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學校實際制定的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9年第三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2019年5月9日予以核准。

章程分為序言和正文兩部分。正文部分包括總則、舉辦者與學校、辦學活動、領導體制與運行機制等十一章,總計七十九條。章程全文10000餘字。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 核准時間:2019年5月9日
  • 核准單位: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 評議機構: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
  • 發布文號: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2號
  • 審議通過時間:2019年
核准公告,章程內容,

核准公告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高等學校章程核准書第42號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你校黨委會審議通過,報我委核准的《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經重慶市高等學校章程核准委員會評議、市教委2019年第三次主任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核准。
核准書所附章程為最終文本,自核准之日起生效,未經法定程式不得修改。請你校及時發布、廣泛宣傳學校章程,並以章程作為依法自主辦學、實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職能的基本準則和依據,按照建設中國特色現代大學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健全內部管理體制,依法治校、科學發展。
重慶市教育委員會
2019年5月9日

章程內容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章程
序言
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前身是始創於1948年的中國人民解放軍華東野戰軍第一後方醫院衛生學校。2006年2月,原重慶市藥劑學校、重慶市衛生學校、重慶市第二衛生學校合併組建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
學校堅持“立德樹人、以生為本”的辦學理念,發揚“弘德善教、愛生律己”的教風,倡導“修德勤學、尊師守紀”的學風,致力於建設成為主幹專業優勢突出、行業特色鮮明,西部領先、國內知名的醫藥衛生類高等職業院校。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現代大學制度,依法自主辦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中國共產黨普通高等學校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是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校為非營利性事業單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依法享有辦學自主權。
第三條 學校中文名稱為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簡稱“重慶醫藥高專”);英文名稱為Chongqing Medical and Pharmaceutical College(縮寫為“CQMPC”)。
第四條 學校住所為重慶市沙坪壩區大學城中路82號。學校實行多校區辦學,依據法律法規和辦學需要,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五條 校訓:篤學求真,懿德善能。
第二章 舉辦者與學校
第六條 學校的舉辦者為重慶市人民政府,由重慶市衛生健康委員會主管,接受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業務指導。
第七條 舉辦者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管理學校辦學行為,考核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
(二)依照法律規定,制定學校經費撥款標準和籌措辦法;
(三)監督學校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財產;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舉辦者應當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保障學校依法自主辦學、自主管理;
(二)提供辦學資金,保障穩定的辦學經費來源;
(三)依法保護學校的法人財產權不受侵犯,維護學校良好的辦學環境和辦學秩序,支持和引導學校發展;
(四)受理學校需要舉辦者審批的事項,及時予以辦理;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九條 學校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開展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社會服務、國(境)內外學術文化交流與合作等活動,管理學校內部事務;
(二)制定學校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
(三)制定招生方案,調節院(部)招生比例,確定選拔學生的條件、標準、辦法和程式,並組織實施;
(四)設定和調整學科、專業;
(五)設定教學、科研及管理服務職能部門;
(六)遵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確定內部收入分配原則;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和管理學校財產、經費;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
第十條 學校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執行國家教育政策,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二)維護受教育者、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三)為受教育者或其監護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學業成績及其他有關情況提供便利;
(四)遵照國家有關規定公開收費項目;
(五)依法實行校務信息公開,依法接受監督;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辦學活動
第十一條 學校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認真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以立德樹人為根本任務,以教育教學為中心工作,緊貼重慶和西部地區基層醫療衛生事業、藥品生產經營行業、健康相關產業發展需要,培養具有良好醫藥人文素養的高素質技術技能型專門人才。
第十二條 學校以全日制專科教育為主,同時開展繼續教育、遠程教育等其他類型的教育。
第十三條 學校根據國家、社會和自身發展需要,依法自主設定、調整專業,統籌制定專業發展規劃,開辦特色專業。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人才培養目標,依法自主制定培養方案和教學計畫。根據辦學條件和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調節二級教學單位、專業招生比例。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學生修業年限、學業成績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畢業證書、結業證書或肄業證書。
第十六條 學校尊重和保護學術自由,營造寬鬆的學術環境。堅守學術誠信,維護學術道德,糾正學術不端。積極開展科學研究,推進產學研協同發展,促進成果轉化。
第十七條 學校根據國家和重慶市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區域經濟發展的需要,提供人才和智力支持。依據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積極面向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行業,開展多種形式的教育培訓服務。
第十八條 學校繼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推進醫藥文化傳承創新。
第四章 領導體制與運行機制
