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2023年4月19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發布 《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為行業標準。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 發布機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發展歷史,局部修訂, ,

發展歷史

2023年4月23日,據住房城鄉建設部訊息,住房城鄉建設部擬對行業標準《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進行修訂,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局部修訂

UDC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JGJP
JGJ 312-xxxx
備案號J 1651-xxxx
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Codefor electrical design of medical buildings
(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
20XX-XX-XX 發布 20XX-XX-XX 實施
局部修訂徵求意見稿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局部修訂說明
本規範此次局部修訂工作是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2022年工程建設規範標準編制及相關工作計畫的通知》(建標函[2022]21號),由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會同有關單位共同完成。
本次修訂的主要內容包括:
與《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2014、《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通用規範》GB 50024-2022、《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 55015-2021等規範協調一致。
結合IEC60364-7-710標準,補充醫療場所、醫用電氣設備術語,補充修改表3.0.2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
補充疫情、災情情況下,臨時應急電源、通訊設施接入要求。
增加醫療場所無接觸、光纖通訊等設施,完善非接觸接診、分診等智慧型化措施要求。
增加視頻監控拾音場所。
增加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電氣應急轉換措施要求,
增加快速建立醫療救治體系的措施,如體育館、展覽館、廠房、大型庫房等建築應對突發事件時醫療電氣應急轉換措施。
增加機器人等自動消殺、服務套用的電氣設定要求。
此次修訂共XX條,分別為第X.X.X、X.X.X、X.X.X、X.X.X條。其中新增XX條,刪除XX條。
本規範中下劃線表示修改的內容;用黑體字表示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本次修訂的起草單位:
本次修訂的主要起草人員:
本次局部修訂的主要審查人員:
現行《規程》條文
修訂《規程》條文
目 次
目 次
14 呼叫信號系統
14.1 一般規定
14.2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
14.3 護理呼叫信號系統
14.4 病房探視系統
14 呼叫信號系統
14.1 一般規定
14.2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
14.3 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
14.4 病房探視系統
15 運維
附錄一(規範性)
4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
4.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
4.3 Distribution System
4.4 Emergency Power
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4 Electric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
4.1 General Requirements
4.2 Load Level Classification
4.3 Distribution System
4.4 Emergency Power
4.5 Energy Management System
5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5.1General Requirement
5.2P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5.3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
5.4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
5.5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
5Low Voltage Power Distribution
5.1General Requirements
5.2Power Distribution of Operation Department
5.3Distribution of Medical Locations
5.4Local IT System of Medical Location
5.5The Selection of Conductors
6 P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
6.1 General Requirement
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20
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
6.4 MedicalHigh-energy X-ray Equipment
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
6 Power Distribution of Normal Medical Equipment
6.1 General Requirements
6.2 Medical Magnetic Resonance Imaging(MRI)
6.3 Medical X-ray Equipment
6.4 Medical High-energyX-ray Equipment
6.5 Medical Nuclear Equipment
7 Wiring
7.1 General Requirement
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
7.3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
7 Wiring
7.1 General Requirements
7.2 The Requirement of Wiring for Special Locations
7.3 Shaft and Equipment Room
8 Electrical Light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
8.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
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
8.4 Emergency Lighting
8.5 Lighting Control
8.6 Medical Mark Lighting
8.7 Energy Saving of Lighting
8 Electrical Lighting
8.1 General Requirements
8.2 Illuminance and Lighting Quality
8.3 Lighting Style and Type
8.4 Emergency Lighting
8.5 Lighting Control
8.6 Medical Marksign Lighting
9 Lightning, 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
9.1 General Requirement
9.2 Lightning
9.3 Earthing
9.4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9.6 Harmonic Control
9 Lightning, Earthing and Safety Protection
9.1 General Requirements
9.2 Lightning
9.3 Earthing
9.4 Electric Shock Protection
9.5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9.6 Harmonic Control
14 Calling Signal System
14.1 General Requirement
14.2 P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
14.3 Nursing Call Signaling System
14.4 P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Code
14 Calling Signal System
14.1 General Requirements
14.2 Patient Call Signaling System
14.3 NursingCallecho Signaling System
14.4 Patient Room Visiting System
15 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
Appendix 1(Normative)
1 總 則
1 總則
1.0.1為統一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節能環保、技術先進、維護管理方便,制定本規範。
1.0.1為統一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貫徹執行國家技術經濟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經濟合理、低碳節能環保、技術先進、維護管理運維方便,制定本規範。
2 術語和代號
2 術語和代號
2.1.1醫療系統 medical system
醫療本身的結構與功能
2.1.2接觸部件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與患者有軀體上接觸的醫療電氣設備部件。
2.1.1 醫療用電氣系統 medical electrical(ME) system
醫療本身結構與功能由製造商定義的通過功能連線或多位插座連線的多台設備的組合,其中至少有一台醫用電氣設備。
2.1.2接觸部件 contact part
在正常使用中,需要或可能與患者有軀體上接觸的醫用療電氣設備部件。
2.1.5醫療場所 medical location
用以對患者進行診斷、治療、監測和護理的場所。
2.1.6醫用電氣設備medical electrical equipment,ME equipment
用於患者診斷治療監護,消除或減輕疾病傷害殘疾,可向患者傳送或從患者獲取反饋信息,或檢測這些傳送或反饋信息的電氣設備。
2.2代號
2.2代號
CCU危症監護病房critical care unit
CT計算機化斷層顯像computed tomography
ECT 電休克治療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
UPS 不間斷電源裝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CCU危症監護病房critical care unit
CTX射線計算機化斷層攝影設備顯像X-ray computedr tomography equipements
ECT 電休克治療 electroconvulsive therapy發射型計算機斷層掃瞄器,Emission Computed Tomography。包括PET和SPECT。
UPS 不間斷電源裝置 uninterrupted power supply
AGV自動導引運輸車 Automated Guided Vehicle
HIS醫院信息系統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
3醫療場所分類
3醫療場所分類
3.0.1醫療場所應根據對電氣安全防護的要求分為下列三類:
10類:不使用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的醫療場所;
21類: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表、體內(除2類醫療場所所述部位外)接觸的醫療場所;
32類:醫療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內接觸、手術室以及電源中斷或故障後將危及患者生命的醫療場所。
3.0.1醫療場所應根據對電氣安全防護的要求分為下列三類:
10類:不使用醫療用電氣設備接觸部件或醫用電氣系統的醫療場所;
21類:醫療用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表、體內(除2類醫療場所所述部位外)接觸或醫用電氣系統可接觸患者體表或侵入到患者體內,且電源中斷不會對患者造成安全風險的醫療場所;
32類:醫療用電氣設備接觸部件需要與患者體內接觸、手術室以及電源中斷或故障後將危及患者生命或醫用電氣系統可接觸患者體表或侵入到患者體內,且電源中斷會對患者造成安全風險的醫療場所。
3.0.2醫療場所的用電設備在工作電源中斷或供電電壓驟降10%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s時,備用電源應按表3.0.2規定的切換時間投入。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表3.0.2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
註: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電氣設備及照明;
2 (b)指的是不作為手術室時。
3.0.2醫療場所的用電設備在工作電源中斷或供電電壓驟降10%及以上且持續時間超過3s時,備用電源應按表3.0.2規定的切換時間投入。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應符合表3.0.2的規定。
表3.0.2醫療場所及設施的類別劃分與要求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
註:1 (a)指的是涉及生命安全的電氣設備及照明須在0.5s內或更短時間內恢復供電的照明和維持生命用的醫用電氣設備;
2 (b)指的是不作為手術室時;。
3 (c)指的是允許中斷供電時間大於15s,但應儘快自動恢復供電。
3.0.3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要求恢復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時,自備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應小於3h。
2 其他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宜小於24h。
3.0.3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要求恢復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時,自備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應小於3h。
2 其他備用電源供電維持時間不宜小於24h。
4供配電系統
4供配電系統
4.1.1醫療建築的供配電系統應根據醫療場所的特點、對供電連續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電容量、當地的供電條件和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並應安全可靠。
4.1.1醫療建築的供配電系統應根據醫療場所的特點、對供電連續性和安全性的要求以及用電容量、當地的供電條件和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並應安全可靠。
4.1.3 變電所地面標高不宜低於當地防澇水位及歷史最高洪水水位。
4.1.4變電所地面應高於本層地面0.35m,且變電所不應設在地下二層及以下樓層。
4.1.5變電所進出建築物外牆處宜設進出線間,進出建築物外牆的管線應採取防水鋼板及管內封堵等防水措施,進出線間應設水浸報警系統及排水措施。
4.1.6 潔淨區與非潔淨區、清潔區與污染區,末端管線宜各自獨立。
4.1.7 “平疫結合”區域供電系統應獨立,並應預留應急供電系統電源接口及管線路由。
表4.2.1醫療建築用電負荷分級
註:1 其他醫療機構用電負荷可本表進行分級;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負荷分級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3 用電負荷的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按本規範表3.0.2執行。
表4.2.1醫療建築用電負荷分級
註:1 其他醫療機構用電負荷可本表進行分級;
2 本表未包含的消防負荷分級按國家現行有關標準執行;
3 用電負荷的自動恢復供電時間按本規範表3.0.2執行。
4.2.2 醫用氣體供應系統中的真空泵、壓縮機、制氧機等設備負荷等級及其控制與報警系統負荷等級應為一級。
4.2.2醫用氣體供應系統中的真空泵、壓縮機、制氧機、醫用焚燒爐等設備負荷等級及其控制與報警系統負荷等級應為一級。
4.3.1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由雙重電源供電,其中一路電源或變壓器中斷供電時,另一路電源或變壓器應能承擔全部一級負荷中的特別重要的負荷、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
2配變電所選址應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並不應與診療設備用房、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病房等相貼鄰;
3除消防負荷外的一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宜在末端配電箱處或用電設備處自動切換;
4除消防負荷外的二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可在配變電所或總配電箱處切換。
