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4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 《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為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 發布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發展歷史
局部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
現行《規程》條文 | 修訂《規程》條文 |
目 次 | 目 次 |
14 呼叫信號系統 14.1 一般規定 14.2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 14.3 護理呼叫信號系統 14.4 病房探視系統 | 14 呼叫信號系統 14.1 一般規定 14.2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 14.3 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 14.4 病房探視系統 |
15 運維 | |
附錄一(規範性) | |
4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 4.3 Distribution System 4.4 Emergency Power 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 4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 4.3 Distribution System 4.4 Emergency Power 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
5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5.1General Requirement 5.2P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5.3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 5.4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 5.5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 | 5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5.1General Requirements 5.2P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5.3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 5.4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 5.5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 |
6 P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20 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 6.4 MedicalHigh-energy X-ray Equipment 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 | 6 P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 6.4 Medical High-energyX-ray Equipment 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 |
7 Wiring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 7.3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 | 7 Wiring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 7.3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 |
8 Electrical Light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 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 8.4 Emergency Lighting 8.5 Lighting Control 8.6 Medical Mark Lighting 8.7 Energy Saving of Lighting | 8 Electrical Light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 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 8.4 Emergency Lighting 8.5 Lighting Control 8.6 Medical Marksign Lighting |
9 Lightning, 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Lightning 9.3 Earthing 9.4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9.6 Harmonic Control | 9 Lightning, 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 Lightning 9.3 Earthing 9.4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9.6 Harmonic Control |
14 Calling Signal System 14.1 General Requirement 14.2 P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 14.3 Nursing Call Signaling System 14.4 P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 14 Calling Signal System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P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 14.3 NursingCallecho Signaling System 14.4 P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 |
15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 |
Appendix 1(Normative) | |
1 總 則 | 1 總則 |
1.0.1為統一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能環保、技術先進、維護管理方便,制定本規範。 | 1.0.1為統一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低碳節能環保、技術先進、維護管理運維方便,制定本規範。 |
2 術語和代號 | 2 術語和代號 |
2.1.1醫療系統 medical system 醫療本身的結構與功能 2.1.2接觸部件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與患者有軀體上接觸的醫療電氣設備部件。 | 2.1.1 醫療用電氣系統 medical electrical(ME) system 醫療本身結構與功能由製造商定義的通過功能連線或多位插座連線的多台設備的組合,其中至少有一台醫用電氣設備。 2.1.2接觸部件 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與患者有軀體上接觸的醫用療電氣設備部件。 2.1.5醫療場所 medical location 用以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監測和護理的場所。 2.1.6醫用電氣設備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ME equipment 用於患者診斷治療監護,消除或減輕疾病傷害殘疾,可向患者傳送或從患者獲取反饋信息,或檢測這些傳送或反饋信息的電氣設備。 |
2.2代號 | 2.2代號 |
CCU危症監護病房critical care unit CT計算機化斷層顯像computed tomography ECT 電休克治療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UPS 不間斷電源裝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 CCU危症監護病房critical care unit CTX射線計算機化斷層攝影設備顯像X-ray computedr tomography equipements ECT 電休克治療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發射型計算機斷層掃瞄器,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包括PET和SPECT。 UPS 不間斷電源裝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AGV自動導引運輸車 Automated Guided Vehicle HIS醫院信息系統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 |
3醫療場所分類 | 3醫療場所分類 |
3.0.1醫療場所應根據對電氣安全防護的要求分為下列三類: 10類:不使用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的醫療場所; 21類: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表、體內(除2類醫療場所所述部位外)接觸的醫療場所; 32類: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內接觸、手術室以及電源中斷或故障後將危及患者生命的醫療場所。 | 3.0.1醫療場所應根據對電氣安全防護的要求分為下列三類: 10類:不使用醫療用電氣設備接觸部件或醫用電氣系統的醫療場所; 21類:醫療用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表、體內(除2類醫療場所所述部位外)接觸或醫用電氣系統可接觸患者體表或侵入到患者體內,且電源中斷不會對患者造成安全風險的醫療場所; 32類:醫療用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內接觸、手術室以及電源中斷或故障後將危及患者生命或醫用電氣系統可接觸患者體表或侵入到患者體內,且電源中斷會對患者造成安全風險的醫療場所。 |
3.0.2醫療場所的用電設備在工作電源中斷或供電電壓驟降10%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s時,備用電源應按表3.0.2規定的切換時間投入。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表3.0.2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 註: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電氣設備及照明; 2 (b)指的是不作為手術室時。 | 3.0.2醫療場所的用電設備在工作電源中斷或供電電壓驟降10%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s時,備用電源應按表3.0.2規定的切換時間投入。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表3.0.2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 註: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電氣設備及照明須在0.5s內或更短時間內恢復供電的照明和維持生命用的醫用電氣設備; 2 (b)指的是不作為手術室時;。 3 (c)指的是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大於15s,但應儘快自動恢復供電。 |
3.0.3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要求恢復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時,自備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應小於3h。 2 其他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宜小於24h。 | 3.0.3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要求恢復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時,自備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應小於3h。 2 其他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宜小於24h。 |
4供配電系統 | 4供配電系統 |
4.1.1醫療建築的供配電系統應根據醫療場所的特點、對供電連續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電容量、當地的供電條件和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並應安全可靠。 | 4.1.1醫療建築的供配電系統應根據醫療場所的特點、對供電連續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電容量、當地的供電條件和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並應安全可靠。 |
