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偉根,男,漢族,1962年6月出生,廣東佛山人,1988年12月參加工作,198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研究生(經濟學博士)。曾任廣東省江門市委副書記、市長(正廳級)。
2018年8月,鄧偉根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鄧偉根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出生地:廣東佛山
- 出生日期:1962年6月
- 畢業院校:暨南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組織審查,辭去代表,立案偵查,雙開處分,提起公訴,
人物履歷
1981.09-1985.09,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系工業經濟專業學習
1985.09-1987.11,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系工業經濟專業碩士研究生學習
1987.11-1988.12,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系工業經濟專業博士研究生學習
1988.12-1991.07,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系教師、助教
1991.07-1995.02,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系講師、副教授、教授、校長助理、產業辦主任(其間:1988.12-1992.01暨南大學企業管理系工業經濟專業在職研究生學習,獲經濟學博士學位;1993.04-1995.02掛任佛山順德市市長助理)
1995.02-1995.08,佛山順德市市長助理
1995.08-1995.11,佛山順德市委常委
1995.11-1999.10,佛山順德市委常委、北滘鎮委書記
1999.10-2000.02, 佛山順德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北滘鎮委書記
2000.02-2000.05, 佛山順德市委常委、紀委書記,容桂鎮委書記
2000.05-2003.01, 佛山順德市委常委、容桂鎮委書記
2003.01-2003.08, 佛山市高明區委副書記、副區長
2003.08-2004.11, 佛山市高明區委副書記、區長
2004.11-2005.01, 佛山市高明區委書記、區長
2005.01-2007.01,佛山市高明區委書記、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01-2007.02,佛山市副市長、高明區人大常委會主任
2007.02-2010.06, 佛山市副市長
2010.06-2010.09, 佛山市委常委、副市長,南海區委書記
2010.09-2014.09, 佛山市委常委、南海區委書記
2014.09-2015.02,江門市委副書記、副市長、代理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2015.02-2017.04, 江門市委副書記、市長、市政府黨組書記
人物事件
組織審查
2017年4月,經廣東省委批准,江門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偉根因涉嫌嚴重違紀,正在接受組織審查。
辭去代表
2017年5月,江門市人大常委會接受了鄧偉根辭去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職務。依照代表法的有關規定,鄧偉根的省十二屆人大代表資格終止。2017年6月27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終止其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
立案偵查
2017年10月,廣東省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江門市委原副書記、江門市人民政府原市長鄧偉根(正廳級)以涉嫌受賄罪立案偵查並採取強制措施。案件偵查工作正在進行中。
雙開處分
2017年11月,經廣東省委批准,廣東省紀委對江門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偉根嚴重違紀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
經查,鄧偉根違反政治紀律,對抗組織審查,長期搞迷信活動;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多次接受他人安排的打高爾夫球活動;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利用職權在幹部職務晉升方面違規為他人謀取利益;違反廉潔紀律,默許親屬利用其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金,長期無償占用管理和服務對象提供的車輛;違反生活紀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涉嫌受賄犯罪。
鄧偉根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黨性觀念和宗旨意識淡漠,經濟貪婪,道德敗壞,嚴重違反黨的紀律,並涉嫌違法犯罪,且在黨的十八大後仍不收斂、不收手,性質惡劣,情節嚴重,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鄧偉根開除黨籍處分;經省監察廳報省政府批准,決定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終止其江門市第十三次黨代會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線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提起公訴
2018年8月20日訊息,日前,廣東省江門市原市委副書記、市長鄧偉根(正廳級)涉嫌受賄罪一案,經廣東省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肇慶市人民檢察院向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鄧偉根享有的訴訟權利,並訊問了被告人鄧偉根,聽取了其辯護人意見。肇慶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書指控:1995年至2017年,被告人鄧偉根在擔任順德區委常委、高明區區長、高明區委書記、佛山市副市長、南海區委書記、江門市委副書記、江門市市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獲取工程項目、變更土地性質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