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關於規範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關於規範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是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為規範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印發的一份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關於規範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發文機關: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 發文字號:渝府辦發〔2014〕49號 
渝府辦發〔2014〕49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有關單位:
市民政局、市公安局《關於規範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2014年5月7日
關於規範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辦法
市民政局 市公安局
為使我市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進一步規範化、制度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民政部公安部關於規範村民委員會印章制發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1〕52號)、《重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辦法》(市人大常委會公告〔2013〕第22號)及《中共重慶市委辦公廳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切實減輕工作負擔加強工作保障強化村(社區)服務功能的意見》(渝委辦發〔2014〕2號)的相關規定,結合實際,特別制定本辦法。
一、嚴格印章的制發程式
(一)印章的規格。村(居)民委員會印章為圓形,直徑為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XX區縣(自治縣)XX鄉鎮或街道XX村民委員會或社區居民委員會名稱,或者名稱前段自左向右環行,後段在五角星下自左向右橫排。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等自治組織的印章名稱只能使用村(居)民委員會或村(居)民委員會X村(居)民小組全稱,一律不得使用如XX合作社、XX農業社等其他名稱作為印章名稱,對不符合規定的印章應當及時更換。印章所用漢字應當使用國務院公布的簡化字,字型為宋體。印章材質以鄉鎮(街道)為單位進行統一規定。
(二)印章的制發。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一律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制發。刻制村(居)民委員會印章,由村(居)民委員會提出意見,交村(居)民代表會議討論,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並出具介紹信;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憑介紹信及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同意設立村(居)民委員會的批覆等手續到所在區縣(自治縣)公安機關辦理準刻手續,併到具備公章刻制資質的廠家刻制。對不按程式刻制村(居)民委員會印章的行為,要進行批評教育,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要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
(三)印章的變更。村(居)民委員會撤銷或者合併,被撤銷或合併的村(居)民委員會的印章不得繼續使用,制發機關應予及時收繳。村(居)民委員會因故需要更換印章,制發機關應在頒發新印章的同時收繳其舊印章。村(居)民委員會印章遺失,應及時向制發機關報告並申請補發,應予補發的由制發機關登記並辦理補發。制發機關應以適當方式公告新印章啟用和舊印章作廢。使用已作廢村(居)民委員會印章的,根據造成的後果依法處理。
二、規範印章的使用範圍
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主要用於日常工作和為村(居)民出具相關證明。
(一)日常工作用印範圍。
1.村(居)民委員會主持召開的村(居)民會議和村(居)民代表會議決議;
2.以村(居)民委員會名義印發的各種公文、材料等;
3.村、社區公開欄內定期公布的村(居)務公開內容和應及時公開的村、社區重要事項;
4.向村(居)民公布的通知、告示、宣傳材料等;
5.村(居)民委員會的統計報表和檔案;
6.村、社區共建活動和資源共享等協定;
7.其他依法應使用印章的事項。
(二)出具證明用印範圍。
1.村(居)民在本村(社區)居住情況,參加村、社區活動情況的證明;
2.村(居)民申請子女助學金補助、捐助和學雜費減免等事項的家庭基本情況的核實或證明,以及受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申請人的委託,村(居)民委員會代為提交的申請材料;
3.根據村(居)民的需要,村(居)民委員會對職責範圍內能夠如實掌握情況給予的證明;
4.其他依法應為村(居)民提供證明蓋章的事項。
(三)下述文字材料不能加蓋村(居)民委員會印章。
1.違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的;
2.事實不清或需要國家機關或有關部門審查核實的;
3.上級有關部門明令禁止或限制從事的行為及其他不能加蓋印章的。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對延伸到村、社區的用印情況進行清理,不得違反規定和越級要求村(居)民委員會蓋章。
三、嚴格印章的管理制度
村(居)民委員會印章是村(居)民自治權利的象徵,印章使用管理必須堅持“依法自治、分級負責、審批用印”的原則。全市各級民政部門要加強對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的指導,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建立印章使用的審批、登記、備案制度,並納入村(居)民自治章程和村規民約之中。
(一)實行專人保管。村(居)民委員會印章要由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專人保管,保管人由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提名,村(居)民委員會討論決定。印章使用的審批人與印章保管人不得為同一人。村(居)民委員會印章存放和使用地點在村(居)民委員會辦公室,未經村(居)民委員會主任批准,不得帶出存放地點使用。因特殊原因,確需到存放地點以外使用印章的,應經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同意,報告鄉鎮(街道)相關負責人後,派遣2人以上專人攜帶前往。
(二)嚴格審批程式。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須經村(居)民委員會主任審閱簽名批准後,由印章管理人員執行。凡涉及重大問題需經公示或由村(居)民會議、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的,應待公示結束或表決通過後蓋章。村(居)民要求村(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的,應向村(居)民委員會提供證明事項的有關佐證資料,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無誤後方可蓋章證明。如違反上述程式,印章保管人員有權阻止或拒蓋公章。
(三)建立登記備案制度。印章使用情況應由印章保管人員登記在用印登記簿上,登記內容包括用印時間、用印內容、用印份數、簽批領導、經辦人員等。用印登記簿納入村(居)務檔案管理的項目以備查考。
(四)做好移交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監督做好村(居)民委員會換屆後的印章移交工作。換屆選舉工作結束後,上一屆村(居)民委員會應在10天內向本屆村(居)民委員會移交印章。拒不移交村(居)民委員會印章的,由制發機關負責追繳,並追究責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屆內被集體罷免的,印章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暫時代管,並在重新選舉產生新的村(居)民委員會後3日內交還。
四、建立印章的監督機制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公安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高度重視,認真做好村(居)民委員會印章使用管理的有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規範管理使用印章。村(居)民委員會對凡不涉及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的印章使用情況要納入村(居)務公開的內容;印章保管人員應當每月初向村(居)民委員會全體成員報告上月印章使用情況,村(居)民委員會對外出具的證明材料上應當註明經辦人及聯繫方式。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使用印章為村(居)民辦理相關證明等手續時,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使用印章,不得藉機刁難拖延,也不得藉機吃、拿、卡、要,以任何理由為藉口收取蓋章出證費用,違反有關規定並經查證屬實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違法違規使用印章的,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村(居)民小組的印章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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