4.3.1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由雙重電源供電,其中一路電源或變壓器中斷供電時,另一路電源或變壓器應能承擔全部一級負荷中的特級別重要的負荷、一級負荷和二級負荷;
2配變電所選址應深入或接近負荷中心,並不應與診療設備用房、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病房等相貼鄰;
3除消防負荷外的一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宜應在末端配電箱/櫃處或用電設備處自動切換;
4除消防負荷外的二級負荷的兩路電源可在配變電所、或分區總配電箱/櫃或末端配電箱/櫃處切換;
5 醫療場所的避難間,宜由雙電源配電箱/櫃獨立迴路供電。
6 配電箱/櫃均應設定在非潔淨區。
7 電源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裝置應具有中性線分斷功能,需要對其進行線上維護時應增設旁路;轉換動作時間應滿足負荷連續工作允許的最大斷電時間。
4.3.3當配電變壓器不能達到設備對供電電壓質量要求時,可配置有載調壓變壓器。
4.3.3當無載調壓配電變壓器不能達到設備對供電電壓質量要求時,可配置有載調壓變壓器。
4.3.4地震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電氣設備應採取抗震措施。
4.3.4 地震烈度為7度及以上地區電氣設備應按《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採取相應的抗震措施。
4.3.5易燃易爆危險場所的電氣設計及設備,應符合《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的相關規定。
4.4.2 正常市電供電電源停電或故障時,應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保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用電,並宜保證一級負荷的用電。
4.4.2 正常市電供電電源停電或故障時,應急電源的供電容量應保證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級負荷用電,並宜保證一級負荷的用電。
4.4.3 應急電源應根據其容量、供電時間等因素選擇相應的形式,並可採用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乾電池等。
4.4.3 應急電源應根據其容量、供電時間等因素選擇相應的形式,並可採用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等、乾電池。
4.4.4 柴油發電機房不宜與診療設備用房、住院部、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等貼鄰。當受條件限制而貼鄰時,應採取機組消聲及機房隔聲等綜合治理措施,治理後的環境噪聲不應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1類標準的規定,且機組的排煙不應對診療構成影響。
4.4.4 柴油發電機房不宜與診療設備用房、住院部病房、電子信息系統機房等貼鄰。當受條件限制而貼鄰時,應採取機組消聲及機房隔聲等綜合治理措施,治理後的環境噪聲不應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1類標準的規定,且機組的排煙不應對診療構成影響。
4.4.6 要求中斷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的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應設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且宜為線上式。TN-S系統中的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輸出端為三相時,應加裝三相隔離變壓器並做重複接地。
4.4.6 要求中斷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的一級負荷中特別重要的負荷,應設不間斷電源裝置。(UPS),且宜為線上式。TN-S系統中的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輸出端為三相時,應加裝三相隔離變壓器並做重複接地。
4.4.6A 不間斷電源裝置宜按科室相對集中設定,其蓄電池組應設監測報警系統及過度充電等保護措施。
4.4.7應急電源為柴油發電機組時,不間斷電源裝置(UPS)應急供電時間不應小於15min。
4.4.7應急電源為柴油發電機組時,手術部、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不大於0.5s的負荷,不間斷電源裝置蓄電池供電時間不宜小於30min,其他不間斷電源裝置(UPS)蓄電池應急供電時間不應小15min。
4.4.8 手術部、ICU、產房等場所附近的一部病床梯,可由不間斷電源裝置供電,且蓄電池供電時間不宜小於30min。
4.4.9 三級醫院變電所設在地下室時,宜在當地20年一遇防洪澇水位及歷史最高洪水水位標高以上樓層預留臨時應急電源所需的接口、配電箱/櫃,並在豎井內預留管線敷設條件。
4.5.1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配變電所宜設定電能管理系統。兩個及以上配變電所宜集中監測。
4.5.1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配變電所宜設定電能管理系統;。兩個及以上配變電所宜集中監測。
4.5.3電能管理系統應由配變電所直接供電,且當設定遙控功能時,應按醫院的最高負荷等級供電。
4.5.3電能管理系統應由配變電所直接供電,且當設定遙控功能時,應按醫院的最高負荷等級供電。
5低壓配電
5低壓配電
5.1.6 分區總配電箱/櫃、配電箱/櫃應設定在2類醫療場所外且與用電設備在同一防火分區;配電箱/櫃應有明確標識,非授權人員不允許操作。
5.1.7 TN-S系統插座及安裝高度低於2.5m的燈具或標識供電迴路,應設定過電流保護及額定剩餘動作電流不超過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並宜裝設電弧故障保護電器。
5.1.8 下列場所應設定非手動控制開關,自動感應開關應採用市電供電:
1 公共衛生間和“平疫結合”區域的洗手盆、小便斗、大便器;
2 護士站、治療室、中心(消毒)供應室、監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3 產房、手術刷手池、無菌室、血液病房和燒傷病房等房間的洗手盆;
4 診室、檢驗科等房間的洗手盆;
5 有無菌要求或防止院內感染場所的衛生器具;
5.1.9 傳染科、“平疫結合”區域、公共區域等需要消毒場所,開關、插座面板應採用耐腐蝕、光滑且不易吸附的材料。
5.1.10體育館、展覽館、廠房、大型庫房等具有臨時醫療災備功能的場地,應預留所需的供電管線路由、配電設備、接地設施等。
5.2.1手術部的供電電源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提供。
5.2.1手術部的供電電源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提供。雙電源切換可設定在手術部總配電櫃處,手術室專用配電箱/櫃應採用放射式供電。雙電源切換也可根據需要設定在手術室。
5.2.2總配電櫃應設在非潔淨區。每個手術室應設有一個獨立的專用配電箱,且配電箱應設在該手術室的清潔走道,不得設在手術室內。
5.2.2總配電櫃應設在非潔淨區。每個手術室應設有一個獨立的專用配電箱/櫃,且配電箱/櫃應設在該手術室的非清潔淨走道,不得設在手術室內。
5.2.3手術室的空調設備應能在室內自動或手動控制,控制裝置顯示面板宜與手術室內牆面齊平,空調設備檢修口應設在手術室外。
5.2.3手術室的空調設備應能在室內自動或手動控制,控制裝置顯示面板宜與手術室內牆面齊平,空調設備的配電和控制元件檢修口應設在手術室外。
5.2.4手術室內診療設備用插座,應至少設定3台插座箱,插座箱宜分牆面安裝,插座箱上應設接地端子。
5.2.4手術室內診療設備用插座,應至少設定3台診療設備插座箱及1台非診療設備插座箱,插座箱宜分牆面安裝,插座箱上應設接地端子,兩類插座箱應有明顯的文字及顏色標識。
5.3.12類醫療場所的TN-S系統的每個終端配電迴路均應設定短路和過負荷保護。
5.3.12類醫療場所的TN-S系統的每個終端配電迴路均應設定短路和過負荷保護。
5.3.2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照明迴路應加裝剩餘電流保護裝置。
5.3.2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照明迴路應加裝剩餘電流保護裝置電器,並宜裝設電弧故障保護器。
5.3.3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電源應與病房照明分迴路供電。
5.3.3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電源應與病房照明及插座分迴路供電。
5.4.32類醫療場所的同一患者區域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插座箱、插座組,應至少由專用的兩迴路供電,每迴路應設定獨立的短路保護,且宜設定獨立的過負荷報警。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插座應有固定的明顯標誌。
5.4.32類醫療場所的同一患者區域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插座箱、插座組,應至少由專用的兩迴路供電,每迴路應設定獨立的短路保護,且宜設定獨立的過負荷報警,每迴路插座數量不應超過6個;。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插座應有固定的明顯標誌。
5.4.42類醫療場所除手術台驅動機構、X射線設備、額定容量超過5kVA的設備、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外,用於維持生命、外科手術、重症患者的實時監控和其他位於患者區域的醫療電氣設備及系統的迴路,均應採用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供電。
5.4.42類醫療場所除手術台驅動機構、X射線設備、額定容量超過5kVA的設備、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外,用於維持生命、外科手術室、重症患者的實時監控和其他位於患者區域的醫用療電氣設備及醫用電氣系統的終端迴路,均應採用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供電。
5.4.5醫療用途相同且相鄰的一個或幾個房間內,至少應設定一個獨立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除只有一台設備並由單台專用的醫療場所局部IT隔離變壓器供電外,每個房間應配置絕緣故障監測裝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流內阻不應小於100kΩ;
2 測量電壓不應超過直流25V;
3 測試電流在故障條件下峰值不應大於1mA;
4 應設定絕緣故障報警,在絕緣電阻最遲降至50 kΩ時應能報警、顯示,並應配置試驗設施。
5.4.5 醫療用途相同且相鄰的一個或幾個房間內,至少應設定一個獨立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除只有一台設備並由單台專用的醫療場所局部IT隔離變壓器供電外,每個房間應配置絕緣故障監測裝置,且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交流內阻不應小於100kΩ;
2 測量電壓不應超過直流25V;
3 測試量電流在故障條件下峰值不應大於1mA;
4 應設定具有絕緣故障監測和報警功能,在絕緣電阻最遲降至50 kΩ時應能報警、顯示,並應配置試驗設施。;宜具備故障定位功能;
5 絕緣監測設備和故障定位設備應具備通信接口;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宜設定集中管理系統並將定位信息與實時監測絕緣電阻值傳送至集中管理系統。
5.4.6用於2類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隔離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隔離變壓器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供電時,空載時出線繞組測得的對地泄漏電流和外護物(外殼)的泄漏電流均不應超過0.5mA;
2應設定過負荷和超溫監測裝置;
3為單相移動式或固定式設備供電的醫療IT系統,應採用單相隔離變壓器,其額定輸出容量最小應為0.5kVA,但不應超過10kVA;
4當需通過IT系統為三相負荷供電時,應採用單獨的三相隔離變壓器供電,且隔離變壓器二次側輸出線電壓不應超過250V。
5.4.6用於2類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隔離變壓器應符合下列規定:
1當隔離變壓器以額定電壓和額定頻率供電時,空載時輸出線繞組測得的對地泄漏電流和外護物(外殼)的泄漏電流均不應超過0.5mA;
2應設定過負荷和超溫監測裝置;
3為單相移動式或固定式設備供電的醫療IT系統,應採用單相隔離變壓器,其額定輸出容量最小應為0.5kVA,但不應超過10kVA;
4當需通過IT系統為三相負荷供電時,應採用單獨的三相隔離變壓器供電,且隔離變壓器二次側輸出線電壓不應超過250V。
5.4.7三級醫院的ICU病房內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宜設定絕緣故障監測的集成管理系統。
5.4.7三級醫院的ICU病房內的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宜設定絕緣故障監測的集成管理系統。
電弧故障檢測器(AFDD)不應設定於醫用 IT 系統中。
5.4. 10 醫用 IT配電箱供電半徑應小於25m,並應考慮泄漏電流的影響。
5.5.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二級以下醫院宜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
5.5.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二級以下醫院宜採用低煙、低毒阻燃類線纜。
醫療建築電源及通信線纜應選擇燃燒性能B1級及以上、產煙毒性為t0級、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的線纜。
6 常用診療設備配電
6 常用診療設備配電
6.1.2大型診療設備應採用專用迴路供電,且當診療設備容量較大或數量較多時,宜配置專用配電變壓器。診療設備的電源系統應滿足設備對電源內阻或線路允許壓降的要求。
6.1.2大型診療設備應採用專用迴路供電,診療設備電源內阻應滿足產品要求,當無參考資料時宜按小於80mΩ設計;且當診療設備容量較大或數量較多時,宜配置專用配電變壓器。診療設備的電源系統應滿足設備對電源內阻或線路允許壓降的要求。
6.1.6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診療設備配電箱,應設定在便於操作處,不得安裝在射線防護牆上。
6.1.6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診療設備配電箱/櫃,應設定在便於操作處,不得安裝在射線防護牆上。
6.1.8醫用X射線機房、醫用高能射線設備機房及治療室、核素放射源治療室等需要防止射線及核素外泄的房間,應設定門、機、警示燈聯鎖控制裝置。
6.1.9 與大地無絕緣要求的電磁禁止室宜採用多點接地方式;要求單點接地的電磁禁止室應採用單點接地,其禁止體與建築物地面、柱、梁、牆之間必須絕緣,且對地絕緣電阻不應小於10kΩ。
6.2.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主機、冷水機組應分別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且主機宜採用兩路供電,冷水機組應採用兩路供電。
6.2.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主機、冷水機組應分別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且主機宜採用兩路供電,冷水機組應採用兩路供電。
6.2.3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掃描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的電氣管線、器具及其支持構件不得使用鐵磁物質或鐵磁製品;
2 進入室內的電源線路應進行濾波;
3 掃描室禁止體應可靠接地。
6.2.3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掃描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的電氣管線、器具及其支持構件不得使用鐵磁物質或鐵磁製品;
2 進入室內的電源線路應進行濾波;
3 掃描室禁止體應可靠接地。
4 核磁共振類特殊用途的禁止體,應選擇鋁、銅或不鏽鋼等非鐵磁性材料。
6.3.3醫用X射線設備的供電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X射線設備不應與其他設備共用同一供電迴路;
2 當X射線設備額定球管電流大於或等於400mA時,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
3 治療用CT設備、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設備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的兩路供電;
4 多台單相、兩相的X射線設備,應接在電源不同的相序上。
6.3.3醫用X射線設備的供電迴路應符合下列規定:
1 X射線設備不應與其他設備共用同一供電迴路;
2 當X射線設備額定球管電流大於或等於400mA時,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迴路供電;
3 治療用CT設備、數字減影血管造影設備應從配變電所引出專用的兩路供電;
4 多台單相、兩相的X射線設備,應接在電源不同的相序上。
6.4.3在直線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療機、質子治療機等需射線防護安全的治療室、機房,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6.4.3在直線加速器、回旋加速器、中子治療機、質子治療機等需射線防護安全的治療室、機房,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6.5.2伽馬刀(γ刀)、PET-CT設備應採用專用的兩路供電。
6.5.2伽馬刀(γ刀)、PET-CTECT設備、質子設備應採用專用的兩路供電。
6.5.3 PET-CT設備的隔離及保護電器應按設備瞬時負荷的50%和持續負荷的100%中較大值進行參數整定。
6.5.3 PET-CTECT設備的隔離及保護電器應按設備瞬時負荷的50%和持續負荷的100%中較大值進行參數整定。
6.5.4鈷60治療室及其他遠距離放射性核素治療室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6.5.4鈷60治療室及其他遠距離放射性核素治療室應設定門、機聯鎖控制裝置。
