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河南商會

重慶市河南商會(英文譯名為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縮寫H.C.C.C)是在河南與重慶市兩地人民政府、政協的大力支持下,由在渝河南籍工商業、科技業及其它相關產業的企業家為主體,於2006年7月29日在重慶市成立的民間社會團體。2008年7月3日,經重慶市民政局核准,重慶市河南商會註冊登記為法人社團組織。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河南商會
  • 外文名: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chongqing
  • 地點:重慶
  • 性質:社會團體
士大夫,商會章程,

士大夫

建國以來,在渝河南人曾為這座西南重鎮的建設和繁榮做出了重要貢獻;伴隨著年輕直轄市的誕生,更多的河南籍企業家投身這塊熱土,充分發揮優秀的中原文化、傳統的豫商美德和豫籍人才資源的優勢,為重慶市經濟建設增磚添瓦,同時也促進了渝豫兩地的經濟交流與發展。
在豫商崛起的時代大潮中,在渝河南籍人士創
業已經有近千家。重慶市河南商會的成立為促進兩地經濟的共同發展提供了一個嶄新的平台,形成了緊密聯繫在渝企業家的橋樑和紐
重慶市河南商會將秉承“團結、交流、拓展、服務”的宗旨,勤奮工作,向重慶人民展示河南燦爛的歷史文化、優秀的豫商精神和嶄新的企業風采,吸引更多的河南企業家來渝投資興業,熱誠為河南籍人士的創業經營牽線搭橋,積極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使商會成為在渝豫商增進交流、加深感情、溝通信息、加強合作的“會員之家”,為河南父老鄉親爭光,為渝豫經濟騰飛添彩!

商會章程

重慶市河南商會章程
(重慶市民政局2008年7月3日核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重慶市河南商會。英文譯名為Hen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縮寫H.C.C.C。
第二條 本商會的性質是由在渝豫籍人士創辦的工商企業及豫籍機構在渝相關單位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聯合性社團法人。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在渝豫商,加強會員企業之間、與兄弟省市商會及經貿組織之間的交流和合作,維護豫籍在渝務工、創業人員的合法權益,為促進渝豫兩地經濟建設與發展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工商業聯合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的住所是:重慶市南岸區萬壽路2號經開大廈1005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商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帶領會員單位規範企業行為,促進行業自律;
(二)反映會員單位的意見和建議,積極參政議政,促進商會企業的健康發展;
(三)為會員提供經濟、技術、生產、管理、融資、人才等信息以及法律法規的諮詢服務和培訓服務,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及本市各行業商務、經貿、技術交流活動及相關活動;
(四)廣泛聯繫其他商會和行業組織,配合渝豫兩省開展有關招商引資活動,開展國內外商務交流與合作。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困難、意見和要求,幫助會員排憂解難;
(六)倡導會員熱心參與社會公益事業,促進兩個文明建設;
(七)為河南省和重慶市的政府和兩地工商業界之間的經濟聯繫與協作牽線搭橋。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凡豫籍在渝的工商業界、教育界、科技界及其他相關業界的合資機構、民營機構及豫籍機構駐渝的辦事處、分公司、子公司等,均可申請入會。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願;
(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無不良記錄;
(四)積極參加本商會活動,按期交納會費。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證明材料;
(二)經秘書處審核批准,報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的商會秘書處發給會員證(同時給企業會員授牌)。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參加會員大會並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和有關會議,獲得本商會提供的各種信息及有關資料;
(三)享有獲得本商會服務及本商會提供各類宣傳平台的優先權;
(四)享有對本商會工作的諮詢權、監督權和批評建議權;
(五)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有向本商會申請獲得援助的權利;
(六)會員有自願入會和退會的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維護本商會合法權益;
(四)協助本商會開展有關會務工作,接受本商會委託辦理的有關事項;
(五)積極向本商會反映情況,及時提供商會建設需要的相關信息資料。
第十二條 本商會會員自願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並交回會員證(牌);會員如果不按規定交納會費或多次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經勸說無效的,由秘書處核實後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十三條 本商會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經查實後予以除名。除名應通過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集體討論並表決通過。
(一)違反國家法律,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從事嚴重違法活動,造成惡劣後果的。
(三)個人行為對本商會名譽有重大損毀的;
(四)違反本商會章程,情節特別嚴重的。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
(四)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年會,每三年舉行一次換屆大會。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議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三年。法定代表人、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不得超過2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副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行使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聘用;
(四 )完成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下達的各項工作;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費;會費收取標準由會員大會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2008年1月1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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