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責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礦產、林地、草地、濕地、水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和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職責。監督檢查自然資源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等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的指標體系、統計標準和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制度。實施自然資源基礎調查、專項調查和監測。負責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監督管理和信息發布。
(三)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統一確權登記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建立健全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負責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資料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等。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
(四)負責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負責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核算。負責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考核標準。制定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並組織實施,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責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管理,依法收繳相關資產收益。
(五)負責全區自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組織擬訂自然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組織實施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和價格評估,開展自然資源利用評價考核,指導並實施節約集約利用。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管。組織落實自然資源管理涉及巨觀調控、區域協調和城鄉統籌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建立全區空間規劃體系並監督實施。推進主體功能區戰略和制度,組織編制並監督實施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的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組織劃定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城鎮開發邊界等控制線,構建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生產、生活、生態空間布局。建立健全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研究擬訂城鄉規劃政策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土地等自然資源年度利用計畫管理工作。負責國土空間用途轉用工作。負責土地徵收徵用管理。
(七)負責統籌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牽頭組織編制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組織實施有關生態修復工程。負責組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牽頭建立和實施生態保護補償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會資金進行生態修復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
(八)負責組織實施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貫徹執行耕地保護政策,負責耕地數量、質量、生態保護。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完善耕地占補平衡制度,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
(九)負責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負責古生物化石的監督管理。
(十)負責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警報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監督管理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
(十一)負責全區礦產資源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礦業權管理。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產的調控及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
(十二)負責全區測繪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基礎測繪和測繪行業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與信用管理,監督管理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場秩序。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管理。負責測量標誌保護。
(十三)推動全區自然資源領域科技發展。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制定技術標準、規程規範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推進自然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查處全區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和國土空間規劃及測繪違法案件。指導監督相關行政執法工作。
(十五)負責組織編制、審查、報批和實施區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和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規劃及相關工作。
(十六)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根據城市規劃要求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提出選址意見;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出具規劃設計條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參與重大項目的前期論證。
(十七)負責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工程的規劃管理。依據國家和省、市有關規範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依法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轄區內城市規劃技術服務的管理工作。
