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成立於2013年1月10日,是由從事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重慶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
  • 外文名:Chongqing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
  • 成立時間:2013年1月10日
  • 縮寫:CQPEA
協會內容,協會章程,

協會內容

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宗旨
認真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股權投資及管理界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我市股權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
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主要工作
促進股權投資基金行業的健康運行與監管環境的改善;為股權投資基金註冊、備案提供系列服務;組織相關活動,搭建行業交流平台;建立行業信息庫、傳媒平台、教育與培訓系統,提高研究能力。
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的會員對象
依法成立並主要從事股權投資類業務的重慶地區各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均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重慶股權投資基金協會,英文名稱是ChongqingPrivate Equity Association,縮寫為CQPEA。
第二條 本會是由從事股權投資基金相關業務的單位自願聯合發起成立,是經重慶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地方性、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我國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建立行業自律監管機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提高會員素質,加強會員之間、會員與國內外股權投資及管理界的合作與交流;促進我市股權投資行業的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接受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為:重慶市渝北區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向會員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提高行業自律水平;
(二)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和理論研究,組織會員開展股權投資基金的職業教育培訓、再培訓及經驗交流,推動行業的規範創新;
(三)組織會員參觀、考察或舉辦各類研討會、項目合作推介會等活動,增進會員與行業間的交流與合作,向會員提供諮詢服務,遵照有關規定編輯出版有關書籍、報刊;
(四)參照國際慣例和準則,結合國內實際情況,逐步形成並制定符合中國國情的行業標準、職業道德規範和自律性管理規則,設立並組織評選行業相關獎項;
(五)加強股權投資行業與其他相關行業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研究探討股權投資行業的熱點問題,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供關於行業發展建議、調研報告和立法建議,維護股權投資行業的共同執業權益,爭取股權投資行業的優惠政策;
(六)廣泛聯繫國際與港澳台地區的商會等組織和機構,組織會員開展交流、互訪、考察等活動,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七)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及時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八)承辦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會員分為一般會員和特邀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原則。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響力;
(四)依法成立並主要從事股權投資類業務的重慶地區各類金融機構、非金融機構、中介服務機構均可申請為單位會員。
本會各類會員的地位是平等的,同等享受本會章程規定的權利,並履行相應的義務。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填寫入會登記表;
(二)本會秘書處進行初審;
(三)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特邀會員由本會秘書處提議,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發出邀請,且特邀會員接受邀請;
(五)由常務理事會委託本會秘書處辦理有關入會手續;
(六)本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組織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提供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配合本會網站、會刊、資料庫的補充和維護;
(七)指定專門部門、專門人員負責與本會的聯絡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當向協會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經常務理事會討論後通過。經同意的退會會員,應當辦理相應的退會手續,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超過一年未交納會費或未履行會員義務、且又無正當理由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設如下組織機構: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秘書處。
第十五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決定本會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會員大會須有2/3 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本會設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擬定會費收取標準;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審議常務理事會工作報告。
第十九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理事會,理事會會議採取現場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由理事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組成。
第二十二條 本會設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的常設機構。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和撤銷;
(二)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免;
(三)制定內部管理制度和年度工作計畫;
(四)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會議;工作需要時,由會長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提議,可以召開臨時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採取現場或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 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條 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副會長單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秘書長組成。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由理事會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良好聲望;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組織、領導協會的各項重大工作;
(五)會長無法履行職責時,由常務理事會指定副會長履行會長職責。會長可以委託其他副會長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三十一條 本會設秘書處,由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組成,由常務理事會聘任。秘書處由秘書長負責。
第三十二條 本會秘書處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前,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經費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按聘用契約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二條 對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後15日內,經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同意,並報重慶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會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
第四十四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重慶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重慶市金融工作辦公室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經2012年12月17日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五十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自重慶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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