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安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都安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都安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是都安瑤族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都安瑤族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 辦公地址:都安瑤族自治縣安陽鎮地羅小區14排8號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管理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規規定,組織擬訂相關規範性檔案,制定實施相關政策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河池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建立全縣統一規範的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指導各鄉(鎮)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工作。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工作。負責全縣+地及房屋等建築物、構築物所有權確權登記工作,指導督促各鄉(鎮)開展耕地、林地、草地、水域、灘涂以及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建立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貫徹執行國家提出的自然資源發展戰略和規劃。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實施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監督實施。組織擬訂並實施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編制和實施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村莊規劃,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的監督、管理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出具地塊條件(即明確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用地範圍、容積率)及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傑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組織指導實施重大工程項目。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工作。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落實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全縣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配合開展自治區、河池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鐘乳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
(十二)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及壓覆礦產資源審批。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三)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四)根據授權,對鄉(鎮)人民政府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自治區黨委、自治區人民政府及河池市黨委、河池市人民政府關於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的重大方針政策、決策部署及法律法規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督察。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重大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鄉(鎮)有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標準並組織實施,起草有關林業的規範性檔案。組織開展森林、草原、濕地、石漠化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全縣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十六)組織全縣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自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十七)負責全縣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編制並監督執行全縣森林採伐限額和森林經營方案。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林地管理,擬訂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組織實施,依法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負責自治縣級以上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管工作,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管理全縣國有林場的國有森林資源。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縣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八)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沙化、石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沙化、石漠化調查,組織擬訂沙化、石漠化防治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監督管理石漠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工作。
(十九)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相關法律法規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負責監督管理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自治區級、市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建議並按程式報批,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工作。按相關法律法規分工負責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推進全縣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全縣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按相關法律法規分工負責山林權屬糾紛調解、處理工作。
(二十二)指導、監督全縣各產業對森林和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擬訂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組織、指導林(草)產品質量監督。指導全縣森林、濕地和陸生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地質公園建設和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二十三)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組織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四)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縣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自治縣應急管理局,以自治縣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二十五)監督管理全縣林業和草原資金和國有資產,提出全縣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審核全縣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編制部門預算並組織實施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六)負責全縣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務,配合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相關履約工作。
(二十七)完成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二十八)職責調整。將原自治縣國土資源局的職責,原自治縣林業局的職責,以及自治縣發展和改革局的組織編制主體功能區規劃職責,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城鄉規劃管理職責,自治縣水利局的水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自治縣農業局的草原(地)資源調查和確權登記管理職責,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自治縣水利局、自治縣農業局、自治縣旅遊局等機構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地質公園等管理職責劃入自治縣自然資源局。
(二十九)職能轉變。
1.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要落實中央、自治區、河池市和自治縣黨委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強化頂層設計,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和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2.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森林、濕地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國家生態安全
(三十)與相關部門職責劃分
