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委託管理規定

《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委託管理規定》在2005.06.24由重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委託管理規定
  • 頒布時間:2005年06月24日
  • 實施時間:2005年06月24日
  • 頒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經2005年6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00五年六月二十四日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負責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職責和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審查,以及對前述被許可事項的監督管理。
第三條 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結合管理實際,可以委託區縣(自治縣、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履行前條規定的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職責和危險化學品儲存企業設立及其改建、擴建前期審查職責,以及相應的日常監督管理職責。
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決定委託的,應當與受委託部門簽訂委託協定,明確雙方的職責和義務等具體事項。委託後的行政責任由市商貿行政管理部門承擔。
第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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