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邳州市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徐委發[2001]55號)和《中共邳州市委、邳州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邳州市市級黨政機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邳委發[2002]3號),保留人民防空辦公室,為市國防動員委員會常設辦事機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邳州市人民防空辦公室
- 所屬部門:邳州市人民政府
- 所屬地區:江蘇省徐州市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中央軍委關於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針、政策,組織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江蘇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徐州市政府軍分區關於加強全市人民防空工作的意見》等法律、法規;擬定邳州市人民防空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規,並負責監督執行。
(二)負責編制和組織實施邳州市人民防空建設規劃和計畫。
(三)組織制(修)定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的規劃、城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防專業隊的動員及醫療救護、物資供應、搶險搶修等各項保障方案;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的擬定並實施監督檢查;協調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設和疏散安置的各項準備工作;研究制定人防向民防轉變方案、措施。
(四)負責制定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網建設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通信、警報網建設和維護管理;負責市人民防空指揮所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市人防指揮所通信樞紐建設規劃的制定,並組織實施建設與管理。
(五)負責人民防空專業隊的建設和訓練。
(六)開展人民防空知識宣傳教育,組織人民防空演練。
(七)依法籌集邳州市人民防空建設資金,編制邳州市人民防空建設資金計畫,管理人民防空經費、物資和國有資產。
(八)負責全市人民防空工程項目的報(審)批和竣工驗收,統一組織實施全市單獨修建或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與管理;負責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並會同規劃、計畫、建設部門搞好城市地下空間的規劃、開發利用和審批工作;監督檢查城市建設、基本建設貫徹人民防空要求的執行情況。
(九)制定平戰功能轉換措施,擬定平戰結合規劃、計畫,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推進人民防空工程、指揮、通信等設備設施的開發利用;負責人防工事的維護管理和安全工作,審核人民防空工程的報廢、拆除。
(十)組織有關部門培訓人民防空幹部和技術人員,開展人民防空科學技術研究。
(十一)戰時保障市委、市政府有效實施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負責發放空襲警報和實施燈火管制;協助組織人民民眾疏散、隱蔽,進行防空襲鬥爭,配合城市防衛、要地防空作戰;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他保障工作;組織消除空襲後果,協助有關部門恢復正常的生產和生活秩序。
(十二)承擔市國防動員委員會辦事機構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市人武部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它事項。
內設機構
1、秘書科
協助領導組織協調機關日常工作;負責人民防空法律、法規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研究制定、修訂全市人防建設有關政策法規並負責監督執行;負責組織實施人民防空行政執法工作,承辦人民防空行政複議、行政訴訟事項;負責會議組織和重要事項的督辦;負責檔案的起草、文電處理和機要文書;負責綜合檔案的管理、保密、保衛、安全和信訪工作;負責人防宣傳和信息工作;承擔對外聯絡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後勤服務工作。負責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建設,黨員、幹部的教育培訓及思想政治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的管理和人防系統幹部人事檔案、技術人員考績檔案的管理工作;負責全辦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專業技術人員的年度考核、繼續教育工作及技術工人的培訓考核工作;負責人防系統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工資福利和醫療、社會保險工作。
負責編制邳州市人民防空建設資金計畫、財務計畫及綜合指標的平衡,會同有關部門制定邳州市人民防空經費籌集、使用、管理規定和辦法;審核批准市區應繳納易地建設費項目,依法徵收應建未建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設費,徵收企、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等社會負擔的人民防空經費;組織人防建設資金的調度使用和管理工作;負責本辦機關會計工作,監督、檢查財務計畫的執行情況。
2、工程指揮科
負責制定邳州市防空襲預案、人口疏散計畫、戰時人防專業隊動員及醫療救護、物資供應、搶險搶修等各項保障方案;指導重要經濟目標防護方案的擬制和實施監督檢查;協調城市人口疏散地域建設和疏散安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制定全市人民防空指揮通信、警報通信網的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通信、警報網的建設並負責維護管理;組織人民防空演練,負責人防專業隊的整組與訓練工作;組織開展在校學生人民防空知識教育和防護技能的培訓;負責市人防指揮所的建設與管理,組織制定人民防空建設與城市建設相結合規劃;戰時保障市委、市政府有效實施人民防空的組織指揮,發放防空襲警報和實施燈火管制,組織人民民眾疏散、隱蔽,進行防空襲鬥爭,保障指揮通信,協助有關部門做好生活供應和其它保障,組織消除空襲後果,恢復正常生產和生活秩序。
擬定邳州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規劃、計畫和管理規定;參與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與人防相關工程設施的規劃與管理;負責全市單獨修建或結合地面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設管理工作,報審批小型人防工程和防空地下室項目;組織大中型人民防空工程項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負責對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施工、質量實施監督檢查,對防空地下室設計的核准和竣工驗收;檢查、監督人民防空工程戰術技術要求、設計規劃、規程的執行情況和城市建設、基本建設貫徹防空抗毀要求的執行情況;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造價管理和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開發利用及安全工作;擬定平戰結合規劃、計畫,指導全市人防工程及設備設施的開發利用,監督檢查人民防空工程平戰轉換技術措施落實情況,負責平戰結合統計、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負責〈人防工程使用許可證〉的審批和改造人防工程的核准及人防工程和設施使用權變更的備案;審核報廢、拆除人民防空工程有關事項轉呈省、市人防辦批准;負責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科研和設計管理,收集整理人民防空工程技術檔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