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鄲市生態環境局

邯鄲市生態環境局

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是邯鄲市人民政府新組建的組成部門。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邯鄲市生態環境局
  • 隸屬:邯鄲市人民政府
主要職責,內設機構,現任領導,所獲榮譽,

主要職責

(一)負責建立健全市生態環境基本制度。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省生態環境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會同有關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起草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貫徹落實生態環境地方性標準、生態環境基準和技術規範。
(二)負責全市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牽頭協調全市重特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的調查處理,指導協調縣(市、區)政府對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環境污染糾紛,統籌協調全市重點區域、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三)負責監督管理全市減排目標的落實。組織制定全市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制度並監督實施,確定全市大氣、水等納污能力,提出全市實施總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稱和控制指標,監督檢查各地污染物減排任務完成情況,實施生態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
(四)負責提出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市級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參與指導推動全市循環經濟和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五)負責全市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制定全市大氣、水、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並監督實施。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全市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鄉生態環境綜合整治工作,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監督指導全市區域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協作機制。
(六)指導協調和監督全市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組織編制全市生態保護規劃,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組織制定全市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制度並監督執法。監督野生動植物保護、濕地生態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等工作。指導協調和監督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牽頭生物物種(含遺傳資源)工作,組織協調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參與生態保護補償工作。
(七)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擬訂有關政策、規劃,牽頭負責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參與核事故應急處理,負責輻射環境事故應急處理工作。監督管理核設施和放射源安全,監督管理核設施、核技術套用、電磁輻射、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對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設備設計、製造、安裝及無損檢驗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八)負責全市生態環境準入的監督管理。受市政府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畫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按國家、省和市規定審查重大開發建設區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檔案。配合上級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九)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測工作。監督實施國家生態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會同有關部門統一規劃生態環境質量監測站點設定,組織實施生態環境質量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組織對生態環境質量狀況進行調查評價、預警預測,組織建設和管理市生態環境監測網和生態環境信息網。建立和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統一發布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公報和重大生態環境信息。
(十)負責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工作。組織擬訂全市應對氣候變化及溫室氣體減排規劃和政策。與有關部門共同牽頭組織參加氣候變化相關工作。負責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市內相關工作。
(十一)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計畫、實施方案,組織對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等情況進行督察。協調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及對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察。承辦市級目標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對市直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
(十二)統一負責全市生態環境監督執法。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負責跨區域、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現場調查、行政處罰和行政強制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保護綜合執法隊伍建設和業務工作。
(十三)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生態環境宣傳教育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推動社會組織和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生態環境重大科學研究和技術工程示範,推動生態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
(十四)開展生態環境對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國際、省際、市際生態環境合作中有關問題的建議,組織協調有關生態環境國際條約的市內履約工作,參與涉外生態環境保護事務。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機關文稿起草、信息、安全、保密、檔案、政務公開、督查督辦、信息化等工作,承擔全市生態環境信息網建設和管理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研究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綱要,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教育培訓、精神文明建設有關工作,承擔局新聞審核和發布,指導生態環境輿情收集、研判、應對工作,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新聞宣傳工作。