4.1.3 變電所地面標高不宜低於當地防澇水位及歷史最高洪水水位。 | |
4.1.4變電所地面應高於本層地面0.35m,且變電所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 |
4.1.5變電所進出建築物外牆處宜設進出線間,進出建築物外牆的管線應採取防水鋼板及管內封堵等防水措施,進出線間應設水浸報警系統及排水措施。 | |
4.1.6 潔淨區與非潔淨區、清潔區與污染區,末端管線宜各自獨立。 | |
4.1.7 “平疫結合”區域供電系統應獨立,並應預留應急供電系統電源接口及管線路由。 | |
表4.2.1醫療建築用電負荷分級 註:1 其他醫療機構用電負荷可本表進行分級;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負荷分級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3 用電負荷的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按本規範表3.0.2執行。 | 表4.2.1醫療建築用電負荷分級 註:1 其他醫療機構用電負荷可本表進行分級;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負荷分級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3 用電負荷的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按本規範表3.0.2執行。 |
4.2.2 醫用氣體供應系統中的真空泵、壓縮機、制氧機等設備負荷等級及其控制與報警系統負荷等級應為一級。 | 4.2.2醫用氣體供應系統中的真空泵、壓縮機、制氧機、醫用焚燒爐等設備負荷等級及其控制與報警系統負荷等級應為一級。 |
4.3.1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由雙重電源供電,其中一路電源或變壓器中斷供電時,另一路電源或變壓器應能承擔全部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的負荷、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 2配變電所選址應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並不應與診療設備用房、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病房等相貼鄰; 3除消防負荷外的一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宜在末端配電箱處或用電設備處自動切換; 4除消防負荷外的二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可在配變電所或總配電箱處切換。 | 4.3.1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由雙重電源供電,其中一路電源或變壓器中斷供電時,另一路電源或變壓器應能承擔全部一級負荷中的特級別重要的負荷、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 2配變電所選址應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並不應與診療設備用房、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病房等相貼鄰; 3除消防負荷外的一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宜應在末端配電箱/櫃處或用電設備處自動切換; 4除消防負荷外的二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可在配變電所、或分區總配電箱/櫃或末端配電箱/櫃處切換; 5 醫療場所的避難間,宜由雙電源配電箱/櫃獨立迴路供電。 6 配電箱/櫃均應設定在非潔淨區。 7 電源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裝置應具有中性線分斷功能,需要對其進行線上維護時應增設旁路;轉換動作時間應滿足負荷連續工作允許的最大斷電時間。 |
4.3.3當配電變壓器不能達到設備對供電電壓質量要求時,可配置有載調壓變壓器。 | 4.3.3當無載調壓配電變壓器不能達到設備對供電電壓質量要求時,可配置有載調壓變壓器。 |
4.3.4地震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電氣設備應採取抗震措施。 | 4.3.4 地震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電氣設備應按《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採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
4.3.5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設計及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相關規定。 | |
4.4.2 正常市電供電電源停電或故障時,應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保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用電,並宜保證一級負荷的用電。 | 4.4.2 正常市電供電電源停電或故障時,應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保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級負荷用電,並宜保證一級負荷的用電。 |
4.4.3 應急電源應根據其容量、供電時間等因素選擇相應的形式,並可採用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乾電池等。 | 4.4.3 應急電源應根據其容量、供電時間等因素選擇相應的形式,並可採用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等、乾電池。 |
4.4.4 柴油發電機房不宜與診療設備用房、住院部、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等貼鄰。當受條件限制而貼鄰時,應採取機組消聲及機房隔聲等綜合治理措施,治理後的環境噪聲不應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1類標準的規定,且機組的排煙不應對診療構成影響。 | 4.4.4 柴油發電機房不宜與診療設備用房、住院部病房、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等貼鄰。當受條件限制而貼鄰時,應採取機組消聲及機房隔聲等綜合治理措施,治理後的環境噪聲不應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1類標準的規定,且機組的排煙不應對診療構成影響。 |
4.4.6 要求中斷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的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應設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且宜為線上式。TN-S系統中的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輸出端為三相時,應加裝三相隔離變壓器並做重複接地。 | 4.4.6 要求中斷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的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應設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且宜為線上式。TN-S系統中的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輸出端為三相時,應加裝三相隔離變壓器並做重複接地。 |
4.4.6A 不間斷電源裝置宜按科室相對集中設定,其蓄電池組應設監測報警系統及過度充電等保護措施。 | |
4.4.7應急電源為柴油發電機組時,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應急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5min。 | 4.4.7應急電源為柴油發電機組時,手術部、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不大於0.5s的負荷,不間斷電源裝置蓄電池供電時間不宜小於30min,其他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蓄電池應急供電時間不應小15min。 |
4.4.8 手術部、ICU、產房等場所附近的一部病床梯,可由不間斷電源裝置供電,且蓄電池供電時間不宜小於30min。 | |
4.4.9 三級醫院變電所設在地下室時,宜在當地20年一遇防洪澇水位及歷史最高洪水水位標高以上樓層預留臨時應急電源所需的接口、配電箱/櫃,並在豎井內預留管線敷設條件。 | |
4.5.1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配變電所宜設定電能管理系統。兩個及以上配變電所宜集中監測。 | 4.5.1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配變電所宜設定電能管理系統;。兩個及以上配變電所宜集中監測。 |
4.5.3電能管理系統應由配變電所直接供電,且當設定遙控功能時,應按醫院的最高負荷等級供電。 | 4.5.3電能管理系統應由配變電所直接供電,且當設定遙控功能時,應按醫院的最高負荷等級供電。 |
5低壓配電 | 5低壓配電 |
5.1.6 分區總配電箱/櫃、配電箱/櫃應設定在2類醫療場所外且與用電設備在同一防火分區;配電箱/櫃應有明確標識,非授權人員不允許操作。 | |
5.1.7 TN-S系統插座及安裝高度低於2.5m的燈具或標識供電迴路,應設定過電流保護及額定剩餘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並宜裝設電弧故障保護電器。 | |
5.1.8 下列場所應設定非手動控制開關,自動感應開關應採用市電供電: 1 公共衛生間和“平疫結合”區域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護士站、治療室、中心(消毒)供應室、監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3 產房、手術刷手池、無菌室、血液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4 診室、檢驗科等房間的洗手盆; 5 有無菌要求或防止院內感染場所的衛生器具; | |
5.1.9 傳染科、“平疫結合”區域、公共區域等需要消毒場所,開關、插座面板應採用耐腐蝕、光滑且不易吸附的材料。 | |
5.1.10體育館、展覽館、廠房、大型庫房等具有臨時醫療災備功能的場地,應預留所需的供電管線路由、配電設備、接地設施等。 | |
5.2.1手術部的供電電源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提供。 | 5.2.1手術部的供電電源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提供。雙電源切換可設定在手術部總配電櫃處,手術室專用配電箱/櫃應採用放射式供電。雙電源切換也可根據需要設定在手術室。 |
5.2.2總配電櫃應設在非潔淨區。每個手術室應設有一個獨立的專用配電箱,且配電箱應設在該手術室的清潔走道,不得設在手術室內。 | 5.2.2總配電櫃應設在非潔淨區。每個手術室應設有一個獨立的專用配電箱/櫃,且配電箱/櫃應設在該手術室的非清潔淨走道,不得設在手術室內。 |
5.2.3手術室的空調設備應能在室內自動或手動控制,控制裝置顯示面板宜與手術室內牆面齊平,空調設備檢修口應設在手術室外。 | 5.2.3手術室的空調設備應能在室內自動或手動控制,控制裝置顯示面板宜與手術室內牆面齊平,空調設備的配電和控制元件檢修口應設在手術室外。 |
5.2.4手術室內診療設備用插座,應至少設定3台插座箱,插座箱宜分牆面安裝,插座箱上應設接地端子。 | 5.2.4手術室內診療設備用插座,應至少設定3台診療設備插座箱及1台非診療設備插座箱,插座箱宜分牆面安裝,插座箱上應設接地端子,兩類插座箱應有明顯的文字及顏色標識。 |
5.3.12類醫療場所的TN-S系統的每個終端配電迴路均應設定短路和過負荷保護。 | 5.3.12類醫療場所的TN-S系統的每個終端配電迴路均應設定短路和過負荷保護。 |
5.3.2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照明迴路應加裝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 5.3.2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照明迴路應加裝剩餘電流保護裝置電器,並宜裝設電弧故障保護器。 |
5.3.3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電源應與病房照明分迴路供電。 | 5.3.3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電源應與病房照明及插座分迴路供電。 |
5.4.32類醫療場所的同一患者區域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插座箱、插座組,應至少由專用的兩迴路供電,每迴路應設定獨立的短路保護,且宜設定獨立的過負荷報警。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插座應有固定的明顯標誌。 | 5.4.32類醫療場所的同一患者區域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插座箱、插座組,應至少由專用的兩迴路供電,每迴路應設定獨立的短路保護,且宜設定獨立的過負荷報警,每迴路插座數量不應超過6個;。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插座應有固定的明顯標誌。 |
