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

《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重慶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在推動區域經濟合作與社會發展中的橋樑紐帶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等規定,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7月,重慶市民政局、市工商業聯合會印發《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7月
  • 實施時間:2024年8月
  • 發布單位:重慶市民政局、市工商業聯合會
  • 文號:渝民發〔2024〕6號
發布通知,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通知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關於印發《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的通知 
渝民發〔2024〕6號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局、兩江新區社會保障局、重慶高新區公共服務局、萬盛經開區民政局,各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工商聯:
為促進我市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發揮異地商會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促進作用,提升異地商會規範化管理水平,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等規定,市民政局、市工商業聯合會制定了《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民政局
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
2024年7月4日

內容全文

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工作,充分發揮異地商會在推動區域經濟合作與社會發展中的橋樑紐帶作用,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等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異地商會,是指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組織,在其註冊登記地依法自願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為基本特徵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 異地商會必須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決策部署,發揮黨的領導核心作用。異地商會須遵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依照章程獨立自主開展活動。異地商會應當規範會員行為,促進會員交流,為會員企業依法經營提供服務,為推動兩地經貿合作、促進兩地經濟發展作出貢獻。
第四條 異地商會名稱由行政區劃名稱、原籍地行政區劃專名和“商會”字樣依次構成。
第五條 異地商會由單位會員組成,不吸收個人會員,應當按照經濟類社會團體性質規範其章程,明確其宗旨和業務範圍,不得將異地商會辦成“老鄉會”“同鄉會”等。
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堅持“一地一會”原則,同一行政區域只能成立一個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組織組建的異地商會。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民政部門是異地商會的登記管理機關;市、區縣(自治縣)、經開區工商業聯合會是本級異地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
市級民政部門登記省級、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對符合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國家戰略,確有必要成立的縣級原籍地異地商會,由市級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在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按“一事一議”辦理;區縣級民政部門登記省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
對全市工商聯實施黨建歸口管理職能的異地商會,由工商聯履行行業管理職責。
第七條 異地商會負責人(包括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不得由現職國家公務員擔任,退(離)休領導幹部在商會任職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同時需經上級黨組織審核後進行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式。
第八條 各異地商會為獨立的社會團體法人,互相間不得形成隸屬關係和業務指導關係,遵循互相尊重、互不干涉、尋求合作、共同發展的原則。 
第二章  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充分聽取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或黨委統戰部、工商聯意見。由發起人按相關要求,向重慶市(區、縣、經開區)工商聯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對不符合新時代黨的統一戰線工作、經濟工作以及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發展方向的,可不予同意申請登記。
第十條 發起成立異地商會應當符合國務院《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由市外同一原籍地在登記地行政區域內投資興辦、經營記錄良好、具有一定代表性和影響力的企業法人發起。發起企業3年內無失信行為、無被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情形或者不良信用記錄;
(二)發起企業不得少於10家,會員組成具有一定的廣泛性、代表性,會員總數不得少於30家。在市民政部門登記的異地商會,其會員應當分布於2個以上區縣(自治縣)地域;
(三)應當具有獨立的辦公場所,不得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合署辦公;
(四)有合法的資產和經費來源,有符合規定的註冊資金;
(五)常設辦事機構應當配備與本會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1名以上。
第十一條 成立異地商會按照登記相關規定向民政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登記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准檔案;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民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前款所列全部有效檔案之日起30日內,做出準予或者不準予登記的決定。準予登記的,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不準予登記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  異地商會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宗旨、業務範圍、活動地域、法定代表人、活動資金和業務主管單位。異地商會登記事項按章程規定程式進行變更後,應當自工商聯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向民政部門申請變更登記。其中,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須向民政部門書面申請並由民政部門委託會計師事務所(機構)進行審計。
