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

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成立於1998年11月20日。是重慶市唯一的物業管理行業社會團體。截止2008年12月,有會員企業400多家。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
  • 成立時間:1998年11月20日
  • 會員企業數:400多家
  • 性質:物業管理行業社會團體
主要職能,協會章程,會費管理細則,

主要職能

為政府和企業服務,參與立法,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建立自律機制,做好行業自律;宣貫國家和地方法規,研究行業理論,傳遞行業信息,交流行業經驗,推廣行業先進管理制度和方法,反映會員訴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國內外同行業交流,開展行業培訓和再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培育和發展重慶物業管理市場,促進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

協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是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英文譯名Chongqing Real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縮寫為C.R.P.M.A)。
第二條 本會是由重慶市物業管理和白蟻防治等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專業人士等自願結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本會的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公德;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雙向”服務方針,積極為政府決策服務,協助政府加強行業管理,做好行業自律,倡導公平競爭,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的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行業理論,傳遞行業信息,交流行業經驗,推廣行業先進管理制度和方法,及時反映廣大會員的願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在政府與企業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促進國內外同行業的交流,開展行業培訓和再教育,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培育、發展重慶物業管理市場,促進行業的繁榮和健康發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重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是重慶市民政局。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在重慶市主城區內;本會將根據行業的實際情況完善各分支機構設定事宜。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和本市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協助政府主管部門參與行業立法調研和有關行業的政策決策論證,反映行業的訴求,提出行業的意見和建議。
(二)根據行業特點,制定、監督執行行業的《行規行約》,建立行業自律性機制,規範行業自我管理行為,倡導公平競爭,誠信服務;組織行業評比、行業檢查,對違反《行規行約》損害行業聲譽的行為,採取相應的行業自律措施,涉及違法的,建議有關部門查處。
(三)協助政府主管部門進行行業調查統計,參與制定、修訂行業發展規劃、行業準入條件和各類技術標準與規範,完善行業管理。對不符合技術標準與規範的企業,進行督促整頓,以至建議政府主管部門採取相應措施。
(四)了解掌握行業基本情況,開展行業調研、探索、研討、解決行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
(五)指導物業管理和白蟻防治等涉及行業的工作,為會員的管理和發展提供多種服務。開展多種形式的經驗交流,收集整理國內外管理、技術、市場信息和行業動態,經有關部門批准編輯出版行業報刊、文獻和有關資料;組織參加國內外研討會,促進技術和學術交流;為會員及社會提供行業方面的諮詢、項目策劃、評估、代理招投標等服務;推廣先進技術,組織各類業務講座、培訓及再教育,為會員培訓管理、技術和服務方面的人才,提高行業整體水平和從業人員素質。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為會員的正當行為提供法律等方面的支持;培育業主消費意識,配合政府主管部門協調業主、業委會和會員之間的物業管理矛盾,促進三者關係和諧。
(七)推動行業內外的橫向聯繫,加強重慶與國內外同行的合作,代表行業與國內外同行組織建立聯繫、交流情況和合作以及參加有關活動,擴大重慶物業管理行業在國內外的影響,為本市行業開拓外地市場創造條件。
(八)協助和參與政府主管部門或接受政府主管部門委託的相關工作。
(九)興辦與本會宗旨相適應的經濟實體,開展各種符合本會宗旨和業務範圍內的有償服務。
(十)維護行業形象和整體利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包括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申請加入本會須擁護遵守本協會章程,有加入本會意願的單位和在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的個人。
(一)單位會員:具有獨立的民事法人資格,從事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及其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地方社會團體和有關行業組織。單位會員擔任副會長和副秘書長,須經會長會審定個人資格,交理事會通過。
(二)個人會員:熱心物業管理、白蟻防治等事業,並有一定實踐經驗,在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力和知名度的註冊物業管理師、專家、學者、行業資深人士或從事行業工作多年具有一定影響的專業人士、社會知名人士和有關機構負責人;個人會員可經會長會審定資格並由理事會通過擔任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
第八條 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會長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辦理相關手續,發給會員證。
第九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
(四)取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五)積極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下列情況之一者,取消會員資格:
(一)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損害本會和行業聲譽者;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或連續三次無故不參加本會活動者;
(三)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
(四)自動提出退會者。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三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決定工作方針、任務;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章程;
(五)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六)決定終止事宜;
(七)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須經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同意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六條 理事會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每屆任期5年,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的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並向其報告工作;
(四)聘請名譽會長、顧問;
(五)審議並批准會長的工作報告;
(六)審定年度財務計畫和收支決算報告;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定、變更和撤銷;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決定本會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十)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決定本會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二)、(三)、(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會設立會長會,至少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會長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會長會須有2/3以上出席方能召開,所作出的決定須經到會2/3以上通過;會長會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所作出的決定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作出的重大決定須經理事會通過方可實施。
會長會在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以下職權:
(一)研究決定本會重大事宜和突發性應急事宜;
(二)研究決定秘書處提出的近期工作計畫;
(三)研究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
(四)研究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審定會員申請理事、常務理事、副秘書長、副會長等人選的資格;
(六)向理事會提名本屆增補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人選;
(七)向理事會提名下屆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人選。
第二十一條 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在理事會領導下、秘書處協調下開展工作,其工作按協會年度工作計畫結合本機構的實際情況進行。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行業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最高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副會長、秘書長年齡不超過六十五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或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代表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會、常務理事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議和會長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第二十五條 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派出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選舉通過;提名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派出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受會長委託的事務和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經費與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資助和捐贈;
(三)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二十九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出納不兼任會計。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執行國家有關財務管理制度,並接受會員大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二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前必須接受審計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會終止程式:本會因故需終止活動時,由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提出動議,經會員大會通過,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三十六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三十七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有十名以上會員聯名提議,經理事會研究同意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會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經2007年7月25日會員大會審議通過後,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會費管理細則

第一條 根據“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章程”的規定,會員必須按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二條 會員自入會之日起,須交納當年的會費,會員退會或撤銷會員資格後,不退回當年的會費。
第三條 交納會費的標準:
1、會長單位每年交納8000元;
2、副會長單位每年交納6000元;
3、常務理事單位每年交納4000元;
4、理事會單位每年交納3000元;
5、會員單位每年交納1000元;
6、個人常務理事每年交納800元;
7、個人理事每年交納500元;
8、個人會員每年交納300元。
第四條 會員應於每年第一季度按標準一次交納會費。
第五條 會費的使用範圍:
1、會議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其他會議;
2、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包括外事活動)費用;
3、協會常設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獎金福利;
4、協會常設機構辦公費用及購置必要的辦公器材等費用;
5、其他費用。
第六條 大宗的費用支出,由會長審批。協會常設機構的日常辦公費用由秘書長審批。
重慶市物業管理協會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