(十八)負責指導和組織各鄉鎮的規劃編制及報批工作。負責城市規劃區內建設規劃的核實和批後管理。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對外交流合作。
(十九)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監督管理。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及其生態保護修復的政策、規劃、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組織開展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承擔林業生態文明建設的有關工作。
(二十)組織全區林業和草原生態保護修復和造林綠化工作。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指導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工作。負責組織林業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的相關工作。
(二十一)負責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資源的監督管理。監督檢查、指導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負責林地管理,組織擬訂全區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公益林劃定和管理工作。負責全區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負責全區濕地生態保護修復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並組織實施,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
(二十二)負責監督管理全區荒漠化防治工作。組織開展荒漠調查,組織擬訂全區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擬訂相關地方標準和規定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沙化土地的開發利用,組織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
(二十三)負責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組織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的救護繁育、棲息地恢復發展、疫源疫病監測,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獵捕或採集、馴養繁殖或培植、經營利用,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
(二十四)負責監督管理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擬訂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負責自然保護地的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自然遺產項目的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的申報。負責全區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
(二十五)負責推進全區林業和草原改革相關工作。擬訂集體林權制度、國有林場、草原等改革意見並指導監督實施。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指導監督農村林地承包經營工作。開展退耕(牧)還林還草,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
(二十六)擬訂全區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指導生態扶貧相關工作。
(二十七)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組織開展林木種子、草種種質資源普查,組織建立種質資源庫,負責良種選育推廣,監督林木種苗、草種生產經營行為,監管林木種苗、草種質量。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
(二十八)承擔林業綜合行政執法工作;指導全區森林公安工作,監督管理森林公安隊伍,負責全區林業重大違法案件的查處,負責林業行政執法監管工作,指導林區社會治安治理工作。
(二十九)負責落實全區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全區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開展全區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必要時,可以提請區應急管理局,以區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三十)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區級以上資金及國有資產,提出全區林業和草原預算內投資、區級以上財政性資金安排建議,按許可權審核規劃內和年度計畫內投資項目。參與擬訂林業和草原經濟調節政策,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生態補償工作。
(三十一)負責全區林業和草原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人才隊伍建設,組織實施林業和草原國際交流與合作事務,承擔濕地、防治荒漠化、瀕危野生動植物等國際公約履約工作。
(三十二)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第四條 職能轉變。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落實中央、省、市和區關於統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所有者職責,統一行使所有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和生態保護修復職責的要求,發揮國土空間規劃的管控作用,為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自然資源提供科學指引。進一步加強自然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建立健全源頭保護與全過程修復治理相結合的工作機制,實現整體保護、系統修復、綜合治理。創新激勵約束並舉的制度措施,推進自然資源節約集約利用。進一步精簡下放有關行政審批事項,強化監管力度,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強化自然資源管理規則、標準、制度的約束性作用,推進自然資源確權登記和評估的便民高效。
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要切實加大生態系統保護力度,實施重要生態系統保護和修復工程,加強對森林、草原、濕地、荒漠和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監督管理的統籌協調,大力推進國土綠化,保障全區生態安全。
第五條 有關職責分工。果樹(水果部分)管理職責由區農業農村局負責;果樹(除水果之外部分)、蠶桑、花卉管理職責由區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科)。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公文處理、信訪、政務信息、安全保密、新聞宣傳、政務公開、資產管理等工作。承擔組織編制全區自然資源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工作。開展重大問題調查研究,負責起草局重要檔案文稿,協調自然資源領域綜合改革有關工作。承擔自然資源領域軍民融合深度發展的協調工作。承擔綜合統計,承擔機關內專業統計歸口管理。負責上級交辦事項和局重點工作的督辦落實。
指導林業和草原宣傳、生態文明及生態文化建設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林業和草原國際合作與交流,承辦林業和草原重要國際活動、港澳台林業和草原事務。