異地商會修訂章程,經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應當自工商聯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民政部門重新核准後生效。
第十三條 異地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工商聯審查同意後,向民政部門申請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異地商會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依照章程規定進行資產清算,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民政部門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工商聯的審查檔案和清算報告書。
民政部門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檔案,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清算期間,異地商會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十四條 異地商會成立、變更、註銷登記,由民政部門向社會發布公告。 
第三章  黨建工作 
第十五條  上級黨組織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領導和管理異地商會黨建工作,指導和督促異地商會開展黨的建設,發揮黨組織在異地商會建設的政治引領作用。異地商會換屆選舉前,應當經工商聯黨組對擬任負責人進行審核。
第十六條  異地商會成立時,應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載入商會章程。新成立的異地商會應同步建立黨組織,黨組織書記應由商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多種方式,擴大黨的工作覆蓋。
第十七條 堅持把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作為必修課,全面落實好“第一議題”制度,鞏固拓展主題教育成果,切實發揮商會黨組織政治功能和組織功能。強化黨組織統戰職能,條件成熟的異地商會要探索建立統戰工作聯絡員制度,聯絡員由異地商會黨組織書記或黨員秘書長擔任。
第十八條 異地商會黨組織要認真履行“把方向、議大事、促落實”職責,商會的重要事項決策、重要業務活動、大額經費開支、接受的大額捐贈、開展涉外活動等涉及商會全局性、方向性事項,需商會黨組織與商會領導班子共同商議,並提出意見建議。
第四章  法人治理 
第十九條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健全以章程為核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運行機制,以及黨組織參與重大問題決策等制度安排,完善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等制度,落實民主選舉、民主決策和民主管理,健全內部監督機制。
第二十條  異地商會的會員充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履行會員義務,按規定繳納會費,接受工商聯監督、執行工商聯決議。
負責人(會長、秘書長)任期與理事會相同,連任不超過2屆。如因特殊情況需再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工商聯審核同意,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後可再連任一屆。聘任(含向社會公開招聘)的秘書長連任屆次不受限制。
第二十一條  異地商會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會長擔任。因特殊情況,經理事會同意,報工商聯審核同意,並經民政部門批准後,可以由副會長或者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聘任的秘書長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異地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異地商會應當設立監事,有條件的設立監事會。監事應當切實履行對異地商會重大決策、財務工作、守法誠信等方面的監督職責。
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三條  異地商會應當完善人事、財務、資產、會議、活動、機構、檔案、證書、印章等各項內部管理制度,並做到認真執行,確保各項事務處理有章可循、運轉順暢。
第二十四條  異地商會應當嚴格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異地商會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舉辦講座、論壇、講壇、年會、報告會和研討會等活動時,應當提前向工商聯報告,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確保活動內容健康、價值導向正確、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會認可。
第二十六條  異地商會應當加強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管理,嚴禁未經批准開展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嚴禁通過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或者變相收取任何費用;對於經批准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應當嚴格按照既定內容、範圍、周期開展活動。
第二十七條  異地商會收取費用的項目和標準,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及規範涉企收費有關規定,收取費用主要用於為會員提供服務及開展業務活動等支出,並依法開具相應票據。收取費用不得在發起人、捐贈人、負責人、會員中分配,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八條  異地商會收取會費應當同時明確所提供的服務項目,設立專賬管理,向會員公布年度收支情況並自覺接受監督,不得強制收費、重複收費,嚴禁只收費不服務。
制定、修改會費標準,須按程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會費檔次一般不超過4級,對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收費標準。
第二十九條  異地商會應當建立信息公開制度,主動向會員公開年度工作報告、財務工作報告、會費收支情況以及經理事會研究認為有必要公開的其他信息;向社會公開登記事項、章程、組織機構、接受捐贈、信用承諾、政府委託事項、可提供服務事項及運行情況等信息,增加透明度和公信力,自覺接受會員和社會公眾監督。
第三十條  異地商會應當按照要求履行重大事項報告義務。
第三十一條 異地商會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章程規定,擅自擴大會員範圍,將不具備入會資格的企業、組織吸納入會;限制或排斥符合資格條件的企業、組織自願加入異地商會;
(二)違反法規及相關政策和章程的規定向會員攤派或者收費;
(三)未經政府依法授權或者委託而行使公共行政管理職能;
(四)利用異地商會開展不正當的經營活動,妨礙市場公平競爭,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五)在異地商會內部拉幫結派,影響異地商會規範運作;
(六)違反社會團體分支機構管理規定擅自設立地域性分會;
(七)異地商會間互相詆毀;
(八)利用異地商會非法為個人牟利;
(九)超越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開展業務合作、舉行論壇(研討會)、舉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對推動業務工作失去實際意義或者造成社會負面影響、民眾反映強烈;
