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未成年人應當自覺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奮發向上,自尊自愛,積極配合和接受家庭、學校、社會和成年公民的有益教育;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辦法
  • 地區:重慶市 
  • 類型: 政策辦法
  • 作用: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第一條 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最佳化未成年人成長的社會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以下簡稱《未成年人保護法》)、《四川省未成年人保護條例》(以下簡稱《保護條例》),結合重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保護的對象是居住或進入本市的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公民。
第三條 本辦法遵循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實行教育與保護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學校、居(村)民委員會、家庭和每個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予以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第五條 未成年人應當自覺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能力,奮發向上,自尊自愛,積極配合和接受家庭、學校、社會和成年公民的有益教育;對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有依法提出控告和申訴的權利。
第六條 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由各級人民政府領導。市、區(市)、縣設立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
第七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主任委員由人民政府的負責人擔任。
委員會的成員由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會、共青團、婦聯等單位的負責人組成。
第八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的職責:
(一)宣傳和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和有關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檢查、監督本辦法的實施;
(三)協調、指導有關部門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四)接受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的投訴、舉報,對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提出處理建議或者移送有關部門查處;
(五)研究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重大問題,向有關主管機關和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六)推廣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經驗,組織開展有關的學術研究;
(七)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或個人給予表彰、獎勵,或向政府和有關部門提出表彰、獎勵、授予榮譽稱號的建議。
第九條 未成年人保護委員會所必需的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
政府鼓勵和歡迎企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公民、港、澳、台和海外同胞以及外國團體和個人為開展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捐贈或資助。
第十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行為和科學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應當本著“教育者先受教育的”的原則,努力提高自身素質,對未成年人言傳身教。
第十一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保障他們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
對侵犯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或者誘騙、脅迫、教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必須出面制止,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十二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以任何理由使其輟學。
對曠課、逃學、輟學的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主動配合學校共同教育,促其儘早返校就讀,不得放任不管。
第十三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當關心未成年人課外生活和交往活動,注意培養未成年人的文明行為和良好習慣;不得允許未成年人吸菸、酗酒、賭博、參加封建迷信活動和觀賞、閱讀宣揚暴力、色情等有害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視聽讀物;不得攜帶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合其身心健康的活動場所;不得允許未成年人流浪乞討。
第十四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應對未成年人青春期生理、心理的變化給予正確的教育和指導;發現未成年人早戀時,應及時勸告、制止。
第十五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結婚、訂婚、換親、非法同居或做童養媳。
第十六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嚴重侵害被監護的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未成年人本人或有關組織和公民的申請,責令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或者撤銷其監護人的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另行確定監護人。
對未成年的繼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離婚父母的子女,父母都必須依法履行撫育、撫養、教育、監護的義務,不得歧視、虐待或遺棄。
禁止溺嬰、棄嬰。
第十七條 父母或其他監護人不得以未成年人有違法犯罪行為而拒絕履行監護職責。
對有違法行為屢教不改或被判處緩刑、管制的未成年人,必須由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帶領與所在地的街道、派出所、居(村)民委員會或鄉(鎮)政府制定幫教措施進行幫助和教育。
第十八條 學校應當端正教育思想,全面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
學校和教師應當關心愛護學生的身體健康,保證學生必要的休息和參加文娛、體育活動的時間,嚴格執行國家規定的教學計畫,不得任意增加學生的課時和學業量。
學校和教師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歧視或厭棄。
學校和教師應對未成年學生進行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第十九條 學校應加強學籍管理,嚴格執行入學、轉學、休學、復學、借讀、留級等規定,凡應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按當地教育行政部門指定的範圍就讀,學校不得拒絕。
第二十條 學校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不得用罰款手段處罰未成年學生,教師不得擅自停止未成年學生上課。對偶然失足未成年學生,可採取試讀等方式讓其繼續在校學習。
第二十一條 學校應樹立尊師愛生的風氣,教師應以身作則,為人師表,以自身的良好品行教育和影響學生。
學校、幼稚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學校和幼稚園應當維護正常的教學秩序,最佳化育人環境,對校舍、教學設備、體育場所應定期進行檢查維修,發現險情應及時上報,並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未成年學生和兒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三條 學校和幼稚園組織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加集會、進行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並有教師帶領、指導,嚴防發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建立家訪或家長代表制度,密切與家長的聯繫,發現學生曠課、逃學或其他不良行為的,應及時會同家長幫助、教育學生改正。
