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依法履行全縣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森林、草原(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貫徹執行自然資源、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等方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起草有關規範性檔案。
(二)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執行國家關於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制度規定,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並組織實施。推進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建設。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負責全縣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以及房產交易管理工作。
(四)負責全縣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落實國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開展全民所有自然資源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組織實施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等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縣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制定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並組織實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研究擬訂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的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管理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開展自然資源形勢分析,組織研究自然資源和規劃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縣空間規劃體系並組織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實施,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
(七)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貫徹落實上級城鄉規劃政策,負責編制全縣城鄉規劃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負責土地等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規劃條件的確定、建設用地和建設工程規劃審查以及建設工程批後的規劃驗線和竣工規劃核實。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管理工作。指導城鄉建設檔案工作。負責縣規劃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八)負責統籌全縣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並實施有關生態修復重大工程。負責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工作。落實國家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九)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組織實施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十)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全縣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監測地下水過量開採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一)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以及建設項目壓覆礦產資源查詢和初審管理。依法進行礦業權管理。負責全縣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以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組織全縣造林綠化工作。負責造林、營林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發展,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承擔林業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監督管理全縣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擔縣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十三)負責全縣森林、草原(地)、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林地管理,指導縣級以上公益林劃定和管理。監督管理全縣退耕還林工作。監督管理全縣草原(地)的開發利用。負責全縣濕地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全縣濕地的開發利用。
(十四)負責全縣各類自然保護地的監督管理。組織擬訂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落實國家相關標準,提出新建、調整各類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照程式報批。負責世界自然遺產和世界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申報有關工作。負責全縣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十五)負責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提出全縣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調整建議。組織、指導全縣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經營利用和疫源疫病監測以及疫病防控工作。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者採集、馴養繁殖或者培植、經營利用。按照分工監督管理陸生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十六)負責推進全縣林業改革發展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等重大改革意見並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和林權流轉工作。組織、指導全縣林產品質量監督。監督管理全縣國有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監督管理全縣林木種苗、花卉、草種質量。監督管理全縣林業生物種質資源、植物新品種、古樹名木、珍貴樹木保護和轉基因生物安全。
(十七)負責全縣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國家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八)推動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科技發展。擬訂全縣自然資源和規劃科技發展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上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以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和規劃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對外交流合作。
(十九)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負責全縣地質災害預防、治理和森林、草原(地)防火相關工作,組織編制地質災害和森林、草原(地)火災防治規劃、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專業監測和預警預報等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指導開展森林、草原(地)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國有林場開展防火宣傳教育、防火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工作。承擔自然資源系統安全生產監管相關工作。指導林業和草原(地)有害生物的防治、檢疫工作。
(二十)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最佳化營商環境有關工作,負責規範自然資源市場秩序,對自然資源、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等活動進行監測和管理。配合相關部門查處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以及測繪、林業違法案件。指導、監督自然資源和規劃、林業行政執法工作。
(二十一)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二)綜合科。
(三)人事科(掛黨建工作科牌子)。
(四)財務審計科。
(五)政策法規科。
(六)自然資源確權登記科(掛自然資源調查監測科牌子)。
(七)自然資源開發利用科(掛自然資源所有者權益科牌子)。
(八)國土空間規劃科。
(九)耕地保護監督科。
(十)生態保護修復科(掛自然保護地管理科牌子)。
(十一)森林資源保護科(掛林業改革發展科牌子)。
(十二)礦產資源保護監督科(掛地質勘查管理科牌子)。
(十三)國土測繪科(掛地理信息管理科牌子)。
(十四)應急管理科(掛信訪科牌子)。
機關黨委。日常工作由人事科(黨建工作科)承擔。
現任領導
郯城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局長:王紹強
所獲榮譽
2020年7月,被
郯城縣人民政府評為“2019年度郯城縣稅收保障工作先進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