(十)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二條  異地商會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向工商聯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工商聯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民政部門,接受年度檢查。年度工作報告中依法應當公開的信息在統一的社會組織信息平台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三條  工商聯每年對異地商會進行年度工作考評,對會長、監事長、秘書長進行年度履職考核。工商聯會同民政部門,共同督促指導內部管理混亂的異地商會進行整改。
第三十四條  民政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對異地商會依法開展活動情況進行檢查。
異地商會應當配合檢查工作,接受詢問,如實反映情況,並根據檢查需要,提供相關材料,不得以任何形式阻礙或者拒絕檢查。不按規定配合檢查的,民政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成立登記的異地商會,凡與本辦法不相符的,應當在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內依照本辦法有關規定進行規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重慶市民政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對其他與本辦法不符的檔案規定,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重慶市民政局關於印發〈重慶市異地商會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渝民發〔2013〕133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政策解讀
現對《重慶市異地商會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作如下解讀。
一、出台背景
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脫鉤總體方案》,全市符合條件的異地商會完成與行政機關脫鉤工作。為規範脫鉤後異地商會內部治理,更好地適應形勢變化,加強和完善法制保障,促進異地商會健康有序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等相關檔案,市民政局社會組織管理局起草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書面徵求相關主管部門、黨建工作機構意見,在公開徵集社會意見基礎上,徵求市司法局修改意見,形成《管理辦法(送審稿)》,經局黨組會審議通過後正式印發實施。
二、政策依據
(一)《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二)《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改革社會組織管理制度促進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展的意見〉》
(三)《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促進工商聯所屬商會改革和發展的實施意見〉的通知》
(四)《全國性行業協會商會章程示範文本》
三、適用對象
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組織,在其註冊登記地依法自願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為基本特徵的社會團體。
四、主要內容
《管理辦法》共六章38條,具體是:第一章“總則”明確了名稱、性質、會員以及負責人任職要求、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等信息;第二章“登記”規定了成立登記條件、成立登記材料、登記事項、註銷登記等內容;第三章“黨建工作”強調了黨組織建設與功能發揮;第四章“法人治理”確定了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等法人治理結構,規定了負責人、監事、法定代表人、會員的權利與義務,明確了內部管理制度;第五章“監督管理”規定了年度履職考核和年度檢查等內容;第六章“附則”明確了解釋主體、法律效力以及生效時間。與2013年版本相比,主要增加以下內容:
(一)增加黨建工作內容。添加獨立“黨建工作”章節,要求異地商會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成立時同步開展黨組織建設,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載入商會章程,建立統戰工作聯絡員制度,規範黨組織職能職責;明確上級黨組織對所屬商會黨建工作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領導和管理異地商會黨建工作,強化黨建指導在異地商會管理中的作用發揮。
(二)明確管理職能。將《暫行辦法》第六條“政府相關部門(含政府授權的組織)是異地商會的業務指導單位”中“業務指導單位”改為“業務主管單位”,並將業務主管單位由政府相關部門(含政府授權的組織)限定為工商聯,明確我市異地商會實行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雙重管理的管理體制,強化工商聯管理職責。
 (三)強調原籍關係。加強異地商會與原籍地聯繫,申請成立異地商會應當充分聽取其原籍地人民政府或黨委統戰部、工商聯意見,內容包括成立的必要性、會員的代表性、發起單位基本情況,有效提高登記質量。
(四)細化法人治理要求。進一步細化治理規定,如“異地商會的會員充分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表決權、知情權、建議權、監督權等權利,入會自願、退會自由;履行會員義務,按規定繳納會費,接受工商聯監督、執行工商聯決議”“負責人、理事和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制定、修改會費標準,須按程式經會員(代表)大會無記名投票表決通過;會費檔次一般不超過4級,對同一會費檔次不得再細分不同收費標準”等。
五、核心政策問答
(一)什麼是異地商會?
答:異地商會是指由市外同一原籍地的外來投資企業和組織,在其註冊登記地依法自願成立的,以原籍地行政區域名稱命名為基本特徵的社會團體。
(二)成立異地商會需要什麼條件?
答:申請成立異地商會應當由發起人按相關要求,向重慶市(區、縣、經開區)工商聯申請,經審核同意後,向民政部門申請登記。
(三)省級、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應該在哪裡登記成立?
答:省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可以既可以在市級民政部門登記,也可以在區縣級民政部門登記。地市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只能在市級民政部門登記。
(四)縣級行政區域為原籍地的異地商會可以登記成立嗎?
答:對符合成渝地區雙城經濟圈等國家戰略,確有必要成立的縣級原籍地異地商會,由市級民政部門和業務主管單位在徵求有關方面的意見後,按“一事一議”辦理。
(五)異地商會成立時必須建立黨組織?
答:異地商會成立時,應將堅持黨的全面領導載入商會章程。新成立的異地商會應同步建立黨組織,黨組織書記應由商會領導班子中的中共正式黨員擔任;暫不具備組建條件的,可通過選派黨建工作指導員、聯絡員或建立工會、共青團組織等多種方式,擴大黨的工作覆蓋。
(六)異地商會可以開展哪些活動?
答:異地商會應當依照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舉辦講座、論壇、講壇、年會、報告會和研討會等活動時,應當提前向工商聯報告,嚴格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輿論導向和價值取向,確保活動內容健康、價值導向正確、正面效果突出、得到社會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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