5.4.42類醫療場所除手術台驅動機構、X射線設備、額定容量超過5kVA的設備、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外,用於維持生命、外科手術、重症患者的實時監控和其他位於患者區域的醫療電氣設備及系統的迴路,均應採用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供電。 | 5.4.42類醫療場所除手術台驅動機構、X射線設備、額定容量超過5kVA的設備、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外,用於維持生命、外科手術室、重症患者的實時監控和其他位於患者區域的醫用療電氣設備及醫用電氣系統的終端迴路,均應採用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供電。 |
5.4.5醫療用途相同且相鄰的一個或幾個房間內,至少應設定一個獨立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除只有一台設備並由單台專用的醫療場所局部IT隔離變壓器供電外,每個房間應配置絕緣故障監測裝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流內阻不應小於100kΩ; 2 測量電壓不應超過直流25V; 3 測試電流在故障條件下峰值不應大於1mA; 4 應設定絕緣故障報警,在絕緣電阻最遲降至50 kΩ時應能報警、顯示,並應配置試驗設施。 | 5.4.5 醫療用途相同且相鄰的一個或幾個房間內,至少應設定一個獨立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除只有一台設備並由單台專用的醫療場所局部IT隔離變壓器供電外,每個房間應配置絕緣故障監測裝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流內阻不應小於100kΩ; 2 測量電壓不應超過直流25V; 3 測試量電流在故障條件下峰值不應大於1mA; 4 應設定具有絕緣故障監測和報警功能,在絕緣電阻最遲降至50 kΩ時應能報警、顯示,並應配置試驗設施。;宜具備故障定位功能; 5 絕緣監測設備和故障定位設備應具備通信接口;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宜設定集中管理系統並將定位信息與實時監測絕緣電阻值傳送至集中管理系統。 |
5.4.6用於2類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隔離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隔離變壓器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供電時,空載時出線繞組測得的對地泄漏電流和外護物(外殼)的泄漏電流均不應超過0.5mA; 2應設定過負荷和超溫監測裝置; 3為單相移動式或固定式設備供電的醫療IT系統,應採用單相隔離變壓器,其額定輸出容量最小應為0.5kVA,但不應超過10kVA; 4當需通過IT系統為三相負荷供電時,應採用單獨的三相隔離變壓器供電,且隔離變壓器二次側輸出線電壓不應超過250V。 | 5.4.6用於2類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隔離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隔離變壓器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供電時,空載時輸出線繞組測得的對地泄漏電流和外護物(外殼)的泄漏電流均不應超過0.5mA; 2應設定過負荷和超溫監測裝置; 3為單相移動式或固定式設備供電的醫療IT系統,應採用單相隔離變壓器,其額定輸出容量最小應為0.5kVA,但不應超過10kVA; 4當需通過IT系統為三相負荷供電時,應採用單獨的三相隔離變壓器供電,且隔離變壓器二次側輸出線電壓不應超過250V。 |
5.4.7三級醫院的ICU病房內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宜設定絕緣故障監測的集成管理系統。 | 5.4.7三級醫院的ICU病房內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宜設定絕緣故障監測的集成管理系統。 電弧故障檢測器(AFDD)不應設定於醫用 IT 系統中。 |
5.4. 10 醫用 IT配電箱供電半徑應小於25m,並應考慮泄漏電流的影響。 | |
5.5.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二級以下醫院宜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 | 5.5.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二級以下醫院宜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 醫療建築電源及通信線纜應選擇燃燒性能B1級及以上、產煙毒性為t0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線纜。 |
6 常用診療設備配電 | 6 常用診療設備配電 |
6.1.2大型診療設備應採用專用迴路供電,且當診療設備容量較大或數量較多時,宜配置專用配電變壓器。診療設備的電源系統應滿足設備對電源內阻或線路允許壓降的要求。 | 6.1.2大型診療設備應採用專用迴路供電,診療設備電源內阻應滿足產品要求,當無參考資料時宜按小於80mΩ設計;且當診療設備容量較大或數量較多時,宜配置專用配電變壓器。診療設備的電源系統應滿足設備對電源內阻或線路允許壓降的要求。 |
6.1.6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診療設備配電箱,應設定在便於操作處,不得安裝在射線防護牆上。 | 6.1.6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診療設備配電箱/櫃,應設定在便於操作處,不得安裝在射線防護牆上。 |
6.1.8醫用X射線機房、醫用高能射線設備機房及治療室、核素放射源治療室等需要防止射線及核素外泄的房間,應設定門、機、警示燈聯鎖控制裝置。 | |
6.1.9 與大地無絕緣要求的電磁禁止室宜採用多點接地方式;要求單點接地的電磁禁止室應採用單點接地,其禁止體與建築物地面、柱、梁、牆之間必須絕緣,且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於10kΩ。 | |
6.2.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主機、冷水機組應分別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且主機宜採用兩路供電,冷水機組應採用兩路供電。 | 6.2.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主機、冷水機組應分別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且主機宜採用兩路供電,冷水機組應採用兩路供電。 |
6.2.3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掃描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的電氣管線、器具及其支持構件不得使用鐵磁物質或鐵磁製品; 2 進入室內的電源線路應進行濾波; 3 掃描室禁止體應可靠接地。 | 6.2.3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掃描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的電氣管線、器具及其支持構件不得使用鐵磁物質或鐵磁製品; 2 進入室內的電源線路應進行濾波; 3 掃描室禁止體應可靠接地。 4 核磁共振類特殊用途的禁止體,應選擇鋁、銅或不鏽鋼等非鐵磁性材料。 |
6.3.3醫用X射線設備的供電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X射線設備不應與其他設備共用同一供電迴路; 2 當X射線設備額定球管電流大於或等於400mA時,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 3 治療用CT設備、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設備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的兩路供電; 4 多台單相、兩相的X射線設備,應接在電源不同的相序上。 | 6.3.3醫用X射線設備的供電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X射線設備不應與其他設備共用同一供電迴路; 2 當X射線設備額定球管電流大於或等於400mA時,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 3 治療用CT設備、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設備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的兩路供電; 4 多台單相、兩相的X射線設備,應接在電源不同的相序上。 |
6.4.3在直線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療機、質子治療機等需射線防護安全的治療室、機房,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 6.4.3在直線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療機、質子治療機等需射線防護安全的治療室、機房,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
6.5.2伽馬刀(γ刀)、PET-CT設備應採用專用的兩路供電。 | 6.5.2伽馬刀(γ刀)、PET-CTECT設備、質子設備應採用專用的兩路供電。 |
6.5.3 PET-CT設備的隔離及保護電器應按設備瞬時負荷的50%和持續負荷的100%中較大值進行參數整定。 | 6.5.3 PET-CTECT設備的隔離及保護電器應按設備瞬時負荷的50%和持續負荷的100%中較大值進行參數整定。 |
6.5.4鈷60治療室及其他遠距離放射性核素治療室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 6.5.4鈷60治療室及其他遠距離放射性核素治療室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
7 線 路 敷 設 | 7 線 路 敷 設 |
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療場所宜採用多功能醫用線槽布置照明、各種插座、接地端子等電氣設施。 | 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療場所宜採用多功能醫用線槽按床位線槽照明、各種插座、接地端子等電氣設施。 |
7.2.2檢驗室、實驗室宜採用槽盒布線,槽盒可敷設在地面、頂板、柱子表面或牆面上。 | 7.2.2檢驗室、實驗室宜採用槽盒布線,槽盒可敷設在地面、頂板、柱子表面或牆面、背板上。 |
7.2.3牙科診室宜採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線方式。 | 7.2.3牙科診室宜採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線方式。治療椅下應根據工藝要求預留地箱,管線宜敷設在下一層吊頂內。 |
7.2.6穿手術室隔牆和樓板的線纜應加保護管,管內應採用不燃材料密封。進入手術室內的線纜敷設後,管口應採用無腐蝕、不燃、彈性密封材料封堵。 | 7.2.6穿手術室、清潔區與污染區和半污染區、負壓區、“平疫結合”區、不同生物安全等級區隔牆和樓板的線纜應加保護管,管內應採用不燃材料密封。進入手術室上述區域 內的電氣、通信線纜敷設後,管道穿越分區處及管口應採用無腐蝕、不燃、彈性及不收縮、可膨脹密封材料密封堵。 |
7.2.9 電磁禁止室內的供電線路,宜在禁止體外側裝設電源濾波器。 | |
7.2.10 通信線纜穿入穿出電磁禁止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禁止指標要求大於30dB時,應裝設用於火警信號的帶通濾波器;禁止指標要求小於或等於30dB時宜採用禁止線纜; 2 通信、信息線路應裝設禁止室專用濾波器或專用光端機; 3 安全防範系統的傳輸線路,禁止指標小於或等於30dB時,視頻及控制線纜宜採用禁止線纜;禁止指標要求30dB~60dB時,視頻及控制線纜應經專用濾波器或專用光端機轉為光纖;禁止指標要求大於60dB時,視頻及控制線纜宜採用光纜; 4 禁止線纜禁止層應可靠接地並穿焊接鋼管敷設,穿過禁止體處焊接鋼管周邊應與禁止體可靠焊接;光纜應穿光纖波導管敷設。 | |
7.3.1二級及以上醫院應分別設定電氣及通信豎井,並應根據工程需要設定相應的設備間。 | 7.3.1二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應分別設定電氣及通信豎井,並應根據工程需要設定相應的設備間。 |
7.3.2豎井的位置及數量應根據建築規模、供電半徑、通信布線系統需求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與電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豎井; 2不宜貼鄰煙道、熱力管道、衛生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場所,當無法避免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3電氣和通信線路不應與醫用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豎井內,且豎井內不應有與電氣無關的管道通過。 | 7.3.2豎井的位置及數量應根據建築規模、供電半徑、通信布線系統需求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與電梯井、水暖管道井共用同一豎井道; 2不宜貼鄰煙道、熱力管道、衛生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場所,當無法避免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3電氣和通信線路不應與醫用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豎井內,且豎井內不應有與電氣無關的管道通過。 |
