機動車撞死三里屯經濟管理中心人員的方式泄憤。
2014年12月26日上午10時許,金復生為實施報復行為,駕駛別克牌轎車在工體東路5號樓東側輔路,故意撞擊該經管中心司機康某某,並在將其撞倒後逃跑。在駕車逃跑行駛至朝陽門外大街中國工商銀行朝陽支行南側主路時企危,故意加速撞擊人行橫道內正常行走的無辜民眾1名,後又駕車由北京工人體育場南門進入體育場院內,先後又駕車撞擊了10名無辜民眾。
被告人曾是聯社職工為還債賣房
記者在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查詢發現,作為朝陽區華藝錢幣冊廠法定代表人、廠長的金復生與三里屯經管中心在案發前發生過多起訴訟官司,早在2012年三里屯經管中心就曾起訴金復生及華藝廠。
根據判決顯示,三里屯經管中心前身為三里屯聯社,是華藝廠所在的朝陽區幸福一村十巷23號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華藝廠則是由三里屯聯社在1991年8月興辦的企業,包括金復生在內的20名股東的勞動關係都在三里屯聯社。
1994年,因金復生辦理華藝廠經營部,所以聯社將其中60平方米的房屋提供給金復生使用,因華藝廠註冊地於2005年拆遷,所以股東買斷了工齡,聯社也與金復生等解除了勞動關係。在2006年和2009年,經營部和華藝廠先後被吊銷營業執照。
另一方面,雅提戶夜此前為了企業擴大經營,華藝廠曾先後兩次對房屋進行了擴建,欠下了60萬元的債務。為了還錢,金復生還將自己位於亞運村的一套房屋賣掉,此後金復生搬進了上述房屋居住。
雙方糾紛經管中心起訴要求被告還房
2012年,三里屯經管中心將金復生及華藝廠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返還房屋,拆除自建房,但法院駁回了起訴。後經管中心抗訴,二審法院又裁定撤銷一審判決,將該案發回重申。2014年2月,經管中心以返還原物、排除妨礙糾紛為由,將華藝廠和金復生起訴至法院。
經管中心訴稱,華藝廠及金復生未經原告允許,自2005年初開始占用了上述房屋,中心曾多次要求二者返還占有的房屋,並要求將私自改建的房屋二層拆除,但二者至今不予返還。
華藝廠和金復生卻認為,雖然原告是房屋登記的所有權人,但該房屋原來就幾十平方米,經過兩次擴建,目前的房屋面積有350平方米,費用均是華藝廠出的,原告不應只拿房產證就要回房屋,因此不同意原告主張。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被華藝廠以及金復生占用,原告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二被告返還房屋,故判決華藝廠和金復生將涉案房屋二層拆除,返還給三里屯經管中心。一審宣判後,華藝廠和金復生不服抗訴,但隨後又撤訴,提起他訴,本案中止審理。
結果多次起訴均被判敗訴
隨後不久,華藝廠便以物權確認糾紛為由,對三里屯經管中心提起了訴訟。華堡凳蒸藝廠訴稱,1996年經管中心對房管部門隱瞞重要事實,在華藝廠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華藝廠直到2006年才知情。華藝廠稱,到1999年該廠已對房屋進行兩次擔兆紙擴建,均由職工自籌資金建成,並且由華藝廠一直經營管理和占有使用,該房屋應歸華藝廠所有,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
與此同時,華藝廠又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向三里屯經管中心提起訴訟,華藝廠稱單位將財務賬目放至三里屯經管中心保管,此後曾經多次到被告處複印該材料,還曾經要求被告返還票據材料等,但遭到拒絕,故此要求被告返還保險柜五個和1991年至2005年約500至600冊賬目。庭審中,華藝廠還找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經管中心則稱,原告財務賬目不在中心保管,也沒有收到過原告所述的保險柜和財務賬目。
對於第一起案件,法院認為華藝廠就其主張事實沒有舉證。此外,華藝廠對上述房屋進行添附改建或長期使用等行為,均不能作為改捉灶捆設變該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法定事由,駁回了華藝廠的訴訟請求。而第炒乘埋二起案件,法院認為兩名證人在身份上與原告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持有華藝廠單位財務賬目檔案及保險柜的事實,同樣駁回了華藝廠的訴訟請求。
後華藝廠對兩起案件均不服,提出抗訴,但第一起因在法定期限內沒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第二起被二審法院駁回。
法院經審理認為,涉案房屋被華藝廠以及金復生占用,原告作為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人,有權要求二被告返還房屋,故判決華藝廠和金復生將涉案房屋二層拆除,返還給三里屯經管中心。一審宣判後,華藝廠和金復生不服抗訴,但隨後又撤訴,提起他訴,本案中止審理。
結果多次起訴均被判敗訴
隨後不久,華藝廠便以物權確認糾紛為由,對三里屯經管中心提起了訴訟。華藝廠訴稱,1996年經管中心對房管部門隱瞞重要事實,在華藝廠不知情的情況下私下將涉案房屋產權登記在被告名下。華藝廠直到2006年才知情。華藝廠稱,到1999年該廠已對房屋進行兩次擴建,均由職工自籌資金建成,並且由華藝廠一直經營管理和占有使用,該房屋應歸華藝廠所有,要求法院確認涉案房屋歸原告所有。
與此同時,華藝廠又以返還原物糾紛為由向三里屯經管中心提起訴訟,華藝廠稱單位將財務賬目放至三里屯經管中心保管,此後曾經多次到被告處複印該材料,還曾經要求被告返還票據材料等,但遭到拒絕,故此要求被告返還保險柜五個和1991年至2005年約500至600冊賬目。庭審中,華藝廠還找來兩名證人出庭作證。經管中心則稱,原告財務賬目不在中心保管,也沒有收到過原告所述的保險柜和財務賬目。
對於第一起案件,法院認為華藝廠就其主張事實沒有舉證。此外,華藝廠對上述房屋進行添附改建或長期使用等行為,均不能作為改變該房屋所有權歸屬的法定事由,駁回了華藝廠的訴訟請求。而第二起案件,法院認為兩名證人在身份上與原告存在一定的利害關係,現有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持有華藝廠單位財務賬目檔案及保險柜的事實,同樣駁回了華藝廠的訴訟請求。
後華藝廠對兩起案件均不服,提出抗訴,但第一起因在法定期限內沒交納二審案件受理費,按自動撤回抗訴處理,第二起被二審法院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