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人口史

酒泉人口史

《酒泉人口史》是2013年蘭州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占鰲。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酒泉人口史
  • 作者:孫占鰲
  • 語言:簡體中文
  • 出版時間:2013年1月1日
  • 出版社蘭州大學出版社
  • 頁數:328 頁
  • ISBN: 9787311040444  
  • 開本:32 開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作者簡介,後記,序言,

內容簡介

該書中的“全市”指酒泉市所轄的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全區”指2002年9月撤地設市前酒泉地區所轄的酒泉市(縣級市,2002年改為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安西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安西縣2006年8月更名為瓜州縣。《酒泉人口史》數字使用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
《酒泉人口史》(作者孫占鰲)是“酒泉歷史文化叢書”系列之一,旨在運用馬克思主義人口觀論述各個歷史時期酒泉人口發展的歷程,揭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多個變數之間的互動關係及變化規律,《酒泉人口史》引導全社會樹立人口優先的理念,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圖書目錄

第一章 先秦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酒泉早期人類的出現
第二節 舊石器時代
第三節 新石器時代
第四節 夏、商、西周時期
第五節 春秋戰國時期
第二章 秦漢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秦漢之際的酒泉人口狀況
第二節 西漢中後期酒泉人口的快速發展
第三節 東漢時期酒泉人口的下降
第三章 魏晉南北朝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曹魏、西晉時期
第二節 五涼時期
第三節 北魏時期
第四節 西魏、北周時期
第四章 隋唐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隋代酒泉人口緩慢增長
第二節 唐代積極的人口政策推動人口增長
第三節 唐代前期酒泉人口的快速發展
第四節 吐蕃政權統治時期酒泉人口的下降
第五節 張氏歸義軍政權時期酒泉人口的
恢復性增長
第五章 五代宋夏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曹氏歸義軍及沙州回鶻政權時期
第二節 甘州回鶻政權時期
第三節 西夏統治時期
第六章 蒙元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元代的戶籍制度
第二節 蒙古汗國時期酒泉人口的下降
第三節 元代中期酒泉人口的增長
第四節 元代後期酒泉人口的下降
第七章 明代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明代前期酒泉人口的恢復性增長
第二節 明代中期的酒泉人口狀況
第三節 明代後期酒泉人口的下降
第四節 關於洪洞移民的歷史考證
第八章 清代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清代的人口政策
第二節 清代的酒泉移民
第三節 清代中期酒泉人口發展的高峰
第四節 清代後期酒泉人口發展的重大挫折
第九章 民國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民國時期酒泉人口的恢復性增長
第二節 民國時期影響酒泉人口發展的幾個因素
第三節 民國時期的酒泉人口結構
第四節 哈薩克族、蒙古族遷徙
第十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的酒泉人口
第一節 新中國酒泉人口發展特徵
第二節 第一次人口普查
第三節 第二次人口普查
第四節 第三次人口普查
第五節 第四次人口普查
第六節 第五次人口普查
第七節 第六次人口普查
後記

作者簡介

孫占鰲,甘肅省灑泉市人。現任灑泉市政府副秘書長,灑泉市地方史志辦公室主任,酒泉史志學會會長,西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中華之最研究院兼職教授。主編《酒泉市志》獲甘肅省優秀史志成果一等獎、甘肅省社會科學三等獎;主編《酒泉通史》(五卷);主編《酒泉年鑑》九部,有五部獲甘肅省優秀史志成果一、二等獎;發表《論悲劇的悲壯美——兼談中西方美學特徵之差異》等論文若干篇。2010年獲“全國地方史志系統先進工作者“榮譽稱號”。

後記

《酒泉人口史》旨在運用馬克思主義人口觀論述各個歷史時期酒泉人口發展的歷程,揭示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等多個變數之間的互動關係及變化規律,引導全社會樹立人口優先的理念,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
在本書的編纂過程中,得到了酒泉市委、市政府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市長康軍為本書撰寫了前言;甘肅省社科院副院長魏勝文研究員、西北民族大學歷史文化學院院長尹偉先教授對本書的編纂工作給予了多方面的指導、幫助;酒泉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酒泉調查隊、酒泉市人口與計畫生育委員會提供了部分人口統計資料。藉此機會,我們一併表示誠摯的謝意!
由於學識有限,疏漏在所難免,敬請廣大讀者批評、指正!
編者
2012年10月

序言

一、《酒泉人口史》書中的“全市”指酒泉市所轄的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瓜州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全區”指2002年9月撤地設市前酒泉地區所轄的酒泉市(縣級市,2002年改為肅州區)、玉門市、敦煌市、金塔縣、安西縣、肅北蒙古族自治縣和阿克塞哈薩克族自治縣。安西縣2006年8月更名為瓜州縣。
二、本書上溯事物發端,下限斷至2010年,部分數據延至2011年。
三、本書1912年至1955年10月的人口記述範圍不包含高台縣。
四、本書紀年:1912年以前採用朝代紀年,用漢字書寫,擴注公元紀年,用阿拉伯數字書寫。1912年1月至1949年9月採用民國紀年,擴注公元紀年,用阿拉伯數字書寫。1949年10月以後,採用公元紀年,用阿拉伯數字書寫。
五、行政區或、機構、職官、會議、地名等均用當時稱謂,古今地名不一致者,加注今名。人物直書其名。各種機構、部門、社會團體、政治運動等,各章首次出現時用全稱,多次出現時用簡稱。
六、本書數字使用執行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發布的《出版物上數字用法的規定》。計量單位,1949年前依歷史慣例,原則上不做換算;1949年後依《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計量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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