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林平

郭林平,男,漢族,浙江杭州人,1965年4月出生,1986年9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在職大學學歷。曾任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國資辦外派監事(區國企黨建指導)二組組長。

2020年12月25日,郭林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2021年1月22日,富陽法院公開宣判,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林平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80000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郭林平
  • 國籍中國
  • 民族:漢族
  • 籍貫:浙江杭州
  • 出生日期:1965年4月
  • 職務: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
人物履歷,人物事件,審查調查,決定逮捕,雙開處分,提起公訴,公開宣判,

人物履歷

1983年6月參加工作,先後在洞橋(鄉)鎮、萬市鎮等地工作;
1996年1月至1999年1月,任富陽市洞橋鎮副鎮長;
1999年1月至2001年8月,任富陽市萬市鎮副鎮長;
2001年8月至2003年4月,任富陽市萬市鎮黨委委員、副鎮長;
2003年4月至2005年3月,任富陽市萬市鎮黨委副書記;
2005年3月至2007年6月,任富陽市洞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
2007年6月至2009年5月,任富陽市洞橋鎮黨委書記、人大主席;
2009年5月至2012年6月,任富陽市春江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
2012年6月至2013年12月,先後任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委員、副書記;
2013年12月至2014年7月,任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富春山居建設指揮部總指揮、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委委員;
2014年7月至2019年7月,任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富陽經濟技術開發區黨工委委員;
2019年7月至2020年11月,任富陽區國資辦外派監事(區國企黨建指導)二組組長。

人物事件

審查調查

2020年6月,杭州紀委監委通報,郭林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富陽區紀委區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決定逮捕

2020年11月,浙江檢察微信公眾號發布,原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郭林平受賄一案,由杭州市富陽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11月26日,杭州市富陽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受賄罪對郭林平作出逮捕決定。

雙開處分

2020年11月,經杭州市紀委市監委和富陽區委批准,杭州市富陽區紀委區監委對原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郭林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郭林平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消費卡;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提拔任用規定;通過民間借貸活動等金融活動獲得大額回報,影響公正執行公務;對工程項目監管不力,違反資金存放管理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
郭林平嚴重違反黨的政治紀律、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工作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定,經杭州市富陽區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區委批准,決定給予郭林平開除黨籍處分;由富陽區監委給予郭林平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提起公訴

2020年12月25日,郭林平涉嫌受賄罪一案,由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向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郭林平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林平利用擔任富陽市洞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富陽市春江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富陽經濟開發區黨委副書記,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依法應當以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公開宣判

2021年1月22日,富陽法院公開宣判原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郭林平受賄罪一案。一審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郭林平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80000元。
法院經審理查明:2007年至2019年,被告人郭林平利用擔任富陽市洞橋鎮黨委副書記、鎮長,富陽市春江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富陽經濟開發區黨委副書記,浙江富春山居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浙江富春山居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總經理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先後收受汪某某、金某某等15人所送的現金、超市卡等財物,總計價值人民幣107.761萬元。案發後,被告人郭林平已通過家屬退繳全部受賄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郭林平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依法應予以懲處。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成立,適用法律正確。被告人郭林平自願認罪認罰,且家屬已全額退繳受賄款,本院依法予以從寬處罰。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相關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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