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隨著重慶經濟社會平穩快速發展,對生產生活物資的需求逐年增長,特別是外購入渝到達物資增幅迅猛,受貨物接卸能力等因素的影響,導致貨車周轉出現問題。針對重慶鐵路樞紐地區貨物到達量大,主要車站貨場能力還沒有完全形成的實際,為提高貨運組織水平,統籌接取送達,建立反應迅捷、運行有序、高效可靠的應急疏運體系,確保貨物運得進、卸得下、搬得快,創造良好的貨物到發環境,現將加強重慶鐵路樞紐地區到達貨物疏運組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強貨物到達卸載組織,二、加強貨物應急疏運組織,三、加強運輸綜合協調組織,
一、加強貨物到達卸載組織
(1)建立健全車流預報及到貨聯絡協調機制。對到達的大宗貨物,包括煤炭、石油、糧食、鋼鐵、礦石、工業機械等國計民生物資和企業生產原材料,貨主應提前與車站聯繫,特別是有貨物集中到達時,要提前將信息傳遞給鐵路車站,預報到達貨物品類、車數、噸位。
車站應充分利用貨運生產管理系統、貨車追蹤系統等輔助工具,加強與貨主的信息互通,提前預報到達時間。貨物到達後,車站按規定時間、方式(書面、電話、簡訊息、電子郵件等)或者與貨主約定的方式發出催領(到貨)通知。
(2)嚴格貨物催搬制度。對到達的貨物,不分白天和夜間,要形成24小時不間斷通知,不間斷交付,不間斷催搬的常態。
收貨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有條件時應組織貨物卸載對接,快卸快搬,卸載搬出時間不得超過承運人組織卸車的時間。
承運人組織卸車的貨物,收貨人應在承運人發出催領通知的次日算起的24小時內搬出貨物。
(3)制定“一對一”卸載方案。車站對大貨主、常客戶要建立長期合作戰略關係,“一對一”的制定卸載方案。貨主根據本單位物資到達數量,準備足夠接卸的汽車和倉儲場地,或應急中轉場地,與車站制定卸車方案,以保證在短時間內卸車、搬出。車站根據貨主的要求,簽訂卸載搬出契約,按與貨主商定的搬出地點做好貨物送達工作。
各電廠、鋼廠等專用線單位配合鐵路組織好電煤、礦石、糧食、油料等物資的接卸,抓好到達車流預確報工作,抓好日常特別是夜間和節假日接卸車工作,抓好卸車設備故障和檢修期的卸車保障。專用線單位與車站“一對一”地做好集中到達時組織卸載的方案,包括建立應急機制,制定搶卸、分流、異地應急中轉場地卸載方案(聯繫部門、聯繫人、分流地點、運力提供和銜接等)。
二、加強貨物應急疏運組織
(4)繼續實行急疏搬出措施。貨物到達車站後,必須快卸快搬,不得以車代庫,不得以庫代店。
在貨場和庫房能力緊張的車站對到達貨物實行急疏搬出措施(“1+1”超期搬出政策),即:貨物從卸車後第一日免費倉儲一天,第二日按成都鐵路局的規定核收貨物倉儲費。第三日沒有與車站商定搬出時間的,又無充分理由續存的,車站要組織對其貨物急疏搬出。
樞紐各貨運辦理站及管內沿線裝卸堆存能力不足的車站,每日對庫房內貨物特別是怕濕貨物逐個貨位進行清理,對超過“1+1”的貨物立即組織急疏搬出,騰出線路、貨場和庫房,保證後續貨物接得進,卸得下,提高車輛周轉率和貨區貨位利用率。
車站應選擇具有聯運聯營資質、條件,包括有規範堆場、有合格車輛、安全消防設備齊全、應急能力較強,聯營經驗豐富的企業協作急疏搬出。
(5)急疏搬出契約簽訂。對到達的整車和零擔貨物,進行急疏搬出保管、配送(已有代理運輸協定的除外),車站與急疏搬出協作單位應簽訂急疏搬出保管(配送)契約;急疏搬出協作單位與收貨人(上年度搬出超過3批次)逐一簽訂代理運輸(保管、倉儲、短途運輸、配送)契約,按照契約,依法辦事。
(6)不宜急疏轉運的貨物
1.對性質不宜長期保管的貨物(蔬菜、水果等冷鏈食物),原則上不組織搬出保管。
2.對到達的海關監管貨物,按照海關監管的有關規定辦理。
3.搶險救災物資。
4.部隊轉業幹部搬家貨物。
5.標明的殘疾人員用品。
三、加強運輸綜合協調組織
(7)密切鐵公水運力銜接。我市車站、港口前方場站堆存能力都有限,需要及時搬出轉場。車站港口間的各種運輸方式的集疏運必須及時、高效、持續,形成良性循環運轉機制,推動重慶交通樞紐整體暢通。
(8)城區貨物內轉的調配管理。我市工業廠礦、商業網店、物流通道和車站港口機場已基本定位。工廠至車站港口機場至貨主間的運輸量在城區內增多,要聯繫運政、交管部門做好運輸線路、配屬車輛、運輸時段及特殊要求的認定工作。特別是電子產品、商品汽車、大件、貨櫃等運輸。
(9)嚴格執持作業時間標準。裝卸作業量大的車站必須按照貨物裝卸車作業時間標準對現場作業進行卡控,做好定時取送作業。加強裝卸派班,壓縮非生產時間。同時加強裝卸機具、人力投入,提高裝卸能力,確保貨主車輛隨到隨搬。
(10)嚴格執行收費標準。到達貨物各項雜費、代理服務收費,必須嚴格按照鐵路部門和市物價部門核准的服務項目、收費標準收取。聯運協作單位的代理服務收費標準最高不得超過鐵路部門公布的同項目收費標準。
(11)前發《重慶市經濟委員會關於對重慶鐵路樞紐地區超期貨物搬運工作的建議意見》(渝經運行〔2001〕2號)廢止。
重慶市經濟信息委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