7.3.3 三級醫院的通信網路設備間與其他通信間宜分別設定。 | 7.3.3 三級醫療院建築的通信網路各進線間、信息網路機房及配線間、設備間與其他通信間(弱電間)、有線電視機房宜分別設定,並應根據工程需要設定運營商機房、數據機房。 |
7.3.4 設備、管線安裝完畢後,每層豎井內及周圍牆壁孔洞應進行防火封堵。 | 7.3.4 設備、管線安裝完畢後,每層豎井內樓板及周圍牆壁孔洞應進行防火封堵。 |
7.3.5 豎井內信息通信系統、安防系統宜提供不間斷電源供電,並應具備設備必需的環境條件。 | |
8電氣照明 | 8電氣照明 |
8.1.1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符合醫療場所的工藝要求,並應實現綠色照明。 | 8.1.1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符合醫療場所的工藝要求,並應實現綠色健康照明。 |
8.1.2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根據場所功能、視覺要求和建築的空間特點,合理選擇光源、燈具,確定適宜的照明方案,構建舒適的光環境。 | 8.1.2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根據場所功能、視覺要求和建築的空間特點,合理選擇光源、燈具,確定適宜的照明方案,構建健康舒適的光環境。 |
8.2.1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1的規定。 表8.2.1 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 註:1重症監護病房夜間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於5lx; 2對於手術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徑300mm的手術範圍內,由專用手術無影燈產生的照度應符合本規範第8.3.3條第5款的規定。 | 8.2.1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1的規定。 表8.2.1 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 註:1重症監護病房夜間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於5lx; 2對於手術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徑300mm的手術範圍內,由專用手術無影燈產生的照度應符合本規範第8.3.3條第5款的規定。 |
8.2.3醫療建築照明光源顏色的色表特徵宜為中間色,其相關色溫宜為3300K~53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徵宜與建築色彩相適應。 | 8.2.3醫療建築照明光源顏色的色表特徵宜為中間色,其相關色溫宜為3300K~5300K。兒科、眼科及病房不宜高於3000K,長時間工作場所不宜高於4000K,大廳等公共場所不宜高於50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徵宜與建築色彩相適應。 |
8.2.4診室、檢查室、手術室和病房宜採用高顯色光源,且手術室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90,其他場所的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80。 | 8.2.4診室、檢查室、手術室和病房宜採用高顯色光源,且手術室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90,其他場所的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80,特殊顯色指數(R9)不應小於0,宜大於50。 |
8.2.5醫療建築照明應避免直接眩光對患者和有精細視覺醫療作業者的干擾。門廳、掛號廳、候診區、等候區的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22,其他診療場所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19。 | 8.2.5醫療建築照明應避免直接眩光對患者和有精細視覺醫療作業者的干擾。門廳、掛號廳、候診區、等候區的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22,其他診療場所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19;同類產品的色容差不宜大於3SDCM;兒科、眼科及病房選用光源和燈具的閃變指數(PstLM)不應大於 1,頻閃效應可視度(SVM)不宜大於0.4。 |
8.2.6 兒科、眼科及病房燈具光生物安全等級應選用無危險類(RG0)燈具;其他住院病房應選用無危險類(RG0)或1類危險(RG1)。 | |
8.3.2一般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同一場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溫、顯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療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應採用彩色光,室內裝飾照明不宜採用彩色光; 2 病房一般照明宜選用帶罩燈具吸頂或嵌入安裝,當選用螢光燈具時,宜選用無光澤白色反射體;除特別需要,不宜採用反射式間接照明方式; 3 對於病房及通往手術室的走道,其照明燈具不宜居中布置,燈具造型及安裝位置宜避免臥床患者視野內產生直射眩光; 4 手術室、無菌室、新生兒隔離病房、灼傷病房、潔淨病房、病理實驗屏障環境設施淨化區等有潔淨要求的場所,應採用不易積塵、易於擦拭的密閉潔淨燈具,且照明燈具宜吸頂安裝;當需要嵌入暗裝時,其安裝縫隙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 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燈具; 6 磁共振設備房間的燈具應採用銅、鋁、工程塑膠等非磁性材料; 7 燈具的材質和結構應便於清潔和更換光源,燈具的布置不應妨礙固定診療設備和器械的使用,且應便於維護; 8 精神病房照明宜設定在患者不易接觸處,並應採用帶保護罩的吸頂或嵌入式燈具。 | 8.3.2一般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同一場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溫、顯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療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應採用彩色光,室內裝飾照明不宜採用彩色光; 2 病房一般照明宜選用帶罩燈具吸頂或嵌入安裝,當選用螢光燈具時,宜選用無光澤白色反射體;除特別需要,不宜採用反射式間接照明方式; 3 對於病房及通往手術室的走道,其照明燈具不宜居中布置,燈具造型及安裝位置宜避免臥床患者視野內產生直射眩光; 4 手術室、無菌室、新生兒隔離病房、灼傷病房、潔淨病房、病理實驗屏障環境設施淨化區等有潔淨要求的場所,應採用不易積塵、易於擦拭的密閉潔淨燈具,且照明燈具宜吸頂安裝;當需要嵌入暗裝時,其安裝縫隙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 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燈具; 6 磁共振設備房間的燈具應採用銅、鋁、工程塑膠等非磁性材料; 7 燈具的材質和結構應便於清潔和更換光源,燈具的布置不應妨礙固定診療設備和器械的使用,且應便於維護; 8 精神病房照明宜設定在患者不易接觸處,並應採用帶保護罩的吸頂或嵌入式燈具。 9 動物實驗室的飼養間應分別設定工作照明和動物照明,動物照明的照度應連續可調。 |
8.3.3局部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呼吸科、骨科等診室工作檯牆面、手術室面向主刀醫生的牆面,宜設嵌入式觀片照明;化驗室、治療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診室,應預留局部照明電源插座; 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內應按一床一燈設定床頭局部照明,且配光應適宜,燈具及開關控制宜與多功能醫用線槽結合; 3除精神病房外,三級醫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設定工作照明; 4 應選用安全型電源插座; 5 手術室應設手術專用無影燈,且無影燈設定高度宜為3.0m~3.2m;無影燈的照度應為20×10 lx~100×10lx,且胸外科手術專用無影燈的照度應為60×10lx~100×10lx;有影像要求的手術室應採用內置攝像機的無影燈; 6 口腔科無影燈的照度不應小於10×10lx。 | 8.3.3局部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呼吸科、骨科等診室工作檯牆面、手術室面向主刀醫生的牆面,宜設嵌入式觀片照明;化驗室、治療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診室,應預留局部照明電源插座; 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內應按一床一燈設定床頭局部照明,且配光應適宜,燈具及開關控制宜與多功能醫用線槽結合; 3除精神病房外,三級醫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設定醫護工作照明; 4 應選用安全型電源插座; 5 手術室應設手術專用無影燈,且無影燈設定高度宜為3.0m~3.2m;無影燈的照度應為20×10 lx~100×10lx,且胸外科手術專用無影燈的照度應為60×10lx~100×10lx;有影像要求的手術室應採用內置攝像機的無影燈; 6 口腔科無影燈的照度不應小於10×10lx; |
8.3.5候診區、傳染病診室及病房、手術室、血庫、洗消間、消毒供應室、太平間、垃圾處理站等場所,宜設紫外線消毒器或紫外線消毒燈。 | 8.3.5候診區、傳染病診室及病房、手術室、血庫、洗消間、消毒供應室、太平間、垃圾處理站等需滅菌消毒的場所,宜設表面直接消殺的紫外線消毒器或紫外線消毒燈。 |
8.3.5A 大廳、候診區、傳染病診室、負壓場所及病房等患者聚集、需滅菌消毒的場所,宜設人機共存的紫外線空氣消毒裝置。 | |
8.3.8 自動扶梯的扶手宜設定消毒設施。 | |
8.3.9電梯轎廂內宜監測環境質量,並宜設定空氣淨化消毒裝置且按設定流程啟停。 | |
8.4.1下列場所除設定正常照明外,應設定應急照明: 1手術室、搶救室應設定安全照明; 2重症監護室、急診通道、化驗室、藥房、產房、血庫、病理實驗與檢驗室等需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3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變電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電話機房、電子信息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4 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門廳、掛號廳、候診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應設定疏散照明。 | 8.4.1下列場所除設定正常照明外,應設定應急照明: 1手術室、搶救室應設定安全照明; 2重症監護室、急診通道、化驗室、藥房、產房、血庫、病理實驗與檢驗室等需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3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變電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電話機房、電子信息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等火災緊急情況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4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門廳、掛號廳、候診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應設定疏散照明。 5 1類醫療場所的房間,至少應有一盞燈作為安全照明接入應急供電迴路。 |
8.4.22類場所中的手術室、搶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應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類場所中備用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應急照明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豎向疏散區域、人員密集疏散區域、地下疏散區域、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其他疏散區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3.0lx。 | 8.4.22類場所中的手術室、搶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應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類場所中備用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應急照明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豎向疏散區域、人員密集疏散區域、地下疏散區域、避難間及避難走道、屋頂停機坪,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區域及其他疏散區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35.0lx,其他場所照度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範》GB51309的有關規定。 |
