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俊錢氏通姦案

金俊錢氏通姦案,此案發生在明嘉靖年間。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金俊錢氏通姦案
  • 發生年代:明代
  • 涉及人物:金俊
  • 出處:《讞獄稿》卷二
案件經過
據《讞獄稿》載:金璋金瓊兄弟系直隸蘇州府吳縣民,金俊系金璋之子,錢氏系金瓊之妻。嘉靖六年十月(公元1527年),金俊見其叔金瓊不在潛入他家,與嬸錢氏調戲成奸,“以後通姦不絕。”不意二人姦情被人窺破。金俊慮恐叔父告發,便教其妻母姚氏具狀至縣告金瓊圖賴金俊糧銀。金瓊母親吳氏亦將金俊與錢氏姦情具狀告縣。縣衙拘傳金瓊、金俊、錢氏到官,金俊與錢氏咬定:“金瓊欠糧,追急懷恨,逼妻圖賴與俊通姦”。縣官將金瓊依“秋糧違限”條,金俊依“不應事重”條各處杖刑。金俊不服,又具狀稱許霖教唆金瓊害人,告到松江府衙。金俊又令其子金鳳央求親戚金價等請許霖“前去酒店講和”,許霖不允,將金俊“買和情由”,告到府衙。巡按胡御史受狀後發回松江府重審。松江府將金俊錢氏依“卑幼奸尊長”律判處斬刑,申報刑部核准。經會審,刑部認為“金俊錢氏以嬸侄通姦,有傷風化,難逃法網。但先後招情,既非奸所捕獲,又經本縣問結,其後斬罪不過起於許霖之訴,”且無確實幹證,所以松江府之判決“終屬可疑”,奏請免其死罪。皇帝準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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