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輪旅遊法律要論

郵輪旅遊法律要論

《郵輪旅遊法律要論》是2018年11月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孫思琪。

基本介紹

  • 書名:郵輪旅遊法律要論
  • 作者:孫思琪
  • 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8年11月
  • 頁數:419 頁
  • 定價:78 元
  • 裝幀:精裝
  • ISBN:9787519728342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郵輪旅遊法律要論》以郵輪旅遊涉及的民事法律問題為研究對象,研究內容涉及旅遊法與海商法——特別是海上旅客運輸法。
全書以中國郵輪旅遊市場特有的旅行社包船模式為基本背景,基於中國郵輪法律研究的現狀梳理,詳細闡述了郵輪旅遊涉及的主要民事法律問題,包括郵輪法律的特殊性、郵輪旅遊的法律關係及其契約基礎、郵輪船票制度、郵輪旅遊航程變更、郵輪旅客人身損害、郵輪旅遊經營者的責任限制、郵輪旅遊的法律適用、郵輪旅遊的糾紛管轄。
同時,針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的修改與完善以及其中涉及的郵輪旅遊立法工作,本書提出了郵輪旅遊專門立法的完整建議條文,以及相應的說明、理由、參考立法例與案例模型。

作者簡介

孫思琪,1992年5月生於上海。上海海事大學法學院博士研究生,師從著*海商法學者胡正良教授。上海海事大學法學碩士、法學學士。主要研究方向為海商法學,專攻海商法基礎理論、海上運輸法、郵輪旅遊法,兼及中國海商法史;業餘從事體育法學的研究,擔任I.K.O. Matsushima國際空手道聯盟極真會館指導、國際公認黑帶二段、國際裁判。
目前已在《民商法論叢》《國際法研究》《武大國際法評論》《中國海商法研究》《煙臺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天津體育學院學報》以及Australian and New Zealand Maritime Law Journal、The Asian Business Lawyer等國內外刊物發表學術論文四十餘篇,其中《海商法基礎理論的內涵、研究現狀與研究意義》一文被《新華文摘》全文轉載。曾獲國家旅遊局2017年全國旅遊優秀論文二等獎。

