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水務局

都江堰市水務局

根據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批覆的《關於印發<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成委辦[ 2010] 53號)和中共都江堪市委、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都江堰市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都委發[2011]4號)精神,設立都江堰市水務局(以下簡稱市水務局),為市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下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成都市有關水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規章,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和政策措施並組織實施;組織編制全市水務中長期發展規劃、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供水規劃、排水規劃等重大水務規劃並組織實施;制定水務工程建設有關制度並組織實施;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相關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提出水務固定資產投資、市級水務建設投資安排建議並組織實施。
(二)負責全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組織制定全市水資源總體規劃、流域規劃和專業規劃;擬訂全市中長期和年度供水計畫、水量分配方案;組織有關全市國民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城市規劃及重大建設項目的水資源及防洪、抗旱排澇、供水、排水、節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方面的論證工作;組織實施取水許可制度和水資源費徵收制度。
(三)牽頭擬訂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區的劃分並監督實施;監測江河湖庫的水量、水質,審查湖庫、河道排污口的設定、改建和擴建;核定水域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建議;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和地下水開發利用工作;發布全市水資源公報。
(四)負責防治水旱災害,牽頭組織全市防汛抗旱工作;負責對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實施防汛抗旱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編制全市防汛抗旱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承擔市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負責全市節約用水工作,制定有關節約用水標準、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六)指導城鎮供水設施的新建、改建和擴建工作;負責自備井管理和供水企業(含自建設施供水企業)的行業管理和指導;會同物價部門對城市供水價格進行核算。
(七)負責全市排水、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等基礎設施運行的監督管理;負責污水處理廠(站)運營和排水戶排水行為的監督管理;指導城市排污管網的改、擴、建工作;負責對城市排水設施實行排水許可和排水接管的監督管理;負責自備水源污水處理費徵收管理工作;負責對臨時占用城區河道、河堤通道的監督管理。
(八)負責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與保護;負責全市江河、湖泊(包括人工水道、行洪區、蓄水區、滯洪區)水庫、河口灘涂的開發、利用和保護;組織、指導全市水務工程建設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對水務基本建設工程實施行業監督管理;按職責許可權組織實施具有控制性的重要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組織指導水庫、大壩的安全監管;負責河道采砂的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水環境治理。
(九)負責全市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作;負責農村飲水安全、村鎮供水、節水灌溉等工程建設與管理;指導農村水利社會化服務體系建設。
(十)指導水土流失的預防監督和綜合防治;負責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審批、監督實施及水土保持設施的驗收工作;指導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的實施。
(十一)負責有關水務法律法規的實施和監督檢查;負責全市水政監察和水務行政執法工作;負責查處重大涉水違法事件;負責水務行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實施水務工程建設、水務基礎設施運行安全監督管理;牽頭對重大水務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
(十二)負責全市水電項目建設過程中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以及水務行業地方電站運行中涉水事務的監督管理;按規定指導農村水能資源開發工作。
(十三)負責市級河長制辦公室日常工作;協助市級河長開展檢查督導,組織河長聯席會議,研究起草各項管理制度,組織開展河長制管理督促、巡查、考核、信息通報;指導市級河長制辦公室成員單位及有關部門履職盡責;落實總河長、市級河長交辦事項,組織開展河長制管理社會動員、宣傳報導和氛圍營造工作。
(十四)負責全市水務行業的科技與外事外經工作;組織水務行業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
(十五)指導水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十六)承辦市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七)承辦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下設機構

安全監督綜合管理科
辦公室
行政審批科(政策法規科)
規劃計畫科
建設管理科
供水管理科
排水管理科
水利水保科
水域管理科
都江堰市人民政府防汛抗旱辦公室
財務科
都江堰市河長制辦公室(水域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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