7 線 路 敷 設
7 線 路 敷 設
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療場所宜採用多功能醫用線槽布置照明、各種插座、接地端子等電氣設施。
7.2.1病房等患者住院治療場所宜採用多功能醫用線槽按床位線槽照明、各種插座、接地端子等電氣設施。
7.2.2檢驗室、實驗室宜採用槽盒布線,槽盒可敷設在地面、頂板、柱子表面或牆面上。
7.2.2檢驗室、實驗室宜採用槽盒布線,槽盒可敷設在地面、頂板、柱子表面或牆面、背板上。
7.2.3牙科診室宜採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線方式。
7.2.3牙科診室宜採用地面槽盒或地面穿管的布線方式。治療椅下應根據工藝要求預留地箱,管線宜敷設在下一層吊頂內。
7.2.6穿手術室隔牆和樓板的線纜應加保護管,管內應採用不燃材料密封。進入手術室內的線纜敷設後,管口應採用無腐蝕、不燃、彈性密封材料封堵。
7.2.6穿手術室、清潔區與污染區和半污染區、負壓區、“平疫結合”區、不同生物安全等級區隔牆和樓板的線纜應加保護管,管內應採用不燃材料密封。進入手術室上述區域
內的電氣、通信線纜敷設後,管道穿越分區處及管口應採用無腐蝕、不燃、彈性及不收縮、可膨脹密封材料密封堵。
7.2.9 電磁禁止室內的供電線路,宜在禁止體外側裝設電源濾波器。
7.2.10 通信線纜穿入穿出電磁禁止室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傳輸線路,禁止指標要求大於30dB時,應裝設用於火警信號的帶通濾波器;禁止指標要求小於或等於30dB時宜採用禁止線纜;
2 通信、信息線路應裝設禁止室專用濾波器或專用光端機;
3 安全防範系統的傳輸線路,禁止指標小於或等於30dB時,視頻及控制線纜宜採用禁止線纜;禁止指標要求30dB~60dB時,視頻及控制線纜應經專用濾波器或專用光端機轉為光纖;禁止指標要求大於60dB時,視頻及控制線纜宜採用光纜;
4 禁止線纜禁止層應可靠接地並穿焊接鋼管敷設,穿過禁止體處焊接鋼管周邊應與禁止體可靠焊接;光纜應穿光纖波導管敷設。
7.3.1二級及以上醫院應分別設定電氣及通信豎井,並應根據工程需要設定相應的設備間。
7.3.1二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應分別設定電氣及通信豎井,並應根據工程需要設定相應的設備間。
7.3.2豎井的位置及數量應根據建築規模、供電半徑、通信布線系統需求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與電梯井、管道井共用同一豎井;
2不宜貼鄰煙道、熱力管道、衛生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場所,當無法避免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3電氣和通信線路不應與醫用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豎井內,且豎井內不應有與電氣無關的管道通過。
7.3.2豎井的位置及數量應根據建築規模、供電半徑、通信布線系統需求等因素確定,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不應與電梯井、水暖管道井共用同一豎井道;
2不宜貼鄰煙道、熱力管道、衛生間及其他散熱量大或潮濕的場所,當無法避免時,應採取隔熱、防潮措施;
3電氣和通信線路不應與醫用氣體管道敷設在同一豎井內,且豎井內不應有與電氣無關的管道通過。
7.3.3 三級醫院的通信網路設備間與其他通信間宜分別設定。
7.3.3 三級醫療院建築的通信網路各進線間、信息網路機房及配線間、設備間與其他通信間(弱電間)、有線電視機房宜分別設定,並應根據工程需要設定運營商機房、數據機房。
7.3.4 設備、管線安裝完畢後,每層豎井內及周圍牆壁孔洞應進行防火封堵。
7.3.4 設備、管線安裝完畢後,每層豎井內樓板及周圍牆壁孔洞應進行防火封堵。
7.3.5 豎井內信息通信系統、安防系統宜提供不間斷電源供電,並應具備設備必需的環境條件。
8電氣照明
8電氣照明
8.1.1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符合醫療場所的工藝要求,並應實現綠色照明。
8.1.1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符合醫療場所的工藝要求,並應實現綠色健康照明。
8.1.2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根據場所功能、視覺要求和建築的空間特點,合理選擇光源、燈具,確定適宜的照明方案,構建舒適的光環境。
8.1.2醫療建築照明設計應根據場所功能、視覺要求和建築的空間特點,合理選擇光源、燈具,確定適宜的照明方案,構建健康舒適的光環境。
8.2.1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1的規定。
表8.2.1 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
註:1重症監護病房夜間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於5lx;
2對於手術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徑300mm的手術範圍內,由專用手術無影燈產生的照度應符合本規範第8.3.3條第5款的規定。
8.2.1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應符合表8.2.1的規定。
表8.2.1 醫療建築不同場所一般照明的照度標準值
註:1重症監護病房夜間值班用照明的照度宜大於5lx;
2對於手術室照明,在距地1.5m、直徑300mm的手術範圍內,由專用手術無影燈產生的照度應符合本規範第8.3.3條第5款的規定。
8.2.3醫療建築照明光源顏色的色表特徵宜為中間色,其相關色溫宜為3300K~53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徵宜與建築色彩相適應。
8.2.3醫療建築照明光源顏色的色表特徵宜為中間色,其相關色溫宜為3300K~5300K。兒科、眼科及病房不宜高於3000K,長時間工作場所不宜高於4000K,大廳等公共場所不宜高於5000K。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徵宜與建築色彩相適應。
8.2.4診室、檢查室、手術室和病房宜採用高顯色光源,且手術室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90,其他場所的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80。
8.2.4診室、檢查室、手術室和病房宜採用高顯色光源,且手術室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90,其他場所的光源顯色指數(Ra)不應小於80,特殊顯色指數(R9)不應小於0,宜大於50。
8.2.5醫療建築照明應避免直接眩光對患者和有精細視覺醫療作業者的干擾。門廳、掛號廳、候診區、等候區的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22,其他診療場所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19。
8.2.5醫療建築照明應避免直接眩光對患者和有精細視覺醫療作業者的干擾。門廳、掛號廳、候診區、等候區的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22,其他診療場所統一眩光值(UGR)不應大於19;同類產品的色容差不宜大於3SDCM;兒科、眼科及病房選用光源和燈具的閃變指數(PstLM)不應大於 1,頻閃效應可視度(SVM)不宜大於0.4。
8.2.6 兒科、眼科及病房燈具光生物安全等級應選用無危險類(RG0)燈具;其他住院病房應選用無危險類(RG0)或1類危險(RG1)。
8.3.2一般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同一場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溫、顯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療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應採用彩色光,室內裝飾照明不宜採用彩色光;
2 病房一般照明宜選用帶罩燈具吸頂或嵌入安裝,當選用螢光燈具時,宜選用無光澤白色反射體;除特別需要,不宜採用反射式間接照明方式;
3 對於病房及通往手術室的走道,其照明燈具不宜居中布置,燈具造型及安裝位置宜避免臥床患者視野內產生直射眩光;
4 手術室、無菌室、新生兒隔離病房、灼傷病房、潔淨病房、病理實驗屏障環境設施淨化區等有潔淨要求的場所,應採用不易積塵、易於擦拭的密閉潔淨燈具,且照明燈具宜吸頂安裝;當需要嵌入暗裝時,其安裝縫隙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 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燈具;
6 磁共振設備房間的燈具應採用銅、鋁、工程塑膠等非磁性材料;
7 燈具的材質和結構應便於清潔和更換光源,燈具的布置不應妨礙固定診療設備和器械的使用,且應便於維護;
8 精神病房照明宜設定在患者不易接觸處,並應採用帶保護罩的吸頂或嵌入式燈具。
8.3.2一般照明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第8.2節的規定外,還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室內同一場所一般照明光源的色溫、顯色性宜一致;除配合治療用的特殊照明外,其他一般照明不應採用彩色光,室內裝飾照明不宜採用彩色光;
2 病房一般照明宜選用帶罩燈具吸頂或嵌入安裝,當選用螢光燈具時,宜選用無光澤白色反射體;除特別需要,不宜採用反射式間接照明方式;
3 對於病房及通往手術室的走道,其照明燈具不宜居中布置,燈具造型及安裝位置宜避免臥床患者視野內產生直射眩光;
4 手術室、無菌室、新生兒隔離病房、灼傷病房、潔淨病房、病理實驗屏障環境設施淨化區等有潔淨要求的場所,應採用不易積塵、易於擦拭的密閉潔淨燈具,且照明燈具宜吸頂安裝;當需要嵌入暗裝時,其安裝縫隙應有可靠的密封措施;
5 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燈具;
6 磁共振設備房間的燈具應採用銅、鋁、工程塑膠等非磁性材料;
7 燈具的材質和結構應便於清潔和更換光源,燈具的布置不應妨礙固定診療設備和器械的使用,且應便於維護;
8 精神病房照明宜設定在患者不易接觸處,並應採用帶保護罩的吸頂或嵌入式燈具。
9 動物實驗室的飼養間應分別設定工作照明和動物照明,動物照明的照度應連續可調。
8.3.3局部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呼吸科、骨科等診室工作檯牆面、手術室面向主刀醫生的牆面,宜設嵌入式觀片照明;化驗室、治療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診室,應預留局部照明電源插座;
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內應按一床一燈設定床頭局部照明,且配光應適宜,燈具及開關控制宜與多功能醫用線槽結合;
3除精神病房外,三級醫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設定工作照明;
4 應選用安全型電源插座;
5 手術室應設手術專用無影燈,且無影燈設定高度宜為3.0m~3.2m;無影燈的照度應為20×10 lx~100×10lx,且胸外科手術專用無影燈的照度應為60×10lx~100×10lx;有影像要求的手術室應採用內置攝像機的無影燈;
6 口腔科無影燈的照度不應小於10×10lx。
8.3.3局部照明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
1呼吸科、骨科等診室工作檯牆面、手術室面向主刀醫生的牆面,宜設嵌入式觀片照明;化驗室、治療室、口腔科、耳鼻喉科等診室,應預留局部照明電源插座;
2除精神病房外,病房內應按一床一燈設定床頭局部照明,且配光應適宜,燈具及開關控制宜與多功能醫用線槽結合;
3除精神病房外,三級醫院病房可按床位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設定醫護工作照明;
4 應選用安全型電源插座;
5 手術室應設手術專用無影燈,且無影燈設定高度宜為3.0m~3.2m;無影燈的照度應為20×10 lx~100×10lx,且胸外科手術專用無影燈的照度應為60×10lx~100×10lx;有影像要求的手術室應採用內置攝像機的無影燈;
6 口腔科無影燈的照度不應小於10×10lx;
8.3.5候診區、傳染病診室及病房、手術室、血庫、洗消間、消毒供應室、太平間、垃圾處理站等場所,宜設紫外線消毒器或紫外線消毒燈。
8.3.5候診區、傳染病診室及病房、手術室、血庫、洗消間、消毒供應室、太平間、垃圾處理站等需滅菌消毒的場所,宜設表面直接消殺的紫外線消毒器或紫外線消毒燈。
8.3.5A 大廳、候診區、傳染病診室、負壓場所及病房等患者聚集、需滅菌消毒的場所,宜設人機共存的紫外線空氣消毒裝置。
8.3.8 自動扶梯的扶手宜設定消毒設施。
8.3.9電梯轎廂內宜監測環境質量,並宜設定空氣淨化消毒裝置且按設定流程啟停。
8.4.1下列場所除設定正常照明外,應設定應急照明:
1手術室、搶救室應設定安全照明;
2重症監護室、急診通道、化驗室、藥房、產房、血庫、病理實驗與檢驗室等需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3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變電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電話機房、電子信息機房等火災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4 疏散樓梯間、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門廳、掛號廳、候診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應設定疏散照明。
8.4.1下列場所除設定正常照明外,應設定應急照明:
1手術室、搶救室應設定安全照明;
2重症監護室、急診通道、化驗室、藥房、產房、血庫、病理實驗與檢驗室等需確保醫療工作正常進行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3消防控制室、自備電源室、配變電所、消防水泵房、防排煙機房、電話機房、電子信息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等火災緊急情況時仍需堅持工作的場所,應設定備用照明;
4 疏散樓梯間及其前室、疏散走道、消防電梯間及其前室,門廳、掛號廳、候診廳等人員密集場所安全疏散的出口和走道,應設定疏散照明。
5 1類醫療場所的房間,至少應有一盞燈作為安全照明接入應急供電迴路。
8.4.22類場所中的手術室、搶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應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類場所中備用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應急照明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豎向疏散區域、人員密集疏散區域、地下疏散區域、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其他疏散區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3.0lx。
8.4.22類場所中的手術室、搶救室安全照明的照度應為正常照明的照度值,其他2類場所中備用照明的照度不應低於一般照明照度值的50%。消防用應急照明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豎向疏散區域、人員密集疏散區域、地下疏散區域、避難間及避難走道、屋頂停機坪,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10lx,需要救援人員協助疏散的場所,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5.0lx區域及其他疏散區域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應低於35.0lx,其他場所照度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範》GB51309的有關規定。
8.4.3對於手術室、搶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場所的安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三級醫院應大於24h,二級醫院宜大於12h,二級以下醫院宜大於3h;消防用應急照明最少持續供電時間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他場所應急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0min。
8.4.3對於手術室、搶救室等涉及人身安全的場所的安全照明持續供電時間,三級醫院應大於24h,二級醫院宜大於12h,二級以下醫院宜大於3h;消防用應急照明中疏散照明及備用照明蓄電池電源最少持續供電工作時間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其他場所應急照明的最少持續供電時間不應小於360min,其他應符合《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標準》GB51309的規定。
8.4.4應急照明在市電停止供電後,應選擇適宜的應急電源,其供電電源轉換時間應符合本規範表3.0.2的規定,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大於5s,疏散照明平時宜處於點亮狀態。
8.4.4應急照明在市電停止供電後,應選擇適宜的應急電源,其供電電源轉換時間應符合本規範表3.0.2的規定,備用照明和疏散照明不應大於5s,疏散照明平時宜處於節能模式的點亮狀態。
8.5.1一般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診部、病房部的門廳、走道、樓梯、掛號廳、候診區等公共場所的照明開關,宜在值班室、候診服務台等處集中控制,並可根據自然採光和使用情況分組、分區控制;
2掛號室、診室、病房、監護室、辦公室等,宜單燈設定照明開關;
3藥房、培訓教室、會議室、食堂餐廳等,宜分區或分組設定照明開關。
8.5.1一般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門診部、病房部的門廳、走道、樓梯、掛號廳、候診區等公共場所的照明開關,宜在值班室、候診服務台、護士站等處集中控制或採用智慧型照明控制,並可宜根據自然採光和使用情況分組、分區控制;
2掛號室、診室、病房、監護室、辦公室等,宜單燈設定照明開關;
3藥房、培訓教室、會議室、食堂餐廳等,宜分區或分組設定照明開關。
8.5.2特殊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術室無影燈和一般照明,應分別設定照明開關;
2X線診斷設備、CT機、MRI機、DSA機、ECT機等診療設備工作室的照明開關,宜設定在控制室內或在工作室及控制室內設雙控開關;