(二)綜合處。組織起草全市生態環境政策、規劃,協調和審核生態環境專項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重點區域生態環境規劃,統籌協調重點區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全市生態環境統計、污染源普查和生態環境形勢分析,負責重大生態環境問題的調查研究,承擔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綜合協調和管理,承擔京津冀協同發展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擬訂全市生態環境保護年度目標和考核計畫。承擔局機關和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工作。承擔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
(三)法規與標準處。牽頭起草生態環境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草案,並負責協調、審查與報送。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查及彙編,組織生態環境普法工作,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工作,承擔機關法律顧問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貫徹落實地方性環境標準、基準和技術規範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科技工作,組織協調國家、省、市重大科技專項工作,參與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與生態環保產業發展。
(四)組織人事與老幹部處。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承擔全市生態環境系統班子建設和幹部管理有關工作,承擔生態環境行政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承擔局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幹部人事、機構編制、勞動工資等工作,指導生態環境行業人才隊伍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幹部工作。
(五)財務審計處。承擔市生態環境領域固定資產投資和項目管理相關工作,承擔局機關、派出機構及直屬單位的財務、國有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協同市有關部門開展中央、省和市級生態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監督檢查工作。協調生態保護補償資金相關工作。
(六)自然生態保護處(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組織起草生態保護規劃,開展全市生態狀況評估,指導生態示範創建。承擔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相關監管工作。組織開展生物多樣性保護、生物遺傳資源保護、生物安全管理工作。承擔市生物多樣性保護辦公室工作。
(七)水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表水生態環境監管工作,確定全市水納污能力,擬訂和監督實施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規劃水功能區劃,統籌協調全市重點流域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組織實施全市水環境質量和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制度,建立和組織實施跨縣界水體斷面水質考核制度,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指導入河排污口設定。承擔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八)大氣環境處。負責全市大氣、噪聲、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確定全市大氣納污能力,組織實施全市大氣環境質量改善目標落實情況考核制度,組織擬訂重污染天氣應對政策措施,組織協調大氣面源污染防治工作。承擔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綜合分析氣候變化對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牽頭承擔履行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市內相關工作,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工作。參與處理涉外生態環境事務,歸口負責局外事工作。
(九)環境影響監督管理處。承擔全市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承擔排污許可綜合協調和管理工作,配合上級部門擬訂並組織實施生態環境準入清單。
(十)土壤生態環境處。負責全市土壤、地下水等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指導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監督指導農業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承擔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固體廢物與化學品處。負責全市固體廢物、化學品、重金屬等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全市危險廢物(不含醫療廢物)經營許可、有毒化學品進出口登記、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等環境管理制度。
(十二)輻射安全管理處(核安全管理處)。負責全市核與輻射安全的監督管理。負責核與輻射安全工作協調機制有關工作,組織輻射環境監測,承擔核與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負責核技術利用項目、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電磁輻射裝置和設施、輻射安全和輻射環境保護、放射性污染治理的監督管理。
(十三)應急監測處。組織擬訂重特大突發生態環境事件和生態破壞事件的應急預案,指導協調調查處理工作,協調解決有關跨區域、跨流城環境污染糾紛。組織開展全市生態環境監測、污染源監督性監測、溫室氣體減排監測、應急監測,調查評估全市生態環境質量狀況並預測預警,統一歸口管理環境監測數據。組織指導全市生態環境監測體系建設,組織開展監測數據質量核查和監管工作,負責實行生態環境質量公告制度。
(十四)生態環境保護督察處。擬訂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計畫、實施方案,組織對各縣(市、區)及相關部門貫徹落實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等情況進行督察。協調配合中央、省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工作,以及對反饋問題整改落實情況進行督察。承辦市級目標績效管理有關工作,承擔對市直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績效考核。牽頭負責生態環境信訪工作,受理涉及生態環境工作的來信、來訪、來電、來郵,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轉辦、交辦的生態環境信訪事項,建立健全有獎舉報制度和信訪舉報線索移交機制,負責信訪案件的轉辦、交辦、督辦、檢查,做好及時答覆和信息公開工作。
(十五)機動車污染防治處。負責機動車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擬訂和組織實施機動車污染防治政策,對機動車重點企業、重點用車單位進行監督管理,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進行監督管理,對車用燃油品質及加油站油氣回收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全市機動車環保檢測單位運行的監督管理。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現任領導

局長:李清龍
黨組成員、專職副書記:尚萬雷
黨組成員、副局長:劉根虎
副局長:彭輝、張月朋、張海峰(試用期一年)
黨組成員、副局長、綜合執法支隊支隊長:董秀立
黨組成員、駐市生態環境局紀檢監察組組長:頡秀娟
環境監察專員:馬世江、王利民

所獲榮譽

2021年6月,邯鄲市生態環境局機關黨委被授予“邯鄲市先進基層黨組織”榮譽稱號。
2022年7月。入選2022年上半年“邯鄲楷模”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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