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辦法

《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運維保護,保障城市污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制定的辦法。

2023年12月12日,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印發《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辦法(試行)》,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2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 文號:渝建發〔2023〕7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於印發《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渝建發〔2023〕7號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重慶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有關單位:
現將《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辦法(試行)》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23年12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重慶市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相關配套設施的運維保護,保障城市污水系統安全穩定運行,根據《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重慶市城市管線條例》《重慶市城市排水設施管理辦法》等法規、規章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設施(以下簡稱“城市污水主幹管”)是指:與城市生活污水處理廠相連線的一級污水乾管及其配套檢查井、沉砂井、溢流排口、應急排放口、接入井、通氣設施、管道支墩等設施。
第三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保護應堅持統籌協調、保障安全的原則,確保城市污水主幹管安全穩定運行。
第四條 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工作的指導、監督管理,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工作的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生態環境、城市管理、水利、應急管理等相關部門,在各自職能職責範圍內做好污水主幹管保護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各級排水主管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營維護和保護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將檢查情況及結果向社會公開,發現履責不到位的責任單位、責任人,予以通報,同時按照相關規定予以信用懲戒。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進行檢查、監測;
(二)查閱、複製有關檔案資料;
(三)要求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就有關問題做出說明。
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
第六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為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的第一責任人,負責權屬範圍內的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規範,以及排水主管部門的要求,建立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制度並嚴格執行,定期對城市污水主幹管開展巡查和維護,保障城市污水主幹管設施完好和安全運行。
第七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可以自行對城市污水主幹管進行運維保護管理,也可以依法委託專業單位負責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保護管理工作,委託運維應簽訂運維保護管理協定,明確管理責任。
第二章 運營維護管理
第八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編制年度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方案,並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進行核查;運維方案應明確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範圍、主要內容、現場巡查計畫、設施維護計畫、人員安排及資金來源、規模和管理辦法等。
第九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嚴格按照運維方案開展日常運維工作,並應於年底將運維方案執行情況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進行核查。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對運維方案的執行情況進行定期檢查,並將檢查結果納入相關考核指標體系。
第十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對城市污水主幹管及附屬設施建檔立冊,並在運維工作中及時更新附屬設施狀態。
第十一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對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附屬設施和周邊環境進行巡查,並形成巡查記錄。
城市污水主幹管巡查分為日常巡查、重點部位巡查(明渠接入口、溢流通道、應急排放閘門、建設施工活動地段、高危邊坡地段、臨江泊船地段等)、季節性檢查、節假日檢查、突發性專項檢查等。日常巡查原則不少於每周2次,重點部位巡查不少於每天1次;季節性、重要節日巡查可根據實際需要增加巡查頻率;其他巡查頻率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定。
第十二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在巡查中發現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附屬設施存在破損、堵塞等異常情況,應立即檢查並採取措施修復、疏通,在緊急情況下可採取應急處理措施,並同步向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對修復處置結果進行核查。若存在第三方責任單位,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積極聯繫責任單位立即修復處置。拒不修復處置的,由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督促整改,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三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在每年汛期前後分別對城市污水主幹管進行一次全面檢查和疏浚,同時針對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附屬設施應每年進行一次功能性檢測評估,至少每5年進行一次結構性檢測評估,如發現問題應限期處理,並將問題和處理結果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進行核查。
第十四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定期檢查城市污水主幹管接入情況,掌握接入口位置、服務範圍、管徑、接入形式、截流堰高、截流倍數、來水類型等基本情況,建立並及時更新管理檔案,並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針對截流接入口,上游合流區域短期難以完成雨污分流改造的,合流管網末端截流倍數應嚴格按原設計執行,嚴禁擅自提高截流倍數;上游雨污分流改造完成後,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配合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取消末端截流堰。
第十五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積極構建污水主幹管監測系統,實現對污水主幹管、配套接入口、溢流口、應急排口的水質、流量監測以及針對溢流口、應急排口的實時視頻監控。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編制城市污水主幹管監測方案,明確監測點位、監測形式、監測頻次、監測參數等,做到應測盡測,監測方案應徵得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同意後實施。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於每輪水質監測後匯總、分析水質監測數據,形成水質、流量監測分析報告並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分析報告應對城市污水主幹管運行效能、現狀問題進行定性定量分析。
第十六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對污水主幹管水質、流量監測數據異常點位進行排查,分析問題成因,及時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並積極配合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開展城市污水管網整改工作。
第十七條 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針對城市污水主幹管水質、流量監測數據異常點位、合流排水區域應組織開展雨污分流改造、提質增效等整改工作,提升城市污水主幹管運行效能,同時定期向市排水主管部門報告整改工作開展計畫、推進情況、成效等情況。