8.4.3對於手術室、搶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場所的安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三級醫院應大於24h,二級醫院宜大於12h,二級以下醫院宜大於3h;消防用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他場所應急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min。 | 8.4.3對於手術室、搶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場所的安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三級醫院應大於24h,二級醫院宜大於12h,二級以下醫院宜大於3h;消防用應急照明中疏散照明及備用照明蓄電池電源最少持續供電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他場所應急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60min,其他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 |
8.4.4應急照明在市電停止供電後,應選擇適宜的應急電源,其供電電源轉換時間應符合本規範表3.0.2的規定,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大於5s,疏散照明平時宜處於點亮狀態。 | 8.4.4應急照明在市電停止供電後,應選擇適宜的應急電源,其供電電源轉換時間應符合本規範表3.0.2的規定,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大於5s,疏散照明平時宜處於節能模式的點亮狀態。 |
8.5.1一般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診部、病房部的門廳、走道、樓梯、掛號廳、候診區等公共場所的照明開關,宜在值班室、候診服務台等處集中控制,並可根據自然採光和使用情況分組、分區控制; 2掛號室、診室、病房、監護室、辦公室等,宜單燈設定照明開關; 3藥房、培訓教室、會議室、食堂餐廳等,宜分區或分組設定照明開關。 | 8.5.1一般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診部、病房部的門廳、走道、樓梯、掛號廳、候診區等公共場所的照明開關,宜在值班室、候診服務台、護士站等處集中控制或採用智慧型照明控制,並可宜根據自然採光和使用情況分組、分區控制; 2掛號室、診室、病房、監護室、辦公室等,宜單燈設定照明開關; 3藥房、培訓教室、會議室、食堂餐廳等,宜分區或分組設定照明開關。 |
8.5.2特殊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術室無影燈和一般照明,應分別設定照明開關; 2X線診斷設備、CT機、MRI機、DSA機、ECT機等診療設備工作室的照明開關,宜設定在控制室內或在工作室及控制室內設雙控開關; 3紫外線消毒燈的開關應區別於一般照明開關,且安裝高度宜為底邊距地1.8m; 4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開關; 5精神病房照明、空調開關,宜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6精神病房電源插座帶電狀態應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7 夜間照明開關宜由護士站統一控制。 | 8.5.2特殊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術室無影燈和一般照明,應分別設定照明開關; 2X線診斷設備、CT機、MRI機、DSA機、ECT機等診療設備工作室的照明開關,宜設定在控制室內或在工作室及控制室內設雙控開關; 3紫外線消毒燈的開關應區別於一般照明開關,應設定在消毒區外,可採用延時型開關,且安裝高度宜為底邊距地1.8m; 4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開關; 5精神病房照明、空調開關,宜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6精神病房電源插座帶電狀態應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7 夜間照明開關宜由護士站統一控制。 |
8.5.5醫療建築內照明不宜採用聲控開關。 | 8.5.5醫療建築內照明不宜採用聲控開關,病房樓不宜採用就地感應開關。 |
8.6.2標識照明應由照明配電箱內單獨迴路供電,且宜集中控制;僅夜間使用的標識照明,可採取時間或照度控制。 | 8.6.2標識照明應由照明配電箱/櫃內單獨迴路供電,且宜集中控制;僅夜間使用的標識照明,可採取時間或照度控制。 |
8.6.3標識照明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樓層索引,可採取立地式或貼牆式;敞開空間內指示牌底邊距地不應低於2.2m,貼牆式標識牌底邊距地宜為1.7m~1.9m; 2標識照明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 3急診、急診通道應有標識照明; 4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診療設備的掃描室、治療室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機房入口處,應設定紅色工作標識燈,且標識燈的開關應設定在設備操縱台上。 | 8.6.3標識照明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樓層索引,可採取立地式或貼牆式;敞開空間內指示牌底邊距地不應低於2.2m,貼牆式標識牌底邊距地宜為1.7m~1.9m; 2標識照明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 3急診、急診通道應有標識照明; 4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診療設備的掃描室、治療室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機房入口處,應設定紅色工作標識燈,且標識燈的開關應設定在設備操縱台上。; 5 手術室、搶救室、產房等需要限制進出的醫療場所,應設定工作警示信號燈。 |
8.7.9有條件的地區,室內照明可採用太陽能光伏照明。 | 8.7.9有條件的地區,室內照明可採用醫療建築應利用太陽能資源光伏照明,地下室可利用光導管照明。 |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護 |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護 |
9.2.4 二級及以上醫療建築宜設定低壓電涌保護器(SPD)智慧型監測系統,SPD應安裝專用的過電流保護器件,該過電流保護器件應具備如下能力: 1 分斷SPD安裝處線路上的預期短路電流; 2 耐受通過SPD的電涌電流而不斷開; 3 分斷SPD內置熱保護所不能斷開的工頻電流。 | |
9.3.3 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並應將下列設備及導體進行等電位聯結: 1 PE線; 2 外露可導電部分; 3 安裝了抗電磁干擾場的禁止物; 4 防靜電地板下的金屬物; 5 隔離變壓器的金屬禁止層; 6 除設備要求與地絕緣外,固定安裝的、可導電的非電氣裝置的患者支撐物。 | 9.3.3 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應做局部輔助等電位聯結,並應將下列設備及導體進行等電位聯結: 1 PE線; 2 外露可導電部分; 3 除要求單點接地外,安裝了抗電磁干擾場的禁止物; 4 防靜電地板下的金屬物; 5 隔離變壓器的金屬禁止層; 6 除設備要求與地絕緣外,固定安裝的、可導電的非電氣裝置的患者支撐物。 |
9.3.4在2類醫療場所內,電源插座的保護導體端子、固定設備的保護導體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導電部分與等電位聯結母線之間的導體的電阻(包括接頭的電阻在內)不應超過0.2Ω。 | 9.3.4在1類和2類醫療場所內,電源插座的保護導體端子、固定設備的保護導體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導電部分與等電位聯結母線之間的導體的電阻(包括接頭的電阻在內)不應超過0.2Ω。 |
9.3.7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選擇安裝A型或B型剩餘電流保護器。 | 9.3.7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根據故障電流類型選擇安裝A型或B型剩餘電流保護電器,但不應採用AC型。 |
9.3.8 重症監護病房、手術室、搶救室、治療室、裝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間內等,應採取輔助等電位聯結。 | |
9.3.9 大型診療設備間應設定接地端子。 | |
9.4.2 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設定防止接地故障(間接接觸)電擊的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IT、TN、TT系統的約定接觸電壓限值不應超過25V; 2TN系統的最大切斷時間,230V應為0.2s,400V應為0.05s。 | 9.4.2 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設定防止接地故障(間接接觸)電擊的中,如果不能採用過電流保護電器和剩餘電流保護電器(RCD)作為自動切斷電源的保電擊防裝置,並護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IT、TN、TT系統,的約定接觸電壓限值不應超過交流25V或直流60V; 2TN系統的最大切斷時間,230V應為0.2s,400V應為0.05s。應採用輔助等電位聯結,確保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的電位差交流不超過25V或直流不超過60V。 |
9.4.3在2類醫療場所區域內,TN系統僅可下列迴路中採用不超過30mA的額定剩餘電流,並具有過流保護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RCD),且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應採用電磁式: 1 手術台驅動機構供電迴路; 2 X射線設備供電迴路; 3 額定功率大於5kVA的設備供電迴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供電迴路。 | 9.4.3在2類醫療場所區域內,TN系統僅可下列迴路中採用不超過30mA的額定剩餘電流,並具有過流保護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且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應採用電磁式: 1 手術台驅動機構供電迴路; 2 X射線設備供電迴路; 3 額定功率大於5kVA的設備供電迴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供電迴路; 5每台設備或是每套系統均應採用1個專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進行保護。 |
9.4.4TT系統應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RCD)。 | 9.4.4TT系統應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 |
9.4.6醫用局部等電位母排應安裝在醫療場所的附近,且應靠近配電箱,聯結應明顯,並可獨立斷開。 | 9.4.6醫用局部輔助等電位母排應安裝在醫療場所的附近,且應靠近配電箱/櫃,聯結應明顯,並每個連線點可獨立斷開。 |
9.5.3診療設備配電箱應根據配電級數和配電箱位置以及接地系統的要求等,設定不同類型的電涌保護器(SPD)保護。 | 9.5.3診療設備配電箱/櫃應根據配電級數和配電箱/櫃位置以及接地系統的要求等,設定不同類型的電涌保護器(SPD)保護。 |
9.5.5 有電磁防護要求的診療設備用房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 | 9.5.5 有電磁防護要求的診療設備用房應做局部輔助等電位聯結。 |
9.5.6腦電圖等對電磁禁止有專項要求的機房應進行電磁兼容專項設計。 | 9.5.6腦電圖、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直線加速器等對電磁禁止有專項要求的機房應進行電磁兼容專項設計。 |
9.6.5諧波嚴重的X射線設備、CT機、磁共振成像等大型診療設備,宜相對集中供電,且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供電,並應滿足該設備對電源阻抗的要求。 | 9.6.5諧波嚴重的X射線設備、CT機、磁共振成像等大型診療設備,宜相對集中供電,且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供電,並應滿足該設備對電源阻抗的要求。;大型診療設備的供電電源宜進行穩壓、穩頻及諧波抑制,使電源電壓波動小於±5%,頻率波動小於±1%,諧波含量小於5%。 |
9.6.6UPS不間斷電源裝置的輸出功率因數應大於或等於0.8,諧波電壓畸變率及輸入諧波電流(3~39次THDi)畸變率應小於5%。 | 9.6.6UPS不間斷電源裝置的輸出功率因數應大於或等於0.89,諧波電壓畸變率及輸入諧波電流(3~39次THDi)畸變率應小於5%。 |
10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 10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
