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建材商會

重慶建材商會

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建材商會成立於二00四年八月。是經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成立的非盈利性的社會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建材商會
  • 成立時間:二00四年八月
  • 商會性質:非盈利性
  • 職務設定: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組織機構,商會文化,服務機制,獲得榮譽,商會章程,

組織機構

商會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組成。下設秘書處、會員發展服務中心、會員維權辦公室、經濟發展中心和信息諮詢中心4個職能服務部門。
已成立防水、水電、節能材料、陶瓷、潔具、建工租賃、門窗共7個直屬專委會,12個區縣建材商會為直屬分會。商會會聚了在重慶地區建材市場,建材生產、銷售及商貿流通,如建築陶瓷、衛瓷、水泥、鋼材、地板、玻璃深加工、新型節能燈飾、牆體材料和化學建材等各種裝飾裝修材料企業近1200餘家。

商會文化

我會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緊緊圍繞“服務立會,維權護會,創新拓會,實力強會,從嚴治會”的辦會宗旨,充分發揮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的綜合優勢和橋樑和紐帶作用。
作為行業性自治組織,商會始終如一地團結帶領建材行業有識之士同心協力,銳意創新,推進各項工作的開展,促進建材行業的健康發展。
商會願與重慶各界及海內外朋友精誠合作,誠邀各企業家加盟,攜手並進,為推動建材行業發展,為建設重慶作出應有的貢獻。
重慶建材商會
重慶晉商活動

服務機制

商會服務機制完備。成立了建商擔保公司、會長基金等融資互助平台。維權辦公室聘請常年法律顧問,專人負責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經濟發展中心協調與海內外組織和企業的合作,為建材企業走出去牽線搭橋。

獲得榮譽

商會連續五年榮獲工商聯先進直屬商會,重慶市委常委、統戰部部長翁傑明先後兩次調研商會,並對商會工作給予了高度評價和充分肯定。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重慶市總商會建材商會,簡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建材商會”。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本商會是由重慶市建材行業的企業和有關人士等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貫徹落實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堅持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和綱領,遵守法律、法規和政策,堅持對會員進行團結、鼓勵、保護、表彰,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反映行業意見,加強行業管理,維護行業利益,搞好會員服務,提高會員素質,為促進重慶市建材行業的規範和發展作出應有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的領導和管理,並接受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建材商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商會的會址設在重慶市渝北區紅金街2號總商會大廈504室 。
第二章 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主要任務和業務範圍
(一)學習實踐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科學發展觀,切實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反映行業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政議政,促進行業的健康和諧發展;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生產、管理、融資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和培訓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及本市建材行業信息、技術交流活動和建材交易活動,促進會員企業的發展;
(四)廣泛聯繫國際、國內其他商會和行業組織,切實開展國內外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推進光彩事業,提倡會員熱心社會公益事業;
(七) 建立網站,編印內刊,將收集整理的相關信息傳送會員.
(八) 組織會員參加工商聯(總商會)開展的各項活動;
(九) 承辦市委,市政府及市工商聯(總商會)委託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種類
企業會員:從事建材生產經營和與建材相關的合法企業單位;
個人會員:本行業的投資經營者、專家、學者、海外知名人士、與本行業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士;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承認並擁護本商會章程,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相關活動;
符合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會員種類之一。
會員入會程式
提交入會申請書及必備證明檔案;
經會長會議討論、審查通過;
發給會員證和榮譽牌
第十條 本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本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對本會的監督、批評和建議權;
優先獲得本會提供的服務;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本會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參加本會的活動;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主動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提出建議;
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送達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不履行會員義務,1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自動退會的,應交回會員證和榮譽牌,退會不退費。
第十三第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經會長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制定和修改《章程》
選舉和罷免理事;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討論並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其他重大事項;
決定終止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每三年舉行一次換屆大會。換屆大會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重慶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在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下列職權:
執行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
籌備召開理事會;
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畫;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採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設專職秘書長,實行聘任制。聘任和解聘秘書長由理事會會議決定,報工商聯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秘書長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報市工商聯(總商會)批准後任職。本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踐行“三個代表”,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思想政治素質好;
(二)熱愛和熟悉建材行業,在建材行業有較大影響;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每屆任期為三年。秘書長任期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
(二) 代表本會簽署重要檔案;
(三)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 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實行分工負責制.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三)完成會長會議下達的各項工作;
(四)提名聘任或解聘本商會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提交會長會議通過;
(五)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主要工作任務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專(兼)職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主管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接受主管部門的年度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資金,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相關規定,由會長會議決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通過。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經主管部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解散或由於其他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定。其終止協定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主管部門批准。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主管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經主管部門批准並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經2007年11月28日第二屆一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主管部門審批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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