酉陽自治縣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管理辦法(暫行)

《酉陽自治縣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管理辦法(暫行)》是酉陽自治縣城區人民政府2016年1月26日發布的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對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的規範管理,加快服務業發展,匯聚城市人氣,提升城市形象,做活城市經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重慶市市容環境衛生管理條例》、《重慶市市政工程設施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縣城建城區內。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城區夜宵攤區攤點是指由縣人民政府統一規劃、統一安排,由縣綜合執法、市政、工商、衛生、環保、公安、食品監督等相關職能部門管理的,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定並在規定時間和範圍內從事夜宵經營的場所。
第四條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局劃線定點、標明界線、明確功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定或者批准設定城區夜宵攤區攤點。
第五條規劃設定的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經營者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經營者應當在城區規劃的夜宵攤區攤點區域內從事夜宵經營活動,不得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不得影響周圍居民的正常生活。
(二)經營者應當按規定時間出攤、收攤。夏季:出攤時間為每日18時30分以後,收攤時間為次日凌晨4時前;冬季:出攤時間為每日18時以後,收攤時間為次日凌晨3時前。
(三)經營者必須做到衣著整潔、衛生,就餐桌椅擺放整齊,持證上崗,文明經營。
(四)經營場所規範設定標誌牌,實行掛牌經營。
(五)經營者收攤後,應當將所有經營設備全部清理,做到攤撤地淨,確保攤位及周圍環境衛生、清潔。
(六)經營者應確保經營場所的供排水設施完好,垃圾收集容器、清運設備和措施到位,不得亂倒亂排污水、亂丟雜物污染河道和路面;嚴禁噪聲擾民、油煙污染,不得損壞市政設施、園林綠化設施。
(七)經營者應使用電、液化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不得使用煤灶、明灶。用火、用電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八)食品應當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的食品衛生、食品安全標準,嚴禁出售腐爛變質等不符合衛生要求的、對人體健康有害的食品。使用經消毒處理的餐具或一次性可降解的環保餐具。
(九)經營者應自覺接受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日常管理和監督;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六條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縣綜合執法局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組織實施,其工作職責如下:
(一)按照統一規劃,負責劃定並管理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的攤位併合理分配攤位。
(二)組織相關職能部門維護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的經營秩序、通行秩序。
(三)負責管理和監督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的市容和環境衛生。
第七條城區夜市露天餐飲經營者應具備以下證照方可經營。
(一)持有縣綜合執法局頒發《臨時占道許可證》;
(二)持有食品衛生部門頒發的《健康證》和《食品衛生經營許可證》;
(三)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八條 經營者依法取得的從事夜宵經營活動的有效證照,不得私自轉借、轉讓、買賣、塗改、損毀和偽造。因自身原因停止經營的攤位,由縣綜合執法局負責收回攤位另行分配。因城市建設或城市管理的需要,縣人民政府決定取消、關閉城區夜宵攤區攤點時,無償收回攤位。
第九條 稅費按以下規定收取:
(一)稅款由縣稅務機關依法徵收;
(二)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收取。
第十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經營者的經營自主權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得向經營者亂收費、亂罰款、亂集資。
第十一條城區夜宵攤區攤點經營者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縣綜合執法局、市政局、工商局、環保局、衛生局、食品藥品監督局、公安局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依法給予警告、限期整改、罰款和撤銷經營許可等處罰。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縣綜合執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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