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是國家醫療保障局建立的相關制度。旨在發揮醫藥產品集中採購市場的引導和規範作用,對給予回扣、壟斷漲價等問題突出的失信醫藥企業採取適當措施,促進醫藥企業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促進醫藥產品價格合理回歸,維護人民民眾的切身利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
  • 制度發布時間:2020年8月 
  • 發布單位:國家醫療保障局
  • 制度依據: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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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導意見

發布

2020年8月28日,國家醫療保障局發布《國家醫療保障局關於建立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的指導意見》(醫保發〔2020〕34號)
為了提升信用評價標準化規範化程度,加強區域間信用評價工作的協調性和均衡性,促進各地統一信用評價的尺度,公平有序地開展信用評價工作,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同步研究制定了與《指導意見》相配套的操作細則。
第一項是《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操作規範》,主要是針對評價過程中涉及的相關概念給予統一的解釋說明,分別圍繞目錄清單、企業承諾、信息記錄、信用評級、分級處置、信用修復等各項機制,明確了操作的主體客體、方法步驟、時間要求、注意事項等,並且就一些理解上容易出現分歧的事項,採取舉例的方式進行說明。
第二項是《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對於如何將醫藥企業具體的失信事實轉化為對應的信用評級結果的問題,按照“比例原則”建立量化的規則體系,使失信程度和責任大小基本對等,使區域之間的裁量尺度公平統一。同時,還會明確醫藥企業可以修覆信用的措施和對應的修復效果。

目錄清單

國家醫療保障局印發《指導意見》的同時,還公布了信用評價的目錄清單,確定了納入評價範圍的具體事項。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制度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目錄清單(2020版)

制度內容

具體內容

信用評價制度具體包括6方面內容:
一是建立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國家醫療保障局制定信用評價目錄清單,將醫藥商業賄賂、涉稅違法、實施壟斷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擾亂集中採購秩序、惡意違反契約約定等有悖誠實信用的行為納入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範圍。
二是建立醫藥企業主動承諾機制。醫藥企業參加或委託參加藥品和醫用耗材集中採購、平台掛網等,向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提交書面承諾,承諾事項包括杜絕失信行為、承擔失信責任、接受處置措施等。
三是建立失信信息報告記錄機制。採取企業報告與平台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醫藥企業應主動及時向失信行為發生地的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報告失信信息。省級集中採購機構定期梳理匯總、採集校驗醫藥企業失信信息。後續國家醫療保障局將積極推動與相關部門建立案源信息的共享交流機制,不斷提高信息獲取的及時性、準確性和完備性。
四是建立醫藥企業信用評級機制。省級集中採購機構依據法院判決或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開展信用評級,根據失信行為性質、情節、時效、影響確定醫藥企業在本地招標採購市場的信用等級,動態更新。
五是建立失信行為分級處置機制。省級集中採購機構根據醫藥企業信用評級,分別採取書面提醒告誡、依託集中採購平台向採購方提示風險信息、限制或中止相關藥品或醫用耗材投標掛網、向社會公開披露失信信息等處置措施。情節特別嚴重時,失信企業將面臨喪失集中採購市場的風險。
六是建立醫藥企業信用修復機制。失信行為超過一定時限或依法撤銷的,不再計入信用評價範圍。給予醫藥企業申訴和整改期,鼓勵企業採取剔除價格中的虛高空間、退回或公益性捐贈不合理收益等切實措施主動修覆信用。

失信等級

《醫藥價格和招採信用評價的裁量基準》,則對於如何將醫藥企業具體的失信事實轉化為對應的信用評級結果的問題,按照“比例原則”建立量化的規則體系,分別對“一般”“中等”“嚴重”和“特別嚴重”四個失信等級所涉及的具體情形進行了詳細描述。同時,還在附屬檔案中列出了“主動修覆信用措施和裁量基準對應關係表”,明確了醫藥企業可以修覆信用的措施和對應的修復效果。

失信名單

  • “嚴重”失信
2022年8月4日,國家醫療保障局醫藥價格和招標採購指導中心公布了新一批價格招採信用評價“特別嚴重”和“嚴重”失信的企業,匯總了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各省份評級為“特別嚴重”和“嚴重”失信的醫藥企業情況,此次公示企業為兩家。
根據德欽縣人民法院判決,雲南同豐醫藥有限公司向迪慶香格里拉人民醫院有關人員給予回扣或不正當利益,以使其經營的藥品獲得額外的交易機會、競爭優勢和銷售數量,累計折合人民幣60萬餘元。該失信行為生效時間為2022年2月24日,雲南省級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按照價格招採信用評價制度規定,評定企業“嚴重”失信。
根據寧夏回族自治區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寧夏閩寧醫藥有限公司向固原市人民醫院有關人員給予回扣或不正當利益,以使其經營的藥品獲得額外的交易機會、競爭優勢和銷售數量,累計折合人民幣114萬餘元。該失信行為時效標準的起始時間為2022年3月31日,寧夏回族自治區醫藥集中採購機構按照價格招採信用評價制度規定,評定企業“嚴重”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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