1.與自治縣應急管理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制全縣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森林火災應急救援;組織協調重大、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自治縣黨委、自治縣人民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較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制綜合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森林和草原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自治縣自然資源局、水利局、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森林火災、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和草原火情監測預警工作,發布森林和草原火險、火災信息。
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落實全縣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森林火災、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組織和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組織和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和協調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林區和草原開展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
2.與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的有關職責分工:
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職責:負責編制和實施縣域鎮村體系規劃、鎮域鎮村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鄉總體規劃、村莊規劃,負責建設項目選址和建設用地規劃的監督管理及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明確地塊位置、使用性質、用地範圍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審批。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責:負責全縣城市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和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建築設計審查的監督管理,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城市歷史文化街區、歷史建築保護和監督管理責任。擬訂全縣城市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建築設計及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工作相關制度、規劃、計畫、方案、政策指導檔案,並監督實施。負責指導行業主管部門編制城市道路交通、供水、排水、燃氣、供熱、環衛、綜合管廊、綠地系統等基礎設施專項規劃,負責組織編制法定及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城市設計(主要包含風貌特色、形態格局、公共空間、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建築密度,建築風格建築色彩,以及景觀風貌、綠地率等控制性要求),負責出具、審查、審批、核查法定及自治縣人民政府規定許可權範圍內的地塊城市設計條件(包括建築高度、建築體量、建築密度、建築風格、建築色彩、綠地率、市政設施與公共服務設施的配置、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位配建比例、建築後退用地紅線標準豎向高程等技術性指標)和建設工程總平面圖、建築設計方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含臨時)、驗線、城市設計條件核實規劃綜合驗收工作,負責全縣從事規劃設計編制、竣工測繪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監督管理、繼續教育組織、統計等工作。
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行使城市規劃區範圍內未取得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越界開採、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轉讓礦產資源不按照開採設計方案開採礦產資源、開採礦產資源造成環境污染,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違法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採礦、取土等,非法占用土地,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行政處罰權,以及有關的行政強制措施權。其餘由自治縣自然資源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財務與資金運用股、人事教育股)。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文電處理、公文審核、綜合會務、督查督辦接待機要檔案管理和重要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起草局機關重要檔案文稿;負責督促人大、政協提案議案辦理答覆工作;承擔績效考評、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工作;統籌協調局信息化和政務公開工作;協調應急、維穩工作;負責計畫生育、工、青、婦、後勤的日常工作;承擔機關資產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河池市和本縣有關財經方針政策和財務會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專項收入、非稅收入征繳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擬定本部門財務、資產管理制度負責對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財務、國有資產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及相關信息公開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建立和實施林業及生態建設的生態補償制度。
負責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人事管理事項;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負責對局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的幹部進行考核、任免及管理;負責幹部職工教育培訓工作;負責自然資源人才隊伍建設;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工作,指導所屬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工作負責機關及所屬事業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局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相關具體工作。負責對局機關各股(室)、所屬事業單位開展巡察工作
(二)政策法規與執法監察股(行政審批辦公室)。承擔全縣與自然資源、林業和草原有關規範性檔案的起草、修改和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審查、發布及清理工作。承擔本部門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組織開展法治宣傳教育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有關工作。組織開展本部門權責清單及行政權力運行流程的編制調整及更新工作。組織開展重大問題研究,負責起草重要檔案,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查處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擬訂全縣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查處的規範性檔案並指導實施。查處重大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測繪違法案件。依法查處重大無證勘查開採、持勘查許可證採礦、超越批准的礦區範圍採礦等違法違規行為。指導協調全縣自然資源違法案件違法線索的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跨區域違法案件查處。指導和協調全縣自然資源、林業草原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工作。負責協調全縣重大自然資源督察工作,組織對自然資源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匯總分析全縣自然資源督察工作重要信息和違法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
負責自然資源部門進駐自治縣政務服務中心視窗的政務服務工作,依法承擔自然資源方面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受理和審批工作。依法承擔報國務院、自治區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自治縣人民政府批准的各類土地用途轉用和土地徵收的審查工作。依法承辦建設項目使用林地行政許可。依法負責自然資源部門有關行政許可批覆等審批結果的發放工作。負責行政審批事項有關的綜合統計。參與行政審批事項有關信訪、複查覆核。
(三)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與測繪地理信息股。按照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和統計標準,開展自然資源定期調查監測評價工作。組織實施全縣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水、森林、草原、濕地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河池市測繪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負責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其他重大測繪項目工作。負責擬定全縣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負責全縣測量標誌的保護和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全縣民用測繪航空攝影和衛星遙感工作。負責全縣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依法監督管理全縣測繪產品質量。依法監督全縣測繪資質資格。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指導監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四)自然資源確權登記與信訪糾紛調處股。貫徹執行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擬定全縣土地權屬糾紛、山林權屬糾紛、礦業權糾紛、地質勘查糾紛和測繪糾紛調查處理等方面相關政策、法規及辦法;參與有關自然資源糾紛的調處工作;指導各鄉(鎮)自然資源糾紛的調處工作;依法組織調處轄區內重大或跨鄉(鎮)自然資源糾紛;協助開展跨縣自然資源糾紛調處工作;配合做好有關自然資源權屬糾紛的行政複議工作;受理有關自然資源方面民眾信訪舉報、複查覆核和統計上報工作;指導、協調林木和林地權屬爭議調處林業行政案件查處和林地承包契約糾紛仲裁工作。