10.0.1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按醫療建築等級、管理水平、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三級醫院宜設定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預留智慧型化系統集成接口; 3應預留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接口。 | 10.0.1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按醫療建築等級、管理水平、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建立建築信息管理系統(IBMS)和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三級醫院宜應設定建築信息管理系統(IBMS)和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等智慧型化集成系統管理平台; 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預留智慧型化系統集成接口,宜設定智慧型化集成管理平台; 3應預留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接口。 |
10.0.2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包含信息設施系統、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及呼叫信號系統等。 | 10.0.2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包含信息設施系統、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及醫用音/視頻呼叫信號系統等,並具有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
10.0.4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的設計,應遵循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則,並應滿足各系統的聯動要求。 | 10.0.4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的設計,應遵循集中監測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則,並應滿足各系統的聯動要求。 |
10.0.7 智慧型化系統末端宜採用直流48V及以下、PoE及光電混合纜等供電型式。 | |
10.0.8 “平疫結合”區域應預留信息系統、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等智慧型化系統接入點及管線路由,且所有接入點應集中。 | |
10.0.9 醫療建築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工程應滿足《數據中心設計規範》 GB50174 的有關規定;三級醫院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建設標準不應低於 B 級;二級醫院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建設標準不應低於 C 級。 | |
11信息設施系統 | 11信息設施系統 |
11.0.1醫療建築的信息設施系統應包括電話交換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醫療專用信息系統(HIS)、衛星通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發布系統、子母鐘系統等。 | 11.0.1醫療建築的信息設施系統應包括信息接入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醫療院信息系統(HIS)、衛星通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子母鐘時鐘系統等;有需要的地區,可配置攜帶型移動通訊設施、衛星通信設施。 |
11.0.2當醫療建築設定電話交換系統時,電話交換總機應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轉移、熱線電話及無線通信接口等專用功能,並應具有模擬中繼、數字中繼接口。 | 11.0.2當醫療建築設定電話交換系統時,宜採用ISPBX、IP-PBX或軟交換用戶交換機,電話交換總機應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轉移、熱線電話及無線通信接口等專用功能,並應具有模擬中繼、數字中繼接口。綜合業務等功能,應採用數字中繼模式。 |
11.0.3 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計算機網路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機網路設備應設定在專用的設備間內,並應滿足設備工作環境要求; 2 醫療建築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宜設定區域網路和外網,並宜分別設定交換機和伺服器; 3 三級醫院核心交換機應採用1+1冗餘設定,二級及以下醫院核心交換機宜採用1+1冗餘設定。 | 11.0.3一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應設定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宜採用光/電、全光乙太網、無源光網路的方式組網,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數據機房、信息計算機網路設備機房環境應設定在專用的設備間內,並應滿足設備工作環境《數據中心設計規範》GB50174的要求; 2醫療建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宜應設定區域網路、和外網,並宜分別設定交換機和伺服器區域網路、外網的安全管理; 3三級醫院療建築核心交換機應採用1+1冗餘設定,二級及以下醫院核心交換機宜採用1+1冗餘設定。;網路系統主幹傳輸線路應有冗餘; 4乙太網可由3級或2級交換機組網; 5 無源光網路可採用光纖到用戶單元、光纖到房間或光纖到桌面的接入方式; 6 信息網路的核心交換機/匯聚交換機、路由器、伺服器、存儲器及光線路終端等設備,應設定在專用的機房或設備間;接入交換機和光分路器應安裝在弱電井(電信間);終端光網路單元或網關等設備可就近安裝在用戶單元或工作區。 |
11.0.4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綜合布線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二級及以上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幹應採用光纖,水平線宜採用六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手術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傳輸信息量較大的場所,宜採用光纖到桌面的布線形式; 2對於一級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幹宜採用光纖,水平線可採用六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 3病房內的信息點宜按床位設定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 4信息點的設定應滿足使用要求; 5 電信間設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的規定。 | 11.0.4一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應設定綜合布線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二級及以上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的,數據傳輸主幹纜線應採用光纖單模或多模光纜,水平纜線宜採用六6A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手術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傳輸信息量較大及信息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宜採用光纖到桌面的布線形式;單模光纜或禁止6A類4對對絞電纜,系統中配置的連線器件的等級應與纜線保持一致。 2對於一級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幹宜採用光纖,水平線可採用六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 光配線網應符合光乙太網或無源光網路設備的配置要求,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築物每層主幹光纜應採用不少於6芯單模G.652多芯光纜,樓層水平光纜應採用不少於2芯G.657單模光纜; 2)可採用光/電混合纜傳送信號及遠程供電; 3)分光器分光比宜通過對傳輸頻寬和傳輸衰耗計算選取。 3病房內的信息點宜按床位設定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 4信息點的設定應滿足使用要求不低於附錄一要求; 5設備間、電信間、進線間設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的規定。 6 醫療建築應設定內、外無線網路。 |
11.0.5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醫療專用信息系統,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醫療專用信息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療專用信息系統宜由醫療建築管理系統(HMS)、臨床信息系統(CIS)等組成; 2醫療專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應包括系統的運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設; 3醫療專用信息系統應設定操作許可權並分類管理醫療建築的管理信息和臨床醫療信息,並應分級管理各科室的臨床信息; 4醫療專用信息系統應支持模組化方式; 5醫療專用信息系統前端輸入識別方式,宜採用一卡通; 6宜建立醫療建築信息管理系統(HIMS)。 | 11.0.5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HIS),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宜由醫療建築管理系統(HMS)、實驗檢驗系統(LIS)、臨床信息系統(CIS)、醫學影像存儲與傳輸管理系統(PACS)、檢驗放射科管理系統(RIS)、區域醫療協同信息系統和信息支持與維護系統、醫療建築管理系統(HMS)等組成; 2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應包括系統的運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設; 3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應設定操作許可權,並分類管理醫療建築的管理信息和臨床醫療信息,並應分級管理各科室的臨床信息; 4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應採用模組化結構支持模組化方式各類所需套用; 5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前端輸入識別方式,宜採用一卡通或生物識別的方式; 6 宜建立醫療建築信息管理系統(HIMS)應設定自助服務、分診排隊、分層掛號收費信息點。 |
11.0.6二級及以上醫院可根據遠程醫療的需要設定衛星通信等系統,並宜預留衛星通信系統天線基礎及相關條件。 | 11.0.6二級及以上醫院可根據應利用區域網路、外網或衛星通信系統等設定遠程醫療的需要設定衛星通信等系統服務裝置,並宜預留衛星通信系統天線安裝基礎及相關條件機房,機房應符合設備安裝工藝要求。 |
11.0.7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有線電視系統,涉外病房、三級醫院宜設定衛星電視接收系統。設定有線電視系統的,宜預留自辦節目的接口,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室、示教室、醫療康復中心等教學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2候診室、輸液室、休息室、活動室等公共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3除精神病房外,每間病房應設定一個或以上有線電視插座,多人病房,宜設有電視伴音輸出裝置; 4帶套間的單人病房的有線電視系統,宜具有視頻點播功能。 | 11.0.7一級及以上醫院療建築應設定有線電視系統,系統可採用光纖/同軸混合網或無源光網路組網,涉外病房、三級醫院宜可設定衛星電視接收系統,。設定有線電視系統的,宜也可預留自辦節目的接口,;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室、示教室、醫療康復中心等教學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2大堂、收費掛號處、候診室、輸液室、休息室、活動室、咖啡廳等公共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3除精神病房外,每間病房宜應設定一個或以上有線電視插座,多人病房,宜設有電視伴音輸出裝置; 4帶套間的單人病房的有線電視系統,宜具有視頻點播功能。 |