第十九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委員會(以下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依據黨內法規規定,充分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全面領導學校工作,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行使職權,保證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完成。黨委領導職責主要有:
(一)堅持黨對高校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馬克思主義指導地位,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教育發展道路,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二)黨委履行管黨治黨、辦學治校的主體責任,落實堅持黨的領導、加強黨的建設、全面從嚴治黨的各項任務,發揮“把方向、管大局、做決策、抓班子、帶隊伍、保落實”重要作用,使學校成為堅持黨的領導的堅強陣地和鞏固黨的執政基礎的堅固基石。
(三)堅持黨管幹部原則,落實新時期好乾部標準,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管理暫行規定》,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幹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式推薦校級領導幹部和其他幹部人選;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最佳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的意識形態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審議確定學校基本管理制度,討論決定涉及學校改革發展穩定以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與服務中的重大事項;
(七)弘揚“敬佑生命、救死扶傷、甘於奉獻、大愛無疆”的精神,加強校園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養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八)領導學校的工會、團委、婦委會、學生會、學生社團等民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加強與民主黨派和無黨派人士的溝通聯繫,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九)加強對學校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監督工作,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鬥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範作用;
(十)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十一)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學校發展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學校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黨委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並主持。黨委書記不能出席時,由書記委託的黨委副書記主持。黨委會議參會人員為校黨委委員,不是黨委委員的現職校領導列席參會。其他列席人員視會議議題需要,經會議主持人同意,可列席黨委會議。黨委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幹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2/3及以上黨委委員到會方能召開。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係,堅持黨委書記、校長定期溝通制度,支持校長開展工作。黨委副書記協助黨委書記工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按期召開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黨的委員會。經上級黨組織批准,黨委委員中除校級領導幹部外,還包括黨政工作部門負責人代表。黨的委員會對黨員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學校黨委會在黨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
第二十五條 校長是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依法行使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對於學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校長應向黨委匯報。其主要職權是: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畫;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定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行政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畫。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
(六)組織開展思想政治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並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後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定,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民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六條 學校設副校長若干名,協助校長行使職責。學校行政工作實行校長統一領導、副校長分工負責、職能部門組織實施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是學校的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職責是貫徹落實學校黨委決定,研究和解決學校重要行政事項,提出擬由學校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的方案。校長辦公會由校長(或校長授權的副校長)召集並主持,按照相應議事規則開展工作。校長辦公會須一半以上校領導出席方能舉行。校長於必要時可指定相關部門負責人或相關人員列席校長辦公會。
第二十八條 中共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紀律檢查委員會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構,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檢監察機關的領導下,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檢查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及學校重大決策的執行情況,保障和促進學校各項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九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教職工代表和委員由民主選舉產生。每屆任期五年,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代表會議閉會期間,由教代會常務委員會行使教職工代表大會職權。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以下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學校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用、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學校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七)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學校教代會審定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條 學校工會是學校黨委和上級工會組織領導下的教職工自願參加的民眾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開展工作,履行工會職責,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一條 學校工會會員代表大會與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採取兩會合一的組織形式。
