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審判第一、二審國內法人之問、法人與其他組織的契約糾紛和侵權糾紛案件;審判第一、二審國內證券、期貨、票據、破產等案件;辦理相關民事審判工作事項;負責相關審判工作的調研;監督、指導基層人民法院相關民事審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