11.0.8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公共廣播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廣播宜與應急廣播合用揚聲器,平時用於業務及背景音樂廣播的應具備強制切換到應急廣播的功能; 2公共廣播宜在有人值班的場所設定音量調節裝置; 3有獨立音源及揚聲器的場所宜留有應急廣播接口,並應具備強制切換功能;也可專設應急廣播揚聲器,且火災時應切除獨立音源廣播; 4公共廣播宜按防火分區並結合醫療功能分區,設定廣播播出內容。 | 11.0.8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公共廣播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廣播宜與應急廣播合用揚聲器,平時用於業務及背景音樂廣播的應具備強制切換到應急廣播的功能; 2公共廣播宜在有人值班的場所或工作的房間,設定音量調節裝置; 3有獨立音源及揚聲器的場所宜的廣播系統應留有應急廣播接口,並應具備強制切換功能;也可專設應急廣播揚聲器,且火災時應切除獨立音源廣播; 4公共廣播宜按防火分區並結合醫療功能分區,設定廣播分區播出內容放功能。 |
11.0.9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會議系統、遠程醫療系統,有教學要求的醫療建築應設定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系統可根據需要配置多媒體投影顯示、數字會議、同聲傳譯、會議擴聲、視頻會議、中央控制、場景控制、數碼會議桌牌、電子會標、音像資料存檔查詢等; 2遠程醫療系統應具備遠程診斷、專家會診、信息服務、線上檢查和遠程互動功能; 3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應能實現手術過程的實況觀摩,並應具有雙向音/視頻傳輸、場景切換、影像錄製、後期處理等功能; 4手術室無影燈應內置攝像機或設定全景攝像機,也可配置全方位高清攝像機,並應預留1個~2個視頻輸入接口; 5示教室內應設定大螢幕顯示、音/視頻切換控制、編輯存儲等裝置,並宜設定專用控制設備間。 | 11.0.9二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宜設定會議系統、遠程醫療系統,有教學要求的醫療建築應設定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系統可根據需要配置多媒體投影顯示設備、數字會議、同聲傳譯、會議擴聲、視頻會議、中央控制、場景控制、數碼會議桌牌、電子會標、音像資料存檔查詢等; 2遠程醫療系統應具備遠程診斷、專家會診、信息服務、線上檢查和遠程互動功能; 3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應採集全景和局部無影燈攝像機的視頻圖像信號,系統軟體應與醫院信息化系統接口連線能實現手術過程的實況觀摩,並應具有視頻信號單向上傳,語音信號應雙向音/視頻傳輸、場景切換、影像錄製存儲、後期處理等功能; 4手術室無影燈應內置攝像機或設定全景攝像機,也可配置全方位高清攝像機,並應預留1個~2個視頻輸入接口; 5示教室內應設定大螢幕顯示、音/視頻切換控制、編輯存儲等裝置,並宜應設定專用控制設備間控制室,全部接入點應根據用戶許可權對手術過程的音視頻進行播放。 |
11.0.10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門診部、住院部的入口處,宜設定信息發布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可採用螢幕顯示裝置或觸摸查詢裝置; 2系統應支持主流媒體格式,實現對終端的獨立管理、同步播放。 | 11.0.10二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的門診部大廳、候診區、收費視窗、電梯廳、住院部的出/入口、護理單元內護士站等處,宜設定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可採用螢幕顯示裝置或觸摸查詢裝置; 2系統應支持主流媒體格式,實現對終端的獨立管理、同步播放; 3 顯示屏信息宜預留HIS系統的接口; 4信息引導及健康宣教發布系統應與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聯網。 |
11.0.11三級醫院宜設定子母鐘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子母鐘系統源信號宜採用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裝置; 2子母鐘系統母鐘宜設定在一層值班室,門診部、急診部、醫技部、手術部、住院部等處宜設定子鐘。 | 11.0.11三級醫院醫療建築宜設定子母時鐘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子母時鐘系統源信號宜採用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裝置;宜以GPS/北斗衛星標準時間信號為系統鐘源。 2子母時鐘系統母鐘宜設定在一層值班室數據機房或信息網路機房,子鐘宜設定在掛號、收費、發藥、門診部、急診部、醫技部、手術部、住院部等處宜設定子鐘。、ICU、影像中心、血透室等需要統一時間的場所。 2 子母時鐘系統母鐘宜設定在一層值班室數據機房或信息網路機房,門診部、急診部、醫技部、ICU、手術部、產科、住院部等處宜場所應設定子鐘,門診部、住院部的掛號、收費、發藥等處宜設定子鐘。 |
11.0.12在移動信號較弱的場所,應設定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覆蓋手機信號全頻段; 2應設定在不干擾診療設備正常工作的公共場所。 | 11.0.12 在移動信號較弱的場所,應設定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覆蓋手機信號全頻段; 2應設定在不干擾診療設備正常工作的公共場所。 醫療建築地下公共空間、電梯轎廂內等全部公共場所,多家運營商的移動通信信號均應全覆蓋。 |
11.0.13 體育館、展覽館、廠房、大型庫房等場地內,應預留臨時醫療災備功能所需的網路接口等管線路由,宜設定無線集群通信系統。 | |
12 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 | 12 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 |
12.1.1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 | 12.1.1二級及以上醫院宜應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或建築設備一體化監控系統、群智慧型控制系統,宜採用一套軟體實現監測功能。 |
12.1.2對於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的醫療建築,除應對建築機電設備監控外,還宜對淨化空調、醫用氣體、物流傳輸、醫療建築污水處理、空氣污染源區域通風等系統進行監控。 | 12.1.2對於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的醫療建築,除應對建築機電設備監控外,還宜對、能源管理、淨化空調、醫用氣體、物流傳輸、醫療建築污水處理、空氣污染源區域通風等系統進行監控。 |
12.1. 4 有負壓要求的手術室、感染隔離病房、實驗室等,應設定負壓監控系統;當負壓失常時應發出聲光警報,並傳送至相關人員;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宜設定一處分站。 | |
12.1. 5 使用醫用氣體的醫院,應設定氣體監測系統,並在護士站設定所用氣體的遠程報警器。 | |
12.1. 6建築設備一體化監控系統末端宜採用強弱電一體化控制箱/櫃,並宜採用乙太網、光網等與設備控制器、網路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通信;箱/櫃內強弱電線路、設備應避免相互干擾。 | |
12.1.7群智慧型控制系統在無中心、扁平化的系統架構基礎上,應實現控制設備即插即用、互聯互通、自識別和自組網功能,滿足建築的使用功能和建築內各機電系統監控要求。 | |
12.1.8所有設備監控系統都應具備手/自動操作功能。 | |
12.1.9各功能區域、發熱門診、“平疫結合”區域的空調設備應可獨立、分區控制。 | |
13 公共安全系統 | 13 公共安全系統 |
13.0.1醫療建築宜設定公共安全系統。 | 13.0.1醫療建築宜應設定公共安全系統。 |
13.0.2醫療建築公共安全系統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 GB50348的相關規定。 | 13.0.2醫療建築公共安全系統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工程通用規範》GB5502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 GB50348、《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的相關規定。 |
13.0.3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監控攝像機: 1 醫療建築室外園區公共活動場所及園區出入口; 2 建築各出入口、走道、電梯廳及轎廂等公共場所; 3發藥處、搶救室、病案室、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放射污染區、配餐處、財務室、收費處、信息機房等。 | 13.0.3一級及以上醫院宜應設定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監控攝像機: 1 醫療建築室外園區公共活動場所、及園區出入口、主要進出道路、醫院圍牆柵欄等周界; 2 建築各出入口、門(急)診大廳的預檢、排隊、候診、自助掛號(繳費)設備處、患者收治區、走道、電梯廳、及電梯轎廂、扶梯上下處、各層樓梯出入口、行政辦公出入口、郵件快遞收發區、運鈔及裝卸貨區、停車場(庫)、頂層平台出入口、開放式頂層平台、太平間門外區域等公共場所; 3 發藥處、搶救室、病案室、實驗室、化驗室、手術室、重症監護室、放療室、隔離病房、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放射污染區、配餐處、財務室、收費處、信息機房每個收費或取藥視窗、消毒供應室、兒童住院區及新生嬰兒室、醫用廢物集中存放區、靜脈藥物配製中心、檔案病案室、膳食加工及配餐處等場所的內部及出入口; 4 管制或貴重藥品房(庫)、財務室、收費處、大中型醫療設備存放場所、安防/消防監控中心、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變電所、消防水泵房、供水供熱供氣等部位或機房的內部、出入口及外部通道。 5管制或貴重藥品庫內、收費或取藥視窗、分診台、護士站、手術部出入口及手術部家屬會談室、醫療事務及醫患糾紛投訴調解室等場所應增設拾音器。 |
13.0.4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入侵報警系統,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入侵探測器: 1病案室、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等; 2放射污染區; 3 封閉區周界; 4 財務室、收費處等。 | 13.0.4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入侵及緊急報警系統,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94的相關規定,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入侵探測報警器並與視頻監視攝像機聯動: 1病案室、血庫、管制重要及貴重藥品房(庫)等; 2放射污染區; 3 封閉區周界; 4 財務室、收費處等、安防/消防監控中心、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變電所、消防水泵房、供水供熱供氣機房; 5 非開放式頂層平台出入口; 6 無人值守的封閉式大型醫療設備存放場所; 7 財務室、收費處、門衛室、門(急)診大廳預檢處、門(急)診室、分診台、輸液區、護士站、醫療事務及醫患糾紛接待室等場所應設定報警裝置。 |
13.0.5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出入口控制系統,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宜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等聯動。下列場所宜設定出入口控制裝置: 1護理單元出入口、手術部; 2配餐、配藥處; 3病案室、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 4放射污染區、診療設備用房; 5收費、財務處、信息機房等。 | 13.0.5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非接觸式出入口控制系統,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視頻監控系統聯動,宜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及緊急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等聯動。,出入口控制器應設定在對應受控區、同許可權受控區或高級別受控區內。下列場所宜設定出入口控制裝置: 1實驗室、化驗室、重症監護室、隔離病房、護理單元出入口、手術部; 2膳食加工及配餐處、配藥處; 3檔案病案室、血庫、重要管制及貴重藥品房(庫); 4放射污染區、診療設備用房; 5收費處、財務處、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等。、安防/消防監控中心; 6 行政辦公區、醫患分流通道、清潔區與半污染區和污染區、住院病區;醫用廢物集中存放區、太平間; 7兒童住院區及新生兒住院區雙向出入口控制; 8“平疫結合”區域等。 |
13.0.6 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電子巡查系統,並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共用設備主機。 | 13.0.6 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電子巡查系統,並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共用設備主機。巡查點應覆蓋醫院全部區域並宜為線上式,巡更路線應可任意編輯。 |