承擔機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和清理工作。負責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監督工作,推進依法行政,組織開展法制宣傳教育。負責系統內行政複議、行政應訴有關工作,負責政策諮詢工作。承辦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勞動工資和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全區自然資源和城鄉規劃人才隊伍建設等工作。制定並實施自然資源領域科技創新發展和人才培養戰略、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創新能力建設。承擔科技成果和對外交流合作有關工作。負責機關老幹部服務工作,指導所屬單位老幹部服務工作。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建、宣傳、思想政治、精神文明建設及群團等工作;承擔機關和所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具體工作。
負責行政許可審批制度改革工作,負責本局行政許可事項的統一受理和證件發放工作。負責為項目申報人提供諮詢服務;負責研究制定行政許可服務事項的辦理流程、監管辦法,並對各環節的辦理時限進行監督。
承擔全區自然資源專項收入征管和專項資金、基金的管理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政府採購、國庫集中支付、內部審計工作。負責機關財務和所屬單位財務及國有資產監管;管理基本建設及重大專項投資、重大裝備。承擔財政和社會資金的結構最佳化和監測工作,擬訂合理利用社會資金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備選項目。擬訂全區林業、草原發展規劃,編制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區級以上投資、部門預算、專項轉移支付資金及相關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組織指導森林和草原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指導生態扶貧和相關生態補償制度的實施。指導涉外、援外項目實施。負責統計信息、審計稽查、機關財務核算管理和所屬單位計畫財務監督管理工作。
(二)自然資源管理科。定期組織實施全區性自然資源基礎調查、變更調查、動態監測和分析評價。開展自然資源和地理國情等專項調查監測評價工作。承擔自然資源調查監測評價成果的匯交、管理、維護、發布、共享和利用監督。
負責實施國家各類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統一確權登記、權籍調查、不動產測繪、爭議調處、成果套用的制度、標準、規範。指導監督並組織實施全區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確權登記工作。建立健全自然資源和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台,管理登記資料。
擬訂全區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政策,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統計制度,承擔自然資源資產價值評估和資產核算工作。編制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擬訂相關考核標準。擬訂全民所有自然資源資產劃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儲備政策。擬定報區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政策。
組織開展全區林業和草原科學研究、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工作。承擔林業和草原標準化、質量檢驗、監測和智慧財產權等相關工作。監督管理林業和草原生物種質資源、轉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種保護。組織指導全區草原保護工作。負責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態修復治理、草原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組織實施草原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開展草原有害生物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監督管理草原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全區林業和草原改革工作。組織指導全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組織擬訂農村林業發展、維護林業經營者合法權益的政策措施並指導實施。負責全區經濟林、花卉行業管理工作。擬訂林業和草原資源最佳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政策並指導實施。指導林業產業和林下經濟發展。擬訂全區林業產業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申報並初審林業產業建設項目並監督實施。擬訂相關林業產業地方標準並監督實施,組織、指導林產品質量監督。
(三)國土空間管理科。貫徹執行全區國土空間規劃相關政策,承擔建立空間規劃體系工作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全區國土空間規劃和相關專項規劃並監督實施。承擔報國務院、省、市、區政府審批的區本級和鄉鎮國土空間規劃的審核、報批工作,組織起草涉及國土空間開發利用的區內專項規劃。開展國土空間開發適宜性評價,建立國土空間規劃實施監測、評估和預警體系。負責局規劃技術管理、規劃技術審查、各類規劃調整等工作;負責城市規劃技術服務的管理工作;負責對外簽訂規劃技術契約。
建立健全全區國土空間用途管制制度規範和技術標準。負責全區土地年度利用計畫並組織實施。組織擬訂自然資源國土空間用途轉用政策。承擔報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區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及土地用途轉用的審核、報批工作。擬訂開展城鄉規劃管理等用途管制政策並監督實施。
組織開展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領域違法案件形勢研判。指導協調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違法案件調查處理工作,組織查處國土空間規劃和自然資源違法案件。配合上級自然資源執法、督察機構開展督察督辦、檢查指導、調查研究工作。指導鄉鎮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機構建設,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執法系統的業務培訓。
(四)城鄉建設管理科。負責城市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承辦建設項目選址定點、規劃用地審批,對建設用地的出讓、轉讓或調整,提出規劃設計條件和用地紅線圖;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有關手續。負責建設用地的定界驗核等批後管理工作。
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築工程的規劃管理。承辦建設項目的規劃申請,提出規劃設計要求,依法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和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辦理建設工程規劃有關手續。
負責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各種工程管線的規劃管理。辦理各種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市政道橋、人防坑道、堤防工程、地下空間利用、鐵路、航空、電力、電訊、供水、排水、煤氣、熱力等設施)的規劃許可。負責各項工程管線的定位驗線、規劃核實等批後管理;負責組織編繪城市地下管網的綜合資料。
