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期貨業務細則

《鄭州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期貨業務細則》是為了規範鄭州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期貨相關業務,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玻璃期貨契約,而制定的細則。

2024年1月8日起,《鄭州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期貨業務細則》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鄭州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期貨業務細則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8日
  • 發布單位:鄭州商品交易所
修訂信息,檔案全文,

修訂信息

2022年7月2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8月31日〔2022〕74號公告發布,自2022年12月1日開始施行;2023年12月14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月8日〔2024〕6號公告發布,自玻璃期貨2502契約起施行。

檔案全文

鄭州商品交易所平板玻璃期貨業務細則
(2022年7月29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七屆理事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2022年8月31日〔2022〕74號公告發布,自2022年12月1日開始施行;2023年12月14日鄭州商品交易所第八屆理事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2024年1月8日〔2024〕6號公告發布,自玻璃期貨2502契約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鄭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平板玻璃(以下簡稱玻璃)期貨相關業務,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交易規則》及玻璃期貨契約,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交易所、會員、客戶、交割廠庫(以下簡稱廠庫)、指定質檢機構及期貨市場其他參與者應當遵守本細則。
第二章 交易業務
第三條 玻璃期貨契約交易單位為20噸/手。
第四條 玻璃期貨契約報價單位為元(人民幣)/噸。
第五條 玻璃期貨契約最小變動價位為1元/噸。
第六條 玻璃期貨契約交割月份為1至12月。
第七條 玻璃期貨契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為1手,限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量為1000手,市價指令每次最大下單量為200手。
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對玻璃期貨契約交易指令每次最小下單量、每次最大下單量進行調整,具體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八條 玻璃期貨契約交易時間分為夜盤交易時間和日盤交易時間。夜盤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下午9:00-11:00。日盤交易時間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節假日除外)上午9:00-11:30,下午1:30-3:00;其中,上午10:15-10:30為休息時間。
交易所暫停、取消玻璃期貨夜盤交易或者對夜盤交易時間進行調整的,以交易所公告為準。
第九條 玻璃期貨契約最後交易日為契約交割月份的第10個交易日。
第十條 玻璃期貨契約交易代碼為FG。
第三章 交割業務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一條 玻璃期貨適用期貨轉現貨和廠庫標準倉單交割。
玻璃期貨滾動交割的配對方式適用回響配對。
具體交割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割管理辦法》及本細則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玻璃期貨的交割單位為20噸。
第十三條 玻璃期貨契約的最後交割日為契約交割月份的第13個交易日。
第十四條 玻璃期貨標準倉單為廠庫標準倉單。
玻璃期貨標準倉單為非通用標準倉單。
第十五條 每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第15個交易日之前(含該日)註冊的玻璃期貨標準倉單,應當在當年1月、3月、5月、7月、9月、11月的第15個交易日之前(含該日)全部註銷。
第十六條 玻璃期貨交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十七條 玻璃期貨廠庫及相關升貼水由交易所確定並公布,交易所可以視情況對玻璃期貨廠庫及相關升貼水進行調整。
第十八條 玻璃期貨的交割基準價為基準交割品在基準交割地裸包出庫時汽車板交貨的含稅價格。
第十九條 玻璃用汽車提貨的,裝到汽車板前的一切費用由廠庫承擔,裝到汽車板後的一切費用由提貨人承擔。玻璃用輪船提貨的,提貨人需要支付短駁費和碼頭使用費。
玻璃期貨交割手續費、倉儲費、檢驗費等交割相關費用標準由交易所另行公布。
第二十條 玻璃買方客戶有需要的,廠庫應當提供包裝物及包裝輔助物,收費方式及標準隨廠庫一併公告。
第二十一條 玻璃期貨標準倉單生成、流通、註銷等相關業務,本細則未規定的,適用《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第二節 交割標準
第二十二條 玻璃期貨交割適用國家標準及本細則規定。
第二十三條 基準交割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平板玻璃》(GB 11614-2022)(以下簡稱《玻璃國標》)的5mm普通級無色透明平板玻璃,規格為3.66m×2.44m。
