鄄城縣教育和體育局

鄄城縣教育和體育局

鄄城縣教育和體育局是鄄城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局長是劉希強,辦公地址位於鄄城縣黃河街西段181號。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鄄城縣教育和體育局
  • 辦公地址:鄄城縣黃河街西段181號 
  • 所屬部門:鄄城縣人民政府
  • 現任領導:劉希強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

主要職責

(一)研究制定全縣教育和體育系統黨的建設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對全縣教育和體育系統黨的建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縣委提出意見和建議,在職權範圍內對有關問題作出決定。
(二)負責指導全縣教育和體育系統黨的基層組織建設和黨員隊伍建設工作。指導全縣教育體育系統思想政治建設以及學校德育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設,推動體育文化建設。指導全縣教育和體育系統工會、團委、婦委會等民眾團體的有關工作。
(三)指導全縣學校黨的理論宣傳、思想政治、意識形態、基層黨建、統一戰線和民眾工作。
(四)貫徹執行教育和體育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全縣教育和體育改革與發展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教育和體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負責推動多元化體育服務體系建設,推進體育公共服務和體育體制改革,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國防教育和安全穩定工作。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
(五)負責全縣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職業教育、繼續教育、民辦教育、少數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的統籌規劃和協調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領域人才隊伍建設,主管全縣教師工作。指導學校內部管理和教育教學改革。負責教育督導與評估工作。負責推動義務教育均衡發展、促進教育公平。
(六)統籌規劃中等及以下學校布局。負責全縣中國小、職業學校設立、撤銷、更名和調整的初審、上報工作。
(七)負責縣級教育經費的統籌管理,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教育撥款、教育基建投資和學生資助政策,監測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標準化建設。指導體育彩票銷售與管理。
(八)負責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和競技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確定體育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參加和承辦重大體育競賽,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協調體育訓練、體育競賽及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推進全縣職業體育發展,指導開展健身氣功活動並加強監督管理。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
(九)負責全縣各類教育招生考試工作。負責全縣國中段及以下學籍學歷管理工作,協助市教育局管理全縣普通高中和中等職業學校學生的學籍。
(十)規劃指導全縣教育和體育科學研究、教學研究和教學改革工作;組織實施國家和省、市、縣教育和體育科研項目和科技研究,推動科研成果的轉化和推廣。
(十一)負責與國外、港澳台地區的教育和體育交流與合作工作;指導管理體育外事和對外體育交往活動;歸口管理全縣教育和體育系統出國留學和接受外國留學生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語言文字工作。
(十三)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縣委縣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教育和體育領域綜合改革,落實深化基礎教育、高等教育、現代職業教育、教育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各項工作任務。廣泛開展全民健身活動,打造有競爭力的體育強項,最佳化體育產業結構。實施惠民重點工程,促進教育和體育事業高質量發展,加快推進教育和體育現代化。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關於校車安全管理。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做好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受理、分送、審查和上報工作。縣教育和體育局負責指導全縣學校做好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書備案管理工作;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明確和落實校車安全管理責任,指導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學校加強學生乘車管理;與公安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組織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機制。縣公安局依法做好對校車服務提供者的監管,開展校車和駕駛人交通安全管理,對校車服務提供者開展校車駕駛人及照管員安全教育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校車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加強校車行駛路線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協助縣教育體育局組織學校開展交通安全教育。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發展城區和農村的公共運輸,合理規劃、設定公共運輸線路和站點,改善農村公路通行技術條件,監督汽車維修企業落實校車維修質量保證期制度,依法對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企業的有關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縣綜合行政執法局和縣交通運輸局按照標準設定城區與鄉鎮道路校車停靠站點標識、標牌,施劃站點標線。