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山東商會

重慶市山東商會

重慶市山東商會成立於2007年,是由重慶市民政局登記、重慶市經濟委員會主管的具有慈善組織屬性的基金會。重慶市山東商會接受主管機關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駐重慶辦事處主任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對商會的決策、運作、資產、財務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山東商會
  • 成立時間:2007年
  • 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
  • 登記單位:重慶市民政局
商會簡介,商會章程,

商會簡介

2007年7月,商會業務主管單位重慶市經濟委員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重慶市民政局,先後下發了同意成立重慶市山東商會的批覆。
重慶市山東商會接受主管機關和社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商會設立監事會,監事會由山東省人民政府駐重慶辦事處主任及相關工作人員組成,對商會的決策、運作、資產、財務等重大事項進行指導和監督。
重慶市山東商會是以山東省駐渝企業、機構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商會的職能是:組織開展聯誼、交流活動;促進會員之間的合作,建立優勢互補、資源共享機制,形成團體優勢,共同發展;提供政策、信息、科技、投融資、法律等諮詢、援助;幫助會員溝通與魯、渝政府有關部門的聯繫,及時反映會員的願望及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組織會員回鄉或赴全國考察投資與合作,為魯渝經濟和社會發展獻計出力;設立會員聯誼會所,為會員提供VIP服務;創辦會刊、網站、公眾號等,搭建信息交流和對外宣傳平台。
凡自願提出申請,承認本會章程,參與本會工作,主動繳納會費,經商會秘書處審查,報理事會或者會長辦公會會批准,均可成為本商會會員;符合條件的可以推選擔任商會理事、常務理事、副會長等職務。本商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商會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團體名稱:重慶市山東商會。
英文名稱:SHANDONG CHAMDER OF COMMERCE IN CHONGQING
縮寫:SCCC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以山東省駐渝企業、機構及山東籍人士在渝創辦或領導的企業、機構為主體,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經營性社會組織,是依法登記的聯合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宗旨: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誠實守信,團結互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推動會員事業發展;構建渝魯經濟交流平台,服務兩地經濟社會進步;團結在渝山東籍各界人士,立足重慶,回報山東。
第四條 本會接受重慶市民政局和重慶市工商聯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重慶市。本會住所:重慶市渝北區華園路1巷1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一)組織市場開拓,發布市場信息,編輯專業刊物,開展行業調查和統計、評估論證、培訓、交流、諮詢、展覽展銷等服務;
(二)組織會員開展參觀、學習、考察等商務、聯誼活動;
(三)促進企業信用體系、誠信自律機制建設,協調會員經營活動中涉及的爭議,維護會員權益,反映會員訴求;
(四)建立與國內外科研、學術機構及商會組織的聯繫與合作,促進“產、學、研、商”結合,提高會員單位的市場競爭力。
(五)組織會員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
(六)承辦山東省各級人民政府委託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機構會員)。
單位會員代表人應由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代表本單位行使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並應保持其相對穩定。
第八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有加入本會的願望,可以自願申請加入本會。
第九條 會員入會應提交的材料和履行的程式:
(一)入會申請表;
(二)單位會員代表人身份證明;
(三)企業(機構)相關資質證明及簡介;
(四)由理事會討論通過;
(五)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予以公告。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本會工作的知情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三)參加本會活動並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 四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按規定交納會費;
(三)維護本會的團結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信息;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二條 會員如有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根據違反法律法規和本章程的行為的性質和後果,經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暫停行使會員權利、除名處理。
第十三條 會員退會須書面通知本會。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一)無正當理由,連續2年不繳納會費;
(二)連續2年不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五條 會員退會、自動喪失會員資格或者被除名後,其在本會的職務、權利、義務自行終止。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一節會員大會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其職權是:
(一)決定本會的發展方針及規劃,確定其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產生辦法;
(四)選舉和罷免負責人、理事、監事。選舉負責人、理事、監事均應採取差額、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五)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六)制定和修改會費收取標準;
(七)決定名稱變更和終止等事宜;
(八)審議理事會提議,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九)制訂或修改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其理事會每屆5年。
會員大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本會召開會員大會須提前10日將會議的議題書面通知會員。所議事項的決定應當作出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十八條 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應當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臨時會員大會由會長主持。會長不主持或者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議的會員或理事會推舉本會一名負責人主持。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表決的事項具備下列條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決定更名和終止事宜,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須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應當由到會會員的過半數,原則上採取差額提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通過;
(三)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等負責人,原則上採取差額提名,應以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以得票數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得低於總票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節 理事會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工作,並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組成。理事會人數比例不得超過會員總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的代表應由該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擔任,單位調整理事代表,應書面通知本會,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備案。該理事同時為常務理事的,一併調整。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提議選舉(增補)和罷免本會負責人、常務理事、理事;
(三)決定名譽職務的設立和人選;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對章程的修改提出建議意見,並負責對章程的條款進行解釋;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八)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和專兼職工作人員的人選;
(九)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審議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畫,審議年度財務預決算;
(十一)決定各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報酬事項;
(十二)制定本會內部各項管理制度;
(十三)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每屆5年,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理事會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者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
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理事2次無故不出席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理事資格。
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選舉常務理事,採取差額選舉,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或者監事會提議,應當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第三節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時,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採取差額方式選舉,由得票多的候選人當選,且得票數不低於總票數的1/2。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人數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三分之一,一般為奇數。
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一、十二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遇有特殊情況可以採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的,可以書面委託其他常務理事代為出席,委託書中應載明授權事項。
常務理事3次無故不出席常務理事會會議,自動喪失常務理事資格。
第二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理事長)召集和主持;會長(理事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理事長)委託一名負責人召集和主持。
經會長(理事長)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務理事提議,應當臨時召開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四節 負責人
第三十條 本會負責人包括會長1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1名,總人數不得少於3人。
