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鄂城區民政局

鄂州市鄂城區民政局

根據《鄂城區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關於鄂城區區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定。

鄂州市鄂城區民政局是區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科級。

鄂州市鄂城區民政局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民政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區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民政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鄂州市鄂城區民政局
  • 辦公地址:鄂州市鄂城區濱湖西路27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人員編制,其他事項,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事業發展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劃,擬定全區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區社會團體、社會服務機構等社會組織的登記管理執法監督。
(三)貫徹執行全市社會救助政策、標準,統籌社會救助體系建設,負責全區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工作。
(四)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
(五)執行行政區劃、行政區域界線管理和地名管理政策、標準,負責全區地名管理和行政區劃工作。負責全區村(居)行政建制的設立、撤銷、更名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邊界管理工作,承辦邊界爭議調處事務。
(六)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全區養老服務工作,擬訂全區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並組織實施,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老年人救助工作。
(七)負責殯葬管理服務工作,執行殯葬管理政策,監督服務規範,推進殯葬改革。
(八)負責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兒童救助保護政策落實,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
(九)貫徹落實殘疾人權益保護政策,統籌推進殘疾人福利制度,負責殘疾人的管理工作。
(十)促進全區慈善事業發展,指導社會捐助工作。
(十一)執行社會工作、志願服務政策和標準,會同有關部門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志願隊伍建設。
(十二)按照“三個必須”的要求,負責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四)職能轉變。區民政局要強化基本民生保障職能,為全區困難民眾、孤老孤殘孤兒等特殊群體提供基本社會服務,促進資源向薄弱地區、領域、環節傾斜。積極培育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等多元參與主體,推動搭建基層社會治理和社區公共服務平台。
(十五)有關職責分工。
與區衛生健康局的有關職責分工。區民政局負責統籌推進、督促指導、監督管理養老服務工作,組織實施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承擔老年人福利和特殊困難老年人救助工作。區衛生健康局負責落實應對人口老齡化、醫養結合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督促指導、組織推進老齡事業發展,承擔老年疾病防治、老年人醫療照護、老年人心理健康與關懷服務等老年健康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殘聯和社會組織管理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機關文電、會務、督查、宣傳、信息、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安全、政務公開、機關及所屬單位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社會保障及建議提案辦理工作。組織實施民政系統法治宣傳工作,組織民政政策理論研究,承擔民政行業標準化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殘疾人工作的法律、法規、政策,維護殘疾人合法權益;研究制訂殘疾人康復工作發展規劃,開展殘疾人專項康復扶貧,保障殘疾人基本生活;承擔殘疾人資源和社會用工調查、殘疾人求職登記、勞動力評估、失業登記、就業培訓、職業介紹工作;徵收管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幫助殘疾人從事個體和集體從業;對社會組織進行登記管理和執法監督,承擔社會組織培育發展的指導和服務工作。
(二)社會救助股(養老服務股)。負責落實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政策標準;建立城鄉社會救助體系,承辦困難民眾救助補助資金分配和監管工作。負責低保對象的核查、審批;承辦老年人福利工作,執行老年人福利補貼制度和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政策、標準;協調推進農村留守老年人關愛服務工作;指導養老服務、老年人福利、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機構管理工作。
(三)基層政權與社區治理股(兒童福事股)。負責貫徹落實城鄉基層民眾自治建設和社區治理政策,指導城鄉社區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行政區域界線的勘定和行政區劃、地名管理。負責重要自然地理實體的命名、更名等審核報批。指導地名管理和地名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地名文化傳承、地名文化遺產保護工作;貫徹落實兒童福利、孤棄兒童保障、兒童收養、保護政策;健全農村留守兒童關愛服務體系和困境兒童保障制度,落實殘疾人“兩補”。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服務、兒童福利、生活無著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機構相關工作,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推進志願者隊伍建設。

人員編制

區民政局機關行政編制6名,設局長1名,副局長1名,殘聯主席1名;股級領導職數3名。
區民政局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定。

其他事項

本規定由中共鄂城區委、鄂城區人民政府負責解釋,具體工作由區委辦公室、區政府辦公室商區委編辦承擔。
本規定的調整由區委編辦按規定程式辦理。
本規定自2019年3月3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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