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開州區民政局

重慶市開州區民政局

重慶市開州區民政局是重慶市開州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以“依法行政,熱情服務”為核心理念,不斷加強婚姻登記處的規範化、信息化、法制化建設,多措並舉開創環境優美、服務優良、便民高效的婚姻登記工作新局面。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提出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
(三)貫徹社會救助政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建立和實施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承擔社會救濟和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工作。
(四)負責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社區治理意見和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擬訂全區行政區劃總體規劃;承擔鄉鎮街道和村(居)委行政區域的設立、命名、更名和界線變更及政府駐地遷移的審核呈報工作;負責區內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地名管理工作,負責區內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審核工作。
(六)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貫徹執行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負責推進婚俗、殯葬改革;負責困難殘疾人、重度殘疾人補貼制度的落實。
(八)貫徹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九)擬訂全區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擬訂促進慈善事業發展政策和慈善組織及其活動管理辦法;負責福利彩票發行規劃和管理工作;管理本級福利資金,監督指導全區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負責社會福利募捐。
(十一)負責全區民政系統安全生產工作。
(十二)完成區委和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黨政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機要、保密、宣傳、會務、政務督查、政務值班、信訪穩定、後勤保障、公務接待等工作;負責民政信息化建設與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黨風廉政建設、隊伍建設和黨群等工作。
(二)財務管理科。負責機關及直屬單位民政經費、機關行政經費的使用和日常管理工作;執行民政事業費管理辦法和民政財務規章制度;編制和執行全區民政經費的預決算,監督管理指導全區各項民政經費的使用;承擔民政統計、資產管理工作。
(三)社會救助科。貫徹執行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襄渝鐵路傷殘民工、特殊困難對象(精簡退職、愛滋病人員等)救助工作的法規、政策並負責審批、管理;承辦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財政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參與醫療、住房、移民後扶、教育、就業、司法救助工作;承擔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臨時救助、惠民濟困保、民政特殊困難民眾建檔等社會救助信息管理工作;指導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核查認定工作。
(四)基層政權和區劃地名科。負責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城鄉社區建設和行政區域界限、地名管理工作。擬訂全區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發展總體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村(居)民委員會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居)民自治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規範全區地名標誌的設定和管理;負責全區標準地名圖書資料的審定;承擔組織、協調、指導鄉鎮街道行政區域界線勘定和管理工作;負責鄉鎮街道及以下邊界爭議的調查和調處。
(五)社會事務科(行政執法科)。負責民政行政執法工作。貫徹執行社會組織相關法律法規,並按照管轄許可權進行登記管理和監督檢查;負責區民政局主管的社會組織黨建工作。負責執行婚姻、殯葬、殘疾人權益保護、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的法律、法規、政策;指導婚姻登記機關和殘疾人福利、殯葬服務、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擬訂殯葬事業發展規劃,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協調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事務,指導開展家庭暴力受害人臨時庇護救助工作。
(六)養老服務科。負責民政安全監管工作;承擔老年人福利工作,負責執行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七)兒童福利科。執行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救助保護政策,負責孤兒供養與管理工作,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指導兒童福利、收養登記、救助保護機構管理工作。
(八)社會工作科。執行社會福利機構、福利彩票發行的有關管理辦法;管理本級彩票公益金;負責慈善組織機構管理工作;組織和指導社會捐助工作。組織擬訂全區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職業規範;負責對全區社會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負責社會工作項目設定標準,統籌規劃和管理政府購買社工服務項目,協助擬定社會工作崗位;負責培育發展社會工作組織;負責全區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者隊伍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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