涉及換屆選舉工作應由理事會負責,並應成立由上屆理事代表、監事代表、黨組織代表和會員代表組成的專門選舉委員會或領導小組,負責提名新一屆負責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選舉工作。
本會負責人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
(二)遵紀守法,勤勉盡職,個人社會信用記錄良好;
(三)山東籍或山東省駐渝企業、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本會業務領域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經驗和能力,具有較大影響;
(四)身體健康,能正常履責,年齡界限為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六)無法律法規禁止任職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一條 本會主要負責人任期不得超過2屆。秘書長和會長不得由同一人兼任,不得來自於同一會員單位;本會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向會員大會提議人選,採用選任制方法產生。
第三十二條 會長或會長委託的商會負責人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其委託或理事會推選一名負責人代為履行職責。
副會長、秘書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本會卸任或被罷免的會長,不再履行本會法定代表人及其相關職權,應當及時增補會長,並於該會長卸任或被罷免後的20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四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編制財務收支預算、決算,報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審議;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兼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六)制定內部各項規章制度,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
(七)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貫徹會員大會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
(二)監督本會各項規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計畫和年度財務預算的實施;
(三)向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建議議題;
(四)討論一般性事項或者突發性事項處理意向,提交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
會長辦公會須經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能召開會議,其決議須經到會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方為有效。
第三十六條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均應製作會議紀要。形成決議的,應當製作書面決議,並由會長審閱、簽發。會議紀要(記錄)、會議決議應當以適當方式向會員通報,並至少保存20年。
理事、常務理事、負責人的選舉結果須在2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並向會員和社會公開。
第五節 監事會
第三十七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由三名以上監事組成,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推舉產生。
第三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罷免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會(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並對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事項提出諮詢或建議;
(二)對理事、常務理事執行本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會章程或者會員大會決議的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提出依程式罷免的建議;
(三)檢查本會的財務報告,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對負責人、理事、常務理事、財務管理人員損害本會利益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
(五)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本會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 六 )決定其他應由監事會審議的事項。
監事會每季度召開1次會議。
第四十一條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四十二條 發現本會開展活動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本會承擔。
第六節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第四十三條 本會在本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內,根據自身開展業務活動的需要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本會的組成部分,不具備法人資格,不得另行制定章程,並在本會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法律責任由本會承擔。
第四十四條 本會不設立地域性分支機構,不在分支機構、代表機構下再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不得以各類法人組織的名稱命名,開展活動應當使用冠以本團體名稱的規範性全稱,並不得超過本會的業務範圍開展活動。
第四十五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須本會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第四十六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主要負責人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四十七條 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財務由本會統一管理。
第四十八條 本會在年度工作報告中將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有關情況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同時,將有關信息及時向社會公開。
第五章 黨建工作
第四十九條 按照《中國共產黨章程》及有關規定,凡負責人(包括駐會和不駐會人員)、專職工作人員(從業人員)以及相對固定的兼職工作人員中有三名以上正式黨員的,經上級黨組織批准,應設立黨的組織,開展黨組織活動。
第五十條 本會黨組織是黨在社會組織中的戰鬥堡壘,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職責是保證政治方向,團結凝聚民眾,推動事業發展,建設先進文化,服務人才成長,加強自身建設。
第五十一條本會成立(換屆)選舉負責人前,應按規定將負責人人選報上級黨組織審核。本會變更、撤併或註銷,黨組織應及時向上級黨組織報告,實現本會領導班子和黨組織負責人同步調整。
第五十二條 本會負責人應主動支持黨建工作。本會積極為黨組織開展活動、做好工作提供必要條件。黨組織書記參加(列席)本會管理層有關會議。非黨員社會組織負責人應接受邀請積極參加黨組織開展的有關活動。將黨建工作經費納入管理費用列支,並將上級補助黨組織的工作活動經費全額用於黨建工作。
第六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五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提供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繳納的標準在會員大會上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過半數到會會員表決通過,並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本會經費用於:
(一)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
(二)必需的行政辦公和人員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決定的事項。
第五十六條 本會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五十七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五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監督。
本會依法接受捐贈,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捐贈人、資助人對投入本會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
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每年度末,理事會委託社會審計會計機構進行年度財務審計,並將審計結果向會員大會報告。
第六十條 本會的全部資產及其增值為本會所有,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未經會員大會批准,不得以本會名義借債,不得將公款借給外單位,不得以本會名義對其他單位和個人提供經濟擔保。
本會的證書、印章以及有關檔案檔案為本會所有,應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
第六十一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應依法簽訂勞動用工契約,其工資、福利待遇和各項保險等,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六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登記管理機關徵求意見後,提交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六十三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經會員大會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管理機關核准日期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六十四條 本會終止動議由理事會或者常務理事會提出,報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本會終止動議通過後的15日內,由理事會確定人員組成清算組,負責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逾期未成立清算組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指定組成的清算組應當包括具備律師、會計師等執業資格的人員。
第六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並進行清算: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團體發生分立、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五)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六)會員人數低於《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成立登記最低數量;
(七)無法正常召開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第六十六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六十七條 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或者捐贈給社會公益組織。
第九章 附 則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經2018年×月×日第×屆會員大會審議表決通過。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七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一條 本會分支機構是依據業務範圍的劃分或者會員組成特點,設立的專門從事某項業務活動的機構,可以稱分會、專業委員會、工作委員會等。
第七十二條 本會代表機構是在本會住所地以外,承辦本會交辦事項的機構,可以稱代表處、辦事處、聯絡處等。
第七十三條 本會實體機構是經過一定程式批准,有其單獨名稱、印章、職責、任務、內部組織機構、有一定數量工作人員和一定數量經費供其活動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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