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寄資費八資是1899年(光緒二十五年)清代國家郵政頒布第一次郵政章程及寄費清單,將郵寄資費分為人種收費標準,即第一資為中國境內蒙古新疆以外各行省之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為以上各省各局之互寄;第三資為中國境內蒙古及新疆各局就地投送界閂;第四資為以上兩地各局互寄;第五資為以廠兩地與各省之互寄;第六資為聯郵各國;第七資為日本朝鮮關東日本租借地;第八資為香港劉公島澳門。1935年9月中華郵政近行修改,將“八資”改為“五資”。
郵寄資費八資是1899年(光緒二十五年)清代國家郵政頒布第一次郵政章程及寄費清單,將郵寄資費分為人種收費標準,即第一資為中國境內蒙古新疆以外各行省之各局就地投送界內;第二資為以上各省各局之互寄;第三資為中國境內蒙古及新疆各局就地投送界閂;第四資為以上兩地各局互寄;第五資為以廠兩地與各省之互寄;第六資為聯郵各國;第七資為日本朝鮮關東日本租借地;第八資為香港劉公島澳門。1935年9月中華郵政近行修改,將“八資”改為“五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