圖書目錄

劉淄楠博士序
胡正良教授序
前言
縮略語
緒論
一、中國郵輪旅遊法律研究的現狀與誤區
(一)中國郵輪旅遊法律研究的現狀
(二)中國郵輪旅遊法律研究的誤區
二、本書研究的基本立場與結構安排
(一)本書研究的基本立場
(二)本書研究的結構安排
第一章郵輪旅遊法律的特殊性
一、郵輪旅遊法律特性的成因
(一)旅遊活動與海事活動的特殊性
(二)郵輪活動的特殊性
(三)中國郵輪市場的特殊性
二、郵輪旅遊法律的具體特性
(一)法律部門的交叉性
(二)制度內容的本土性
(三)利益傾向的保護性
(四)法律規範的強制性
三、郵輪旅遊法律特性的立法貫徹
(一)充分立足中國郵輪旅遊產業的實際情況
(二)儘量平衡旅客與郵輪旅遊經營者的利益保護
(三)妥善協調海商法與旅遊法的立法銜接
本章小結
第二章郵輪旅遊的法律關係及其契約基礎
一、郵輪旅遊私法規範的現狀與趨勢
(一)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的私法調整
(二)旅遊服務契約的私法調整
二、郵輪旅遊三方法律關係的成因
(一)郵輪旅遊的雙重管理模式
(二)包船模式對於郵輪旅遊法律關係的影響
三、郵輪旅遊的基礎契約
(一)郵輪旅遊服務契約
(二)郵輪船票證明的海上旅客運輸契約
(三)郵輪船票銷售契約
四、郵輪旅遊參與主體的法律地位
(一)旅客
(二)郵輪公司
(三)旅行社
(四)郵輪休閒娛樂服務經營者
五、《上海市郵輪旅遊經營規範》立法模式的示範意義
本章小結
第三章郵輪船票制度
一、中國郵輪船票制度的缺失現狀
(一)中國郵輪船票制度缺失的原因
(二)中國郵輪船票制度缺失的影響
二、中國郵輪船票制度的進展
(一)上海試點郵輪船票制度的主要變化
(二)上海試點郵輪船票制度的不足
三、中國郵輪船票制度的發展方向
(一)規範郵輪船票銷售秩序
(二)完善憑票進港登船規則
(三)明確郵輪船票私法功能
本章小結
第四章郵輪旅遊的航程變更
一、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基本認識
(一)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概念辨析
(二)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原因認定
二、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一般法規制
(一)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旅遊法律規制
(二)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運輸法律規制
三、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專門立法進展
(一)《上海市郵輪旅遊經營規範》
(二)《上海市郵輪旅遊契約示範文本》(2015版)
四、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司法實踐
(一)不可抗力等法定免責事由的認定
(二)郵輪旅遊經營者的費用退還義務
五、郵輪旅遊航程變更的保險條款
(一)保險標的
(二)保險期間
(三)保險責任
(四)除外責任
(五)保險金額
本章小結
第五章郵輪旅客的人身損害
一、案情概要與裁判要旨
(一)“海洋量子”號案
(二)“藍寶石公主”號案
二、郵輪旅客人身損害涉及的法律關係
(一)旅行社轉包船票情形下郵輪公司的法律地位
(二)郵輪旅客人身損害責任糾紛訴訟的被告認定
三、郵輪旅客人身損害責任的法律適用
(一)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
(二)違約責任的法律適用
四、郵輪旅遊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
(一)郵輪公司的安全保障義務
(二)旅行社的安全保障義務
五、郵輪旅遊經營者的賠償責任限制
(一)非航行事故導致的人身損害能否主張責任限制
(二)旅行社能否援引郵輪公司的責任限制權利
六、“藍寶石公主”號案適用英國法律可能產生的裁判結果
本章小結
第六章郵輪旅遊經營者的責任限制
一、旅行社責任限制條款效力的法律漏洞及其填補
(一)旅行社責任限制條款的效力考察
(二)旅行社責任限制條款效力的法律漏洞填補
二、旅行社責任限制權利法定化的法理基礎
(一)海上旅客運輸承運人責任限制的制度考量
(二)旅行社承擔郵輪公司責任的法理依據
三、旅行社責任限制權利法定化的規範技術
(一)旅行社責任限制權利法定化的規範路徑
(二)旅行社責任限制的限額完善
本章小結
第七章郵輪旅遊的法律適用
一、郵輪旅遊基礎契約法律適用現狀
(一)郵輪旅遊服務契約
(二)郵輪船票證明的海上旅客運輸契約
(三)郵輪船票銷售契約
二、郵輪旅遊服務契約的法律適用
(一)郵輪旅遊服務契約的消費者契約屬性
(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2條的不適應性
三、郵輪船票證明的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的法律適用
(一)海上旅客運輸契約適用域外法律的弊端
(二)郵輪船票法律適用條款的效力
(三)海上旅客運輸法律的強制適用範圍
四、郵輪旅遊涉及的侵權責任的法律適用
(一)郵輪旅遊中侵權責任與違約責任的競合
(二)《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第44條的不適應性
五、可供郵輪旅客選擇適用的系屬
(一)船旗國法
(二)郵輪公司主營業地法
(三)停靠港所在地法
本章小結
第八章郵輪旅遊的糾紛管轄
一、郵輪旅遊糾紛管轄的司法實踐
(一)旅客人身損害糾紛的管轄實踐
(二)航程變更糾紛的管轄實踐
二、郵輪旅遊糾紛管轄的應有劃分
(一)海事糾紛與一般民事糾紛的劃分標準
(二)郵輪旅遊糾紛管轄的劃分標準
(三)郵輪旅遊糾紛管轄錯位的負面影響
三、郵輪旅遊糾紛管轄的復歸路徑
(一)航程變更糾紛管轄的復歸路徑
(二)旅客人身損害糾紛管轄的復歸路徑
本章小結
第九章郵輪旅遊的立法建議
一、郵輪旅遊專門立法的路徑選擇
(一)郵輪旅遊法律制度應當通過《海商法》修改創設
(二)郵輪旅遊專門立法應以海上旅客運輸契約制度為基礎
二、《海商法》修改的必要性
(一)《海商法》不符合施行以來航運實踐等方面的發展變化
(二)《海商法》不適應該法制定所遵循的具體原則的內容變化
(三)《海商法》與一般民事法律存在不協調
(四)《海商法》自身部分內容存在不足與缺陷
三、《海商法》(徵求意見稿)第六章第三節逐條評論
(一)第168條
(二)第169條
(三)第170條
(四)第171條
(五)第172條
(六)第173條
(七)第174條
(八)第175條
四、《海商法》修改增加規定郵輪旅遊立法建議條文
(一)《海商法》第五章“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現有規定的修改建議
(二)《海商法》“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章增加第二節“郵輪旅遊”的立法建議
(三)《海商法》其他章節增加郵輪旅遊相關規定的立法建議
五、《海商法》修改增加規定郵輪旅遊立法建議的說明、理由、立法例與案例模型
(一)第1條【海上旅客運輸契約的定義】
(二)第2條【客票的功能】
(三)第3條【承運人的責任期間】
(四)第4條【郵輪旅遊的定義】
(五)第5條【郵輪旅遊服務契約的訂立和主要內容】
(六)第6條【郵輪船票的出具和主要內容】
(七)第7條【郵輪公司、旅行社的告知義務】
(八)第8條【航程變更及其處置】
(九)第9條【旅客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
(十)第10條【郵輪休閒娛樂服務】
(十一)第11條【旅行社援引承運人單位賠償責任限制的權利】
(十二)第12條【貴重物品免責的排除適用】
(十三)第13條【航行事故與非航行事故分離原則】
(十四)第14條【船長的獨立決定權】(第三章“船員”第二節“船長”)
(十五)第15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第十三章“時效”)
(十六)第16條【郵輪旅遊的法律適用】(第十四章“涉外關係的法律適用”)
六、其他事項說明
(一)立法建議與《雅典公約》的協調
(二)郵輪船票的銷售模式
(三)強制責任保險與財務擔保制度
(四)旅客的定義
本章小結
結語
附錄
參考文獻
後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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