3紫外線消毒燈的開關應區別於一般照明開關,且安裝高度宜為底邊距地1.8m;
4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開關;
5精神病房照明、空調開關,宜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6精神病房電源插座帶電狀態應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7 夜間照明開關宜由護士站統一控制。
8.5.2特殊場所照明開關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手術室無影燈和一般照明,應分別設定照明開關;
2X線診斷設備、CT機、MRI機、DSA機、ECT機等診療設備工作室的照明開關,宜設定在控制室內或在工作室及控制室內設雙控開關;
3紫外線消毒燈的開關應區別於一般照明開關,應設定在消毒區外,可採用延時型開關,且安裝高度宜為底邊距地1.8m;
4洗衣房、開水間、衛浴間、消毒室、病理解剖室等潮濕場所,宜採用防潮型開關;
5精神病房照明、空調開關,宜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6精神病房電源插座帶電狀態應在護士站集中控制;
7 夜間照明開關宜由護士站統一控制。
8.5.5醫療建築內照明不宜採用聲控開關。
8.5.5醫療建築內照明不宜採用聲控開關,病房樓不宜採用就地感應開關。
8.6.2標識照明應由照明配電箱內單獨迴路供電,且宜集中控制;僅夜間使用的標識照明,可採取時間或照度控制。
8.6.2標識照明應由照明配電箱/櫃內單獨迴路供電,且宜集中控制;僅夜間使用的標識照明,可採取時間或照度控制。
8.6.3標識照明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樓層索引,可採取立地式或貼牆式;敞開空間內指示牌底邊距地不應低於2.2m,貼牆式標識牌底邊距地宜為1.7m~1.9m;
2標識照明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
3急診、急診通道應有標識照明;
4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診療設備的掃描室、治療室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機房入口處,應設定紅色工作標識燈,且標識燈的開關應設定在設備操縱台上。
8.6.3標識照明的設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建築樓層索引,可採取立地式或貼牆式;敞開空間內指示牌底邊距地不應低於2.2m,貼牆式標識牌底邊距地宜為1.7m~1.9m;
2標識照明的外露可導電部分應可靠接地;
3急診、急診通道應有標識照明;
4醫用高能射線、醫用核素等診療設備的掃描室、治療室等涉及射線防護安全的機房入口處,應設定紅色工作標識燈,且標識燈的開關應設定在設備操縱台上。;
5 手術室、搶救室、產房等需要限制進出的醫療場所,應設定工作警示信號燈。
8.7.9有條件的地區,室內照明可採用太陽能光伏照明。
8.7.9有條件的地區,室內照明可採用醫療建築應利用太陽能資源光伏照明,地下室可利用光導管照明。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護
9 防雷、接地及安全防護
9.2.4 二級及以上醫療建築宜設定低壓電涌保護器(SPD)智慧型監測系統,SPD應安裝專用的過電流保護器件,該過電流保護器件應具備如下能力:
1 分斷SPD安裝處線路上的預期短路電流;
2 耐受通過SPD的電涌電流而不斷開;
3 分斷SPD內置熱保護所不能斷開的工頻電流。
9.3.3 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並應將下列設備及導體進行等電位聯結:
1 PE線;
2 外露可導電部分;
3 安裝了抗電磁干擾場的禁止物;
4 防靜電地板下的金屬物;
5 隔離變壓器的金屬禁止層;
6 除設備要求與地絕緣外,固定安裝的、可導電的非電氣裝置的患者支撐物。
9.3.3 在1類及2類醫療場所的患者區域內,應做局部輔助等電位聯結,並應將下列設備及導體進行等電位聯結:
1 PE線;
2 外露可導電部分;
3 除要求單點接地外,安裝了抗電磁干擾場的禁止物;
4 防靜電地板下的金屬物;
5 隔離變壓器的金屬禁止層;
6 除設備要求與地絕緣外,固定安裝的、可導電的非電氣裝置的患者支撐物。
9.3.4在2類醫療場所內,電源插座的保護導體端子、固定設備的保護導體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導電部分與等電位聯結母線之間的導體的電阻(包括接頭的電阻在內)不應超過0.2Ω。
9.3.4在1類和2類醫療場所內,電源插座的保護導體端子、固定設備的保護導體端子或任何外界可導電部分與等電位聯結母線之間的導體的電阻(包括接頭的電阻在內)不應超過0.2Ω。
9.3.7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選擇安裝A型或B型剩餘電流保護器。
9.3.7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根據故障電流類型選擇安裝A型或B型剩餘電流保護電器,但不應採用AC型。
9.3.8 重症監護病房、手術室、搶救室、治療室、裝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間內等,應採取輔助等電位聯結。
9.3.9 大型診療設備間應設定接地端子。
9.4.2 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設定防止接地故障(間接接觸)電擊的自動切斷電源的保護裝置,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IT、TN、TT系統的約定接觸電壓限值不應超過25V;
2TN系統的最大切斷時間,230V應為0.2s,400V應為0.05s。
9.4.2 1類和2類醫療場所應設定防止接地故障(間接接觸)電擊的中,如果不能採用過電流保護電器和剩餘電流保護電器(RCD)作為自動切斷電源的保電擊防裝置,並護措施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1IT、TN、TT系統,的約定接觸電壓限值不應超過交流25V或直流60V;
2TN系統的最大切斷時間,230V應為0.2s,400V應為0.05s。應採用輔助等電位聯結,確保可同時觸及的外露可導電部分及外界可導電部分的電位差交流不超過25V或直流不超過60V。
9.4.3在2類醫療場所區域內,TN系統僅可下列迴路中採用不超過30mA的額定剩餘電流,並具有過流保護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RCD),且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應採用電磁式:
1 手術台驅動機構供電迴路;
2 X射線設備供電迴路;
3 額定功率大於5kVA的設備供電迴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供電迴路。
9.4.3在2類醫療場所區域內,TN系統僅可下列迴路中採用不超過30mA的額定剩餘電流,並具有過流保護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且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應採用電磁式:
1 手術台驅動機構供電迴路;
2 X射線設備供電迴路;
3 額定功率大於5kVA的設備供電迴路;
4 非生命支持系統的電氣設備供電迴路;
5每台設備或是每套系統均應採用1個專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進行保護。
9.4.4TT系統應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RCD)。
9.4.4TT系統應設定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
9.4.6醫用局部等電位母排應安裝在醫療場所的附近,且應靠近配電箱,聯結應明顯,並可獨立斷開。
9.4.6醫用局部輔助等電位母排應安裝在醫療場所的附近,且應靠近配電箱/櫃,聯結應明顯,並每個連線點可獨立斷開。
9.5.3診療設備配電箱應根據配電級數和配電箱位置以及接地系統的要求等,設定不同類型的電涌保護器(SPD)保護。
9.5.3診療設備配電箱/櫃應根據配電級數和配電箱/櫃位置以及接地系統的要求等,設定不同類型的電涌保護器(SPD)保護。
9.5.5 有電磁防護要求的診療設備用房應做局部等電位聯結。
9.5.5 有電磁防護要求的診療設備用房應做局部輔助等電位聯結。
9.5.6腦電圖等對電磁禁止有專項要求的機房應進行電磁兼容專項設計。
9.5.6腦電圖、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直線加速器等對電磁禁止有專項要求的機房應進行電磁兼容專項設計。
9.6.5諧波嚴重的X射線設備、CT機、磁共振成像等大型診療設備,宜相對集中供電,且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供電,並應滿足該設備對電源阻抗的要求。
9.6.5諧波嚴重的X射線設備、CT機、磁共振成像等大型診療設備,宜相對集中供電,且應由配變電所或總配電間專用迴路供電,並應滿足該設備對電源阻抗的要求。;大型診療設備的供電電源宜進行穩壓、穩頻及諧波抑制,使電源電壓波動小於±5%,頻率波動小於±1%,諧波含量小於5%。
9.6.6UPS不間斷電源裝置的輸出功率因數應大於或等於0.8,諧波電壓畸變率及輸入諧波電流(3~39次THDi)畸變率應小於5%。
9.6.6UPS不間斷電源裝置的輸出功率因數應大於或等於0.89,諧波電壓畸變率及輸入諧波電流(3~39次THDi)畸變率應小於5%。
10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10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10.0.1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按醫療建築等級、管理水平、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三級醫院宜設定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預留智慧型化系統集成接口;
3應預留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接口。
10.0.1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按醫療建築等級、管理水平、發展規劃等進行設計,建立建築信息管理系統(IBMS)和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三級醫院宜應設定建築信息管理系統(IBMS)和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等智慧型化集成系統管理平台;
2二級及以上醫院應預留智慧型化系統集成接口,宜設定智慧型化集成管理平台;
3應預留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的接口。
10.0.2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包含信息設施系統、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及呼叫信號系統等。
10.0.2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應包含信息設施系統、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公共安全系統及醫用音/視頻呼叫信號系統等,並具有信息安全保密措施。
10.0.4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的設計,應遵循集中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則,並應滿足各系統的聯動要求。
10.0.4醫療建築的智慧型化集成系統的設計,應遵循集中監測管理、分散控制的原則,並應滿足各系統的聯動要求。
10.0.7 智慧型化系統末端宜採用直流48V及以下、PoE及光電混合纜等供電型式。
10.0.8 “平疫結合”區域應預留信息系統、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等智慧型化系統接入點及管線路由,且所有接入點應集中。
10.0.9 醫療建築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工程應滿足《數據中心設計規範》 GB50174 的有關規定;三級醫院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建設標準不應低於 B 級;二級醫院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建設標準不應低於 C 級。
11信息設施系統
11信息設施系統
11.0.1醫療建築的信息設施系統應包括電話交換系統、計算機網路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醫療專用信息系統(HIS)、衛星通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發布系統、子母鐘系統等。
11.0.1醫療建築的信息設施系統應包括信息接入系統、用戶電話交換系統、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綜合布線系統、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醫療院信息系統(HIS)、衛星通信系統、有線電視及衛星電視接收系統、無線集群通信系統、公共廣播系統、會議系統、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子母鐘時鐘系統等;有需要的地區,可配置攜帶型移動通訊設施、衛星通信設施。
11.0.2當醫療建築設定電話交換系統時,電話交換總機應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轉移、熱線電話及無線通信接口等專用功能,並應具有模擬中繼、數字中繼接口。
11.0.2當醫療建築設定電話交換系統時,宜採用ISPBX、IP-PBX或軟交換用戶交換機,電話交換總機應具有呼叫保留、呼叫轉移、熱線電話及無線通信接口等專用功能,並應具有模擬中繼、數字中繼接口。綜合業務等功能,應採用數字中繼模式。
11.0.3 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計算機網路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計算機網路設備應設定在專用的設備間內,並應滿足設備工作環境要求;
2 醫療建築的計算機網路系統宜設定區域網路和外網,並宜分別設定交換機和伺服器;
3 三級醫院核心交換機應採用1+1冗餘設定,二級及以下醫院核心交換機宜採用1+1冗餘設定。
11.0.3一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應設定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宜採用光/電、全光乙太網、無源光網路的方式組網,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數據機房、信息計算機網路設備機房環境應設定在專用的設備間內,並應滿足設備工作環境《數據中心設計規範》GB50174的要求;
2醫療建築的計算機信息網路系統宜應設定區域網路、和外網,並宜分別設定交換機和伺服器區域網路、外網的安全管理;
3三級醫院療建築核心交換機應採用1+1冗餘設定,二級及以下醫院核心交換機宜採用1+1冗餘設定。;網路系統主幹傳輸線路應有冗餘;
4乙太網可由3級或2級交換機組網;
5 無源光網路可採用光纖到用戶單元、光纖到房間或光纖到桌面的接入方式;
6 信息網路的核心交換機/匯聚交換機、路由器、伺服器、存儲器及光線路終端等設備,應設定在專用的機房或設備間;接入交換機和光分路器應安裝在弱電井(電信間);終端光網路單元或網關等設備可就近安裝在用戶單元或工作區。
11.0.4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綜合布線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二級及以上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幹應採用光纖,水平線宜採用六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手術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傳輸信息量較大的場所,宜採用光纖到桌面的布線形式;
2對於一級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幹宜採用光纖,水平線可採用六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
3病房內的信息點宜按床位設定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
4信息點的設定應滿足使用要求;
5 電信間設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的規定。
11.0.4一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應設定綜合布線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對於二級及以上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的,數據傳輸主幹纜線應採用光纖單模或多模光纜,水平纜線宜採用六6A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手術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傳輸信息量較大及信息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宜採用光纖到桌面的布線形式;單模光纜或禁止6A類4對對絞電纜,系統中配置的連線器件的等級應與纜線保持一致。
2對於一級醫院的綜合布線系統,數據傳輸主幹宜採用光纖,水平線可採用六類及以上的4對對絞電纜;
光配線網應符合光乙太網或無源光網路設備的配置要求,並應符合以下規定:
1)建築物每層主幹光纜應採用不少於6芯單模G.652多芯光纜,樓層水平光纜應採用不少於2芯G.657單模光纜;
2)可採用光/電混合纜傳送信號及遠程供電;
3)分光器分光比宜通過對傳輸頻寬和傳輸衰耗計算選取。
3病房內的信息點宜按床位設定在多功能醫用線槽上;
4信息點的設定應滿足使用要求不低於附錄一要求;
5設備間、電信間、進線間設定應滿足現行國家標準《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的規定。
6 醫療建築應設定內、外無線網路。
11.0.5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醫療專用信息系統,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醫療專用信息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療專用信息系統宜由醫療建築管理系統(HMS)、臨床信息系統(CIS)等組成;
