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和醫療救助等相關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醫療保障基金管理相關工作。協同有關部門編制全旗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推進醫療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負責醫療保障待遇實施工作,貫徹落實市委、旗委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完善動態調整平衡機制,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建立健全與籌資水平相適應的待遇調整機制,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政策。
(四)負責醫保目錄管理相關工作。貫徹落實國家城鄉統一的藥品、醫用耗材、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等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
(五)負責醫療服務價格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藥品、醫用耗材價格、醫療服務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建立健全醫保支付醫藥服務價格合理確定和動態調整機制,推動建立市場主導的社會醫藥服務價格形成機制,建立價格信息監測和信息發布制度。
(六)負責招標採購工作。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藥品、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藥品、醫用耗材招標採購平台建設。
(七)負責醫保監管工作。制定全旗定點醫藥機構協定和支付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範圍內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
(八)負責醫療保障經辦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信息化建設。貫徹落實呼倫貝爾市異地就醫管理和費用結算政策。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開展醫療保障領域合作交流。
(九)完成旗委、旗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十)職能轉變。完善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大病保險制度和醫療救助制度,建立健全覆蓋全民、城鄉統籌的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不斷提高醫療保障水平,確保醫保資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進醫療、醫保、醫藥“三醫聯動”改革,更好保障人民民眾就醫需求、減輕醫藥費用負擔。
(十一)有關職責分工。與旗衛健委有關職責分工。旗衛健委、旗醫保局等部門在醫療、醫保、醫藥等方面加強制度、政策銜接,建立溝通協商機制,協同推進改革,提高醫療資源使用效率和醫療保障水平。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和綜合協調工作。負責綜合性文稿起草、檔案運轉、信息宣傳、內部督查、會務、安全、信訪、保密、機要、檔案、統計、財務、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後勤保障、固定資產管理等政務事務性工作和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承擔規範性檔案合法性審查和行政應訴等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黨群、紀檢、醫療保障信息化建設相關工作。
(二)醫藥管理和待遇保障股。貫徹落實醫保目錄和支付標準,建立動態調整機制,貫徹執行國家醫保目錄準入談判規則。貫徹落實國家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政策、醫療服務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收費等政策,落實藥品和醫用耗材的招標採購、配送及結算管理政策並監督實施,推進招標採購平台建設。貫徹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呼倫貝爾市醫療保險、生育保險、醫療救助待遇政策,貫徹執行醫療保障籌資和待遇政策,異地就醫管理辦法和結算政策,統籌城鄉醫療保障待遇標準。統籌推進多層次醫療保障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醫療保障關係轉移接續制度,實施長期護理保險制度改革方案。
(三)基金監管股。組織擬訂醫療保障工作規劃,組織編制全旗醫療保障基金預決算草案。擬訂醫療保障基金監督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機制,建立健全醫療保障信用評價體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監督管理納入醫保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為和醫療費用,規範醫保經辦業務,依法依規查處醫療保障領域違法違規行為。組織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
下屬機構
(一)鄂溫克族自治旗醫療保險服務中心
鄂溫克族自治旗醫療保險服務中心為鄂溫克族自治旗醫療保障局所屬的公益一類事業單位,機構規格相當於股級。
(二)主要職責
1、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有關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救助的法律法規。
2、承擔全旗基本醫療和生育保險基數核定、業務經辦、基金征繳和稽核等事務性工作。
3、落實全旗基本醫療保險支付方式改革相關工作,統籌全旗醫保基金收支核算工作。
4、承擔全旗醫療保障信息系統相關的數據統計、分析、監測等基礎性工作。
5、開展全旗定點醫院和藥店協定管理工作。
6、協助開展全旗基本醫療保險業務監督和違規事項處理等工作。
7、開展醫藥服務、醫療救助、商業補充醫療保險等相關工作。
8、承擔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相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