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於對主城區載貨汽車實施通行證管理的通告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於對主城區載貨汽車實施通行證管理的通告》是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印發的關於載貨汽車通行的通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關於對主城區載貨汽車實施通行證管理的通告
  • 發布單位: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通告作用,實施日期和規定,

通告作用

按照市政府統一部署,為進一步規範主城區載貨汽車通行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提高主城道路交通運行效率,提倡貨車錯峰出行、夜間運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之規定,現就主城區載貨汽車通行證管理相關事項通告如下。

實施日期和規定

一、自2014年4月1日起,對註冊登記地址在主城區(不含北碚區)的三軸以下載貨汽車核發貨運車輛通行證,通行證分黃、紅、綠(A、B)三種顏色,持證車輛按照通行證規定的時間、線路進行通行。
(一)對核定載質量1噸以下的輕型載貨汽車核發黃色通行證。
(二)對核定載質量1噸(含)以上的載貨汽車核發紅色通行證。
(三)對長期從事鮮活物品(菜籃子)、成品油、糧油、急救藥品、醫療廢物、郵政等享受綠色通道政策的物品以及其他特殊物品運輸的載貨汽車核發綠色通行證。
(四)“黃標車”不予發放通行證。
(五)從事市政、照明、環衛設施維護、道路清掃保潔、綠化維護以及工程搶險、道路救援的制式車輛和專項作業車輛無需辦理通行證,但根據其作業需求,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時間和線路通行。
(六)2014年3月21日零時之後註冊登記(含轉移登記)的載貨汽車不予辦理通行證;已申領通行證的車輛因報廢或其他正當理由變更的,可以申請更換通行證。
二、黃色、紅色、綠色通行證實行1車1證,有效期不超過1年,每年3月1日起換髮當年通行證,換髮期間原通行證仍然有效,但使用期限最長不超過1個月;車輛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式和要求申請辦理相應通行證:
(一)需辦理通行證的車輛所有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發放相應的貨車通行證,並做好相關記錄;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辦理黃色或紅色通行證的,向車輛登記地轄區交巡警支隊提出申請(註冊登記地址行政區劃為渝北區,但所在區域屬北部新區的,可在北部新區交巡警支隊辦理)。
(三)辦理綠色通行證的,向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務秩序支隊提出申請。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對重點建設項目施工車輛、大型企、事業單位生產經營必需品運輸車輛以及其他需要臨時通行的不符合黃色、紅色、綠色通行證發放條件的載貨汽車,核發白色通行證(臨時通行證),白色通行證有效期原則上不超過1個月。車輛所有人按照以下程式和要求申請辦理白色通行證:
(一)需辦理通行證的車輛所有人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供行駛證原件及複印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發放相應的貨車通行證,並做好相關記錄;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二)辦理只在某一行政區內通行的白色通行證的,向該行政區所屬交巡警支隊提出申請。
(三)辦理臨時跨區通行的白色通行證的,向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勤務秩序支隊提出申請。
四、2014年4月1日起,所有符合通行證發放條件的載貨汽車所有人,可以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貨車通行證,現有各類貨車通行證在2014年5月1日前繼續有效(含2005年度貨車A、B、C類通行證及各類專用運輸車輛通行證)。
五、對於下列已經設立禁令標誌的路段,載貨汽車應當嚴格按照標誌要求,不得通行或在指定時段通行:
(一)即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所有載貨汽車駛入機場路原人和收費站—雙鳳橋立交路段。
(二)即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所有核定載質量1噸(含)以上的載貨汽車駛入金開大道翠雲立交—古木峰立交路段。
(三)自2014年4月1日起,全天24小時禁止半掛車、全掛車以及車身長度超過18米的重型載貨汽車駛入渝中區的所有道路,江北區觀音橋環道及其以內道路、建新南路、建新北路、建新東路、建新西路,南岸區南坪商圈環道(南坪東路女子醫院路口至原南坪轉盤路段—南坪西路原南坪轉盤至萬壽路上口路段—萬壽路—南城大道萬壽路下口至協信城路段—響水路)及其以內道路、江南大道、石板坡長江大橋。
(四)自2014年4月1日起,每天7:00—21:00,禁止所有外埠載貨汽車、註冊登記地址在主城區以外(含北碚區)的本埠載貨汽車以及註冊登記地址在主城區的三軸(含)以上載貨汽車等未持有有效通行憑證的載貨汽車在以下區域通行:內環快速路江南立交—東環立交—北環立交—西環立交—二郎立交—快速路“四橫線”(二郎立交—陳家坪—龍騰大道—鵝公岩大橋—海峽路—四公里立交)及以內的道路,內環快速路江南立交—茶園立交、高灘岩立交—學堂堡立交、華岩立交至西環立交(單向)以及江北區、九龍坡區、南岸區、渝北區、北部新區、大渡口區的部分核心幹道。
(五)本通告中未涉及的載貨汽車其他限行路段通行規定,以實際道路交通禁令標誌為準。
六、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九十條的規定進行處罰,並依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號)實施記分管理;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本通告所指載貨汽車包括:微型、輕型、中型、重型貨車、掛車、三輪汽車、低速貨車、輪式專用機械車及專項作業車。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重慶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
201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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