2醫療專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應包括系統的運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設;
3醫療專用信息系統應設定操作許可權並分類管理醫療建築的管理信息和臨床醫療信息,並應分級管理各科室的臨床信息;
4醫療專用信息系統應支持模組化方式;
5醫療專用信息系統前端輸入識別方式,宜採用一卡通;
6宜建立醫療建築信息管理系統(HIMS)。
11.0.5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HIS),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宜由醫療建築管理系統(HMS)、實驗檢驗系統(LIS)、臨床信息系統(CIS)、醫學影像存儲與傳輸管理系統(PACS)、檢驗放射科管理系統(RIS)、區域醫療協同信息系統和信息支持與維護系統、醫療建築管理系統(HMS)等組成;
2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的建設應包括系統的運行保障和信息安全的建設;
3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應設定操作許可權,並分類管理醫療建築的管理信息和臨床醫療信息,並應分級管理各科室的臨床信息;
4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應採用模組化結構支持模組化方式各類所需套用;
5醫療院專用信息系統前端輸入識別方式,宜採用一卡通或生物識別的方式;
6 宜建立醫療建築信息管理系統(HIMS)應設定自助服務、分診排隊、分層掛號收費信息點。
11.0.6二級及以上醫院可根據遠程醫療的需要設定衛星通信等系統,並宜預留衛星通信系統天線基礎及相關條件。
11.0.6二級及以上醫院可根據應利用區域網路、外網或衛星通信系統等設定遠程醫療的需要設定衛星通信等系統服務裝置,並宜預留衛星通信系統天線安裝基礎及相關條件機房,機房應符合設備安裝工藝要求。
11.0.7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有線電視系統,涉外病房、三級醫院宜設定衛星電視接收系統。設定有線電視系統的,宜預留自辦節目的接口,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室、示教室、醫療康復中心等教學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2候診室、輸液室、休息室、活動室等公共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3除精神病房外,每間病房應設定一個或以上有線電視插座,多人病房,宜設有電視伴音輸出裝置;
4帶套間的單人病房的有線電視系統,宜具有視頻點播功能。
11.0.7一級及以上醫院療建築應設定有線電視系統,系統可採用光纖/同軸混合網或無源光網路組網,涉外病房、三級醫院宜可設定衛星電視接收系統,。設定有線電視系統的,宜也可預留自辦節目的接口,;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室、示教室、醫療康復中心等教學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2大堂、收費掛號處、候診室、輸液室、休息室、活動室、咖啡廳等公共場所宜設定有線電視插座;
3除精神病房外,每間病房宜應設定一個或以上有線電視插座,多人病房,宜設有電視伴音輸出裝置;
4帶套間的單人病房的有線電視系統,宜具有視頻點播功能。
11.0.8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公共廣播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廣播宜與應急廣播合用揚聲器,平時用於業務及背景音樂廣播的應具備強制切換到應急廣播的功能;
2公共廣播宜在有人值班的場所設定音量調節裝置;
3有獨立音源及揚聲器的場所宜留有應急廣播接口,並應具備強制切換功能;也可專設應急廣播揚聲器,且火災時應切除獨立音源廣播;
4公共廣播宜按防火分區並結合醫療功能分區,設定廣播播出內容。
11.0.8一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公共廣播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公共廣播宜與應急廣播合用揚聲器,平時用於業務及背景音樂廣播的應具備強制切換到應急廣播的功能;
2公共廣播宜在有人值班的場所或工作的房間,設定音量調節裝置;
3有獨立音源及揚聲器的場所宜的廣播系統應留有應急廣播接口,並應具備強制切換功能;也可專設應急廣播揚聲器,且火災時應切除獨立音源廣播;
4公共廣播宜按防火分區並結合醫療功能分區,設定廣播分區播出內容放功能。
11.0.9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會議系統、遠程醫療系統,有教學要求的醫療建築應設定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系統可根據需要配置多媒體投影顯示、數字會議、同聲傳譯、會議擴聲、視頻會議、中央控制、場景控制、數碼會議桌牌、電子會標、音像資料存檔查詢等;
2遠程醫療系統應具備遠程診斷、專家會診、信息服務、線上檢查和遠程互動功能;
3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應能實現手術過程的實況觀摩,並應具有雙向音/視頻傳輸、場景切換、影像錄製、後期處理等功能;
4手術室無影燈應內置攝像機或設定全景攝像機,也可配置全方位高清攝像機,並應預留1個~2個視頻輸入接口;
5示教室內應設定大螢幕顯示、音/視頻切換控制、編輯存儲等裝置,並宜設定專用控制設備間。
11.0.9二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宜設定會議系統、遠程醫療系統,有教學要求的醫療建築應設定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會議系統可根據需要配置多媒體投影顯示設備、數字會議、同聲傳譯、會議擴聲、視頻會議、中央控制、場景控制、數碼會議桌牌、電子會標、音像資料存檔查詢等;
2遠程醫療系統應具備遠程診斷、專家會診、信息服務、線上檢查和遠程互動功能;
3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應採集全景和局部無影燈攝像機的視頻圖像信號,系統軟體應與醫院信息化系統接口連線能實現手術過程的實況觀摩,並應具有視頻信號單向上傳,語音信號應雙向音/視頻傳輸、場景切換、影像錄製存儲、後期處理等功能;
4手術室無影燈應內置攝像機或設定全景攝像機,也可配置全方位高清攝像機,並應預留1個~2個視頻輸入接口;
5示教室內應設定大螢幕顯示、音/視頻切換控制、編輯存儲等裝置,並宜應設定專用控制設備間控制室,全部接入點應根據用戶許可權對手術過程的音視頻進行播放。
11.0.10二級及以上醫院的門診部、住院部的入口處,宜設定信息發布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可採用螢幕顯示裝置或觸摸查詢裝置;
2系統應支持主流媒體格式,實現對終端的獨立管理、同步播放。
11.0.10二級及以上醫院醫療建築的門診部大廳、候診區、收費視窗、電梯廳、住院部的出/入口、護理單元內護士站等處,宜設定信息導引及發布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系統可採用螢幕顯示裝置或觸摸查詢裝置;
2系統應支持主流媒體格式,實現對終端的獨立管理、同步播放;
3 顯示屏信息宜預留HIS系統的接口;
4信息引導及健康宣教發布系統應與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聯網。
11.0.11三級醫院宜設定子母鐘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子母鐘系統源信號宜採用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裝置;
2子母鐘系統母鐘宜設定在一層值班室,門診部、急診部、醫技部、手術部、住院部等處宜設定子鐘。
11.0.11三級醫院醫療建築宜設定子母時鐘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子母時鐘系統源信號宜採用全球定位系統(GPS)接收裝置;宜以GPS/北斗衛星標準時間信號為系統鐘源。
2子母時鐘系統母鐘宜設定在一層值班室數據機房或信息網路機房,子鐘宜設定在掛號、收費、發藥、門診部、急診部、醫技部、手術部、住院部等處宜設定子鐘。、ICU、影像中心、血透室等需要統一時間的場所。
2 子母時鐘系統母鐘宜設定在一層值班室數據機房或信息網路機房,門診部、急診部、醫技部、ICU、手術部、產科、住院部等處宜場所應設定子鐘,門診部、住院部的掛號、收費、發藥等處宜設定子鐘。
11.0.12在移動信號較弱的場所,應設定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覆蓋手機信號全頻段;
2應設定在不干擾診療設備正常工作的公共場所。
11.0.12 在移動信號較弱的場所,應設定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應覆蓋手機信號全頻段;
2應設定在不干擾診療設備正常工作的公共場所。
醫療建築地下公共空間、電梯轎廂內等全部公共場所,多家運營商的移動通信信號均應全覆蓋。
11.0.13 體育館、展覽館、廠房、大型庫房等場地內,應預留臨時醫療災備功能所需的網路接口等管線路由,宜設定無線集群通信系統。
12 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
12 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
12.1.1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
12.1.1二級及以上醫院宜應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或建築設備一體化監控系統、群智慧型控制系統,宜採用一套軟體實現監測功能。
12.1.2對於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的醫療建築,除應對建築機電設備監控外,還宜對淨化空調、醫用氣體、物流傳輸、醫療建築污水處理、空氣污染源區域通風等系統進行監控。
12.1.2對於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的醫療建築,除應對建築機電設備監控外,還宜對、能源管理、淨化空調、醫用氣體、物流傳輸、醫療建築污水處理、空氣污染源區域通風等系統進行監控。
12.1. 4 有負壓要求的手術室、感染隔離病房、實驗室等,應設定負壓監控系統;當負壓失常時應發出聲光警報,並傳送至相關人員;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宜設定一處分站。
12.1. 5 使用醫用氣體的醫院,應設定氣體監測系統,並在護士站設定所用氣體的遠程報警器。
12.1. 6建築設備一體化監控系統末端宜採用強弱電一體化控制箱/櫃,並宜採用乙太網、光網等與設備控制器、網路控制器或管理中心平台通信;箱/櫃內強弱電線路、設備應避免相互干擾。
12.1.7群智慧型控制系統在無中心、扁平化的系統架構基礎上,應實現控制設備即插即用、互聯互通、自識別和自組網功能,滿足建築的使用功能和建築內各機電系統監控要求。
12.1.8所有設備監控系統都應具備手/自動操作功能。
12.1.9各功能區域、發熱門診、“平疫結合”區域的空調設備應可獨立、分區控制。
13 公共安全系統
13 公共安全系統
13.0.1醫療建築宜設定公共安全系統。
13.0.1醫療建築宜應設定公共安全系統。
13.0.2醫療建築公共安全系統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 GB50348的相關規定。
13.0.2醫療建築公共安全系統除應符合本規範的規定外,還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防範工程通用規範》GB55029、《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標準》 GB50348、《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的相關規定。
13.0.3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監控攝像機:
1 醫療建築室外園區公共活動場所及園區出入口;
2 建築各出入口、走道、電梯廳及轎廂等公共場所;
3發藥處、搶救室、病案室、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放射污染區、配餐處、財務室、收費處、信息機房等。
13.0.3一級及以上醫院宜應設定視頻安防監控系統,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監控攝像機:
1 醫療建築室外園區公共活動場所、及園區出入口、主要進出道路、醫院圍牆柵欄等周界;
2 建築各出入口、門(急)診大廳的預檢、排隊、候診、自助掛號(繳費)設備處、患者收治區、走道、電梯廳、及電梯轎廂、扶梯上下處、各層樓梯出入口、行政辦公出入口、郵件快遞收發區、運鈔及裝卸貨區、停車場(庫)、頂層平台出入口、開放式頂層平台、太平間門外區域等公共場所;
3 發藥處、搶救室、病案室、實驗室、化驗室、手術室、重症監護室、放療室、隔離病房、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放射污染區、配餐處、財務室、收費處、信息機房每個收費或取藥視窗、消毒供應室、兒童住院區及新生嬰兒室、醫用廢物集中存放區、靜脈藥物配製中心、檔案病案室、膳食加工及配餐處等場所的內部及出入口;
4 管制或貴重藥品房(庫)、財務室、收費處、大中型醫療設備存放場所、安防/消防監控中心、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變電所、消防水泵房、供水供熱供氣等部位或機房的內部、出入口及外部通道。
5管制或貴重藥品庫內、收費或取藥視窗、分診台、護士站、手術部出入口及手術部家屬會談室、醫療事務及醫患糾紛投訴調解室等場所應增設拾音器。
13.0.4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入侵報警系統,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入侵探測器:
1病案室、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等;
2放射污染區;
3 封閉區周界;
4 財務室、收費處等。
13.0.4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入侵及緊急報警系統,並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94的相關規定,並宜在下列場所設定入侵探測報警器並與視頻監視攝像機聯動:
1病案室、血庫、管制重要及貴重藥品房(庫)等;
2放射污染區;
3 封閉區周界;
4 財務室、收費處等、安防/消防監控中心、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變電所、消防水泵房、供水供熱供氣機房;
5 非開放式頂層平台出入口;
6 無人值守的封閉式大型醫療設備存放場所;
7 財務室、收費處、門衛室、門(急)診大廳預檢處、門(急)診室、分診台、輸液區、護士站、醫療事務及醫患糾紛接待室等場所應設定報警裝置。
13.0.5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出入口控制系統,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宜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等聯動。下列場所宜設定出入口控制裝置:
1護理單元出入口、手術部;
2配餐、配藥處;
3病案室、血庫、重要及貴重藥品庫;
4放射污染區、診療設備用房;
5收費、財務處、信息機房等。
13.0.5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非接觸式出入口控制系統,並應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及視頻監控系統聯動,宜與視頻安防監控系統、入侵及緊急報警系統、電子巡查系統等聯動。,出入口控制器應設定在對應受控區、同許可權受控區或高級別受控區內。下列場所宜設定出入口控制裝置:
1實驗室、化驗室、重症監護室、隔離病房、護理單元出入口、手術部;
2膳食加工及配餐處、配藥處;
3檔案病案室、血庫、重要管制及貴重藥品房(庫);
4放射污染區、診療設備用房;
5收費處、財務處、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等。、安防/消防監控中心;
6 行政辦公區、醫患分流通道、清潔區與半污染區和污染區、住院病區;醫用廢物集中存放區、太平間;
7兒童住院區及新生兒住院區雙向出入口控制;
8“平疫結合”區域等。
13.0.6 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電子巡查系統,並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共用設備主機。
13.0.6 二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電子巡查系統,並可與出入口控制系統共用設備主機。巡查點應覆蓋醫院全部區域並宜為線上式,巡更路線應可任意編輯。
13.0.7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火災及應急情況時,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能強制開啟出入口。
13.0.7一級及以上醫院宜設定停車庫(場)管理系統。火災及應急情況時,停車庫(場)管理系統應能強制開啟出入口欄桿。
13.0.10 醫療建築進口處可設定視頻測溫等採集體溫的分析設備。
13.0.11醫療建築大廳、傳染科室、衛生間等易感染場所出入口,宜設定無接觸感應或非手動開門裝置,火災時疏散出口應通過消防系統聯動,使其處於常開狀態。
14 呼叫信號系統
14 呼叫信號系統
14.1.1 醫療建築的呼叫信號系統宜包括候診呼叫信號系統、護理呼叫信號系統、病房探視系統。
14.1.1 醫療建築的呼叫信號系統宜包括候診呼叫信號系統、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病房探視系統。
14.2.2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由護士站或分診台主機、各診室終端、呼叫揚聲器、顯示屏等組成。
14.2.2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由護士站或分診台主機、各診室終端、呼叫揚聲器、簽到機、一二級顯示屏等組成。
14.2.3候診室、檢驗室、放射科、發藥處、出入院手續辦理處、門診手術室、注射室等場所,宜設定候診呼叫信號裝置。
14.2.3候診室、分診處、檢驗室、放射科、發藥處、出入院手續辦理處、門診手術室、體檢大廳、注射室等場所,宜設定候診呼叫信號裝置。
14.2.4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與醫療專用信息系統聯網。
14.2.4 候診呼叫信號系統應與醫療專用院信息系統聯網,宜對接手機端套用,提供到號信息推送服務。
14.3 護理呼叫信號系統
14.3 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
