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4年2月26日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通過 1998年9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批准。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金水河濱河公園建設管理條例
- 頒布時間:1998年09月24日
- 實施時間:1998年11月01日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金水河濱河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給市民提供優美整潔的遊憩場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金水河濱河公園的規劃、建設和管理。
金水河濱河公園的範圍由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的規劃、建設與管理應當服從城市防洪總體安排。
第四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為開放式公園,遊人免費入園。
金水河濱河公園實行統籌規劃,統一管理。逐步實現水清、常綠、景美。
第五條 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具體負責金水河濱河公園的建設與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公園總體規劃及各專項規劃;
(二)負責公園設施的建設、維修、養護與管理;
(三)負責公園內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四)負責公園的水源開發和水體保護。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受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害金水河濱河公園的設施。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檢舉、揭發的權利。對檢舉、揭發有功者,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並為其保密。
第七條 沿金水河濱河公園各區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協同做好金水河濱河公園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的規劃建設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與城市建設相協調。
第九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總體規劃由市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會同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等管理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條 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禁止新建非公園設施。已有的不符合金水河濱河公園建設規劃的建(構)築物不得改建、擴建,違法建築應當在限期內拆除。
第十一條 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鋪設各種管線,必須經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後,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二條 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實施挖掘行為的,應當徵得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繳納修復費用。
第十三條 在金水河濱河公園規劃區域外,市人民政府劃定的控制帶內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在報批前應徵求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的意見。
第十四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在規劃紅線上設定明顯的界限標誌。
禁止損壞或擅自移動界限標誌。
第三章 水源開發與水體保護
第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達標的工業循環水、淨化處理廢水,開發地下水、利用人防工程積水、引用地表水等多種方式為金水河濱河公園提供水源。
第十六條 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及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按照河道設計要求做好金水河濱河公園內河道的護砌、疏浚、清污分流等工作,改善水質。
第十七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定期蓄水、排水,保持河內常年有水,並及時打撈漂浮物,保持水面清潔。
第十八條 禁止向金水河濱河公園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禁止在河內漂洗髒物。
第十九條 禁止擅自從金水河濱河公園河內引水,確需引水的,應經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四章 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公園的人行道、照明設施、井泵及其附屬設施等的養護、維修,保證其處於完好狀態和正常運轉。
第二十一條 禁止破壞、占用人行造。確需臨時占用人行造的,必須經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批准,按規定繳納占道費。
第二十二條 禁止機動車、架子車、三輪車、畜力車在金水河濱河公園禁行區段通行,確需通行的應經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老年人乘坐的三輪車和殘疾人專用車除外。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在禁行區段兩端設立明顯的禁行標誌。
第二十三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設定供遊人休息、娛樂的公用設施,並負責維護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 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禁止開辦各類交易市場。
為滿足遊人需要,確需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開辦服務性經營活動的,應當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美化園容、不污染環境的原則,經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同意,並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五章 園林綠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金水河濱河公園園林綠化規劃,建設遊覽景區、公共綠地、建築小品等園林設施。
第二十六條 園林綠化建設應以植物造景為主,適當配置景石、亭台、雕塑等景物。
第二十七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加強對園林綠化植物及設施的養護,對枯死、缺株、損壞的應及時補植、維修。
第二十八條 因建設施工確需砍伐、移植花木和拆除花壇、花帶、草坪、綠籬的,必須報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批准,並按規定標準補償。
第二十九條 禁止占用公園綠地。因建設施工等確需臨時占用綠地的,應經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批准,繳納綠地占用費,並在限期內恢復原狀。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壞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一)折采樹枝、花果、剝刮樹皮、攀爬樹木;
(二)放縱畜禽啃咬樹木、花草;
(三)踏踩明示禁止入內的草坪;
(四)損壞草坪、綠籬、花壇、圍欄;
(五)在綠地上淋石灰、熬瀝青;
(六)污染、損壞建築小品及其他園林綠地設施;
(七)其他損害綠化植物和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提倡和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劃營造紀念林,栽種紀念樹,修建園林景觀。
第六章 園容和環境衛生管理
第三十二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負責金水河濱河公園的清掃保潔和垃圾清運。
第三十三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濱河公園環境衛生規劃,設定公共廁所、果皮箱等環境衛生設施,並負責維修、養護和管理。
第三十四條 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傾倒垃圾、隨地吐痰、隨地便溺、亂扔瓜果皮核、菸蒂等廢棄物;
(二)焚燒落葉枯草及其他廢棄物;
(三)在園林綠化設施、公共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亂掛;
(四)擅自堆放物料、搭建臨時性建(構)築物及其他設施。
第三十五條 禁止擅自在金水河濱河公園內設定廣告。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損壞金水河濱河公園設施的,應當依法承擔停止侵害、修理、更換、重作、退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危害金水河濱河公園行為的,由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向公園內排放污水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用管道排污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以運輸工具傾倒垃圾和其他廢棄物的,可以暫扣運輸工具,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三)擅自實施挖掘行為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四)擅自占用公園用地的,處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五)損壞公園固定設施的,處以修復費用二倍的罰款;
(六)盜竊、擅自砍伐花木的,責令補種盜伐花木株數十倍的花木,處以花木價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
(七)破壞或擅自拆除花壇、花帶、綠籬、草坪的,處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八)機動車、架子車、三輪車、畜力車擅自在公園禁行區段通行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九)焚燒落葉枯草及其他廢棄物、在河道內漂洗髒物的,處以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
(十)折采樹枝、花果、隨地便溺、亂扔垃圾、瓜果皮核、菸蒂等廢棄物或在公園設施上亂貼、亂畫、亂刻、亂掛及踏踩明示禁止入內的草坪的,處以五元以上二十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金水河濱河公園管理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執行防洪方案、防汛搶險指令、汛期調度運用計畫的;
(二)違反規劃,改變綠地和公園設施用途的;
(三)濫用職權,侵犯遊人權益的;
(四)管理不善,使公園設施遭受較大損失的;
(五)違反規定收費、罰款的;
(六)對違反本條例的行為不依法制止的;
(七)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行為情節嚴重的。
金水河濱河公園工作人員有本條例第三十七條所列行為的,由市金水河濱河公園行政主管部門予以處罰。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1988年9月27日鄭州市人民政府批准發布的《鄭州市金水河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