第二十五條 對有違法或輕微犯罪行為,年齡在十二至十七周歲的學生,應按規定送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家長應積極配合支持,承擔工讀生的生活費用,不得阻攔或拒絕。
工讀校應對學生加強管理教育,完成九年制義務教育,並根據社會需要,進行職業培訓和勞動技術教育。
工讀生學完國中或高中課程,成績及格,表現尚好,由原學校發給畢業證書,不及格的,發給肄業證書。
工讀學校和有條件的普通中學應共同開辦校外工讀班,對普通中學中嚴重違紀或有輕微違法行為的學生進行早期預防性的保護教育。
學校和社會應當關心愛護工讀生,不得在參軍、就業、升學等方面加以歧視。
第二十六條 幼稚園應當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質、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諧發展。
第二十七條 學校、幼稚園應組織教職工學習《未成年人保護法》,學校還應將《未成年人保護法》列入對學生進行法制教育的內容。
第二十八條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學校為主體,家庭為基礎,單位支持參與,居(村)民委員會組織實施,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統一領導的原則完善社區教育,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共同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第二十九條 學校可聘請熱心於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成年公民,作為校外輔導員,協助家庭、學校教育未成年人。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社會團體和有專長的個人為未成年人開展生理、心理和法律諮詢等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 政府、學校和有關部門可採取有效辦法幫助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提高素質,加強他們對未成年人保護的責任。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為加強學校、幼稚園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提供有利條件。在制定規劃、實施城市建設時,應統一考慮學校、幼稚園的設定並統一建設,規劃設計方案應聽取教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學校、幼稚園周圍的單位和居民,應當儘量為學校、幼稚園創造良好環境,控制和減少污染。
不得在中國小校、幼稚園門口擅自擺攤設點和從事影響學校、幼稚園正常的教學秩序和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其他營業活動。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維護、改善和有計畫地新建和擴建少年宮、青少年活動中心,少年科技站等校外教育機構和未成年人的活動場所及文化設施。
有條件的單位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勞動鍛鍊、法律宣傳、安全教育、文化娛樂和寒暑假活動的場所和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任何藉口侵占供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和設施。
第三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和鼓勵廣播、電視、電影、新聞、出版等單位和科學家、藝術家、作家創作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精神產品。
第三十五條 政府有關部門要求加強文化娛樂場所的管理,嚴禁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有害的演出、展覽及各種形式的賭博活動。
電影院、錄相室放映未成年人不宜觀看的電影、錄相,應設定明顯的禁止標誌,禁止未成年人入內。
營業性舞廳及其他不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應設定明顯的禁入標誌,禁止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檯球和電子遊戲機,在學校上課時間不得向中、小學生開放。
第三十六條 機關、團體、學校要加強法制宣傳,教育未在年人遵紀守法,預防和減少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成長。
第三十七條 紀念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展覽館等館所,以及公園等娛樂場所,在傳統節目接待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參觀、娛樂以及平時接待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集體參觀、娛樂時,應實行免費或半價服務;影劇院、體育場(館)寒暑假應安排未成年人專場,實行免費或半價服務;圖書館應為未成年人閱讀提供方便。
第三十八條 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宣傳衛生保健知識,做好疾病的預防工作。
衛生部門應當對兒童實行預防接種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對託兒所、幼稚園衛生保健的業務指導。
第三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銷售危害未成年人健康和安全的玩具、用具、兒童食品等產品。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對已受完規定年限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未成年人,應當統籌安排,由教育、勞動部門或有條件的社會團體、企事業組織進行職業技術培訓,為他們勞動就業創造條件。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和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就業勞動,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安排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有毒、有害和危險的生產作業,或進行過重的體力勞動。
第四十一條 對流浪乞討或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其他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第四十二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發現、發明、專利、著作以及獲得報酬的權利。不得非法剝奪未成年人的榮譽稱號。對有特別天賦或有突出成就的未成年人,家庭、學校、社會都應為他們的健康成長創造條件。
未經未成年人本人和監護人的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未成年人肖像。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私自開拆未成年人的信件,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三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和收容教養、以及被人民檢察院免於起訴,人民法院免予刑事處罰或者判處管制、緩刑的未成年人在升學、就業等方面有和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歧視和阻撓。
第四十四條 家庭、學校和有關組織應當配合工讀校、少年管教所和其他管教場所,共同做好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
對有輕微違法和被判處管制、緩刑,以及保外就醫的未成年人可由鄉(鎮)政府或當地派出所及有關組織和公民組成幫教小組,共同做好教育挽救工作。
第六章 司法保護
第四十五條 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他們進行有效的矯治,防止重新犯罪,促使其健康成長。
第四十六條 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分別組成預審、起訴和審理的專門機構,採取適合未成年人特點的方式進行訊問、審查和審理。
第四十七條 未成年犯應當同成年犯分押分管。暫時有困難的,應積極創造條件分押分管。
第四十八條 人民法院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少年審判法庭、合議庭或者指定專人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案件或者其他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權利或其它合法權益的案件。
第四十九條 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為其指定辯護人。審理時,人民法院可以通知其法定監護人到庭,也可通知對教育、挽救未成年人有利的有關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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