第三十二條 學生代表大會是代表學生的民眾組織,是學校聯繫學生的橋樑和紐帶,是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基本形式之一,在學校黨組織的領導下和團組織的指導幫助下,依據《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章程》等相關章程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學校共青團等校內其他民眾組織在學校黨委領導下,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參與學校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四條 學校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無黨派人士,其他群團組織依據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規定開展活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與監督。
第三十五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是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獨立行使對學校學術事務的諮詢、評定、審議和決策權。學校學術委員會根據需要可設立專業建設、教學指導、科學研究、教師聘任和學術道德等若干專門委員會。主要職責:
(一)審議專業、教師隊伍建設規劃及專業設定與調整,審議科學研究、對外學術交流合作等重大學術規劃,審議交叉學科、跨學科協同創新機制的建設方案及專業資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審議學校教學科研成果、人才培養質量評價標準及考核辦法,評定學校教學、科研成果和獎勵以及對外推薦國家、省部級優秀教學、科研成果獎;
(三)審議學校教師職稱聘任的學術標準與辦法;評定高層次人才引進崗位人選、名譽(客座)教授聘任人選,推薦國內外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人才選拔培養計畫人選等;
(四)評定學校自主設立的各類學術、科研基金、科研項目以及教學、科研獎項等;
(五)審議學術評價、學術爭議處理規則、學術道德規範等;
(六)參與學校制定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戰略規劃;參與學校預算決算中教學、科研經費的安排、分配及使用,教學、科研重大項目的申報及資金的分配使用;參與開展中外合作辦學、赴境外辦學,對外開展重大項目合作等事項;學校在就上述事項作出決策前應聽取其諮詢意見;
(七)學校有關規定及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務。
第三十六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設立相應的組織機構,裁決學術糾紛;對涉及本校教師、學生或者其他相關人員的學術不端行為,組織具有權威性和中立性的專家組,從學術角度獨立調查取證,客觀公正地進行調查認定,做出校內裁決。
對違反學術道德的行為,學術委員會建議學校撤銷當事人相應學術稱號、學術待遇;同時,可以向學校相關部門提出對當事人的處理建議。
第三十七條 學校學術委員會由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且含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組成,每屆任期三年。具體人員構成按照學術委員會章程規定的程式產生。
學校可以根據需要聘請校外專家及有關方面代表擔任特別委員。
第五章 組織機構
第三十八條 學校設黨政職能部門、教學科研部門、附屬醫院、民眾組織和其他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相應的職責。學校根據需要依法自主設定和調整機構,決定其職權、職責。
學校根據實際情況與社會機構或個人合作設定教育機構、研究機構或學術組織,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 學校設立督導室,對學校的師德師風、作風建設及教學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學校根據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成立工會、團委會、學生會、青年聯合會,並支持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校可根據發展需要,設立校務委員會、理事會等組織機構。
第四十二條 學校支持各民主黨派基層組織根據各自章程規定的建設目標和原則開展工作。
第四十三條 院(部)是履行學校各項辦學職能的主要實施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院(部)發展規劃、年度工作計畫、人才培養方案、專業教學計畫和相關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二)組織本院(部)內部機構運行,制定並執行內部工作規則;
(三)管理併合理使用院(部)辦學經費、設備和其他資產;
(四)學校賦予的其他職責。
第四十四條 嚴格執行院(部)黨政聯席會議制度,按照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研究決定本部門人才培養、教育教學、科學研究、意識形態、隊伍建設、績效分配、安全穩定等工作中的重要問題和重大事項。
第四十五條 院(部)根據辦學需要,經學校同意,設定和調整教研室,並依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四十六條 院(部)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在學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履行相應職責,書記主持黨總支(直屬黨支部)全面工作。院長(主任)是院(部)的行政負責人,全面負責本院(部)行政管理工作。
第四十七條 附屬醫院是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面向社會承擔醫療服務職能,並承擔臨床教學任務,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學校授權自主營運和管理。
第六章 教職工
第四十八條 學校教職工由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勤人員組成。
第四十九條 學校實行崗位設定管理制度,按照科學合理、精簡高效的原則,根據教學、科研、專業建設、管理服務工作實際需要,按照國家和重慶市有關規定合理設定專業技術、管理、工勤技能崗位,實行崗位總量、結構比例控制,不斷最佳化教職工隊伍結構。
第五十條 學校對教職工實行以下聘用制度:
(一)專任教師實行教師資格認定、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和崗位聘用制度;
(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實行專業技術職務聘用和崗位聘用制度;
(三)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
(四)工勤人員實行崗位聘用制度和勞動契約制度。
第五十一條 教職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依法從事教育教學活動,開展人才培養、學術研究、社會服務、文化傳承創新、學校管理和保障服務,按工作職責和需要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和聘用契約約定,享受薪酬、醫療、休假、保險、退休等待遇;
(三)公平獲得職業發展和職務晉升所需的機會和條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五)知悉學校改革、建設和發展及關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就學校有關處理或者處分等事項提出異議和申訴;
(七)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二條 教職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履行崗位職責,恪盡職守,勤勉工作;
(二)遵守職業道德規範和學校規章制度;
(三)尊重和愛護學生,為人師表,教書育人、管理育人、服務育人;
