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法律法規、規章,落實自治區、市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等方面的政策規定,研究擬訂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發展規劃、方案、實施辦法等政策,並負責組織實施和宣傳工作。
(二)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行政審批和執法監督。組織指導行業法治建設和普法宣傳教育工作。
(三)推進全旗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租購併舉的住房制度。指導城鎮住房保障工作,擬訂城鎮住房保障政策並監督實施。
(四)承擔全旗房地產市場監管和房地產業發展工作。組織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和調控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房地產業發展規劃。負責房地產開發、房屋交易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濟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的行業管理,擬定相關政策、制度並監督執行。指導監督房屋產權管理工作,協同指導房屋登記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自治區、市工程建設標準和有關行業標準政策。組織實施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建設各項標準及規範。承擔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工作。組織擬訂建設項目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和工程造價的管理制度,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的實施和工程造價計價,組織上報工程造價信息。
(六)負責人民防空方案編制管理,並組織實施。負責戰時人民防空各項工作的組織實施和綜合協調。組織指導城市民眾防空組織的建設和管理。組織人民防空訓練演習。協助有關部門執行防災救災應急支援任務。
(七)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主體行為。擬訂建築市場、行業監管和建設活動的管理制度並監督執行。擬訂建築業、勘察設計業、室內裝飾業、工程監理諮詢業的行業發展和中長期規劃政策並指導實施,負責相關企業、單位的監督管理和指導。引導建築企業參與對外承包、建築勞務合作。
(八)承擔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監管責任。擬訂房屋建築和市政公用工程、人防工程、室內裝飾裝修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及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並監督執行。擬訂相關技術政策並指導實施。參與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指導散裝水泥產業發展。
(九)負責組織實施城市勘察、市政工程測量、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擬訂城市修補和生態修復的政策並監督執行。會同文物主管部門負責歷史文化名城(鎮、村)的保護和監督管理工作。並指導實施全旗垃圾分類工作。
(十)指導城市建設和管理工作。擬訂城市建設、管理的政策並指導實施。組織編制城市建設和市政公用事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
(十一)研究擬訂全旗園林綠化發展的中長期規劃,指導全旗城鎮園林綠化活動和園林綠化研究工作。擬訂全旗園林綠化管理的相關政策、制度、技術規範並監督實施。負責園林綠化工程質量和苗木採購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開展國家園林城市複查測評工作。
(十二)指導村鎮建設工作。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的政策、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監督全旗農村牧區住房建設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導全旗重點鎮建設和傳統村落、傳統建築的保護髮展工作。指導受災地區的村鎮重建和國家大型建設項目的村鎮遷建工作。
(十三)指導建築節能和城鎮減排工作。組織擬訂建築節能、城鎮減排和科技相關政策、發展規劃並監督實施。制定綠色建築、裝配式建築發展規劃並指導實施。指導新型牆體材料發展工作。指導和組織實施重大建築節能項目、重大科技項目攻關和科技成果轉化推廣。
(十四)組織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編制管理,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負責人民防空工程規劃、建設、使用、維護、管理、安全生產工作,並指導和監督人防工程建設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管理人民防空工程質量技術工作。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和綜合開發利用。指導監督城市和基礎設施建設、開發利用地下空間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協助上級人防部門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
(十五)組織協調有關部門編制重要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和實施計畫。監督檢查、指導協調重要目標防護管理工作。指導重要目標單位落實防護要求。
(十六)擬訂人民防空信息化和通信警報建設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旗人民防空信息化平台建設。在許可權內負責全旗人民防空信息系統項目的審批。
(十七)負責人民防空建設經費的籌集和管理,對人民防空國有資產實施專業管理。
(十八)組織指導培訓全旗住房和城鄉建設、人民防空領域專業隊伍和技術人員,擬定行業教育培訓規劃和管理制度,綜合管理行業從業資格、職業技術的培訓、考試、鑑定、崗位資格證書,開展技術交流與合作。
(十九)負責城市建成區違建治理工作。參與建設工程放驗線和竣工驗收工作,並提出合理化建議和意見。指導城市公共空間秩序和市容市貌管理工作。負責組織統計、編報、實施環境衛生設施建設項目。
(二十)負責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生態環境管理方面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建築施工噪聲污染、建築施工揚塵污染、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露天燒烤污染、城市焚燒瀝青塑膠垃圾等煙塵和惡臭污染、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煙塵污染、燃放煙花爆竹污染等方面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市場監督管理方面戶外公共場所無照經營、違規設定戶外廣告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戶外公共場所食品銷售和餐飲攤點無證經營,以及違法回收販賣藥品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沿石以上部分、違法停放車輛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負責水利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傾倒廢棄物和垃圾及違規取土、城市河道違法建築物拆除的行政處罰權及相應的行政強制權。
(二十一)組織查處重大複雜違法違規案件及上級交辦案件。組織協調、配合多部門推進城市管理綜合執法工作。統一調動城管執法機構力量,完成旗人民政府交辦的突發性和臨時性任務。
(二十二)指導、監督城市管理數位化、智慧化工作,負責全旗智慧城管信息指揮平台建設、運行、管理工作,推進全旗城市管理科技創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