14.3.1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護理呼叫信號系統,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護理呼叫信號系統。護理呼叫信號系統的功能應經濟適用。
14.3.1二級及以上醫院應設定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一級及以下醫院宜設定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護理呼叫信號系統的功能應經濟適用。
14.3.2護理呼叫信號系統應由主機、對講分機、衛生間緊急呼叫按鈕(拉線報警器)、病房門燈和顯示屏等組成。
14.3.2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應由主機、對講分機、病區殘衛或公共衛生間緊急呼叫按鈕或(拉線報警器)、病房門燈、病房門口屏、護士站大屏(或護理互動大屏)和過道顯示屏等組成。
14.3.3護理呼叫信號系統應按護理單元設定,各護理單元的呼叫主機應設在本護理單元的護士站
14.3.3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應按護理單元設定,各護理單元的呼叫主機應設在本護理單元的護士站
14.3.4護理呼叫信號系統設備的安裝應便於觀察、操作。
14.3.4護理呼叫應信號系統設備的安裝應便於觀察、操作。
14.4.1三級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宜設定病房探視系統。二級及以下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可設定病房探視系統。
14.4.1三級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應宜設定病房探視系統,宜擴展網際網路+視頻探視需求,支持探視預約、探視審批等。二級及以下醫院的重症監護室或隔離病房等場所,可宜設定病房探視系統。
14.4.2病房探視系統宜由護士站終端、語音對講、圖像顯示等組成,並宜採用網路傳輸技術,通過語音或視頻實現隔離區探視雙方的語音對講或單、雙向可視對講。
14.4.2病房探視系統宜由護士站終端、語音對講、圖像顯示等組成,並宜採用網路傳輸技術,操作控制應設在護士站內;系統應通過語音或視頻實現具有隔離區探視雙方的語音對講或單、雙向可視對講功能,系統應支持錄音錄像。
15 運維
15.0.1醫療建築中涉及的醫用電氣設備、醫用電氣系統、供配電及智慧型化系統設備,應建立運維管理檔案並提出維護計畫。
15.0.2二級及以上醫院設計應明確所有系統互聯互通所需的接口及協定要求。
15.0.3達到使用年限的電氣設備應進行全面檢查,不滿足繼續使用條件時應及時更換;電氣設備報廢拆除應滿足相關環保要求,含敏感信息的介質拆除後應按相關要求銷毀。
15.0.4遇火災、水淹等事故時,相關場所電氣設備及系統應全部進行維護檢驗,達到正常使用要求時方可通電使用。
附錄一(規範性)
引用標準名錄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2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4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5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6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 50348
7 《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
1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
2 《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通用規範》GB 55024
3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 50116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
4 《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1039
5 《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建築照明設計標準》GB 50034
6 《安全防範工程技術規範》GB 50348
《無障礙設計規範》GB 50763
7 《無障礙設計規範》GB50763
《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
8 《實驗動物設施建築技術規範》GB50447
9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範》GB51309
10《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
11《建築物防雷設計規範》GB 50057
12《建築物電子信息系統防雷技術規範》GB 50343
13《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0849
14《數據中心設計規範》 GB50174
15《智慧型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
16《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T50622
17《綜合布線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11
18《傳染病醫院建築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686
19《安全防範工程通用規範》GB55029
20《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設計規範》GB50116
21《安全防範工程技術標準規範》 GB50348
22《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
23《入侵報警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 50394
2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業標準
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JGJ312-xxxx
條文說明
編制制訂說明
《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312-20X X),經住房和城鄉建設部20X X年X月 X日以第X X X X號公告批准發布。
本規範是在《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JGJ 312-2013)的基礎上修訂而成,上一版的主編單位是中國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參編單位是中國醫院協會醫院建築系統研究分會、中國中元國際工程有限公司、清華大學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上海建築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南建築設計院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子工程設計院有限公司、中國航空規劃設計研究總院有限公司、中國建築標準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大學第一醫院、上海銀欣高新技術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施耐德電氣(中國)有限公司、本德爾(中國)有限公司、中國人民解放軍總醫院,主要起草人員是歐陽東、陳琪、賈京花、張文才、於冬、王漪、王健、戴德慈、陳眾勵、汪雋、鐘景華、魏旗、李立曉、張慶林、董怡新、唐穎、周賢、王烈。
本規範修訂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應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實踐經驗,同時參考了國外先進技術法規、技術標準。本規範為醫療建築電氣設計提供了重要技術支撐。
為便於廣大施工、監理、設計、科研、學校等單位有關人員在使用本規範時能正確理解和執行條文規定,《醫療建築電氣設計規範》編制組按章、節、條順序編制了本規範的條文說明,對條文規定的目的、依據以及執行中需注意的有關事項進行了說明。但條文說明不具備與規範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僅供使用者作為理解和把握規範規定的參考。
2術語和代號
2.1術語
2.1.5 醫療場所 medical location 本術語引自國際標準 IEC60364-7-710。
2.1.6 醫用電氣設備medical electricalequipment,ME equipment 本術語引自國際標準 IEC60364-7-710。
2.2代號
ICU 重症監護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包括RICU-呼吸ICU、SICU-外科ICUE、ICU-急診ICUP、ICU-兒科ICU
3醫療場所分類
3.0.1安全風險”指致殘或有生命危險。
在醫療空間中接觸醫用電氣設備和電氣系統的病患與普通人相比,由於病患可能存在破損的皮膚會導致人體阻抗降低,另外,病患還可能接觸血液、生理鹽水和水等液體,在發生電擊故障時可能導致更嚴重的人身傷害。因此,對於醫療空間的任何行為和工作,都要採取加強的防電擊措施保證病患的安全。
在防止電擊的措施中,自動切斷電源是其中一種方式。但如果被切斷的配電迴路,涉及的醫用設備或醫用系統是關乎病患生命的必要條件。(例如重症病人的呼吸機或體外膜肺氧合(ECOM)等),導致在切斷電源消除電擊事故的同時,可能因設備停機而危及病人的生命,那么這種防電擊保護措施從後果上是不可接受的,應採用除切斷電源外的其他方式。採取措施後能在消除電擊風險的前提下,還要維持重要醫用設備和系統供電的連續性。
在本標準中,是否允許採用切斷電源作為電擊防護的安全措施是劃分1類和2類醫療場所的主要區別。
3.0.2電壓驟降一般指電壓下降幅度超過標稱電壓的10%。
本規範表3.0.2等同採用IEC標準。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可在15s以上,並不是可以無限制延長停電時間,各地區停電搶修時間不同,應儘快完成。儘管貴重藥品冷庫、太平櫃自動恢復供電時間可以在15s以上,但長時間停電,儲藏物易損壞,故應儘快恢復供電。
恢復供電時間在15s以上時,可以自動或手動切換。
醫療場所分類表是根據我國醫療建築目前的現狀,綜合考慮的一個示意性分類,是目前綜合醫療建築中比較常規的分類。
IEC標準將恢復供電時間作為供電要求,強調結果,與以往的設計理念不同。
重症監護室包括各類CU病房(如ICU、CCU、NICU等),屬於2類場所。
手術室按照淨化等級分百、千、萬級。對於醫療建築的供電可靠性而言,停電危及生命的場所要考慮為2類場所。IEC等國際標準將手術室都劃為停電危及生命的場所,也就是說標準提高了,與手術室進行什麼手術無關。
MRI掃描室主要設備是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的主機及冷水機組。MRI磁共振成像,這項技術曾被稱為核磁共振成像,為了突出該檢查技術不產生電磁輻射的優點,同時與使用放射性元素的核醫學相區別,放射學家和設備製造商均同意把“核磁共振成像”簡稱為“磁共振成像”。
ECT指電休克治療。
備用電源包括自備應急電源及另一路市電。應急電源的形式包括獨立於正常電源的柴油發電機組、蓄電池、乾電池。
本條文表格引自國際標準IEC 60364-7-710的附錄及國家標準GB/T16895.24-2021附錄A
序號
醫療場所
類別
級別
0
1
2
C級
≤0.5s
E級
0.5s<且≤15s
1
按摩室
×
×
×
2
普通病房
×
×
3
產房
×
×a
×
4
心電圖(ECG)室、腦電圖(EEG)室、子宮電圖(EHG)室
×
×
5
內窺鏡室
×b
×
×b
6
檢查或治療室
×
×
×
7
秘尿科診療室
×b
×
×b
8
放射診斷及治療室
×
×
9
水療室
×
×
10
理療室
×
×
11
麻醉室
×
×a
×
12
手術室
×
×a
×
13
手術預備室、
×
×a
×
14
上石膏室
×
×a
×
15
手術甦醒室
×
×a
×
16
心導管室
×
×a
×
17
重症監護室;
×
×a
×
18
血管造影室
×
×a
×
19
血液透析室
×
×
20
磁共振成像(MRI)室
×
×
×
×
21
核醫學室
×
×
22
早產嬰兒室
×
×a
×
23
中級護理室(IMCU)
×
×
×
(a)指須在0.5S內或更短時間內恢復供電的照明和維持生命用的醫用電氣設備;
(b)指的是不作為手術室時。
3.0.3本條文引自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第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療場所》GB 16895.24-2005。
要求恢復供電時間不大於0.5s時,一般需UPS及柴油發電機組供電,且這些場所一般可以在3h內處理完工作。
4供配電系統
4.1一般規定
4.1.3 醫療建築變電所防止大雨或洪水內澇非常重要,發生水災時,醫院需要保證搶救工作可以進行。
4.1.4 醫療建築變電所的防水非常重要,故不論變電所設在哪裡,都要求變電所抬高地面。
4.1.5 變電所進出建築物外牆的管線的防水措施最好比較全面,包括管內封堵、管外防水鋼板等;宜設進出線間並應設水浸報警、排水措施。
4.1.6 避免管線來回穿越,降低封堵造價且管線來回穿越達不到要求會造成二次污染;同時避免維修人員來回穿越,減少防護服、消毒措施的浪費。
4.1.7 供電電源位置集中是為了臨時快速接入應急電源。
4.2 負荷分級
4.2.1涉及患者生命安全的設備:如無影燈、呼吸機、心電監護儀等。重要手術室主要指要做危及生命安全手術的手術室。供配電系統設計時,按本規範表4.2.1及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執行,並按本規範表3.0.2檢查供配電系統自動恢復供電的時間是否滿足要求。
物流傳送設施:氣動、箱式、軌道、自動導引運輸車(AGV)、真空垃圾等。
4.3配電系統
4.3.1第2款診療設備用房一般指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醫用X射線設備、醫用高能射線設備、醫用核素設備;
第3款兩路是指由兩台變壓器分別供電。用電設備處自動切換是指設備自帶電源切換裝置。根據《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的3.2.10修改。
第4款明確了分區總配電櫃可以切換及末端配電箱/櫃可以切換。總配電箱/櫃處是指建築物無配變電所時,電源入戶處的第一個配電箱。
第5款醫療場所的避難間其照明、插座需要有一定的獨立性,不允許與周圍房間共用照明、插座迴路,考慮避難間容量不大,故條文規定由附近同層雙電源配電箱/櫃獨立迴路供電。
第6款配電箱/櫃均設定在非潔淨區,主要是考慮維護檢修方便。
第7款電源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裝置互投處,零線電勢略有不同,故要求選用4級開關。
重要場所需要線上維護時,增設旁路的目的是自動轉換開關或裝置檢修或故障時,不影響負荷用電;依據標準IEC 710.536.101 自動切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設備在醫療場所安裝,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設備,應符合下列要求:
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設備應符合IEC60947-6-1的標準;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設備及其後的過流保護裝置間的連線,不能引發內部短路電流和接地故障;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設備應設維修的安全間隙;要設定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設備的維護,例如增設旁路。
自動轉換開關或自動轉換裝置應符合《低壓開關設備和控制設備 第6-1部分:多功能電器 轉換開關電器》GB/T 14048.11、《靜態切換系統(STS)第1部分:總則和安全要求》GB/T34940.1、《靜態切換系統(STS) 第2部分:電磁兼容性(EMC)要求》GB/T 34940.2、《靜態切換系統(STS) 第3部分:確定性能的方法和試驗要求》GB/T 34940.3標準要求。
醫用電氣設備允許的斷電時間不同,有些設備斷電後需要重啟,要保證負荷連續運行,包含控制電路,都要縮短轉換時間,醫用電氣設備的二次控制迴路為電子元器件時,雙電源互投切換時間一般不大於20ms才可以連續工作;二次控制迴路為接觸器時,雙電源切換時間一般不大於10ms才可以連續工作。
4.3.4因《建築機電工程抗震設計規範》GB50981有規定,故直接引用。
電氣設備抗震一般考慮下列措施:
1 變壓器採取防止位移的措施;
2 高、低壓櫃固定安裝,櫃內裝置固定安裝,防止震脫;
3 在剛性母線和設備之間作柔性連線;
4 地震時有可能產生碰撞的器件,採用防震墊加強絕緣。
4.4應急電源
4.4.6 中斷供電時間小於或等於0.5s的負荷,主要是要保證連續供電,故不論採用線上式或後備式不間斷電源裝置,均必須保證恢復供電時間。
4.4.6A 不間斷電源裝置相對集中設定的要求,是為了提高其效率,增加蓄電池監測報警系統及過度充電等保護系統是為了加強安全管理,減少事故發生。
4.4.7 手術部、搶救室、重症監護室等要求自動恢復供電時間不大於0.5s的負荷,一般為比較重要的負荷,故不間斷電源裝置蓄電池供電時間由15min改為了30min。
4.4.8 手術部、ICU、產房等場所,病人轉移一般都需要病床梯,故在其附近要求有一部病床梯設定不間斷電源裝置供電。
4.4.9 預留臨時應急電源所需的接口、配電箱/櫃,是為臨時油機車提供接入條件,一般預留配電箱/櫃及進出線開關;因用電設備不同,電纜供貨較快,故沒有要求電纜預留,僅在豎井內預留敷設條件即可。
5低壓配電
5.1一般規定
5.1.6 2類醫療場所是醫用電氣設備或醫用電氣系統可接觸患者體表或侵入到患者體內,且電源中斷會對患者造成安全風險的醫療場所,從安全、維護、檢修及操作方便考慮,不適合設定分區總配電箱/櫃、配電箱/櫃;其供電範圍及箱/櫃位置在同一防火分區的要求,主要是考慮消防的需要。
5.1.7 TN-S系統插座迴路及燈具安裝高度低於2.5m的照明迴路,為正常情況下人體可能接觸到的範圍,為防電擊危險,當採用交流低壓配電時,需要加裝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作附加防護;照明、插座迴路操作時容易引起電弧,裝設電弧故障保護可以提高安全性。參見《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通用規範》GB 55024、《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相關規定。
5.1.8參考《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1039 相關規定,設定非手動控制開關,是為了最大限度的避免接觸傳染,非手動控制開關包括感應、腳動、膝動、肘動等;要求市電供電,目前是為了解決乾電池供電帶來的電池不同時耗盡判斷、維護困難問題。
5.1.9 這類場所需要經常消毒,開關、插座面板又是人員經常觸摸的位置,故要求採用耐腐蝕、光滑且不易吸附的材料製作。