第二十四條 替代交割品及升貼水:符合《玻璃國標》規定的6mm普通級無色透明平板玻璃,規格為3.66m×2.44m,無升貼水。
第三節 廠庫標準倉單交割
第二十五條 玻璃廠庫允許註冊標準倉單的最大數量由交易所確定,交易所可以根據情況予以調整。
玻璃廠庫申請註冊標準倉單前,應當按照交易所規定提供標準倉單註冊擔保。
第二十六條 玻璃廠庫標準倉單註銷後,提貨人應當在交易所開具《提貨通知單》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憑提貨人身份證、提貨人所在單位證明及《提貨通知單》驗證密碼到廠庫辦理提貨手續,確認商品質量,確定運輸方式,並預交各項費用。
提貨人辦理提貨手續時,應當就發貨速度及最後完成出庫時間與廠庫協商一致,協商不成的,廠庫應當按照交易所批准的日發貨速度發貨。
本細則所稱廠庫日發貨速度,是指廠庫在24小時內安排期貨商品發貨的最低數量。廠庫日發貨速度由交易所確定和調整。
第二十七條 玻璃基準交割品和替代交割品以外的厚度、規格和品級等,提貨人可以與廠庫協商,並自行結算。
第二十八條 廠庫應當在提貨手續辦妥之日起3個日曆日內開始發貨,提貨人與廠庫協商一致的除外。提貨人可以自行到庫提貨或者委託廠庫代為發運。
由於提貨人變更發貨方式或者發貨時間、提貨手續不全、未按時交納費用及其他特殊要求等原因,致使發貨推遲的,廠庫發貨時間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第二十九條 玻璃出庫重量按照標準厚度折算,其中,每張玻璃標準倉單對應的國標5mm平板玻璃的提貨面積不得少於1600平米,每張玻璃標準倉單對應的國標6mm平板玻璃的提貨面積不得少於1334平米。玻璃每次提貨(指一張提貨單)的溢短不超過一個包裝單位(架),由買方決定,溢短部分由雙方自行結算,結算價格參考最近交割月交割結算價。
提貨人在貨物交收時應當到交收地點監發,未到場監發的,視為對貨物重量沒有異議。
第三十條 廠庫應當保證交割商品的質量符合交易所規定的交割標準,雙方協商一致的除外。
玻璃出庫時,廠庫應當向提貨人提供《質量合格證書》,生產日期早於標準倉單註銷日60天(含60天)的玻璃,提貨人可以拒收。
第三十一條 提貨人或者廠庫對玻璃重量、質量有異議的,由提貨人和廠庫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請一次復檢,並由申請方預交復檢及相關費用。復檢申請應當在玻璃出庫前提出。玻璃復檢對象為申請方提出質量異議的對應貨物。復檢具體流程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標準倉單管理辦法》“廠庫商品出庫復檢”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 廠庫或者提貨人因故不能按照約定計畫發貨或者提貨的,雙方應當及時協商並妥善調整發貨速度或者發貨計畫,並且過錯方應當支付滯納金。滯納金額 = ∑[5(元/噸•天)×延誤天數×應發(收)而未發(收)商品數量]。
因廠庫原因在約定的最後發貨日起5個日曆日內仍不能完成所有商品發貨的,提貨人可以要求廠庫終止發貨並支付賠償金。賠償金額=玻璃期貨最近交割月最高交割結算價×應發未發的商品數量×120%。
因天氣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無法按計畫發貨或者提貨的,廠庫或者提貨人不需支付滯納金或者賠償金。
廠庫和提貨人應當妥善保管商品發貨計畫、協商確認材料以及發貨和提貨單據等,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多名提貨人同時提貨的,廠庫可以根據提貨人預約時間及辦理提貨手續的先後順序等因素合理安排發貨。
第三十四條 廠庫發生違約行為,且廠庫未賠償或者賠償金額不足的,交易所可以動用廠庫提供的擔保對提貨人進行賠償。
第三十五條 廠庫發貨完畢後,交易所書面確認無質量、數量責任的,經廠庫申請,交易所退還廠庫提交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憑證。
第四章 風險管理
第三十六條 玻璃期貨契約最低交易保證金標準為契約價值的5%。
玻璃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標準見下表:
交易時間段
交易保證金標準
自契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曆日期間的交易日
契約價值的5%
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曆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日曆日期間的交易日
契約價值的10%
交割月份
契約價值的20%
第三十七條 玻璃期貨契約每日漲跌停板幅度為前一交易日結算價的±4%。
第三十八條 玻璃期貨契約限倉標準見下表:
交易時間段
非期貨公司會員和客戶的最大單邊持倉量(手)
自契約掛牌至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5個日曆日期間的交易日
期貨契約單邊持倉量<20萬
20000
期貨契約單邊持倉量≥20萬
期貨契約單邊持倉量×10%
自交割月前一個月第16個日曆日至交割月前一個月最後一個日曆日期間的交易日
5000
交割月份
1000
(自然人客戶最大單邊持倉量為0)
本條所稱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者客戶按單邊計算的、可以持有某一期貨契約投機持倉的最大數量。
第三十九條 根據《鄭州商品交易所期貨交易風險控制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交易所對玻璃期貨契約交易保證金標準、漲跌停板幅度進行調整的,按照相關標準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違反本細則規定的,交易所按照《鄭州商品交易所違規處理辦法》和其他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未規定的,按照交易所相關業務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解釋權屬於鄭州商品交易所。
第四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4年1月8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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