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鄭州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試行)》的決定在2004.04.22由鄭州市人大常委會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鄭州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試行)》的決定
- 頒布單位:鄭州市人大常委會
- 頒布時間:2004.04.22
- 實施時間:2004.04.22
經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於2003年12月23日通過,河南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於2004年4月1日批准,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廢止。
二00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鄭州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了鄭州市人民政府關於提請廢止《鄭州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試行)》的議案。會議認為,《鄭州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試行)》自1991年9月20日公布施行以來,對於培育和依法管理我市文化市場,規範文化經營行為,發揮了重要作用。鑒於國務院近年來相繼出台了一系列規範和管理文化市場方面的行政法規,該條例已不適應我市文化市場管理的實際需要會議決定,廢止《鄭州市文化市場管理條例(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