5.1.10 這類有臨時醫療災備要求的場地,設計時預留供電管線路由和配電設備,可以極大的縮短改造時間,又不致對原有系統造成破壞;許多醫療電氣設備都要求接地,接地點如果不事先在場地內預留,實施接地將較難。
5.2手術部配電
5.2.1 手術部集中切換在UPS重大故障和電纜損壞時影響較大,可採取的應對措施包括:加強UPS監控和運維水平,選用模組化UPS的方式;支線電纜敷設在手術室潔淨區,本身發生故障的機率就極小,可以通過在布線系統中,加強抗震措施,槽盒敷設等方式進一步降低損壞的機率。手術室切換方案在ATS故障時影響較大,對應措施可以採用ATS設定旁路的方式。
電源在手術部集中切換,一般也要考慮防火分區、手術部總容量、供電距離等因素,總容量一般建議不超過200kVA,供電距離一般建議不超過60m。
手術部集中切換的方案中UPS重大損壞和電纜損壞無法滿足0.5s供電的要求,手術室末端切換的方案中,ATS損壞無法滿足0.5s供電的要求。
兩種方案各有利弊,提升供電可靠性就是要針對配電系統中的薄弱點,採取冗餘措施以消除單故障點,但是同時,提高供電可靠性也會造成因電纜、UPS增加帶來的成本增加,設備占用空間的增加。
目前手術室成套IT櫃,基本上以單電源輸入為主。如果有要求,也可以做雙路輸入的產品,並將ATS集成在手術室配電箱中。
總之,從供電安全性、連續性和可靠性的角度,手術部或手術室互投差別並不特別明顯。因此在規範條文中,以手術部集中互投配電具備一定的合理性。從另一方面講,對於特別重要的手術室,設計人也可以選擇對UPS或布線系統採取冗餘措施,使用雙迴路供電到手術室的方式。
5.2.3 本條明確了空調設備的配電和控制元件的檢修口,都要設在手術室外。
5.2.4手術室內不允許採用移動接線板,每個插頭都能直接連線到插座上。普通插座、IT系統插座、安全特低電壓插座及插頭各自專用,安全特低電壓插座不能有PE線插孔。手術室內也有些非診療設備用電,故增加一台非診療設備用插座箱,診療設備用插座箱與非診療設備用插座箱用文字及顏色標識是為了避免用錯。
5.3醫療場所配電
5.3.1根據IEC710.531.2.2.3.101的條文第3段:每條終端迴路都應安裝短路保護和過電流保護。不僅僅是2類醫療場所的TN-S系統的終端配電迴路設定短路和過負荷保護。
5.3.2多功能醫用線槽主要用於敷設醫用氣體管道以及病房內患者用照明及開關、電源插座、病房內信息點、呼叫分機等設施。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照明迴路裝設電弧故障保護器是為了避免電弧故障,提高病房用電安全性。參見《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相關規定。
5.3.3多功能醫用線槽上的電源除了與照明分迴路供電,也需與插座分迴路供電。分迴路供電指電源可以由同一個配電箱引來,但要求用不同的迴路。
5.4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
5.4.3同一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插座箱、插座組,至少由專用的兩迴路供電,不是指一個插座要接兩個電源,而是在同一醫療場所的插座組,至少要有兩迴路供電,即同一醫療場所不能所有插座全部由一個迴路供電。
依據標準IEC 710.55.101.1醫療IT系統插座:在醫療IT系統中,供醫療設備使用的末端插座應具有指示燈或顯示器指示電源可用性。
註:如果插座已經裝配指示燈,則最好是發綠光。
醫療IT系統中禁止使用帶開關的插座。
插座配置如下:單一插座單獨設定電流保護裝置;或成組插座至少分成兩個迴路,每一迴路至多有6個插座。
患者區域:
5.4.5本條文引自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第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療場所》GB 16895.24-2005。
第4款絕緣故障監測和報警功能是IT系統絕緣故障監測裝置的最基本的必備功能,本條對報警值進行了規定;配置故障定位裝置可大幅提高絕緣故障排除的效率。通過配置通訊接口可以方便將絕緣監測設備納入醫院電能管理系統中統一管理,提高管理效率。目前IT系統的絕緣監測一般採用線上實時檢測配電側絕緣電阻的方式。即注入檢測信號,測量並顯示絕緣電阻值Rf。一旦絕緣電阻值低至設定值,即觸發報警。如果配有故障定位功能,則會指示哪個配電迴路發生了故障。故障定位功能通常在每一個分支迴路均要設定,但會增加造價,故此處用“宜”。比較先進的檢測方法是同時還檢測配電側的分布電容值Cf。一是阻抗一起考慮,同時也使檢測更加精準。
第5款絕緣監測設備和故障定位設備為今後集中管理需預留通信接口;醫療場所局部IT系統的設定集中管理是為了更好的監測絕緣故障,保障安全,設定了集中管理系統時其定位信息與實時監測絕緣電阻值需傳送至集中管理系統。
5.4.7因這些場所需要設定多個絕緣故障監測裝置,故宜集成為一個總的管理系統,而不是分散的獨立設備。
依據標準 IEC710.421.7.101:弧光短路偵測器(AFDDs)不能用於醫療IT系統所限定的IT系統。
在非醫療IT系統的迴路中使用弧光短路偵測器(AFDD)都應做風險評估。
註:風險評估可以由消防部門、設計師、建築師和利益相關方進行。
注意使用地的額外法規。
5.4.10 25m與容性泄漏電流相關,參照《綜合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51039、IEC 60364-7-710相關條款。
5.5導體選擇
5.5.2 醫療建築電源及通信線纜的燃燒性能、產煙毒性、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等非常重要,參照《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31247規定,其燃燒性能分級為A級(不燃)、B1級(難燃)、B2級(阻燃)、B3級(阻燃),雖然發生火災後,這些電纜被燃燒,但是其阻燃性能為人員疏散提供了更長的時間,故本條選擇了B1級(難燃);參照《電纜及光纜燃燒性能分級》GB 31247規定,增加了線纜燃燒時煙氣釋放的毒性指標:t0級、tl級、t2級,t0級煙氣釋放的毒性最小,醫療場所病人較多,故本條提出了產煙毒性為t0級這一較高要求;另外,還增加了電纜燃燒時有機物的滴落指標:d0級、dl級、d2級,d0級電纜燃燒時的滴落物最少,醫療場所人員疏散慢,而線纜燃燒時的滴落物是火災蔓延的重要途徑之一,故本條提出燃燒滴落物/微粒等級為d0級這一較高要求;這條主要是根據建築物的使用性質,選擇燃燒性能等級較高的線纜以減低火災災害。
6常用診療設備配電
6.1一般規定
6.1.2 根據醫療建築的規模及大型診療設備的配置情況決定是否設定大型診療設備專用變壓器。CT、MRI、DR、DSA、胃腸機、回旋加速器、直線加速器等設備對電源系統內阻和線路壓降都有要求,綜合以上設備各廠商對電源系統內阻和線路壓降都有要求。本條確定了診療設備電源內阻宜小於 80mΩ,設計師在以上設備機房選址時,要考慮設備配電箱至配電室的電纜距離。大型診療設備的定義一直比較模糊,通常是指瞬間衝擊電流高的設備,如球管電流在400mA以上的X射線機;另外是指如直線、回旋加速器、MRI、DSA、CT、ECT等設備。“診療設備容量較大或數量較多”指診療設備容量達到可以單獨設定630kVA及以上變壓器時。採用專用變壓器或專用迴路,主要為減少對敏感電子設備的干擾。
6.1.8 這類需防止射線及核素外泄的房間,工作時為避免射線及核素外泄,需要設定門、機、警示燈聯鎖控制裝置,可以起到警示作用,避免誤動。
6.1.9參考《電磁禁止室工程技術規範》GB/T 50719相關要求,與大地無絕緣要求的電磁禁止室,採用多點接地方式是保證禁止室的禁止層為一個等電位接地平面的地電位。對於高頻信號而言,將會減少禁止層上信號電流和干擾電流的藕合;要求單點接地的電磁禁止室,主要是考慮防潮和防止二次干擾電流的影響,單點接地減小了禁止體上的環電流,使設施上任意兩點間的電位最小。
6.2醫用磁共振成像設備(MRI)
6.2.3 第4款參考《電磁禁止室工程技術規範》GB/T 50719相關要求,用於核磁共振設備的電磁禁止室,設備要求用非鐵磁性材料建造,故選用鋁、銅或不鏽鋼材質。
7線路敷設
7.2特殊場所的布線要求
7.2.1 照明可以是48V直流供電的燈具,也可是交流特低電壓供電的燈具,也可是220V供電加剩餘電流保護電器的燈具;插座可以是USB充電插座或其他220V電源插座。
7.2.3牙科診室治療椅根據工藝要求一般預留一個開口180*180(或200*200)的地箱(接口箱),此地箱由設備企業提出具體要求,土建專業預留,地箱基本上是地板上的預留洞,上面有鋼板類蓋子,地箱上一般提供供氣管、負壓控制管線、市政供水管、純水供水管、負壓管、牙椅電源管線、排水管、顯示器管線、手術燈管線等接口,由於管線較多,故一般敷設在下一層吊頂內。
7.2.6 這些場所,生物安全等級不同,對空氣潔淨度要求不同,管線穿越後管內外都要密封,不收縮、可膨脹是為了避免出現縫隙。進入這些場所手術室內的線纜敷設後,管口採用彈性密封材料封堵,是為了滿足管線在一定位移時,還能保證其密閉性。
7.2.9 參考《電磁禁止室工程技術規範》GB/T50719-2011 5.7.4相關要求,裝設電源濾波器是為了避免干擾。
7.2.10 參考《電磁禁止室工程技術規範》GB/T50719-2011 5.9、5.10、5.11相關要求,安裝專用濾波器或光端機,其作用在於抑制干擾信號沿線纜進出禁止室,防止產生干擾。
7.3豎井及設備間
7.3.3三級醫院通信網路設備間區域網路絡設備較多,對環境溫濕度要求較高,而一般通信間(豎井)要求溫濕度達到標準比較困難,故在網路設備較多的情況下,建議通信網路設備間和其他通信間分別設定。補充了醫療建築的常用機房設定要求。
7.3.5醫療建築弱電系統中信息通信系統、安防系統非常重要,一旦停電,將丟失重要信息,故對電源及環境提出要求。
8電氣照明
8.2照度及照明質量
8.2.1 參見《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2021,表3.3.7-7,病房照度標準值為200lx。
8.2.3根據不同的場所,對照明光源的色溫提出更明確的要求。如治療室和病房的建築色彩採用了配合治療用的特定顏色,人工照明光源的色表特徵要與建築色彩相適應。
8.2.5 《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2021,3.3.5是同類產品的色容差不應大於5SDCM。《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2021,第3.3.7 條——各場所選用光源和燈具的閃變指數(PstLM)不應大於 1;兒童及青少年長時間學習或活動的場所選用光源和燈具的頻閃效應可視度(SVM)不應大於 1.0。
8.2.6 依據《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2021,3.3.6.對醫療場所提出明確的要求。
8.3照明方式及種類
8.3.2第4款所有隔離病房都有此要求,故取消“新生兒”。
第8款精神病房不設定壁燈,照明燈具嵌入式安裝時,不能用格柵燈。
第9款有些醫院設有動物實驗室,參考《實驗動物設施建築技術規範》GB50447,補充動物實驗室的飼養間的照明要求。
8.3.5根據《醫療機構消毒技術規範》WS/T 367,對物品表面的消毒照射,最好使用攜帶型紫外線消毒器近距離移動照射,也可採取紫外燈懸吊式照射,對小件物品可放紫外線消毒箱內照射。對室內空氣的消毒可以採取的方法有:(1)間接照射法:首選高強度紫外線空氣消毒器,不僅消毒效果可靠,而且可在室內有人活動時使用,一般開機消毒30min即可達到消毒合格。(2)直接照射法:在室內無人條件下,可採取紫外線燈懸吊式或移動式直接照射。採用室內懸吊式紫外線消毒時,室內安裝紫外線消毒燈(30W紫外線燈,在1.0m處的強度大於70μW/cm)的數量為平均每立方米不少於1.5W,照射時間不少於30min。
表面直接消毒的紫外線殺菌燈一般要求停診、下班後使用,通過設定流程啟停裝置,確保人員不受紫外線輻射影響,表面直接消毒的紫外線殺菌燈的人體和環境安全使用的輻射劑量要求應符合《燈和燈光系統的光生物安全-第6部分:紫外線燈產品》IEC 62471-6的要求。
8.3.5A 人機共存的紫外線空氣消毒裝置,例如上層平射的紫外線空氣消毒裝置,在保證消毒效果和人員安全的前提下,對室內空氣消毒,降低人員感染的機率,其工作原理是將適量的UV-C輻射設定到上層空間中,形成消毒空間層,然後通過空氣流動將室內空氣逐漸消毒。上層平射的紫外線空氣消毒裝置對人體和環境安全使用的輻射劑量要求需符合《紫外線消毒器衛生要求》GB 28235的要求:室內牆壁安裝離地需不小於2.1m,且紫外線泄漏量在離地2.1m以下空間需不大於 5µ W/cm。
8.3.8 目前扶手的消毒設施,一般是在基坑內加紫外線或其他固定在扶梯端部的消毒措施,對與人有接觸的滾動扶手表面進行直接消殺。使用紫外線直接消殺方式時,需提供足夠紫外輻射劑量以滿足扶手消毒,並需防止紫外線泄露造成可能的意外傷害。
8.3.9 電梯轎廂內環境質量包括PM2.5、PM10或其他病菌等的狀況,空氣淨化消毒包括增加通風量、增設空氣淨化器、紫外線殺菌燈等;當安裝表面直接消殺的紫外線殺菌燈時,因其對人體有直接影響,一般要求停診、下班後使用,故要求電梯停用後,按設定流程啟停紫外消殺裝置。當安裝人機共存的紫外線空氣消毒裝置如上層平射的紫外線空氣消毒器時,在保證消殺效果且無紫外線有害泄露、反射的前提下,可在電梯日常工作時使用。
8.4應急照明
8.4.1 參考標準IEC710.560.9.101安全照明
當主電源發生故障時,切換至備用電源的時間不能超過15s.下列場所需提供安全照明且最低照度必須符合國家相關規範要求:
--安放應急發電機組配電櫃、控制櫃;常用電源主配電櫃和電力監控系統場所;
--每一個必備服務場所,至少配置一個安全照明光源;
--消防控制中心;
--1類醫療場所的每個房間至少配置一個安全照明光源;
醫院外部或等同院校的1類醫療場所,如果供電故障不影響救護過程結束或人員疏散,則不必提供安全照明和應急疏散照明;
--2類醫療場所的每個房間,至少要提供正常照度50%勒克斯的安全照明;
如果配電系統分路供電,則儘可能確保所有房間的照明和逃生路線照明不斷電。
註:相關國家法規可以要求更短的電源切換時間。
8.4.2 參見《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統技術規範》GB51309-2018,3.2.5,調整了照度,故此處相應修改。
8.4.3這一規定是考慮二級及以上醫院手術、搶救等一般12h內可以完成。二級以下醫院手術、搶救等一般3h內可以完成。《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2014(2018年版)10.1.5條,要求醫療建築應急照明供電時間不小於60min,故修改。
8.5照明控制
8.5.5《建築節能與可再生能源利用通用規範》GB55015-2021的3.3.8條的條文說明中提到“對於醫院病房樓、中國小校及其宿舍、幼稚園 (未成年人使用場所)、老年公寓、旅館等場所,因病人、兒童、老年人等人員在燈光明暗轉換期間易發生踏空等安全事故,因此不宜採用就地感應控制。
8.6醫用標識照明
8.6.3 第5款需要限制進出的醫療場所,設定工作警示信號燈是為了避免誤動作。
8.7照明節能
8.7.9 提倡使用可再生能源,補充節能措施。
9防雷、接地及安全防護
9.2防雷
9.2.4 對於醫療場所大量使用的低壓電涌保護器(SPD)建議設定其智慧型監測系統,因使用壽命過長的SPD會發生劣化現象,引起故障,故監測SPD的使用狀況,劣化現象非常重要,參考《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51348-2019的11.9.11,SPD的過電流保護器件為專用器件,需滿足各項要求。
9.3接地
9.3.4本條引自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第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療場所》GB 16895.24第710.413.1.6.2條。0.2Ω限值基於B型曲線斷路器約定接觸電壓交流25V而定,1類醫療場所也要滿足這條要求。
9.3.7A型和B型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RCD)是針對傳統的AC型RCD的,AC型是專對突然施加或緩慢上升的剩餘正弦交流電流進行剩餘電流保護的RCD,A型RCD是對突然施加或緩慢上升的剩餘正弦交流電流和脈動直流(圖1)進行保護,B型除了可以對突然施加或緩慢上升的剩餘正弦交流電流和脈動直流進行剩餘電流保護外,還可對直流進行保護。依據標準IEC 710.531.2.3.3.101中對1類和2 醫療場所中選用的RCD不再強調採用A或B型,而是說明根據故障電流類型來選擇,故不採用AC型。
圖1 含有直流分量的脈動波形示意圖(x為適用)
9.3.8 因重症監護病房、手術室、搶救室、治療室、裝有浴盆或淋浴器的房間內等,都需要有輔助等電位聯結,又參考了《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通用規範》GB 55024、《傳染病醫院建築設計規範》GB 50849,故補充此條規定。
9.3.9 因大型診療設備間都有接地要求,故設計階段需要設定接地端子。
9.4電擊防護
9.4.2第2款引自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第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療場所》GB16895.24-2005的第710.413.1.1.1條及國家標準《建築物電氣裝置第7-710部分:特殊裝置或場所的要求醫療場所》GB 16895.21-2004的第413.1.7.1條。
本條修改參考IEC 60364-7-710: (Edition 2.02021-05 )
<Low-voltage electricalinstallations –Part 7-710: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locations – Medical locations>第 710.411.3.2.5 條款的以下規定。
710.411.3.2 Automaticdisconnection in case of a fault
710.411.3.2.5
Replace with:
In medical locations ofgroup 1 and group 2, where disconnection of the power supply cannot
be achieved either by meansof an overcurrent protection device in accordance with
IEC 60364-4-41:2005, 411.3.2and IEC 60364-4-41:2005/AMD1:2017, 411.3.2 or by means of
a residual currentprotective device (RCD), the following applies.
– For IT, TN and TT systems,the permissible touch voltage UL shall not exceed 25 V AC
(UL ≤ 25 V AC) or 60 VDC (UL ≤ 60 V DC).
– In TN systems, 25 V AC (UL ≤ 25 V AC) or 60 VDC (UL ≤ 60 V DC) can be maintained
using supplementaryprotective equipotential bonding.
The provisions described inIEC 60364-4-41:2005/AMD1:2017, Annex D, shall not be applied.
在IEC 60364-4-41 (Edition 5.12017-03)<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4-41: Protection forsafety – Protection against electric shock>