第十八條 排水戶排放污水應通過市政污水管網接入城市污水主幹管,嚴禁直接接入污水主幹管。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在巡查工作中應加強對排水戶接入城市污水主幹管的排查,形成問題點位清單,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並積極聯繫相關責任單位限期退出。拒不退出的,由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督促整改,並依法調查處理。
第十九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對城市防洪水位以下沿江沿河城市污水主幹管溢流口、應急排口、檢查井、提升泵站等附屬設施進行排查,並做好防洪防倒灌措施。
第二十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對城市污水主幹管運維工作不到位引起非城市生活污水大量接入的,如管道破損、外水入侵、江(河)水倒灌等,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對接入外水量進行核定,並在相關費用結算中予以扣除。
第三章 安全保護管理
第二十一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有效防範作業安全隱患,確保運維作業過程安全、規範。
從事管網維護、應急排水、井下及有限空間作業時應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設定醒目警示標誌,採取有效措施避免人員墜落、車輛陷落,並及時復原窨井蓋,確保操作規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實。相關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照有關規定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
第二十二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通過數位化手段對城市污水主幹管架空敷設、河道水位以下敷設等風險隱患管段進行實時安全監測,及時發現、管控風險隱患,防患安全事故發生,提高城市生命線安全保障能力。
第二十三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就下列危及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設施安全的行為進行排查,並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依法調查處理。
(一)損毀、盜竊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設施。
(二)擅自拆卸、移動、穿鑿、堵塞和接入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設施。
(三)擅自向城市污水主幹管加壓排放污水。
(四)向城市污水主幹管排放、傾倒劇毒、易燃易爆、動植物油、工業廢油、腐蝕性廢液和廢渣。
(五)向城市污水主幹管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漿等廢棄物。
(六)建設占壓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設施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八)在城市污水主幹管上拴繫船纜停靠船隻。
(九)其他危及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配套設施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四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在城市污水主幹管易受撞擊的臨江架空箱涵段等重點部位加裝防護設施。
第二十五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保護範圍為管道結構外緣水平向外延伸五米,其中主城排水系統A、B、C、D污水主幹管保護範圍為管道結構外緣水平向外延伸二十米。
第二十六條 在城市污水主幹管的保護範圍內,原則上不能從事爆破、鑽探、打樁、頂進、挖掘、取土、沉井施工、井點法降低地下水等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活動。確需開展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動工前應在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配合下,查明管線信息,按照有關技術規範制定設施保護方案,設施保護方案經專家論證通過後,報送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審核,審核通過後方可實施。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將審核結果書面告知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
項目建設單位應組織施工單位、結構安全監測單位按照設施保護方案採取施工保護措施和結構安全監測措施;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指派專業人員進行安全巡查。
結構安全監測單位在監測過程中發現位移、開裂等監測指標達到監測控制限值時,應立即通知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立即停止施工,採取措施消除安全隱患,並告知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及時將現場情況和處置情況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
施工作業過程造成城市污水主幹管及配套設施損壞時,項目建設單位應立即採取處置措施,同時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及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並在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和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監督下限期完成修復,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及時將處置情況報告市排水主管部門。
市級、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單位、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可以進入施工現場檢查設施保護方案落實情況。
第二十七條 在城市污水主幹管的保護範圍外,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發現存在可能影響設施安全的活動時,應立即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責成相關項目建設單位對相關活動的風險性進行評估,若評估結果認為該活動可能影響城市污水主幹管設施安全,針對該活動管理參照城市污水主幹管保護範圍內相關活動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因城市建設需要遷移、改建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附屬設施的,項目建設單位應在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配合下制定拆除、改動方案,其拆除、改動方案應徵得區縣(自治縣)、市級排水主管部門同意,並按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相關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後方可動工。其遷移、改建和採取臨時措施費用,由項目建設單位承擔,但因新建、擴容、提高標準和功能等所新增加的費用,由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承擔。市級、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及其委託單位、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可以進入施工現場對遷移、改建過程進行監督,檢查拆除、改動方案落實情況。
城市污水主幹管及其附屬設施遷移、改建應按照原標準、原規模、滿足同等功能需要實施。
第二十九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城市污水主幹管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預案應明確事故分級、組織體系及職責、應急回響分級及措施、事故後處理、應急保障等內容,並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備案。
第三十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必須配套相應的應急能力,組建專業的搶險搶修隊伍,配備必要的搶險搶修裝備、器材,並定期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和培訓,檢驗、改善和強化應急準備、回響能力。
第三十一條 城市污水主幹管安全事故或者突發事件發生後,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採取防護措施、組織搶修,並向事故發生地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對應急處置過程進行監督,並同步報告市排水主管部門。
第三十二條 排水戶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排放的污水可能危及城市污水主幹管安全運行的,應立即採取措施消除危害,並及時向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等有關部門報告。區縣(自治縣)排水主管部門應立即組織城市污水主幹管權屬單位採取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其他城市污水乾管的運營維護管理和安全保護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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