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為認真貫徹落實民政部等十部委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民發〔2005〕85號)精神,加快社區基礎設施建設,最佳化社區組織工作環境,改善工作條件,強化社區管理,推進社區建設,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認真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及管理工作的通知
  • 發布單位:重慶市人民政府
一、整合資源,切實解決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
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是社區組織開展工作、提供公共服務的基本條件,也是社區居民參與社區建設和活動的重要平台。各地要根據社區建設工作的需要,進一步整合資源,多渠道、多形式解決好社區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一是社區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屬租借財政撥款行政事業單位公房的,租借單位應當繼續予以優惠、免收租金。二是從國有企業剝離出來主要服務對象仍為原企業職工和家屬的社區組織,其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國有企業應當繼續交給社區組織無償使用。如遇企業改制、分離辦社會職能、出售職工住房等情況,應當將租借給社區組織的房屋產權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無償劃轉給社區組織。三是除企業以外的單位型社區,應由單位無償為社區組織提供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四是有建房土地但無建設資金的社區,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應為社區自建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提供資金。五是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開發建設單位應按每100戶15平方米的標準無償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開發區域或人數達到建一個居委會標準,而提供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面積不能滿足社區組織的工作及公益性服務需要的,不足部分由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負責解決。開發區域或人數不足建一個社區居委會的,開發建設單位按應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建設成本價款交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由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在規劃範圍內統一購買。開發建設單位按標準無償提供的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用房部分,免交土地出讓金和各項稅費。六是各級政府要加大資金投入,統籌安排,逐步解決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公益性服務設施。七是倡導駐社區單位自願贊助。
二、健全功能,切實最佳化社區組織的工作和服務環境
新建(改建、擴建)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房,面積要與工作需要相適應,除完善室內功能外,要有一定的室外活動場地配套(因條件限制,室內、外設施不能在同一地點的,可在同一社區內分設)。室內辦公和活動用房要配備電腦、電視、音像播放設備等必要設施,室外活動場地要配有適合老年人、未成年人以及其他居民民眾的娛樂、健身器材。社區組織開展工作和公益性服務的用水、用氣,按居民用水、用氣價格執行,用電按有關政策執行。對無力承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管理及維修費、水電氣費的社區,當地政府應根據不同情況予以必要的財政補助。
三、加強管理,充分發揮社區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作用
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除企業和個人資助的以外,產權歸當地街道(鎮),社區具有永久使用權。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只能用於社區組織辦公和公益性服務,不得改作他用。各區縣(自治縣、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使用管理辦法,切實做好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日常維護和管理工作。要加強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有關資料的歸檔、建檔工作,防止因管理不善而造成資產流失。要根據社區居民的不同需求,拓展居民公益性服務項目和內容,充分發揮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作用,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服務需求。
四、齊抓共管,切實做好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
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較強的工作,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明確責任、分工協作、齊抓共管,紮實做好社區建設和管理的有關工作。
各級政府要將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十一五”規劃,發展改革部門要及時做好有關工作。
財政部門要不斷加大對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資金的投入力度。對部分困難區縣(自治縣、市)新建、擴建、改建、購買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的,市財政要給予適當補助。
建設管理部門要及時為社區組織辦理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的有關手續;要加強對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全過程的監督管理;積極參與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的控制性詳規及項目選址、定點和方案設計審查等工作;在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項目初步設計審批中,要嚴格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及條文規定進行審查,對不按初步設計面積建設或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開發建設單位,要責令限期整改,並將其不良行為納入房地產開發單位信用檔案。
規劃部門要將社區組織的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凡新建或改建住宅小區,要在項目方案設計審批中,指導開發建設單位選擇位置適中、便於居民辦事和開展活動的地方,按應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面積標準進行規劃設計。對不按規定配置或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不予批准。
國土房管部門要落實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的用地,用地手續優惠辦理。對不提供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房的開發單位不予辦理房屋預售許可手續。
人防、消防、市政等部門要對新建(改建、擴建)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房部分,免收有關規費。
民政部門要將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納入社區建設的重要內容,指導各地認真做好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街道(鎮)要發揮在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管理工作中的主體作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社區組織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務設施用房的選址、協調和驗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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