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斯本病人權利宣言在1981年10月葡萄牙首都里斯本召開的世界醫學大會上通過,並在1995年9月和2005年10月分別在印度尼西亞巴厘和智利聖地亞哥的會議上進行修訂。里斯本病人權利宣言在維護病人正當權益和促進人權進步方面有重要的意義
Declaration of Lisbon on the Rights of the Patient
宣言包括序言、原則和病人(Patient)應享有的11項權利等內容,里斯本病人宣言鄭重聲明,病人獲得優質醫療服務的權利、對病情的知情權、對醫生和醫療機構的選擇權、對治療方案的決定權等權利必須得到保障。宣言確定醫生和醫療機構必須尊重這些權利,並履行自己的責任和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