(五)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與所有者權益股。貫徹執行國家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貫徹執行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和政策,開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評價考核,指導節約集約利用。承擔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歸口管理,組織開展全縣自然資源管理形勢分析。擬定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科技工程、項目及創新能力建設。
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縣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落實相關考核標準。負責貫徹執行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承擔報自治區人民政府、河池市人民政府和自治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
(六)國土空間規劃與耕地保護股。貫徹執行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組織編制全縣國土空間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家自治區河池市和本縣審批的地方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和審核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重大專項規劃。負責統籌重要控制線的劃定工作並監督實施。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承擔組織編制全縣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負責根據近期國土空間規劃和年度建設用地計畫,統籌指導全縣用地功能布局和分期實施。
貫徹執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擬訂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落實耕地、林地、草地、濕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指導和監督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工作。組織指導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鈎工作。擬訂和落實國土空間規劃及土地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管理工作。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管理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林地、草地、濕地等土地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七)生態修復股(自治縣綠化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負責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開發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實施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組織開展礦業遺蹟保護
組織指導全縣森林資源培育。起草全縣國土綠化政策及實施方案,綜合管理全縣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封山育林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導全縣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工作。承擔全縣古樹名木保護相關工作。指導、協調、督促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起草全縣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開展沙化和石漠化土地的調查、動態監測和評估,組織實施荒漠化、石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監督管理全縣沙化和石漠化地、草原資源的開發利用。承擔全縣退耕還林還草工程建設的組織實施與管理工作指導全縣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負責審核國有林場的設立、變更、分立、合併和撤銷等事項。受本級主管部門委託監管全縣國有林場森林資源資產。承擔林木種子和草原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工作指導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和林木良種儲備。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組織、指導林業和草原科學技術推廣和科技普及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指導全縣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承擔自治縣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
(八)地質勘查管理股。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地質勘查項目,配合開展自治區、河池市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和治理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九)礦產資源保護與礦業權管理股。貫徹執行礦產資源戰略、政策和規劃並組織實施,編制全縣礦產資源規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承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備案、登記、統計和信息發布及壓覆礦產資源管理、礦產地戰略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自然資源安全監測預警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和鐘乳石。
組織實施礦業權管理政策,管理礦業權市場。統計分析並指導全縣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配合做好涉及自然資源管理的安全生產工作。
(十)森林資源管理股(自治縣生態公益林管理辦公室)負責全縣森林和草原資源管理,擬訂全縣森林和草原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負責全縣森林和草原資源動態監測和考核評價工作。承擔全縣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全縣林地保護利用規劃。負責全縣林木採伐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和審核全縣森林採伐限額,指導、監督林木憑證採伐、憑證運輸。負責全縣森林經營工作,組織編制森林經營規劃和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負責自治縣級以上公益林劃定、調整和監管,指導全縣天然林保護管理工作。指導全縣鄉鎮林業工作站和木材檢查站的建設和管理。承擔全縣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改革相關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指導和組織制定林權抵押貸款、森林保險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草)業新型經營主體培育與合作經濟發展。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全縣林下經濟發展工作。負責森林和草原防火相關工作。
(十一)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地管理股。監督管理全縣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配合各類自然保護地評審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國家級和地方級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配合審核世界自然遺產、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的申報承擔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組織開展各類自然保護地和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指導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國際濕地公約履約有關工作。組織開展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指導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有關工作。指導、監督全縣各產業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擬訂全縣林業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林(草)業產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全縣木(竹)材、花卉、林(草)產品加工及綜合利用的行業管理。負責全縣林(草)業產業龍頭企業認定和監測。負責全縣林(草)業產業招商引資工作,組織舉辦或參加林(草)產品會展、博覽會等活動。指導全縣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建設和森林康養森林旅遊發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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