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常搶奪買休之婦案,發生於1828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常搶奪買休之婦案
- 發生時間:1828年
- 涉及人物:鄭常知夏氏
- 發生時期:道光八年
案件記載
本案發生於道光八年(公元1828年)。鄭常知夏氏是陳潮珍向喻金斗買休之婦,起意搶賣,邀蕭輝組等同到陳潮珍家,將夏氏搶出。夏氏臥地不走,鄭常打傷夏氏左臂右腰等處。後被官兵追獲。州衙因例無明文,將鄭常等比照“聚眾搶奪犯姦婦女例”,分別判處軍流、徒杖。湖北巡撫認為,夏氏雖系買休之婦,但與犯奸之婦不同,可比照“搶奪興販婦女已成例”,分別首從定罪。刑部湖廣司指出,婦女既肯甘心賣休,有夫再嫁,即與犯奸無異。興販婦女中,雖有良婦、曾經犯姦婦和買休之婦,不能因搶自興販之手,而置其犯奸不議。故搶奪興販婦女,其中若有曾犯奸及買休之婦,到官時應各按本條科罪。湖廣司還指出鄭常搶奪買休之婦夏氏一案,應依“搶奪犯姦婦女之例”審理。只是鄭常搶夏氏時,因夏氏不走,鄭常將她打傷,應對鄭常加拒捕罪予以處罰。湖廣司批覆該巡撫“速飭審擬報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