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教育基金會是2000年9月經郴州市委、市政府批准成立、2005年2月在湖南省民政廳登記註冊的民間公益組織。以募集資金、獎優幫困、服務教育為宗旨,弘揚尊師重教社會風尚,關注民生、促進公平、構建和諧,推進教育、經濟、社會持續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郴州市教育基金會
- 理事:25人
- 監事:5人
- 性質:民間公益組織
機構簡介,機構章程,
機構簡介
郴州市教育基金會設理事會和監事會。市委書記戴道晉、市長向力力為教育基金會名譽理事長,原中共郴州地委書記趙毅拯同志為榮譽理事長,市委副書記毛騰飛、市委正廳級幹部王賢國、副市長雷曉達、市人大原主任王鎮鑫、市政協原主席周建國為顧問;基金會秘書處為常年辦事機構。市教育基金會成立10年多來,經歷了兩屆理事會:第一屆理事會於2005年2月產生,趙毅拯同志任理事長;第二屆理事會產生於2010年6月,由市委原巡視員蔣桃生同志任理事長,市政協原副主席李清生同志和湖南宇騰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謝志剛同志任副理事長,市政府原副秘書長李主其同志任秘書長,市教育局局長周余武同志為監事會主席。
郴州市教育基金會情傾公益,愛灑師生,為促進教育公平、構建和諧郴州積極貢獻力量。先後形成了“愛心助學”(資助家困學生繼續學業)、“愛燭行動”(資助因病因災致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培訓鄉村教師)、“愛心傳承”(組織曾受教育基金會資助的大學生開展義務支教其他形式的義務勞動)等特色工作品牌。開展了資助家困學生、資助因病因災致困教師、獎勵優秀教師、扶助教育科研項目等10多個獎優、幫困、助教、助學項目。自成立以來,募籌資金3052萬元,資助家困學生6546人、資助因病因災致困教師769人、獎勵優秀教師和教育工作者1790人、組織1442名農村優秀教師開展戶外培訓活動、扶助教育科研項目6個、捐助遭災學校和薄弱學校10所等;現有淨資產1422萬多元。為政府分了憂,為教育出了力,為百姓解了難,為緩解社會矛盾、構建和諧郴州發揮了積極作用。
堅持不斷創新資金募集形式,大膽探索基金募集長效機制建設,廣辟基金募集渠道,做大基金總量,切實增強服務教育實力。先後開闢和形成了幹部職工、學生家長、市民自願捐款,企事業單位愛心捐款,知名企業冠名專項教育基金,“愛心助學個人專項基金”和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等10多條資金募籌渠道。其中,2010年共收到47個單位和14752名個人捐款541.02萬元,為開展獎優幫困工作提供了堅實基礎。
堅持依法依規辦會,嚴格按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會章程》和郴州市教育基金會14項內部管理制度辦事,並聘請了常年法律顧問,受到社會各界好評。每年的捐贈收入、支出情況和資助對象等,均在《郴州日報》、郴州電視台、郴州新聞網、郴州市教育基金會網等媒體向社會公布;重大資金運作和“愛心助學”、“愛燭行動”等重大業務活動,實行法律顧問認可制度和公證機關公證制度;每年的財務收、管、用情況和理事長任職屆滿與離任,實行財務審計和責任審計制度;每年3至5月接受省民政廳對上年度財務等工作情況的全面檢查;隨時接受本會理事會和監事會的諮詢與檢查,全方位接受國家和社會監督。
湖南省民政廳2009年對社會團體和民間組織資質評估中讚揚郴州市教育基金會“募資渠道非常廣泛、內部管理非常規範、宣傳工作非常到位、工作創新非常有特色、工作人員非常敬業”,並評為4A教育基金會(全省100多家教育基金會,4A及以上等級共5家)。
機構章程
《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會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會的名稱是湖南省郴州市教育基金會。
第二條 本基金會屬於公募基金會,募捐的地域範圍湖南省。
第三條 本基金會的宗旨:廣泛動員社會各界積極向教育基金會捐款,開展獎勵優秀教師、先進教育工作者、扶助困難教職工和學生的活動,並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弘揚尊師重教的社會風尚,促進教育事業不斷發展 。
第四條 本基金會的原始基金數額為人民幣400萬元,來源於社會各界的捐贈。
第五條 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湖南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郴州市教育局。
第六條 本基金會的住所在湖南省郴州市蘇仙南路3號市教育局五樓。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會公益性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募集、管理和使用教育基金;
(二)配合教育行政部門獎勵在發展教育事業,尊師重教方面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
(三)接受國內外團體和個人的委託,代行管理、使用各種用以發展我市教育事業的基金和財產;
(四)制定扶助特困師生的方案,開展扶困活動;
(五)開展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六)指導全市各縣(市、區)教育基金組織的工作。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理事會。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 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衷教育基金會工作;
(二)在單位、系統中具有較大影響且表現優秀者;
(三)在社會上有一定聲望的社會活動者。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理事會任職。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和聘請名譽理事長、顧問;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九)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二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選舉權、被選舉權和罷免權;
(二)審議基金會章程;
(三)審議基金會的年初計畫和年終總結;
(四)審議基金會的年度財政預算和決算;
(五)審議獎勵優秀教師方案及扶助困難教師、學生的方案。
第十三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由理事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不能召集,由副理事長召集。
召開理事會會議,理事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理事會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會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集、基金投放事項;
(四)基金會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會設立監事會,設監事5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重要捐款人和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業務單位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辦理。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連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副理事長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原則上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副理事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為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會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教育基金會的全面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三)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四)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檔案;
(五)審批壹萬元以上的開支;
(六)向理事會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及財務負責人名單;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名單;
(八)章程和理事會賦予的其他職權。
本基金會副理事長、秘書長在理事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與重大事件的決策;
(二)協助理事長對基金會進行管理;
(三)參與制訂和審議每年的工作計畫和工作總結;
(四)籌備召開理事會;
(五)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
(六)組織實施基金會年度公益性計畫;
(七)擬定資金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計畫;
(八)擬定基金會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理事會審批;
(九)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完成理事長、副理事長交辦的重要事情。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本基金會的收入來源為:
(一)自然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款;
(二)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捐贈;
(三)地方財政少量資助;
(四)基金的增值。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基金會可以依法拍賣和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財產主要用於:
(一)獎勵優秀教師和先進教育工作者;
(二)扶助困難教職工和學生;
(三)開展旨在提高教師素質的“園丁之家”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會涉及範圍較廣的幹部職工捐款和投資活動:
(一)幹部職工自願捐款;
(二)企、事業單位捐贈;
(三)針對某項獎勵扶助活動組織的捐款;
(四)基金的安全合法投放。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 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七條 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八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四十條 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九條 本基金會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支持本地教育部門實施學校危房改造;
(二)支持本地邊遠學校的設備添置。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條 本基金會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2005年1月6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