13.0.7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火災及應急情況時,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能強制開啟出入口。 | 13.0.7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火災及應急情況時,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能強制開啟出入口欄桿。 |
13.0.10 醫療建築進口處可設定視頻測溫等採集體溫的分析設備。 | |
13.0.11醫療建築大廳、傳染科室、衛生間等易感染場所出入口,宜設定無接觸感應或非手動開門裝置,火災時疏散出口應通過消防系統聯動,使其處於常開狀態。 | |
14 呼叫信號系統 | 14 呼叫信號系統 |
14.1.1 醫療建築的呼叫信號系統宜包括候診呼叫信號系統、護理呼叫信號系統、病房探視系統。 | 14.1.1 醫療建築的呼叫信號系統宜包括候診呼叫信號系統、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病房探視系統。 |
14.2.2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由護士站或分診台主機、各診室終端、呼叫揚聲器、顯示屏等組成。 | 14.2.2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由護士站或分診台主機、各診室終端、呼叫揚聲器、簽到機、一二級顯示屏等組成。 |
14.2.3候診室、檢驗室、放射科、發藥處、出入院手續辦理處、門診手術室、注射室等場所,宜設定候診呼叫信號裝置。 | 14.2.3候診室、分診處、檢驗室、放射科、發藥處、出入院手續辦理處、門診手術室、體檢大廳、注射室等場所,宜設定候診呼叫信號裝置。 |
14.2.4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與醫療專用信息系統聯網。 | 14.2.4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與醫療專用院信息系統聯網,宜對接手機端套用,提供到號信息推送服務。 |
14.3 護理呼叫信號系統 | 14.3 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 |
14.3.1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護理呼叫信號系統,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護理呼叫信號系統。護理呼叫信號系統的功能應經濟適用。 | 14.3.1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護理呼叫信號系統的功能應經濟適用。 |
14.3.2護理呼叫信號系統應由主機、對講分機、衛生間緊急呼叫按鈕(拉線報警器)、病房門燈和顯示屏等組成。 | 14.3.2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應由主機、對講分機、病區殘衛或公共衛生間緊急呼叫按鈕或(拉線報警器)、病房門燈、病房門口屏、護士站大屏(或護理互動大屏)和過道顯示屏等組成。 |
14.3.3護理呼叫信號系統應按護理單元設定,各護理單元的呼叫主機應設在本護理單元的護士站 | 14.3.3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應按護理單元設定,各護理單元的呼叫主機應設在本護理單元的護士站 |
14.3.4護理呼叫信號系統設備的安裝應便於觀察、操作。 | 14.3.4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設備的安裝應便於觀察、操作。 |
14.4.1三級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宜設定病房探視系統。二級及以下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可設定病房探視系統。 | 14.4.1三級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應宜設定病房探視系統,宜擴展網際網路+視頻探視需求,支持探視預約、探視審批等。二級及以下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可宜設定病房探視系統。 |
14.4.2病房探視系統宜由護士站終端、語音對講、圖像顯示等組成,並宜採用網路傳輸技術,通過語音或視頻實現隔離區探視雙方的語音對講或單、雙向可視對講。 | 14.4.2病房探視系統宜由護士站終端、語音對講、圖像顯示等組成,並宜採用網路傳輸技術,操作控制應設在護士站內;系統應通過語音或視頻實現具有隔離區探視雙方的語音對講或單、雙向可視對講功能,系統應支持錄音錄像。 |
15 運維 | |
15.0.1醫療建築中涉及的醫用電氣設備、醫用電氣系統、供配電及智慧型化系統設備,應建立運維管理檔案並提出維護計畫。 | |
15.0.2二級及以上醫院設計應明確所有系統互聯互通所需的接口及協定要求。 | |
15.0.3達到使用年限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全面檢查,不滿足繼續使用條件時應及時更換;電氣設備報廢拆除應滿足相關環保要求,含敏感信息的介質拆除後應按相關要求銷毀。 | |
15.0.4遇火災、水淹等事故時,相關場所電氣設備及系統應全部進行維護檢驗,達到正常使用要求時方可通電使用。 | |
附錄一(規範性) | |
引用標準名錄 | 引用標準名錄 |
1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2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4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5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6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 50348 7 《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 | 1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 2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通用規範》GB 55024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4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1039 5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6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 50348 《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 7 《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 《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 8 《實驗動物設施建築技術規範》GB50447 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範》GB51309 10《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1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12《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13《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0849 14《數據中心設計規範》 GB50174 15《智慧型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 16《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T50622 1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18《傳染病醫院建築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686 19《安全防範工程通用規範》GB55029 2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 21《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規範》 GB50348 22《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 23《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94 2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 |
序號 | 醫療場所 | 類別 | 級別 | |||
0 | 1 | 2 | C級 ≤0.5s | E級 0.5s<且≤15s | ||
1 | 按摩室 | × | × | × | ||
2 | 普通病房 | × | × | |||
3 | 產房 | × | ×a | × | ||
4 | 心電圖(ECG)室、腦電圖(EEG)室、子宮電圖(EHG)室 | × | × | |||
5 | 內窺鏡室 | ×b | × | ×b | ||
6 | 檢查或治療室 | × | × | × | ||
7 | 秘尿科診療室 | ×b | × | ×b | ||
8 | 放射診斷及治療室 | × | × | |||
9 | 水療室 | × | × | |||
10 | 理療室 | × | × | |||
11 | 麻醉室 | × | ×a | × | ||
12 | 手術室 | × | ×a | × | ||
13 | 手術預備室、 | × | ×a | × | ||
14 | 上石膏室 | × | ×a | × | ||
15 | 手術甦醒室 | × | ×a | × | ||
16 | 心導管室 | × | ×a | × | ||
17 | 重症監護室; | × | ×a | × | ||
18 | 血管造影室 | × | ×a | × | ||
19 | 血液透析室 | × | × | |||
20 | 磁共振成像(MRI)室 | × | × | × | × | |
21 | 核醫學室 | × | × | |||
22 | 早產嬰兒室 | × | ×a | × | ||
23 | 中級護理室(IMCU) | × | × | × |
部門 | 醫療場所 | 標準配置 | 增強配置 |
門診部 | 單人診室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其中一個數據可接入外網) |
雙人診室 |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 | 2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 | |
分診台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其中一個數據用於呼叫顯示) | |
候診區 | 2個語音(用於公用電話) 1個區域網路數據(用於信息發布) | — | |
掛號、收費及取藥 | 掛號視窗 | 每個視窗設定1個區域網路數據,集中設定1~2個語音及2~3個外網數據 | 每個視窗設定2個數據(內、外網各1),1個語音 |
收費視窗 | |||
取藥視窗 | |||
醫技部 | 醫療檢驗、檢查設備 | 每個設備設定1個區域網路數據 | — |
檢驗工作檯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每個工位 | — | |
檢驗、檢查分診台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其中一個數據用於呼叫顯示) | |
診斷報告工作檯 | 每個工位設定1個語音,1個區域網路數據 | — | |
手術室 | 每間手術室設定2個區域網路數據 | 每間手術室設定8個區域網路數據,可分別安裝在牆上和吊塔上 | |
住院部 | 帶套間的單人病房 | 內、外間、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內、外間各設定1個外網數據 | 內、外間、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內間設定2個外網數據 外間設定1個外網數據 |
單人病房 | 病房、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病房設定1個外網數據 | 病房、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病房設定2個外網數據 | |
多人病房 | 1個語音 病房外網數據數量為病床的數量+1 | — | |
護士站 | 1個語音 3個區域網路數據 | 2個語音 6個區域網路數據 | |
主任辦公室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外網數據 |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外網數據 | |
教授及護士長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外網數據 | — | |
醫生辦公室 | 每名醫生配置: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1個外網數據 | 每名醫生配置: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1個外網數據 | |
處置室、治療室、倒班宿舍 | 1個語音 | — | |
示教室 |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2個外網數據 | — | |
病房區無線覆蓋 | — | 在病房區設定無線上網 | |
公共區域 | — | 設定部分語音用於公共電話 | 設定語音、外網數據,用於電話、信息公告及查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