(四)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五)法律、法規、學校規章制度、聘用契約或勞動契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教職工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負責受理和處理教職工申訴,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七章 學生
第五十四條 學生是指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畫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參加社會實踐、志願服務、勤工助學、文娛體育及科技文化創新等活動,獲得就業創業指導和服務;
(三)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助學貸款及其他資助;
(四)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
(五)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以適當方式參與學校管理,對學校與學生權益相關事務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
(六)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七)法律、法規及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五十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校章程和規章制度;
(三)恪守學術道德,完成規定學業;
(四)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遵守學生行為規範,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五十七條 學校建立健全學生獎懲制度,設立獎學金對品學兼優的學生予以獎勵,對取得突出成績和為學校爭得榮譽的學生集體或個人進行表彰,對違紀學生予以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五十八條 學校鼓勵和支持學生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和監督,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或建議。
第五十九條 學校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學校規定,負責受理和處理學生申訴,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八章 資產、財務與後勤
第六十條 學校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學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以及依法認定為學校所有的其他權益。學校資產均屬國有資產,學校對所屬資產依法依規享有自主管理、使用和處置的權利。
學校建立健全資產管理制度,規範管理,最佳化資源配置,提高資產利用率,維護各類資產的安全。
第六十一條 學校保護併合理利用無形資產,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土地使用權、非專利技術以及其他財產權利。
第六十二條 學校經費來源以政府財政撥款和事業收入為主、其他多種渠道籌措辦學經費為輔,主要包括財政撥款、事業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第六十三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管理”的財務管理體制。建立健全財務預決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監督制度,完善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規範學校財務行為,防範財務風險,確保資產、資金安全完整。
按照“量力而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管理學校經費收支。積極穩妥地組織各項資金收入,明確收入分配導向,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學校審計部門具體負責學校的審計監督工作。
第六十四條 學校深化後勤社會化改革,不斷完善後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教職員工和學生的工作、學習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六十五條 學校科學規劃與合理利用校園土地與資源,確定校園建設規劃,建設並完善校園基礎設施,加強校園綜合治理,為教學、科研及學校改革發展提供支撐。
第九章 社會合作
第六十六條 學校積極發展與重慶市及其他地方政府或相關部門的戰略性合作關係。學校積極爭取政府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參與和資助學校辦學活動。
第六十七條 依託重慶醫藥職業教育集團,加強與醫藥衛生行業組織、企事業單位、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的交流與合作,通過締結協定、設立聯合機構、建立實踐教學基地等方式和渠道,開展合作研究、技術開發、人才培養等辦學活動。
第六十八條 學校加強與國內其它高等學校、教育機構的合作與交流,建立廣泛的聯盟關係,共享優質教育資源。加強與對口支援高校的溝通協調。
第六十九條 學校接受舉辦者、管理部門和社會的監督與評價,依法實行信息公開,真實、全面、及時向社會發布辦學信息。
第七十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積極探索國際合作辦學的強校道路。學校適時推進與國(境)外高水平高校的學生互換、教師互換、課程互通、學分互認等實質性合作,引進優質教育資源,探索聯合舉辦中外合作辦學機制。
第七十一條 學校校友是指曾在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含原重慶市藥劑學校、重慶市衛生學校、重慶市第二衛生學校)學習和工作過的師生員工。
第七十二條 學校依法設立校友會。加強校友聯繫,促進校友與母校共同發展。學校校友會依據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及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七十三條 學校依法設理事會,由熱心高等教育,關心、支持學校發展的政府、主管部門、行業協會、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等相關方面代表,國內外專家、知名人士、傑出校友代表,學校和師生代表以及其他社會力量代表組成。理事會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
第十章 校徽、校旗與校歌
第七十四條 學校校標:以“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的英文縮寫字母“CQMPC”為主要設計元素構成,字母經變化組合又構成一向上的人及書本的形象,同時還構成了“醫藥”的漢語拼音首字母“Y”,表達了學校“以人為本,教書育人”的含義和學校的專業特徵,形象直觀地體現了“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的含義。同時,圖心的形象又似一飛翔的鳥,體現了學校開拓進取、奮發向上、朝氣蓬勃的精神面貌。校徽的顏色採用體現生命與健康、繁榮與興旺的綠色,寓意學校的事業發展充滿生機和活力。
校徽:印有“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的橫式長方形證章。
校旗:印有“重慶醫藥高等專科學校”的橫式長方形旗幟,紅底黃字,長寬比為6:4。
第七十五條 校歌:《川東軍區衛校校歌》,時樂蒙作曲,張仁俊作詞。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七十六條 學校黨委監督本章程的執行,受理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活動的舉報和投訴。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相應規章制度,保障本章程實施。本章程生效之前制定的學校規章制度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依據本章程進行修訂。
第七十七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會議討論通過後,由學校黨委會討論審定,報重慶市教育委員會核准。
第七十八條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七十九條 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生效,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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