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萬銀,男,漢族,1953年5月出生,四川資中人,大學學歷,1989年1月加入中國共產黨(2021年5月開除),1979年5月參加工作。曾任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主任。
2023年4月,鄒萬銀被內蒙古巴彥淖爾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鄒萬銀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四川資中
- 出生日期:1953年5月
- 畢業院校:中國人民大學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違紀被查,開除黨籍,決定逮捕,一審判決,駁回抗訴,
人物履歷
1979年5月至1981年6月,包頭市商業工程隊技術員、統計員、維修施工隊隊長;
1981年6月至1985年5月,包頭市紅光預製廠廠長;
1985年5月至1990年6月,包頭市住宅公司經理;
1990年6月至1992年2月,內蒙古自治區房管局幹部;
1992年2月至1993年1月,內蒙古自治區房管局副處長;
1993年1月至1993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房管局基建處處長;
1993年6月至1994年3月,巴彥淖爾盟盟長助理;
1994年3月至1997年3月,巴彥淖爾盟駐北京辦事處主任;
1997年3月至2001年10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接待處處長兼蒙泰賓館總經理;
2001年10月至2003年11月,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駐北京辦事處蒙泰賓館總經理;
2003年11月至2011年9月,內蒙古自治區社會科學聯合會黨組成員、副主席;
2011年9月至2016年6月,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主任;
2016年6月,退休。
人物事件
違紀被查
2020年12月4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原主任鄒萬銀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開除黨籍
2021年5月28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訊息:日前,經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監委對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原主任鄒萬銀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鄒萬銀理想信念喪失,宗旨意識背離,毫無黨性原則,對抗組織審查;違規收受他人財物,從事有償中介活動;違背社會公德,生活腐化墮落;貪婪無度,把手中權力當做交易工具,為請託人謀取利益,索取、收受巨額財物。
鄒萬銀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廉潔紀律和生活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內蒙古自治區紀委常委會會議審議並報內蒙古自治區黨委批准,決定給予鄒萬銀開除黨籍處分;按規定調整(取消)其享受的待遇;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6月8日,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原主任鄒萬銀(正廳級)涉嫌受賄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由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巴彥淖爾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鄒萬銀作出逮捕決定。該案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一審判決
2023年4月,內蒙古巴彥淖爾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內蒙古自治區政協文史資料委員會原主任鄒萬銀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非法持有槍枝罪及重婚罪一案。
一審起訴書顯示,2008年至2016年,鄒萬銀利用其職務便利、或利用職務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自己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職務提拔等方面提供幫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2200萬元。其中,鄒萬銀索取或非法收受原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2178萬元人民幣。
2008年下半年,包商銀行董事長李鎮西為謀取內蒙古社科聯兼職副主席職務,向鄒萬銀請求幫助,並送予對方10萬元好處費。2009年4月、9月,鄒萬銀以為李鎮西謀取上述職務提供幫助為由,分兩次索要310萬元;2009年7月,鄒萬銀通過出售象牙名義,又向李鎮西索要168萬元。他還曾以舉辦書畫會名義,向李鎮西分別收受和索要330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經查,行賄人李鎮西與鄒萬銀供述均證實,2009年7月,鄒萬銀收受李鎮西168萬元系一對象牙的交易對價,但在案沒有扣押到交易物品,象牙價值幾何、真偽情況存疑,按照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對該起指控不予支持。另外,法院認為,鄒萬銀兩次舉辦書畫會所收受和索要330萬元中的300萬元,經過證人證言和被告人供述證實,是鄒萬銀向出席的名人所支付的酬勞和潤筆費,但支付金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也不予認定。另外,檢方指控鄒萬銀收受李鎮西的部分事實存在索賄,法院認為,李鎮西向鄒萬銀行賄是主動、積極態度,故索賄情形不予認定。
值得注意的是,檢方還曾指控,鄒萬銀對原包商銀行行長王慧萍敲詐勒索1320萬元。
檢方指控,2009年7月,鄒萬銀經李鎮西介紹,與王慧萍結識。後兩人逐漸發展為情人關係,期間,鄒萬銀從王慧萍口中得知某集團違法從包商銀行套取貸款等核心機密,同時得知該集團為王慧萍在北京海淀區購買了兩套住房(有四個房產證)。鄒萬銀讓他的兒子和侄子幫王慧萍代持。後鄒萬銀以其妻子得知兩人關係,要去紀委及兩人工作單位舉報為由,利用王慧萍害怕包商銀行與某集團核心機密及兩人不正當關係曝光的恐懼心理,長期占有了上述兩套房產。經專業機構認定,這兩套房產價值近千萬元。
另外,2013年初,鄒萬銀以王慧萍名下房產太多為由,提出將其在包頭的兩套房產過戶至自己名下。王慧萍為擺脫其糾纏且害怕鄒萬銀泄漏包商銀行核心機密,便依其而行。經鑑定,上述兩套房產價值121萬餘元。
一審法院認定,鄒萬銀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173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犯受賄罪;其利用原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請託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總計70萬元,數額巨大,犯利用影響力受賄罪;此外,鄒萬銀在婚姻存續期間長期與他人同居,犯重婚罪;違反槍枝管理規定,非法持有槍枝,犯非法持有槍枝罪;數罪併罰,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並處罰金120萬元。
駁回抗訴
鄒萬銀不服一審判決提起抗訴,2023年年底,內蒙古高院二審裁定駁回抗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