負責組織指導各鄉鎮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查;組織編制、審查、報批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並監督檢查實施工作。負責對城市規劃區外各鄉鎮重要區域、重要道路、重要節點的城市設計、修建性詳細規劃和重要單體建築設計方案的審查。指導各鄉鎮城鎮規劃管理和鄉村規劃管理工作。
(五)自然資源保護利用科。擬訂全區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並組織實施,配合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交易規則和交易平台,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市場調控。負責自然資源市場監督管理和動態監測,建立自然資源市場信用體系。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資源價格體系,組織開展自然資源分等定級價格評估。擬訂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標準,開展評價考核,指導並實施節約集約利用。
貫徹執行全區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和永久基本農田特殊保護,負責永久基本農田劃定、占用和補劃的監督管理。承擔耕地占補平衡管理工作。承擔土地徵收、徵用的報批實施工作。負責耕地保護政策與其他自然資源保護政策的銜接。
擬訂全區森林資源保護髮展的政策措施,監督檢查、指導執行全區森林採伐限額,承擔林地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林地保護利用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編制森林經營方案並監督實施。擬訂公益林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公益林建設、保護和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全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林木憑證採伐、運輸。負責天然林保護工作。指導全區基層林業站的建設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自然遺產、森林公園、濕地公園等各類自然保護地,組織實施全區各類自然保護地資源調查、保護建設、生態修復、監測評價工作。提出新建、調整各類區級以上自然保護地的審核建議並按程式報批。組織自然遺產項目申報,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自然與文化雙重遺產項目申報工作。承辦生物多樣性保護相關工作。組織開展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調查和資源狀況評估。監督管理全區陸生野生動植物保護工作。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工作。研究提出國家、省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植物名錄的調整建議。按分工監督管理野生動植物進出口。承擔全區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履約工作。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全區濕地保護工作,擬訂全區濕地保護規劃和相關地方標準,組織實施濕地生態修復、生態補償工作,監督管理濕地的開發利用。承擔全區國際濕地公約履約工作。指導農村林地林木承包經營、流轉管理。承擔林業和草原相關檔案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全區林業普法教育工作。負責林業和草原行政執法監督,協調行政執法中的重大問題,承擔行政應訴、行政複議和聽證的有關工作。
(六)地勘測繪科。管理全區地質勘查行業和地質工作,編制地質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管理區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區級重大地質礦產勘查專項。承擔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工作,監督地下水過量開採及引發的地面沉降等地質問題。貫徹落實礦業權管理政策,負責金屬、非金屬礦產資源礦業權的審核工作。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合理利用和保護工作。承擔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和信息發布,承擔礦產地戰備儲備工作。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管理,建立礦產資源安全監測預警體系,協調做好地質資料管理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
擬訂全區基礎測繪規劃、計畫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區級基礎測繪和地理信息資源建設等重大項目。建立全區衛星導航定位基準服務系統。監督管理民用測繪、航空攝影與衛星遙感。擬訂測繪行業管理政策,監督管理測繪活動、質量,管理測繪資質資格,審批外國組織、個人來永測繪。擬訂全區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政策並監督實施。負責地理信息成果管理和測量標誌保護,審核區級重要地理信息數據。負責地圖管理,審查向社會公開的地圖,監督網際網路地圖服務,開展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協同擬訂界線標準樣圖。提供地理信息應急保障,負責地理信息公共服務。
(七)生態修復科。承擔全區國土空間生態修復政策研究工作,擬訂國土空間生態修復規劃。承擔國土空間綜合整治、土地整理復墾、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等工作。承擔生態保護補償相關工作。指導鄉鎮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工作。
承擔全區森林、草原、濕地、荒漠資源動態監測與評價工作。擬訂全區國土綠化政策措施,綜合管理重點生態保護修復工程,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樹種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組織林業有害生物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承擔古樹名木保護、林業和草原應對氣候變化相關工作。組織開展森林城市創建工作。承擔區綠化委員會日常工作。組織、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城鄉綠化、部門綠化工作。擬訂全區防沙治沙及沙化土地封禁保護區建設規劃、相關地方標準和技術規程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荒漠化防治重點生態工程。組織、指導沙塵暴災害預測預報和應急處置。承擔全區防治荒漠化公約履約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國有林區改革工作。指導全區國有林場基本建設和發展。承擔林木種子、草種管理工作,組織種質資源普查收集、評價利用和種質資源庫建設。組織良種選育審定、示範推廣。管理良種基地、保障性苗圃建設。監督管理林木種苗、草種質量和生產經營行為。指導森林旅遊工作。
負責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區有關森林、草原防火的法律法規及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組織編制全區森林和草原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開展防火巡護、火源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全區森林和草原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督促檢查等防火工作。