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縣委教育工委辦公室牌子)。負責文電、會務、督查、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值班、安全等局(委)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政府信息和政務公開、新聞發布等工作。承擔機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全縣教育系統法治建設和普法教育工作。承擔相關行政應訴和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等工作。推進職能轉變相關工作,組織編制系統內權責清單,負責相關行政許可事項的協調工作。承擔建議提案辦理工作。協調指導學生預防違法犯罪工作。負責全縣語言文字工作,擬訂語言文字工作規劃和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貫徹落實國家通用語言文字規範標準,監督檢查語言文字套用情況。承擔全縣黨政機關、各級各類學校、新聞媒體以及公共服務行業國語培訓與測試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黨的建設和群團工作。指導全縣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和教職工、學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指導全縣學校黨的建設、理論宣傳、思想政治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設、統一戰線和民眾工作。負責縣委教育工作辦、縣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二)人事股(掛教師工作股牌子)。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的機構編制、人事管理、社會保障等工作。負責全縣教育領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協調教育行政管理人員培訓工作。負責師範類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就業、派遣等工作。指導教育對外開放以及與港澳台地區的交流與合作工作。承擔全縣中外合作辦學、出國留學、來華留學、教育援外和教育外援的有關管理工作。指導對外漢語推廣工作。承擔中外合作辦學機構以及辦學項目審批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指導全縣教師隊伍建設,參與全縣教育人才隊伍建設,負責全縣教師培養、培訓和師德建設工作。承擔教師資格面試工作。指導學校內部人事與分配製度改革以及教師考核工作。負責支教教師選派管理和受援地教師在我縣培訓工作。承擔教師資格認定工作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三)規劃財務股(掛校產管理股牌子)。擬訂全縣教育事業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編制全縣中等職業教育和高中教育招生計畫。指導全縣學校基建投資計畫編制和學校建設工作。負責教育基本信息的統計、分析、發布工作。牽頭負責教育對口支援工作。參與擬訂教育經費籌措和管理規定,編報縣級教育經費年度預決算建議方案,監測教育經費投入和使用情況。指導全縣學校和局所屬事業單位經費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承擔教育援助資金、教育貸款的管理工作。負責規範全縣教育收費管理工作。指導學生資助工作。
(四)基礎教育股(掛學校安全監督管理股牌子)。負責全縣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的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基礎教育改革與發展。參與擬訂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規範性檔案,提出保障各類學生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措施。指導監督中國小、幼稚園辦學辦園行為。指導中國小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國小、幼稚園的德育工作和社會實踐活動。組織協調特殊教育、民族教育有關工作。負責全縣中國小教學用書管理工作。指導中國小圖書館和教學設備配備工作。參與基礎教育督導評估工作。協調指導全縣學校軍訓工作。負責全縣學校安全穩定工作,協調指導學校安全保衛、學校防範和處置邪教問題工作,組織協調處理學校突發事件。負責全縣中等職業教育、民辦教育和繼續教育管理工作。參與擬訂中等職業教育、民辦教育和繼續教育發展規劃、評估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中等職業教育改革和專業、課程與教材、實習實訓基地建設等工作。負責中等職業學校學籍管理工作。指導中等職業學校條件裝備工作。參與中等職業學校師資隊伍建設、督導和評估工作。指導、組織中等職業學校技能大賽活動。負責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以及其他文化教育民辦學校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社會教育工作,負責社區教育工作。
(五)體育股(掛體衛藝股牌子)負責統籌規劃全縣民眾體育發展,推行全民健身計畫。組織實施國家體育鍛鍊標準,推動國民體質監測和社會體育指導工作隊伍建設。指導公共體育設施建設,負責公共體育設施的監督管理。負責指導開展健身氣功活動並加強監督管理。負責統籌規劃全縣競技體育發展,確定體育運動項目設定和重點布局。指導協調體育訓練和體育競賽,指導運動隊伍建設。負責推進全縣職業體育發展。組織參加和承辦體育競賽。管理指導全縣體育競賽工作。協調運動員社會保障工作。負責統籌規劃全縣青少年體育發展,指導和推進青少年體育工作。負責擬訂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劃,引導和參與推動全縣體育產業發展。規範體育服務管理,推動體育標準化建設。指導體育彩票銷售與管理。負責指導體育宣傳、科技、教育和培訓工作,推動體育文化建設。配合有關部門指導體育行業社會組織黨建工作。組織、協調、監督體育運動中的反興奮劑工作。組織開展體育領域科技研究、技術攻關和成果推廣。負責開展對外體育合作與交流,指導管理體育外事和對外體育交往活動。指導全縣學校體育、衛生健康、藝術和國防教育工作,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負責組織全縣學生體質健康、藝術素養調查和監測工作。協調指導學生體育競賽和藝術展演活動。

人員編制

縣教育和體育局(縣委教育工委)機關行政編制 16名。設縣委教育工委書記1名(由縣委領導同志兼任),縣教育和體育局局長、縣委教育工委常務副書記1名,副局長3名(其中縣教育和體育局副局長、縣委教育工委副書記1名),教育督學2名(副科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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