電擊防護標準中規定,當採用自動切斷電源的故障防護措施時,如果依據411.3.2條規定採用過電流電器或RCD的中斷電源的方式均不適用時,可以採取IEC 60364-4-41附錄D中的措施(Where it is notfeasible for an overcurrent protective device to interrupt the supply inaccordance with 411.3.2 or the use of an RCD for this purpose is notappropriate, see Annex D.),但是因醫療場所有其特殊性,IEC 60364-4-41附錄D中的措施(例如50V a.c. or 120 Vd.c)不能用於醫療場所,因此IEC60364-7-710特別規定了這種情況下應該採用什麼措施。
根據 IEC60364-7-710 2021版的規定,特別修改本條文。
9.4.3第5款每台設備或是每套系統採用一個專用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電器(RCD)進行保護,是為了避免故障擴大。
本條中的設備採用額定剩餘電流不超過30mA的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RCD)即可保護人身安全,但需要注意的是,一個RCD保護的設備不應過多,以免RCD誤動作。電磁式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抗干擾能力強,且主迴路失壓不影響保護動作,而電子式剩餘電流動作保護器,當主迴路失壓或控制迴路故障或接觸不良,都可能造成保護不動作。
9.5電磁兼容
9.5.2 醫療設備的電磁干擾限值應參考製造商推薦的限值。例如:肌電圖(EMG)磁感應強度小於0. 1μT,腦電圖(EEG)磁感應強度小於0. 2μT,心電圖(ECG)0. 4μT。3kW 以上的大型電機設備、醫用IT 變壓器與患者之間的距離宜大於 6m。多芯電纜線路與患者之間最小間距10mm~70mm最小間距3m,95mm~185mm最小間距6m,> 185mm最小間距9m。
9.6諧波防治
9.6.5本條的規定,既是為了有利於諧波治理,也是為了減少對其他設備的影響。根據大型診療設備的一般對電源都有要求,電壓波動在±5%~±10%不等,頻率波動在±1%~±3%不等,故此處要求電壓波動小於±5%,頻率波動小於±1%。
9.6.6 因為技術的發展,不間斷電源裝置的輸出功率因數目前基本都是0.9~0.95,故此處規定了0.9。
10智慧型化集成系統
10.0.1 隨著平台技術的發展,建築信息管理系統(IBMS)和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集成到智慧型化集成管理平台,可以有效的提高管理水平、節約資源、降低碳消耗,故提出相關要求。目前一般用電子標籤實現診療設備、藥品、檔案級資產管理,還包含嬰兒防盜,無線輸液、就診導航、無線冷鏈管理,特殊病患定位、手術室潔淨度流程管理等。
10.0.2 集成越多,信息安全越重要,故提出要重視信息安全保密。
10.0.7 智慧型化系統末端,大部分為直流用電,要求直流48V及以下是為了規範系統設計,視頻監控系統的攝像機大多數是PoE交換機供電故明確要求,還有一些智慧型化設備需要光電混合纜供電及傳輸信息故此處明確。
10.0.8 平疫結合”區域預留智慧型化系統接入點及管線路由且要求所有接入點集中,是為了儘快轉換使用功能,減少改造時間。
10.0.9 醫療建築的數據機房、信息網路機房,對供電、配電、接地有一系列要求,此條提出的等級要求參照《數據中心設計規範》 GB50174設計。
11信息設施系統
11.0.1室內移動通信覆蓋系統、醫療專用信息套用系統一般為專項設計。醫療專用信息系統為醫療建築內部專用系統,系統為各部門提供患者診療信息和行政管理信息,包含信息的收集、存儲、處理、提取和數據交換,滿足所有授權用戶的功能需求。醫療專用信息系統的通信協定和接口需符合相關技術標準,且支持語音、數據、圖像、影像、多媒體視訊等套用。
系統名詞與《智慧型建築設計標準》GB 50314協調修改,補充了洪澇、地震等極端情況下攜帶型移動通訊設施、衛星通信設施的要求。
11.0.2 設定電話交換系統,系統應確定電話交換機,根據《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工程設計規範》GB/T50622,推薦使用上述電話交換機。根據用戶電話交換機系統的定義:用戶電話交換機已是與公網連線,增加綜合業務就包括了視頻、無線接入等功能。
11.0.3第2款區域網路為醫療專用信息套用網,服務於醫療建築運營,只對醫療建築內工作人員開放;外網主要用於網上掛號、預約門診、信息公告、信息查詢、遠程醫療以及特需病房等。一般與醫療生產關聯的系統設定為區域網路,其他為外網;
第3款所有醫療建築核心交換機為避免宕機,醫療數據丟失,都需要按1+1冗餘設定;網路系統主幹傳輸線路有冗餘是為了快速處理故障;
第4款乙太網一般是接入交換機、匯聚交換機、核心交換機3級組網;項目很小時,有時會取消匯聚交換機,只有接入交換機、核心交換機,這樣就是2級組網;
第5 款由於無源光網路的迅速發展,有些醫院也會採用光纖到用戶單元、光纖到房間或光纖到桌面的接入方式,提高網速及保密程度;
第6款這裡要求信息網路的設備需設定在專用的機房或設備間內,是為了避免損壞;接入交換機和光分路器安裝在弱電井(電信間),同樣是管理維護的需求;終端光網路單元或網關等設備為了接近末端,所以就近安裝。
11.0.4第1款數據傳輸主幹可以包含院區主幹及建築物內豎向主幹。綜合布線系統的數據傳輸主幹纜線基本上都是光纜,醫療建築由於數據量大,水平纜線一般採用6A類4對對絞電纜;傳輸信息量較大及信息安全要求較高的場所,推薦採用單模光纜或禁止6A類4對對絞電纜,信息安全性高一些,如果要達到整個系統的傳輸質量,系統中的連線器件也需與纜線的等級保持一致;
第2款 G.652是光纜中光纖的型號,代表的是非色散位移單模光纖,是國內最廣泛套用的一種單模光纖。於1983年開始商用,其零色散波長在1310nm處,在波長為1550nm處衰減最小,但有較大的正色散,大約為18ps(nm/km),工作波長既可選用1310nm,也可選用1550nm;G.657光纜是為了實現光纖到戶的目標,在G.652光纖的基礎上開發的最新的一個光纖品種。這類光纖最主要的特性是具有優異的耐彎曲特性,其彎曲半徑可實現常規的G.652光纖的彎曲半徑的1/4~1/2。G.657光纖分A、B兩個子類,其中G.657A型光纖的性能及其套用環境和G.652型光纖相近,可以在1260~1625nm的寬波長範圍內工作;G.657B型光纖主要工作在1310nm、1550nm和1625nm3個波長視窗,其更適用於實現光乙太網或無源光網路的信息傳送,安裝在室內或大樓等狹窄的場所;
第4款醫療建築綜合布線系統的信息點一般可按標準配置,當項目信息化要求較高或考慮發展時,可以按增強配置。信息點的設定參見附錄一(規範性)設定。信息點的標準配置和增強配置的具體要求可以按表1確定。
表1 醫療建築綜合布線系統信息點的標準配置和增強配置
部門
醫療場所
標準配置
增強配置
門診部
單人診室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其中一個數據可接入外網)
雙人診室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
2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
分診台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其中一個數據用於呼叫顯示)
候診區
2個語音(用於公用電話)
1個區域網路數據(用於信息發布)
掛號、收費及取藥
掛號視窗
每個視窗設定1個區域網路數據,集中設定1~2個語音及2~3個外網數據
每個視窗設定2個數據(內、外網各1),1個語音
收費視窗
取藥視窗
醫技部
醫療檢驗、檢查設備
每個設備設定1個區域網路數據
檢驗工作檯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每個工位
檢驗、檢查分診台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其中一個數據用於呼叫顯示)
診斷報告工作檯
每個工位設定1個語音,1個區域網路數據
手術室
每間手術室設定2個區域網路數據
每間手術室設定8個區域網路數據,可分別安裝在牆上和吊塔上
住院部
帶套間的單人病房
內、外間、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內、外間各設定1個外網數據
內、外間、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內間設定2個外網數據
外間設定1個外網數據
單人病房
病房、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病房設定1個外網數據
病房、衛生間各設定1個語音(語音均使用一個分機號碼)
病房設定2個外網數據
多人病房
1個語音
病房外網數據數量為病床的數量+1
護士站
1個語音
3個區域網路數據
2個語音
6個區域網路數據
主任辦公室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外網數據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外網數據
教授及護士長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
1個外網數據
醫生辦公室
每名醫生配置: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1個外網數據
每名醫生配置:
1個語音
2個區域網路數據、1個外網數據
處置室、治療室、倒班宿舍
1個語音
示教室
1個語音
1個區域網路數據、2個外網數據
病房區無線覆蓋
在病房區設定無線上網
公共區域
設定部分語音用於公共電話
設定語音、外網數據,用於電話、信息公告及查詢
第6款醫療建築的無線網路,可用於手持移動終端、機器人消殺裝置等。
11.0.5第1款醫療建築的醫院信息系統(HIS)包括護理呼叫系統、ICU重症探視系統、移動輸液系統、嬰兒防盜系統、手術示教系統、醫療遠程會診系統、醫療信息發布系統、候診呼叫系統、基準時鐘系統等臨床信息系統(CIS);淨化空調、醫用氣體、物流傳輸、醫療建築污水處理、空氣污染源區域通風、醫療診療設備管理等醫療管理系統(HMS);醫療信息系統的網路系統(區域網路);
第4款採用模組化結構是為了隨時增減系統,快速滿足需求;
第5款採用一卡通或生物識別的方式是為了更集約化,減少浪費;
第6款 醫療建築信息管理系統一般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1 門診管理:身份登記、門診掛號、門診收費、門診監控、病案流通、門診醫生站;
2 住院管理:住院登記與預約、病案編目、住院入出、轉院、住院收費、護士工作站、醫生工作站;
3 醫務統計:價表管理、收費帳目統計;
4 輔助科室管理:檢查、檢驗、手術、麻醉、營養膳食等管理;
5 院長查詢:由醫療管理、醫療經濟管理方面的各個查詢和統計模組構成。
6 藥品管理:藥品製劑、住院藥品、門診藥品、藥庫等管理,藥品統計查詢、合理用藥諮詢。
設定自助服務、分診排隊、分層掛號收費信息點是為了更方便快捷的服務,減少人員聚集。
11.0.6此條款是提高各級醫院接收救治病人能力的必要條件,減少醫療擠兌,更方便快捷地服務於人民。目前衛星通信已成為遠距離、全球通信的主要手段,衛星通信在遠程醫療活動中有著廣泛的套用及發展前景。利用衛星通信的遠程醫學網路,可以覆蓋全球絕大部分地區。這一特性可以解決邊遠地區,高海拔地區和遠離大陸的海島等地區對開展遠程醫學活動的需要,與地面通信網路相比,衛星通信網路更加適合邊遠地區的遠程醫療套用。
11.0.7根據有線電視系統的發展,有多種組網方式。
第3款多人病房設定電視伴音輸出裝置可以滿足不同病人的需求,避免相互影響。
11.0.9會議系統是醫療建築的重要組成部分,會議室應能滿足辦公會議及各種不同需要,條件許可時,最好能具備圖文、視頻顯示,多媒體接入,會議發言、討論等功能。會議系統包括綜合會議信號處理、會議擴聲、會議發言、討論等。
第2款遠程醫療系統是網路科技與醫療技術結合的產物,以計算機和網路通信為基礎,實現對醫學資料和遠程視頻、音頻信息的傳輸、存儲、查詢、比較、顯示及共享。為了解決一些疑難急症需要多地專家會診,傳染性疾病不易就診等問題,利用網路技術和通信技術,醫生和患者可以通過視頻進行安全、快速的交流,從而使醫生更好地了解患者的病情發展狀況和發病時的表現;病歷和X光片等資料通過雙向傳輸技術實現會診時的實時傳輸;供多位專家對同一例病例進行遠程會診等。
第3款明確手術室視頻示教系統一些具體要求;
第5款強調了用戶許可權的要求。
11.0.10 第3款補充了顯示屏信息預留HIS系統接口的要求;
第4款信息引導及健康宣教發布系統與醫療信息管理系統(HIMS)聯網,可以宣傳發布健康教育等信息。
11.0.11子母時鐘系統主要為醫療建築提供統一的準確時間,同時也為其他系統提供標準的時間源,為患者和醫護人員提供準確的時間服務。調整了鐘源,補充時鐘系統設定場所。
11.0.12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築內,電磁波信號損失嚴重,如電梯、地下停車庫等區域,存在移動通信的盲區,在建築物的高層,由於受基站天線的高度限制,無法正常覆蓋,也存在移動通信的盲區;另外有些建築物內,雖然手機能夠正常通話,但是由於用戶密度大,基站信道擁擠,手機上線困難,為了解決室內信號覆蓋,提高網路覆蓋質量,需要採用室內覆蓋技術。參照《建築電氣與智慧型化通用規範》GB55024要求,移動通信信號需覆蓋建築物內全部場所。
11.0.13 無線集群通信系統需採用當地無線電管理部門許可使用的頻段;需支持個呼、組呼、全呼和緊急呼叫等多種通信模式;需支持醫療建築內至少安保、物業管理、設備維護三個集群的分組通信。
12建築設備及診療設備監控系統
12.1建築設備監控系統
12.1.1目前我國二級及以上醫院,建設規模呈擴大和上升趨勢。醫療建築在建築設備的使用上較其他建築更多,並且對環境的要求較高,是建築耗能的大戶,故有必要設定建築設備監控系統或建築設備一體化監控系統、群智慧型控制系統,提高對機電設備的管理水平,達到節能降耗的目的。
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包括能源管理系統及設備監控系統。
參考《民用建築電氣設計標準》GB 51348,允許採用多種方式實現建築設備監控。
“建築設備一體化監控系統”主要是基於乙太網、物聯網控制系統平台,將建築內若干智慧型一體化控制設備以及現場的感測器、執行器、網路元件等通過通信網路連線在一起,共同實現建築設備控制並達到各項控制目標的軟硬體的集合,系統能將節能控制理念與配電控制技術整合為一體,結合計算機技術、網路技術、現代控制技術、配電技術等於一體,能監控建築內各機電、照明設備,將機電集成在一個統一的平台下,實現節能、聯動控制、信息共享、綜合管理。同時,系統又能減少很多交叉施工,將原來在施工現場做得很多工作轉移到成套設備廠來完成,提高了整體的工程效率與質量,也方便後期的服務,責任明確,維護有保障。
參考《群智慧型建築智慧型化系統設計導則》T/CABEE 014 ,“群智慧型建築智慧型化系統”,是以群智慧型建築網路系統為基礎,配置保障網路系統運行的設備和電力,以及感測器、執行器等附屬檔案,能夠完成對建築的智慧型化調控和管理的建築控制系統。簡稱“群智慧型控制系統”。群智慧型建築網路系統是以智慧型處理節點網路為平台所構成的分散式、扁平化、無中央控制器的建築智慧型化控制網路系統。智慧型處理節點網路是將智慧型處理節點依照建築空間關係或機電設備拓撲關係,通過數據線直接連線,在智慧型處理節點間形成即插即用、互聯互通、具有自識別和自組網功能的扁平化、無中心網路架構。簡稱CPN網路。
“一套軟體”的目的是既要實現建築設備、電力、照明等的監控,漏電、能耗、建築環境、電氣防雷、電氣火災等的監測功能,又要更好的協調控制。
12.1.2在“雙碳”背景下,增加了能源管理要求。常用醫用氣體包括氧氣、氮氣、真空吸引空氣、壓縮空氣、笑氣等,這些氣體的使用、儲存、製造等通常需要進行監控。對於醫療建築污水處理系統,通常需要對其各項指標進行監視,並對其工藝流程進行控制和管理;對有空氣污染源的區域的通風系統,通常需要進行監視和負壓控制。
12.1.4 參考《傳染病醫院建築施工及驗收規範》GB 50686-2011 7.2.5條,補充了有負壓要求的場所設定負壓監控系統的要求。
12.1.5 病房層護士站一般有氧氣、負壓兩氣報警器;ICU科室層護士站一般有氧氣、負壓、壓縮空氣三氣報警器。
12.1.6 對群智慧型控制系統提出要求。
12.1.7 所有設備監控系統都要具備手/自動轉換操作功能,不能僅設一種。
12.1.8 空調設備獨立、分區控制是為了適應各種使用情況。
13公共安全系統
13.0.3參考《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及項目實際需求,增加了一些設備安裝場所及拾音器。
第1款為了節約造價同時又為了監視的範圍廣,公共活動場所視頻攝像機可以考慮攝像機帶雲台。
第3款這些場所監控攝像機最好是設定為固定式的。
13.0.4 參考《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及項目實際需求,增加了一些設備安裝場所。
13.0.5參考《醫院安全技術防範系統要求》GB/T31458及項目實際需求,增加了一些設備安裝場所。出入口控制系統與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聯動,主要是為了保證設有出入口控制的疏散出口在火災時能自動開啟。同時,推薦疏散出口採用內推門閂的門及設定聲光報警裝置。
13.0.6 目前要求巡查點為線上式是為了隨時了解巡更情況,及時發現問題。
13.0.10 設定測溫設施,主要是考慮管理需要。
13.0.11 設定無接觸感應或非手動開門裝置,主要是避免手的接觸感染,也可以像手術室一樣用腳動開門。
13.0.12 醫療建築有些場所有易燃易爆危險品,遇到這類場所,要參考《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範》GB 50058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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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呼叫信號系統
14.3護理呼應叫信號系統
14.3.1護理呼應叫信號系統一般設定在病房、輸液處,也稱為醫護對講系統。護理呼應叫信號系統是實現患者與醫護人員之間溝通的工具。通常可用於雙向傳呼、雙向對講、緊急呼叫優先等功能。護理呼應叫信號系統一般包含下列內容和功能:
1採用匯流排式傳輸方式;
2接受患者呼叫,顯示呼叫患者輸液位置、床位號、房間號等;
3當患者呼叫時,護士站有明顯的聲、光提示,病房門口最好有光提示,走道設定提示顯示屏;
4允許多路同時呼叫,並對呼叫者逐一記憶、顯示,檢索可查;
5特護患者有優先呼叫權;
6病房衛生間或公共衛生間廁位的呼叫,在主機處有緊急呼叫提示,敦促醫護人員優先處理;
7對醫護人員未作臨床處置的患者呼叫,其提示信號應持續保留;
8具有護士隨身攜帶的移動式呼叫顯示處理裝置;
9具有醫護人員與患者雙向通話功能的系統,限定最長通話時間,對通話內容宜錄音、回放;
10具備故障自檢功能。
14.3.4病房護理呼應叫信號系統設備安裝一般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1主機在護士站內工作檯上安裝,當需要在牆面上安裝時,安裝高度為底邊距地1.3m~1.5m;
2對講分機在病房的多功能醫用線槽上安裝。
3衛生間緊急呼叫按鈕(拉線報警器)安裝於衛生間內座便器旁易於操作的位置,底邊距地600mm;
4病房門燈在門外側上方100mm~200mm居中安裝;
5顯示屏在護理單元護士站兩側走道居中安裝,安裝高度可以根據吊頂高度適當調整,底部通常不低於2.4m。
15 運維
15.0.1 運維檔案建議包含建築電氣及智慧型化系統的原始技術資料,還包括供應商資料、使用說明書、操作及維護手冊、使用年限等動態管理資料,原始技術資料在建築電氣及智慧型化系統使用期間建議長期保存。
15.0.2 設計檔案中如果不明確係統互聯互通所需的接口及協定要求,將給運營維護造成極大的困難。
15.0.3 電氣設備使用年限需參照設備使用說明書,電氣設備報廢拆除需了解相關環保要求,含敏感信息介質拆除也需按相關要求銷毀。
15.0.4 發生火災、水淹等事故時,相關場所的電氣設備均應全部進行絕緣檢測,達到正常使用要求的才能通電;所有相關係統必須全部調試檢驗一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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